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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精神视角下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嬗变

2015-03-28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哲学观黑格尔理性

张 璐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 30074)

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其早期作为理想主义法学的承继,到其实现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演进,直至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全面形成,始终包含着新与旧、成熟与不成熟各种观点的矛盾复杂和尖锐冲突。所以,找寻合适的视角对于在历史情境中探索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的演变与价值至关重要。实践精神是青年马克思追求真理与自由,不断超越自我过程中所显露的精神特质。[1]以此为透视点,映射青年马克思的整个思想流程,定能带领我们走进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世界,对深入研究马克思本人青年时期的法哲学观念大有助益。

一、根源特质构成青年马克思与同时期思想家最后的分野

在人类法律思想发展宝库中,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以其独特性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理论法学界主要通过解释、理解、重构等路径,从历史背景和理论环境出发,依托青年马克思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理论著述对其法哲学观的产生、发展与完善进行研究。学者们将法律问题转换为社会历史问题,站在社会历史观的高度,着重分析青年马克思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政治气候以及历史文化传统与其法哲学思想演进的紧密联系。这种着眼于外部客观环境的研究视域是一贯的,也是合理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应当阐明“历史过程”即社会经济条件与社会历史环境同反映这一“历史过程”的理论思想之间的辩证关系。[2]但此类研究视角也是不尽完善的,因为它始终无法回答与青年马克思同时代的,处在大致相同的社会条件的思想家们为什么没有成为马克思式的伟人,反而被青年马克思不断超越的问题。

但当将视角转向进行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时,上述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从主体的素质角度来看,与青年马克思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具备青年马克思般注重人类进步,重视改造客观事实的自觉意识。人格上的根源特质构成了青年马克思与同时代思想家最明显的分野,也决定了其各自的人生轨迹与学术命运。因此,要彻底透视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嬗变的机理与历程,也应当努力尝试包括青年马克思自身精神品质在内的立场与角度。

二、实践精神是贯穿青年马克思思想完整历程的根源特质

实践精神就是同人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以主动、自觉特征出现的,对于具体的实践行为有促进和指导作用,能够转化为人们改造世界的实际行动的特殊的精神品质。如果说大社会环境的裹挟对于思想者转变法哲学思想是后推力的话,那实践精神必然是牵引力。实践精神不只是促使思想者登上时代精神高地的力量源泉,更是检验思想者是否具有为全人类幸福、自由、解放而奋斗的学术情怀的试金石。

马克思自中学时代在毕业论文中提醒青年人要做有益的事情,不能将理想与现实、思想和行为割裂开始,到《莱茵报》时期直接投身现实革命,实践精神就一直与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紧密相随。与同时期思想家相较,青年马克思是实践精神的独有载体。实践精神在青年马克思身上主要体现为一个历史观范畴,[3]但从一定意义上更可以理解为他个人的一种工作方法与求知态度。青年马克思的实践精神有效地解答了物质手段与纯粹理性批判的关系;抽象真理研究与具体社会生活的关系;哲学斗争、思想斗争与现实斗争的关系;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的关系;现有与应有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4]并以争取全人类自由、解放为宗旨,明确地表达了主观选择同客观社会关系相结合,理论研究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如果运用具象化的方式表述,那就是着眼于现实,善于并充分挖掘事物自身的独特本质,寻求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认识与行动的统一;敢于直面、否定不合理的现实社会,以彻底的批判行为维护人民大众利益。

三、实践精神蕴含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嬗变的内在动因

(一)从旧理性自由主义向新理性批判主义转变

在弥漫着追求理性精神、民主与自由、法的真理的启蒙精神的社会环境与家庭环境中成长的马克思逐渐树立了为人民自由、民主、幸福而工作的信念,形成了关心社会现实,将思想斗争与社会斗争相结合的实践精神。这一精神也恰是马克思在大学选择研习法律,并把饱含理想主义色彩的康德法学作为最早“思想武器”的动机。

波恩大学期间,马克思曾在康德及费希特的理性主义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尝试构建以确认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哲学体系。但随着同代表青年黑格尔派的博士俱乐部的接触,马克思逐渐发现这个通过“应然”和“实然”严重对立来追求理性、自由的法哲学体系实质上与其自身追求理论与实证统一的实践精神是相背离的。在二者的冲突中,马克思选择坚持实践精神,推倒了辛苦构建的法哲学体系,开始远离空想的迷雾。建立法哲学体系的尝试虽然失败,但为其实践精神的发展迎来新的契机,并使青年马克思在精神世界中完成了由康德“理性理想主义”到黑格尔“理性现实主义”的转变。在经历了熔铸实践精神的自我批判后,马克思积极参与博士俱乐部,但他很快又发现这些向往资产阶级自由与民主的知识分子们大多轻视现实,一味崇尚纯粹理论批判的力量,这让刚刚饱尝费希特主义苦果的马克思很难与他们合拍。于是,马克思在既吸收康德主义的积极因素,又接纳黑格尔主义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独特的新理性批判法哲学世界观:既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又重视客体、环境的作用。[5](P22)

随后,在新理性批判精神与实践精神双重推动下马克思朝着科学法哲学观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其实质依旧没摆脱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整个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意向轻易地影响马克思思想生成变化的方式和角度。在青年黑格尔派掀起的德国自由民主运动中,马克思通过将研究视界转向古希腊哲学,为德国现时代的政治民主激进派提供智力支持。在其后发表的《博士论文》中,青年马克思通过对哲学与现实关系的论述以及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分析,一方面完成了学生时代实践精神的哲学论证,一方面加深了对现时代的理解,进一步阐发了自由主义、国家主义及时代精神结合的法哲学世界观。这一世界观通常也被视为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的“哲学纲领”,至此,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实现了从理性主义法学的承继,到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的演进。

(二)从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唯物主义过渡

19世纪40年代,德国处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是各种矛盾的集合点。面对反动势力的猖獗,马克思身上所洋溢的实践精神实现了外化,他完全放弃从教的念头,转而投身到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政治斗争中。虽然马克思的社会身份发生转变,但由于这一时期青年黑格尔派猛烈批判基督教,主张改变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思想倾向,与青年马克思关心人类幸福,关注社会问题的实践精神相契合,所以黑格尔主义在该时期内对马克思法哲学观念的影响依旧是强烈的。我们在马克思针对出版自由问题而著的《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中可以朦胧地看出马克思开始察觉到法的本质即党派性问题,但他最终还是选择把理性和精神自由作为评价法的合法性的标尺,以及反对普鲁士书报检查的理论基础。

在波恩逗留期间,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与青年马克思的实践精神都有所发展,但随着反对封建运动形式的日益严峻,两者间的根本分歧也日渐显露。

马克思开始接受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影响。之后不久召开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就印证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对马克思克服唯心主义法哲学观转向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解放作用。针对在省议会上出现的对待自由问题的“等级精神”,马克思将批判出版制度推进到揭露整个社会制度的层次上,谴责诸侯和贵族代表对出版自由的敌视态度,批判资产阶级代表模棱两可的立场,称赞农民代表“英勇果敢的可贵观点”。但仍需看到,此时的马克思还没有摆脱黑格尔的国家和法的观点,依旧承认法是现实客观自由的形式,“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出版法“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6](P42)

马克思担任《莱茵报》主编工作后,他就直接干预社会现实生活。青年马克思身上饱含的实践精神不证自明。他将攻击矛头直指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一事,公开批判在议会上否定贫困群众习惯权利的贵族代表和市民代表。

广泛的社会生活让青年马克思的实践精神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也使他头脑中黑格尔式的国家观念和法的权威遭到了猛烈地冲击。他开始意识到神圣的法律在物质利益面前也会闭上嘴巴,低下高贵的头;他原本恪守的黑格尔“理性法”的观点与普鲁士的世俗世界不协调,以至于冲突。最终,就如同当年推倒辛苦构建的法哲学体系一样,青年马克思在面对理论与现实冲突时,依旧选择了服从实践精神。

马克思通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彻底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理论基础——黑格尔主义决裂。这使得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发展获得了新的起点,朝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迈出重要一步。

(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1843年底至1844年初,马克思拒绝普鲁士政府的拉拢离开克罗茨纳赫来到了被誉为“新世界的新首府”的巴黎。马克思秉持实践精神投身巴黎沸腾的社会政治生活,考察资本主义社会、参加工人运动,使得刚刚对黑格尔学说完成超越的法哲学观念再次沿着科学的道路前进。

在前进的过程中,青年马克思在思想世界里已经很少把自由、理性作为人的本质了,而是向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想靠拢,并由此出发去分析理解社会。这一显著变化在马克思发表于《德法年鉴》的两篇文章《论犹太人问题》和《神圣家族》中是可以看到的。但是不久,青年马克思就再次大大超越了费尔巴哈并反向改造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学说,使马克思法哲学观产生了质的飞跃,使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诞生这一“壮丽的日出”即将来临。深究其原因,就是费尔巴哈把实践看作不纯洁的,为利己主义所玷污的直观,这与青年马克思所崇尚的实践精神之间存在着根本分歧,所以分道扬镳在所难免。

1844年,在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启发下,马克思将研究重点由哲学转向政治经济学,创立异化劳动理论,阐述“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的朴素命题。马克思这一次研究视野的扩展,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因为其背后蕴藏的实践精神其实早已决定了马克思未来研究的着眼点与落脚点会是客观现实关系,马克思也必将走上经济学研究的征途。藉此,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开始摆脱单纯的思辨、抽象的社会政治分析,开始增加具体新鲜的经济因素,进而推动整个法学思维水平达到一个崭新高度。

其后的两年,为了应对无产阶级革命新的斗争实践需求,马克思、恩格斯在感性活动与实践原则基础上进行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全面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观唯心主义、小资产阶级的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以及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及其唯心史观。[7](P482)虽然文中主要阐述的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唯物史观问题,但也为阐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国家、经济的关系等一系列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至此,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实现了飞跃,人类法学思想史上也发生了根本变革,一种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宣告诞生。

[1]王传利,肖炳兰.青年马克思实践精神的形成及意义[J].济宁师专学报,1996,(1).

[2]倪正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刍议[J].社会科学杂志,1983,(3).

[3]石松.论实践精神的范围、涵义和特点[J].中州学刊,1986,(1).

[4]王传利,肖炳兰.实践精神:透视青年马克思思想流程的新视角[J].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

[5]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高光,等.马克思恩格斯早期著作研究——从《博士论文》到《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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