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法律社会控制思想评述
2015-03-28魏伟
魏伟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庞德不仅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美国的代表人物,也是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其在法学研究道路上贡献卓越。作为二十世纪法学界领军人物,他的法学思想以深厚的哲学思想为基础,表述了社会文明、社会控制、法律价值等诸多法律要素的内在关系,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强。在此,试以实证分析理论探讨庞德法律社会控制思想。
1 庞德法律社会控制思想渊源
庞德法律社会控制理论涉及多个法律学科,从法理学到法学交叉学科都有所涵摄,且其理论多借鉴社会学、哲学观点。独特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使其法律思想体系的构建反映了哲学实用主义、社会学、法理学在法学历史发展上的演进。
1.1 实用主义哲学
作为现今依然流行与适用的方法理论,实用主义哲学在美国是学术研究不可或缺的工具。实用主义哲学理念,对庞德法律思想有着重大影响,其很多法学观点都是来源于此。实用主义哲学是西方哲学主要流派之一,其理论创始人詹姆斯认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动的目标在于自身需求的满足,以及社会要求的实现。庞德对这一实用主义上的功利内核进行了改进,同边沁一样强调社会效用,侧重法律对社会多数人价值的保护,将法律制度实用的重心放在调节整体社会运行,而不关注在具体的司法案例中法律是否得以良好运用。庞德在社会控制与法律关系的表述中强调了它的上述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工具的一种,它是服务于多数人的价值最大化,它的效用在于合理调节社会资源与公民需求”[1]。
1.2 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影响
庞德法学思想中最引人注意的糅合法学与社会学,通过将法律效用与社会学理论的有机结合,使法律规则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实际上就是考虑现实中存在的事实,从而先行对公众施以规则。庞德借鉴了其中的规则理论,在其思想中强调社会的制约性,以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良知。社会学家罗斯的社会控制论对庞德法律思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罗斯将秩序区分为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并着重考察了社会控制的作用。罗斯认为,不存在个体情感的社会关系就是社会控制,这是一种不受情感影响的理性秩序,是历史发展的表现、社会演进的阶段,这种秩序优于自然秩序,并且其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庞德认同了罗斯的控制理论,同时又将社会文明与法律效用联系起来,明确了社会学在法律上的功效,构建了其社会学法学思想基础。
1.3 法理学法学渊源
科勒认为,社会文明处于变化的进程中,法律需要根据社会形势与民众需求不断修订、完善,才能适应文明和文化层次上的社会现实需要。庞德分析了科勒的观点,在参考、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理念内涵对科勒思想进行了超越。首先,庞德认为在社会文明上要注重协调竞争,文明的理想形态是有序参与。其次,庞德将社会控制理论运用在文明的法律建构上,即运用法律工具促使公众自觉遵守秩序,建设一种和谐的社会文化样态。再次,庞德肯定了法律设想是为了确保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分配的公正。另一位法学家耶林强调了法律利益普遍适用性的意义,他的社会利益理论也对庞德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庞德在此基础上认为自由市场不能实现最优配置,必须以多数人利益为目的,从而支持法律对社会的介入与干涉。
2 法律社会控制的主要内容
2.1 文明和社会控制
庞德淡化了文明在理论上的争端,并将其作为社会学科的起点所在,侧重了文明两个维度的思考。他认为,文明一方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文明是公众对资源的掌控,对人类本性欲望的最高层次调节。文明的两个特征决定了唯有自我控制才能把握外在世界。文明的力量依靠社会规则,而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在于宗教、道德、法律。在社会演进的历史过程中,道德与宗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控制着社会,这两种工具的意义在于维护奴隶主、封建主、宗教势力的统治。法律的价值尺度在近代才得以充分显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工具从事实上垄断了对社会的控制,是对社会最广泛的调控”[2]。在文明和社会控制上,庞德认为虽然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实际现象不代表事实上的真相,但这个问题不能否认文明的社会控制作用。因为文明社会的法律服务于社会控制,法律的目的在于:规则应当是怎样,社会应当怎样运行,而不是纠结于少数的意外;法律并不能解释一切,社会事实也不能回答人类意志的终极问题。
2.2 法律的定义
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对法律的定义一直争论不休。争议的实质其实是指法律的性质,而争议过程中对司法过程、法律秩序、司法指示论辩未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庞德认为法律定义的不同可以统一于社会控制,因为社会控制的内涵包括了法律的各种定义。他反对将法律简单定义为权力,法律的强制力只是它外在特征的一个表现,法律的实质精神是运用规则组织社会的良好运行,以促进社会文明。在保障文明的意义上,庞德又认为形式上体系完备的法律有着实质上无法克服的缺陷,具体体现在:隐私行为调控力度小,个人的公正难以测量,法律适用时事实与表象的背离状态,道德提倡不仅在社会上作用小在法律上也难以执行。而这些缺陷来源于“传统政府依靠分散的个体去实施法律,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以及个体利益的考量,使得施行的法律仅仅是符合法律形式”[3]。值得一提的是,庞德通过辨析其认为“应当考虑的全部东西”揭示了法律成分的组成:一是法律的实际规则决定于社会实际状态,它确定社会事实的具体后果;二是法律原则从宏观上支持法律的实质精神,是一种证明起点;三是法律标准是法律条文指示上的价值尺度。
2.3 法律的社会控制任务
庞德认为能动状态下的社会控制是法律的任务,法律功利主义要求法律服务于社会多数人,促进社会的整体效用。他将公平正义理解为社会制度上合理设计的产物,而不是道德上调整的结果,正义的内涵就在于通过对社会公众行为的导向和社会关系的调控,从而最大可能地满足多数人需求。法律要达到对社会的控制,就不能否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益现象,即承认利益存在的合法性,同时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调控少数人合理限度的利益,保障多数人的利益。首先,法律并不创造利益而只是运用利益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在利益的调控中必须从不同视野看待利益类别。因为各种利益都要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不辩证看待利益类别会使得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变化。其次,对利益的调整只能是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工具调控。利益的调整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法律就是要维护博弈秩序,规定利益的边界,使得法律社会控制拥有统一的价值尺度。再次,现时的法律不是专制主义的工具,给予公众法律上的权利也是一种利益赋予,重要的不是利益现象而是理性上的考量和法律权利的正当运用。总的来看,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是一项社会工程,重心就是调节利益的冲突,在利益的调控过程中实现法的社会控制。
2.4 法律价值问题
法律价值是法律社会控制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同时代的法学任务就是使价值内涵符合社会要求。庞德在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几类不同法律价值方法。(1)在社会实际运行过程中寻求协调价值的方法,注重于经验上的积累与摸索。这种方法来源于社会实践是现实中寻来的理论,法律适用范围广泛,但是过程缓慢使得方法落后于现实,造成一种调节迟滞的缺陷。(2)从理性主义出发,依据社会时代背景和法律应用的具体范围,构建法律价值模型。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现实主义假设,其优势在于具有一定的社会预测作用,能够使法律价值具有超前的视野。但是,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律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实际上法律价值模型建构呈现多种形态。(3)依靠文明的传承作用,即法律权威理念的流传在社会现实中的应用。不能否认文明的继承性在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继承的优势在于法律价值的调节范围广泛,能够深入各个利益层次。其缺陷在于,法律价值方法的长时间适用容易固化其内在不足,不能根据社会发展实时改进,呈现一种僵化的状态。庞德的法律社会控制价值理论反对走极端主义道路,也不主张抑制公众积极性的“配合”方法,而是寻找使整体利益最优的方案。
3 法律社会控制的道路
3.1 道德、宗教的辅助控制
“道德与宗教虽然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已经减弱,但依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调控力量。”[4]庞德认为,道德、宗教手段在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地位是处于不断变化的。在初创法律阶段道德与宗教是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它们的地位逐步发生了改变。进入到近代,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决定了法律地位的上升,法律日益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工具。庞德从历史法学与社会学角度出发,指出法律虽然调控力度强,调控范围广,但是受制于法律自身的形式缺陷,并不能完全深入到社会个体,也不能控制社会领域的各个角落。法律工具的内在不足,需要宗教、道德的弥补,以适应社会需求乃至提高法律上的司法适用性。出于以上理解,庞德将宗教、道德作为法社会控制的辅助性工具。
3.2 以权力组织为主体
在原始社会,社会控制是宗教、氏族的主要职能,而今社会控制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它的社会控制效用取决于行政机构设置、行政职位设计、行政人员工作。庞德在分析比较政府权力与法律强制力的关系时认为,强制力支持法律的施行,政府权力依靠政治力量得以保障。一方面权力组织的控制作用直接联系法律强制力与政治组织运作,使得法律工具服务于社会需求;另一方面权力组织的控制作用表现在对其他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从实用主义角度来看,庞德观点实际上就是国家功利主义的表现,寄希望于国家权力保障法的社会控制。政府的控制作用贯穿于其社会控制学说的始终,权力组织主体在现今社会的文明控制、法律社会控制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权力组织是法社会控制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4 社会控制理论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
几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与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市场经济建设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然而,在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在经济建设上依旧存在着各种不足,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隐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始终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此,探讨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中国社会现实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4.1 人性与文明的控制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国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背后,是社会文明与精神文化未能跟上经济的步伐。与此有关的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体利益维护与社会协作都是人类的本能,无法在现实中消除任一方面。法律的社会控制就在于,先通过法律调节公众的自我利益维护,减少人性中过多的不合理需求,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社会合作,从而达到人类文明的状态。其理论和现今中国社会的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相似之处,即都重视法律手段在这一过程中的运用,通过对社会各方面的调节达到一种高层次的社会和谐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对人文环境的建设,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唯有充分推动软实力,才能保证硬实力发展的质量与速度,从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4.2 多种方式调控社会
在现今中国社会治理上,主要的工具就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其缺陷和调节失灵的时候。道德、行政组织、法律、宗教在庞德看来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良好的社会运行需要国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法律虽然是主要的调控工具,但因为法律的局限性,需要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在诸多方式中,庞德尤其关注政府的行政权力,相信法律指引下的政府调控是社会不可或缺的手段。对于本性的指引莫过于道德,道德具有法律无法达到的内在约束力,其主要调整个体内在,而法律调整外部行为。道德与宗教虽然外在强制力不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克服法律适用范围不足、法律空白的缺陷。从中国社会现实来看,法律往往只能调整人们的外在表现,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的现象,有时未被法律所规定,以此出发我们更需要社会道德、行政组织配合下的多种调控方式。
4.3 社会利益均衡
在社会控制理论中,庞德没有回避利益问题,而是在研究的基础上将利益区分为三个层次。庞德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都有其追求的正当性,但是在利益要求中,法律应着重于以社会最小代价获得利益最大化,同时不能忽视其他利益群体的合理要求,此即庞德的社会本位理念。在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法律的社会本位正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比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政机构工作人员过错引发的行政责任、国家赔偿制度,都是出于社会本位的考量。庞德认为,法律分析要深入法律条文背景才能得以理解,在形态上要注重对社会现实的实质性理解,不仅要看到现实的要求,更要看到法律背后的要求。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不仅要寻求形式正义,更要保障实质正义,“在强调市场经济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资源分配的公正,寻求个人、群体、社会的利益均衡”[5]。
5 结语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是一套系统的法律工具,体系内涵丰富,论证严密,司法操作性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在社会管理上注重法律工具的运用,有助于我们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追思过去,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能取得伟大成就。
[1][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吴金和.评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3) :107—111.
[3]付罗芬.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1) :283—284.
[4]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李垚葳.解读庞德的社会控制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6) :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