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农民污名化研究

2015-03-28党晓军

红河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污名身份主体

党晓军

(1.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学系,昆明 650500;2.红河学院校长办公室,云南蒙自 661199)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而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相比于以往的社会管理思想,也更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在坚持政府作为治理主体重要一元的同时,主张引入企业、个体和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等社会化主体的介入。而在实践运作中,各治理主体既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优势和社会资源,又彼此相互依赖和配合协作,最终构成了一种自主自治的社会治理主体体系,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新时期的治理理念具体表现在农村社会治理中要求改变农民长久以来的片面“被管理化”,要求农民能够逐步形成主体意识,作为重要的一方主体有效参与到农村社会的治理中来。

本文重点探讨农民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污名化问题,即主要从“官–民”(政府–农民)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污名化的生成机制,及对当前改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影响,并提出操作建议。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对此中央提出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在农村社会的治理中,农民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改革的应有之义。但传统农村社会的管理仅片面强调政府的主体作用,而对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农民则以污名化待之。由此也形成了农村社会治理中独特的悖论:一方面官方通过宣传途径称农民“勤劳、朴实”,另一方面又藉由一系列的社会机制强化农民的污名化“没知识、没文化、素质低、懒惰”。由此,要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对农民污名化及其去污名化的研究成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中一个避不开的课题。

二 相关概念

农民是一个定义比较复杂的概念,许多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参照学术界相关表述及国家统计年鉴中的相关界定,结合分析需要,本文所指称的农民指的是以农业为主要谋生手段并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中国籍公民。

社会治理:英语中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 )”来概括当时非洲的糟糕发展情形。成立于1992年的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天涯若比邻》(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在阐述全球治理理念时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治理是指“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运作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该过程既包括具有强调性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包括各种人们依据其群体或社会利益而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具有四个比较突出的特征:第一,治理的过程性,它摒弃了传统管理强调规则和具体行动的思维,强调治理程序与治理结果的同等重要性,并且更为突出治理是一个过程;第二,治理的协调性,即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各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协调,在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部门优势和社会资源;第三,治理主体的综合性,强调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既包括了传统的政府公共部门,也涉及到更为广泛的企业、个体和以社会组织为主的公民社会的参与;第四,治理的持续性,它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互动的主要方式有参与、谈判和协调。本文在分析传统农民实际状态时使用“社会管理”概念,在探讨农民应该发挥作用的管理模式时使用“社会治理”概念。

污名化:研究资料显示,污名( stigma) 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随后在欧洲基督教活动中也有体现,具体用来指代表明身份低下和名声不好的某种标记(既有个体不同于别人的外显特征,也包括一些不为主流文化所认可的性格、道德或身份特征),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社会底层人士。最早将污名引入社会学研究的则是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 Erving Goffman)。在他1963年出版的著作《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中,他认为,污名是一种“令人大大丢脸的”社会特征,而污名化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拥有该特征的个体会在人际交往和社会互动中遭受到其他群体的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并最终丧失其应有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

三 社会管理中农民污名化的生成机制

在中国几千年的乡土社会中,一直都存在着“官”和“民”这一组对立关系,虽然也有开明的统治阶级会意识到“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但直至今天,官民关系也一直呈现为官强民弱的不对称关系。几乎在每个时代的合法体制中,农民都是被“合法合理”地置于“弱势”地位,甚至被加诸无数的蔑称,如“庶民”“贱民”,而在历史的演进中,这一社会场景又被不同的时代所不断重复,农民作为“被管理者”的身份也一直未变,以至于农民自己也自认为“草民”“小民”。农民的污名化经由社会污名到自我污名,并不断强化。

在农民污名化的生成过程中,不是简单的某一因素造成的,而是在社会变迁中包括政治统治、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的综合结果。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 而要深刻的理解农民的污名化现象,我们也必须回到现象生成的社会环境中去,从污名化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原因。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及其思想影响下的今天,作为统治者的官员(政府)一直处于强势一方,对农村认知度低,对农民了解不深,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着想当然、自以为是的态度,一旦管理中出现不畅,即将问题归于农民。而长久生活于这种管理场景的农民久而久之也将这种归因内化,形成了较低的自我认同,自我污名也得到不断强化,在“官---民”(政府---农民)社会互动中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农民的污名化也在这种循环中不断固化、强化,并影响到其他社会群体对农民的认知。

(一)传统农村社会管理中农民污名化的建构

根据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关于胡格诺教徒的研究,污名化的过程主要呈现为一个社会群体将自认为负面的特征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污名化的本质体现是不同群体在社会互动中的强弱权力关系,而污名化的形成过程即是群体间权力关系的实践过程。一方面,古代的统治阶级(官老爷、父母官们)通过强化“官”的权威来建构作为被“官”管理的对象“民”的污名,是一种社会身份的污名。只要是民,就要服从官的管理,而且民天生就是被官管理的,而不服管理的,就是“刁民”。“官”通过污名“民”来确立自己的合法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官”又通过直接加诸于一些称呼来污名化农民,最显著的无过于流行一时的“盲流”标签。“盲流”一词最早出现在1953年国家政务院《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中。建国初,我国实现严格的城乡二元体制,社会成员依据其户籍性质进行严格的社会管理,农民被限制在户籍所在的农村地区,严禁“盲目外流”。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盲流”的原初含义被大大改变,代之而起的则是被赋予一种更具社会道德评判色彩的内涵,更有甚者,还将“盲流”倒过来称作“流氓”,今天社会上对“农民工”的道德污名也是肇始于此。与农民相关的一系列的污名体现的是传统上层社会或城市居民相对于农民阶层的社会优越心理,这种优越心态是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和现代城乡二元区隔体制下上层社会对农民群体的社会贬斥,其隐含了农民不该拥有社会管理者和其他优越阶层的权利与待遇的意味,也建立了某种道德优越感,即认为农民是文化低能者。

(二)传统农村社会管理中农民污名化的强化

伴随污名化现象地不断增加与扩展,被污者自身的心理感知也得到不断地弱化,并最终导致被污名者形成了较低的自我认同。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农民的污名化一方面是由官府和官员等统治者强加的,但另一方面又借助于一个无形而又庞大的社会管理网络被不断强化,在这个社会网络中农民自己也在不断地自我污名化。

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提出中国乡村社会是围绕市场形成的,而市场层次又承载的是国家不同的政治统治层次。首先中国广大农村因地理偏僻,环境恶劣,物资缺乏等原因长久以来社会发展缓慢,而官员和官府所在地都是集镇所在,皇帝更是远居京城,对比之下,居于偏远地区的农民自然成了“愚昧满后的”。其次统治阶级所宣扬的以儒家社会等级学说为核心的主流价值也在不断地宣传和强化官民有别,所谓的“君君臣臣”其实就是官民有别的思想基础,佛教的宿命论更是将农民的今生追溯到前世,农民不仅是被污名,而且也应该被污名。这两方面的因素即生活所处的物理环境和所受到的价值灌输最终反过来强化了农民的自我认同,催生了农民的自我污名化,从而使历史上充斥着“贱民”“草民”“小民”等等污辱化的自我称谓。

四 农民污名化对改进社会治理的影响

(一)农村社会管理中农民污名化的实质

上文所述社会学家埃利亚斯对污名化的研究已经表明,社会互动中弱势群体区别于外界的身份、性别、民族、种族,甚至肤色等特征常常成为被强势群体贬低和排斥的依据,也促成了证明他们被强势群体不公平对待的合法性。而在社会管理中,农民污名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社会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的一种延续,其实质是作为统治者对作为被统治者农民的一种权力关系,它通过对作为农民身份的被统治者加诸一种刻板印象进而形成对后者的社会贬损和歧视,即构建农民在社会管理的弱势地位,并以此来构建双方的“官–民”(政府–农民)互动关系。简言之,农民污名化体现的是封建社会及其思想影响下的一种社会不平等,是公民权利不平等在社会职业身份上的体现。

(二)农民污名化对改进社会治理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片面强调政府管控的社会管理思维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为此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农民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重要一方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长久以来形成的农民污名化已严重影响了农民作为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严重影响到通过农民的政治参与来推动我国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深化。

结合今天的社会特点,农民身份的污名化在互联网时代又带来了新的不良影响。由于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以农民为大多数的社会大众对政府和官员所持的一种负面反应(如“仇官”现象),甚至是对抗心态,而农民身份的污名化为这种社会情绪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今天的社会“官—民”之间由此呈现出一种交叉污名,这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权力关系。

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即在社会治理理念中参与主体之间是平等协作关系,而农民身份的污名化恰恰是一种治理主体间不平等的体现,借助于社会治理理念的推广和治理体制的完善,有助于农民身份的去污名化,反过来又有助于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

五 社会治理中农民身份去污名化的建议

思想上消除自我污名。农民身份的去污名化,根本在于提高农民的自身评价。在看到农民身份污名化历史形成的同时,也要客观看待农民自身的不足。而提高农民自身的根本在于教育,通过教育资源的完善(包括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技能培训的完善)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思想上有助于提高农民身份去污名化的自信心。同时在面对污名化的误解和指责时,能够理性看待,对于污名化不再自暴自弃,既能严格要求自己,又能从容面对。

经济上的去污名化。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借助于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制度设计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多途径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引导形成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逐步改善农民污名化的社会氛围。经济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农民去污名化时的自尊心。

政治上的去污名化。一方面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机会,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在政治上去污名化;另一方面,农民身份的去污名化还须提高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社会治理理念,牢固树立“人民公仆”的角色意识,平等看待农民,引导政府及官员正确认识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公民,农民的社会职业只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民将只是一种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身份。

农民身份的去污名化还有敕于整个社会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宣传和树立营造一种公民权利人人平等,社会治理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

[1]熊辉.群体偏见、污名化与农民工的城市融入[J].民族论坛,2008(3).

[2]尹广文.污名与歧视——农民工社会身分的建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29(5).

[3]王斌.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的差序制造与污名构建:再议“杀马特”群体[J].中国青年研究,2015(1).

[4] 孙立平.城乡之间的新二元结构与农民工的流动[M]//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7]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8]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9]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M].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猜你喜欢

污名身份主体
职业污名与离职倾向:牵连家人污名与家庭卷入的作用*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即刻停止以新冠病毒行污名化之举
大国“制”理:中国用制度优势回应西方污名化言论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跟踪导练(三)(5)
身份案(下)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他们的另一个身份,你知道吗
污名的道德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