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研究
2015-03-28□文/李腾
□文/李 腾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研究
□文/李腾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提要]本文确定农业保险补贴为研究对象,在大量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的概念、供给、需求、农业保险补贴动因、补贴形式进行相关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系统地分析农业保险补贴的动因和政策性,分析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主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动因;供给
收录日期:2015年8月3日
农业生产活动面临着种类繁多、频率极高的自然风险,而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仍不完善,大量土地仍然分散的由单个家庭进行经营。而单个农户根本没有能力抵御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而种植业和畜牧业又是农户们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所以为了稳定农业生产活动、保障农民生活稳定,必须不断发展农业保险。
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农业保险的业务以来,各大保险公司都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具有巨大的市场和庞大的利润,纷纷踏足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可实际上,农业保险发展到90年代中期,各个保险公司发现它们不仅没有在农业保险领域获得巨大的利润,反而亏损严重。紧接着,各大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选择了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开发,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和险种急剧下降。我们农业保险遇到的困境和我国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具有直接的关系,那时我国既没有相应的农业保险立法支持,也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的引导和管理。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引导保险公司对农业产品进行设计开发,我国的农业保险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本文即是针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希望梳理财政补贴的作用和功能,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生产的保险业务,即由保险公司生产相应的保险产品供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分摊,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遭受的损失给予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这一认知是把农业保险归入了商业保险的内涵中,而首都经贸大学的庹国柱教授则认为:“农业保险实际上并不是商业保险品种,而是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揽农村的一切风险,应该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障、政府救灾等措施一起发挥对农村居民的保障作用”。农业保险在实质上应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是政府对农业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是政府对农业的净投入,为了支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工具。
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农业保险可以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生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受自然条件限制比较明显,自然条件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的成果大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农业再生产的进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保险的形式抵御自然灾害带来的不稳定性,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次,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农民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广大农民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农业生产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从而使自己免受农业自身风险巨大的影响;最后,农业保险可以保障农村金融体系高效稳定的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很多资金是由农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如果农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这些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如果农户购买了保险,当农民遭受经济损失时,资金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这样可以保证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稳定性。
二、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经济学分析
农业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包括了很大的外部效应和一定的非排他性。从农业保险的作用上看,农业保险是利益外溢的,其表现的实质便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农业是一国经济之根本,只有通过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稳定的运转,才能过保证农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所以,农业保险虽然仅仅面向的是农业生产,但影响的却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所以认为它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准公共产品。从农业保障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非排他性。虽然,从购买保险的直接层面上看,保险购买行为是排他的,只有投保者可以享受保险赔付的权利。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经常为了降低农业风险而采取措施,例如人工降雨、人工消雹等行为,都直接给其他农户带来了利益。因此,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在实践中应该定位为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
三、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必要性
在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模式下,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支持其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只有通过财政补贴,才可以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由于农业保险是以商业保险的形式运行的,在某一区域必须施行统一标准的保险费率,而农户是自愿决定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由于逆选择的存在,低风险的农户将减少购买保险,而高风险的农户将增加保险购买,这便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补偿,减少了盈利甚至处于亏损状态。为此,保险公司会提高保险费率,这将进一步降低农业保险的消费,保险风险将无法得到有效的分摊。只有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才可以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发展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市场机制的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它需要政府的干预,因为农业保险自身利润较低导致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发展、开发农业保险。
3、只有对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才可以保障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农业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其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营农业保险本身带来的经济收益。不论是保险的需求还是供给都具有双重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的需求者和供给者的成本和利益无法得到协调,将会造成市场运行的效率下降。
4、农业保险补贴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体系的必然选择。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高效运转,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补偿。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农业模式,单个农户获得的直接补贴是很少的,很难对农业生产起到太大的促进或者保障作用。反而通过很少的保费补贴,就可以活跃保险的消费和供给市场,很有力地加强了农业生产活动的保障。从国际经验也可以发现,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了非价格保护农业的工具之一,WTO也明确要求各国政府需要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
为了我国农业保险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有政府财政介入,进行多形式、全面的补贴。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对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发展。
1、加快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立法措施。借鉴外国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立法工作是前提,只有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管理机构、补贴形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发展农业保险。政府通过制定国家法律《农业保险法》,以具体的法律形式确定农业保险补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才能建立一个高效的农业保险体系。
2、开发、设计多种农业保险补贴形式。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其发展的支持力度,可以通过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税收减免或其他税收优惠实现。通过对国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我们发现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包括对保险费进行补贴、对经营公司进行补贴、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相关业务的税收优惠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滞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开发的动力不足,只有通过对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的业务进行补贴来解决。在农业保险市场日趋成熟、保险费率更加合理后,可以逐渐减少对其进行财政补贴的措施。
3、设立农业保险补贴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通过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不仅可以更高效地进行补贴工作,还可以保证运作的合法性,有利于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由于农业模式的复杂性,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部门才有可能顺利完成这项工作,降低道德风险或者逆选择的出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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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秋良,姜大峪.西班牙农业保险体系及经验简介[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10.
[4]周墨之,任伟宏.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浅谈[J].现代农业,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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