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德古”调解程序考察——以云南省S彝族乡为例
2015-03-28戚婵
彝族“德古”调解程序考察——以云南省S彝族乡为例
戚婵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目前国内的纠纷解决注重于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通过考察云南省S彝族乡的“德古”调解程序,探究德古的任免和职能及“德古”调解通常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原因和优势,在与国家法融合的背景下,供民间调解借鉴。
关键词:彝族;德古;调解程序
一、S彝族乡概况
S彝族乡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全乡土地总面积128.3平方公里,有耕地15746亩,旱地占96%。境内山大石头多,平地较少,属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东北高、西南低。山脉为云岭分支,南北走向,无河流、无湖泊。全乡最高海拔1788米,最低海拔1315米,平均海拔1600米,年平均气温15.7℃,年平均降雨量967.5毫米,森林覆盖率为13.7%。粮食作物以玉米、小麦为主,经济作物主要有烤烟、甘蔗、辣椒、经济林果等,其中烤烟最适宜种植,已成为S乡富民兴乡的支柱产业。矿产资源主要有硫化锌、氧化铜、铝土矿等,其中铝土矿分布广、品位较高。全乡辖4个村委会,27个自然村,67个村民小组,居住着彝、苗、汉、壮四种民族。2012年末共有住户2359户,总人口10574人,其中彝族占72.6%。S乡境内居住的彝族属于“阿扎”支系,有本民族的语言,没有文字,学习主要使用汉文。“阿扎”的民族自称,最早见于清康熙到嘉庆年间的碑记和官府行文,称“阿咱”,但自乾隆修志到以后的志书,都定名为“黑仆拉”或“阿成”等。
二、德古的任免与职责
德古是指熟悉习惯法与判例,办事公道,善于调解纠纷,在家支内外具有较高威信的人,正如古时彝族谚语传下来的一样:“彝区是德古管事,汉区是官吏管事,藏区是喇嘛管事”。德古的产生既非选举,也非任命,而是因为见识广,阅历深,熟悉习惯法,善于排难解纷和维护家支①利益而被拥戴出来的自然领袖。②只要熟悉习惯法,办事公道,取得家支内外的信任,口才与品德兼备,日久就可以成为德古,能够成为德古的人选男女不限。德古虽非世袭,但可以给自己的子女创造条件,使其日后成为德古,正如新中国成立前成为德古通常需要达到三个条件:一是要出身良好的黑彝;而是懂得彝族中流行的格言和谱系、掌故的德高望重的老人;三是处理事件公允。在传统的彝族社会里,德古职责主要是运用彝族习惯法,充当各类纠纷的调解者,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纠纷:一是人身占有与保护;二是土地、财产所有权与继承;三是租佃、买卖、典当、债务;四是抢劫、盗窃及侵犯人身;五是婚姻、家庭与氏族;③正如彝族谚语所说“一个地方出了一个勇敢的人,那里就有了依靠,一个地方出了个会讲道理的人,就给那里的人减少了纠纷。”④
德古的罢免也同样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上德古后,如果在纠纷调解中有失公允,就不再有人去请他调解纠纷,自然就失去德古地位。⑤除此之外,若当事人请德古调解纠纷,德古屡次不去,也会失去德古地位。因为在彝族人心目中,德古作为“头人”享有其他族人的信任,其天职就是及时公正地帮人调解纠纷,如果有人请德古解决纠纷,而德古却不及时出面,就算是渎职,尤其是由于德古不及时出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德古的下场就是被群众“罢免”。
三、“德古”调解程序的未来
(一)“德古”调解纠纷的程序明显变化
以上案例是德古调解纠纷的典型,他们在刑事案件的调解中尚且可以这样游刃有余,则更不必说在民事案件调解中对彝族习惯风俗的手到擒来和善于利用。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国家法在彝族聚居区的渗透越来越深,德古调解纠纷的程序自然也会发生相应的明显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案件受理、调解、执行等方面。
案件受理方面:第一,德古不再像以前一样,受理任何类型的纠纷,主要原因是现在政府明令禁止德古调解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案件、贩毒案件等。如以上案例的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在当代的彝族社区中,将不再由彝族德古受理,而属于国家刑法的调控范围。但在现实生活中,德古依然会处理一些诸如过失杀人等重大案件,不过数量越来越少;第二,由于德古的传人越来越年轻,大部分彝区的人民也外出打工,德古不再是彝族的“头人”,只是专职解决纠纷的民间调解人,大部分德古都在村民调解委员会任职,德古不再把受理纠纷视为自己的天职,但绝大部分诉求还是会“有求必应”。
调解方面:调解地点一般都安排在村委会,对于人数较多的案件,仍以院场、村外草地等处为办案场所。“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也逐步转变为“面对面”的交流。德古处理经济案件一般都要收取一定的报酬,一般是标的10%;对于没有标的纠纷,当事人也要给德古适当的报酬。
执行方面:执行依然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显著的变化是德古做担保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一方面德古都比较富有,且是大家都信得过的人,德古作担保,有利于调解结果的顺利
履行,另一方面德古作担保通常会得到5~10%的担保费,也促成了德古积极地督促义务方履行义务。
(二)“德古”调解程序与国家法的调适
德古调解纠纷所依据的彝族习惯法多属于彝族的民间文化习俗,彝族本来就是一个开化程度和文明程度都较高的民族,在不断加强彝区对外交流的今天,彝族自身的风俗习惯会在受到外来影响下不断改善,而不是僵硬地固守旧有的彝族习惯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S彝族乡水利资源、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交通道路的不断扩展,国家法律也跟着公路走进千家万户,彝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深山老林。环境污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土地征用纠纷等等,这些在彝族都属于新型纠纷,早已超出德古调解适用的习惯法,这些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相关的国家机关,而德古在当中做调解人时也需要掌握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冲突因为越来越多的案件被纳入国家法的调整范围也越来越小,德古几乎不再受理刑事案件,而民事的婚姻、土地、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纠纷也随着德古的法律水平提高而使用正确的法律法规,国家法在彝族纠纷解决中也发挥着强大的功能。当然,国家法的适用有时需要德古的解说和灵活变通,比如,在彝族聚居区很多彝族的婚姻缔结是以“摆酒”为标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许多人是举行彝族传统结婚仪式后,更多的是生小孩后才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此期间的婚姻关系确认及婚姻纠纷的调解,就需要德古依据生活经验和风俗习惯进行识别确认,否则严格按国家婚姻法来调解彝族的婚姻纠纷,将会是一个十分混乱的局面。
(三)“德古”调解程序促进民间调解的发展
“德古”调解程序的发展一直注重维护稳定和谐,偏重考量民族利益、人民情感和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其调解的优势是值得民间调解借鉴的。首先,德古调解的精髓并不在于神判的运用,而是神判背后人们所特有的精神信仰和道德寄托,使人们不会轻易去“犯事”,或是“犯事”之后会积极地联系德古,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以维护好村民之间乃至村际之间的友好关系。民间调解应该吸收德古调解中以人为本,不伤和气的温柔调解方式,在结案的同时人情的皈依也能得到圆满的调处。其次,加强民间劝导。如同彝区有德古进行劝导,其他的地区也可以有相应的宗族劝导、邻里劝导等等,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运用广泛,民间调解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劝导的同时,调解人员也应像德古一样,说法解法,让法律意识在农村得以生根发芽,防患于未然,减少纠纷的发生。最后,民间调解可建立回访机制。德古是在彝族人家经常走动的熟人,调解过后的案子执行情况如何,双方家支的感情是否已经恢复,德古都可以轻而易举的知道,也便于他督促调解结果的执行。建立民间调解的回访机制,追踪和监测执行情况,进一步疏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关注双方的矛盾激化和缓和程度,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学习德古的回访方式,回访人员在案件调解后不久,到当事人家里“聊聊天、喝喝茶”,以拉家常的方式了解情况,尽可能巩固调解的成果和和解的基础,达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和长效化。
注释:
①家支,彝语称“此伟”,意指“同祖先的兄弟”,是“家”和“支”的总称,它是由共同祖先和共同姓氏,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纽带联结每个男性成员的父系血缘集团。
②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_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编写组:《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③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9页。
④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四川省编辑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综合报告)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50页。
⑤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_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四川省编辑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综合报告),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