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探析——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2015-03-28于朋帅
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于朋帅
(华东师范大学 法律系,上海200241)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其运行机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使网络借贷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和政府的监管盲区。因此,很有必要以法治思维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进行认定,分析三方关系及运营模式,剖析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法律规范制定管控风险的办法和措施,力争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法律规制下顺利运行,发挥其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监管
收稿日期:2015-04-19
作者简介:于朋帅(1991-),男,江苏南通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运用,P2P即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借贷业务这种新型的小额信贷方式出现并得以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有传统的小额信贷不可企及的便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难问题,加快了利率市场化步伐。但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探析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以法治思维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范畴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概念
P2P,原指互联网的一种传输协议,它以个人作为数据的下载方,实现“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传输,从而有别于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下载方式。[1]179如今,在金融领域,P2P是指以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作为中介,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相匹配的信息,使借贷双方实现信息对接,最终完成交易的一种民间新型借贷模式。因此,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据互联网技术,使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进行撮合,双方在网络上达成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最终在促成借贷行为完成后于双方收取服务费的民间融资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概况
P2P网络借贷模式自2005年开始首先在欧美兴起,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创新力。国内的P2P借贷平台从2007年开始兴起,在2012年下半年进入迅猛发展阶段,增长速度呈几何倍数。据安信证券的一份报告显示:2012年,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量达200亿元;[2]2013年,全年行业总成交量达到了1058亿元。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达到1283家,2014上半年P2P网贷成交额964.46亿元。自2014年 11月22日以来,央行2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原本收益就相当有限的利率再次被削,储户们深感存款缩水,因此将目光更多地投向高收益金融市场中年化收益普遍超过10%的P2P业务。
P2P作为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发展与补充,自诞生之初便伴随着创新和争议。P2P网贷呈现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这种“三无”状态,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异化与问题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打破了传统仅仅作为中介提供服务的典型模式,渐渐趋向一种异化发展。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为吸入投资者通过平台贷款而产生的保证本金的担保模式;二是为扩大规模而发展出来的债权转让、变债权为理财产品模式;三是为降低风险而转成的线下交易模式。其中,转为线下交易的模式实际已回归到传统的民间借贷中。
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贷款人资金来源以及资金借出后的用途合法难以保证。网络借贷的审核流程中并未对资金来源作详细查证,这就使得平台可能会有沦为不法分子洗钱之地的风险。而对于资金的流向,“我国的信贷政策对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有严格的法律控制,如不得投资股市、房市,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等”。[3]53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时,虽然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会被要求提供有效的资金用途证明,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监督,资金流向何处最终无从证明。另一方面,难以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威胁贷款人的资金安全。具体体现在:一是网络借贷平台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在担保方面的要求相对宽松,实际上并未对借款人的信用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二是在用户注册时,仅仅要求注册人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很难保证信息真实可靠,也很难防止网络借贷诈骗发生;三是网络借贷平台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而我国尚无统一的信用评判体系,这导致借贷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四是网络平台可能存在技术漏洞,当遭受黑客、病毒攻击时,会对注册会员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产生威胁。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传统规则不能够有效规范异化的网络借贷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委员会在2013年11月28日发布“联盟P2P行业委员会关于停止‘居间交易’‘资金池’及平台担保业务模式的声明”,要求P2P会员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自律公约的各项要求,坚持P2P机构作为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基本属性,不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居间交易及平台担保等业务模式。据此也可看出P2P网贷中存在的异化问题,主要有:一是中介平台债权转让;二是中介平台通过理财产品建立资金池;三是中介平台保证本金。其中,通过理财产品建立资金池的模式是与债券转让紧密相关的。债券转让模式下,平台借贷可能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池模式中,因为投资者和借贷者的金额和期限需求不能一一匹配,隐含了法律法规方面的潜在风险;担保模式既涉及担保的主体,也涉及担保的方式、范围,应当以背后的风险实质为主要切入点进行分析归类,再予以相应的处理,不要盲目采取法律性质认定监管举措。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法律监管
1.网络借贷的准入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准入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针对P2P的具体准入规章制度。如果要设立经营借贷业务的网络平台并实施营运,只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到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业务较特殊,是服务于借贷双方的借贷中介,有着准金融机构的性质。[4]24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风险,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类型网站,因此应根据其特殊的性质和地位,设立较严格的准入机制,以法律规范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2.监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
因无法界定P2P应由什么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所以在监管上处于真空状态。就监管内容而言,其仅需要在电信管理局登记注册“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只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就可以开展业务[5]37,但对其特殊的借贷业务却没有相应的严谨的法律规定。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只有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开展有效的监管,才能维护借贷人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面对P2P网贷中的跑路、虚假标、拆标等种种乱象,加强监管的呼声很高。不论是网贷参与者还是金融机构管理者都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监管措施。部分坚持传统P2P网贷模式的中介平台也希望通过政府的干预,增加网贷的社会信任度,以法律度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
三、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一)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及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制
1.以法律形式确认网络借贷平台的机构性质
我国现存的网络借贷平台被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单纯中介型借贷平台,即网络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服务,通过收取服务费进行营利;第二种是复合型网络借贷平台,即网络平台不仅仅是“人人贷”,同时还承担联合追款人、利率指定人以及担保人的职责,其中的服务费是网络借贷业务的主要收入;[6]64第三种则是非盈利公益性网络借贷平台。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学者认为仅仅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但也有学者认定为是“准金融机构”。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复合型借贷平台,它们在履行中介功能的同时,又为借贷双方提供追债、担保等金融服务,所以视为准金融机构。
事实上,从功能上讲,网络借贷平台被认定为单纯的中介机构不符合目前市场上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业务的综合特征;从监管上讲,服务型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足以保证借贷人的资金安全,因此,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以法律思维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准出、活动的规范都只按照一般类型的经营网站来定,这对借贷人资金安全造成威胁。所以,以法律思维加紧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应严格制定网络借贷平台注册细则,提高准入门槛,在最低注册资本、运营模式、组织结构、业务范围、高管资格等方面设立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与考核,并指定监管机构进行符合市场运作实际情况的监督管理。要为通过资格认定的平台颁发营业许可证,并进行切实可行的后续监督,制定和完善相应市场退出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借贷双方的利益。
另外,要以法律思维明确规定借款人、贷款人与网络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明确贷款人资金来源、催款方式和收回方式的合理合法,同时规定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要正当,明确违约责任;对复合型借贷平台的经营业务进行管控,防止实质上的非法集资的产生。要求严格审核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与贷款人注册材料真实性,适当追究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从而促使网络借贷平台加大对借款人信用和借贷合同的审查力度,维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也要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谋取私利,恶意促成双方借贷或优先借款。
3.以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
每一笔成立的借款都应经过精简有效的实质性审查,既要保证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便捷的特点,又要规范借贷双方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要件,最后落实到信用、偿贷效率等用户记录上,促使网贷平台建立起制度规范。同时,针对贷款人的审查应侧重于判断借款来源是否合法,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处理灰色收入。要加大网络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使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承担起反洗钱的义务职责;对于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应予严格审查,避免“挂羊头卖狗肉”;针对借贷合同的审查,最重要的是保证双方达成的利率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要监管还款期限约定是否合理,还款方式是否存在被拖延的漏洞等。
另外,网络借贷平台要对大额借贷合同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综合分析判断,提醒其存在的风险。对于小额借贷,网络平台可以制定标准格式的合同。这样,既为借贷双方提供方便,又可以规范借贷程序。同时,还应积极为网站的注册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增强会员判断信用的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4.以法治意识完善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评级制度
第一,以法治意识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用户信用档案。严格审查注册者的身份、住址、工作情况、还款能力等,并要求用户提供能承担法律责任、能证明自身信用的必要材料。同时参考银行信用记录等,若用户自身的信用等级过低或难以确定时,要求用户提供有效的单位担保或第三人担保。每一次的借贷情况都会形成一次信用记录,逐渐形成信用等级。
第二,制定不同的信用等级用户享有不同的借款规模的规则。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只能开展一定金额的小额借贷,而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程度则应禁止其在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将借款额度、利率都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挂钩,使信用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第三,信用档案的评分应在行业内流通,使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透明化、公开化,有效加强公众监督,增强借贷的安全性。当然,在完善征信系统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网络隐私权。
(二)健全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构
1.明确监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确认何种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监管。“目前由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注册登记方面的监管,由电信管理局对其进行普通监管。”[7]103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准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质,因此,应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列入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内。证券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应视网络借贷平台以投资融资企业标准进行专业的监管。银监会应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等。网络借贷平台的日常运营也由银监会负责考核,并制定适当的评价标准,定期对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评级并公诸于众,同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将业务数据报监管机构备案。只有严格到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才能保证网贷平台在高效运作的同时降低风险。
2.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机构
行业的规则要更适合行业的特点,并形成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监管体系,降低监管成本,有效地加强自律监管,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学习“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能。
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完善的法律规制的实施,必将营造和谐的网络金融环境,引导网络借贷平台朝着有利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方向健康发展。
四、结语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关键是把握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典型代表,对其监管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P2P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银行借贷的结晶,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可以举一反三应用到其他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中去,形成有效的金融创新模式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对新生事物进行合理的监管,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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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