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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践中的对抗性博弈

2015-03-28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对抗性合作性侦查人员

谷 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博弈起源于古代棋艺,博和弈分别指古代象棋和围棋。熙熙攘攘,利往利来,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这个天性决定了人们从事任何社会活动都会想法设法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把损失降到最低。当然,此利益单指合法利益。而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面临着多种策略、路径和手段,存在着与不同人的合作与竞争,于是在争夺利益过程中就产生了一场相互之间的博弈。所谓博弈,就是指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依靠自身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可能的行为或策略集合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并予以实施,从中取得相应的结果或收益的过程。[1]

一、对抗性博弈与侦查实践

博弈中有对抗性博弈和合作性博弈。对于侦查而言,更是一场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的博弈,这场博弈之战中对抗性占据主导地位。

究其实质,侦查就是一场相互揣测对方,并据此选择自己行为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侦查活动暗和了博弈的一些规则,是一场侦查员、检查员、被害人、作案人和律师之间的一场博弈之战。从侦查博弈的内在性质来看,在侦查博弈过程中实际上包含合作和冲突两个因素,比如,侦查机关采取隐蔽的或公开的手段来抓获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反侦查企图逃脱侦查机关的抓捕就属于对抗性博弈,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以某种交换条件达成一种约定就属于合作性博弈,不过,由于现实侦查活动的复杂性,对抗性博弈和合作性博弈并不是单纯存在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二、侦查实践中对抗性博弈的特点

(一)零和性

零和性就是指在博弈过程中一方所得为另一方所失,即非此即彼的关系,不存在双方尽失或尽得的情况。具体来说,就是在侦查过程中,要么是案件侦破成功,犯罪分子成功落网,要么是案件没有侦破,犯罪分子逃脱,不存在这两种情况以外的第三种情况。侦查博弈的零和性质决定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博弈必定是激烈的、残酷的,双方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状态,犯罪分子必定想尽一切方法躲避侦查人员的追查,甚至在某些时候将会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来主动对付侦查人员。同时,这也对侦查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只有具备过硬的心里素质和身体素质,才能适应这种高强度的激烈对抗。

(二)持久性

持久性是指侦查实践中的博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开始介入,但是博弈的起点在案件发生时,并非侦查人员介入之时。从案件发生到侦查再到起诉审判,双方的博弈一直在激烈进行着。从侦查的过程来看,又有现场博弈、搜查博弈、追捕博弈、讯问博弈等等,在每一种博弈中又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博弈,且最终博弈的胜负取决于每一次博弈的胜负,一旦一次博弈失败,就会面临着前功尽弃的危险,所以双方的博弈必定是持久性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犯罪分子,往往把侦查博弈看作是一次博弈,即案件侦破,博弈结束,但是侦查实践中并不是只有一次博弈,案件侦破并不意味着博弈的彻底结束。随着实践地发展和认识地提高,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可能会出现重复博弈。比如,因新的证据出现,可能会改变对原有犯罪分子的定罪性质,或证明已经定罪的罪犯并没有犯罪事实,就属于重复博弈的情况。

(三)灵活性

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博弈双方不是处于消极被动地位,都会积极主动选择策略和采取行动来与对手进行对抗。所以,因时而变、因地制宜是博弈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博弈胜负的关键,也是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最难把握的一点。在侦查博弈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都在互相揣摩对手,分析对手可能采取的行动,据此来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且当侦查人员的行动计划被犯罪分子得知后,犯罪分子会积极调整自己的战略选择。从这一点上来说,情报信息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博弈中起着重要作用,决定着侦查人员能否做到随机应变。所以,侦查活动中一定要把情报信息收集作为侦查的基础工作抓紧抓牢。

(四)理性与非理性对抗

理性与非理性的对抗是侦查博弈区别于一般对抗性博弈的最大特点。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分子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这意味这犯罪分子的行动策略常常突破常规,可以不受任何制度约束,可以不计一切代价采取破坏行动。而侦查人员是理性的,必须遵守相关制度法律要求,按照正当要求与犯罪分子进行博弈。这种理性与非理性的对抗决定了侦查人员在博弈中必须考虑更加全面,付出比犯罪分子更多的心血,才能在博弈中取胜。同时,对侦查人员的胜利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往往不是以是否抓获犯罪分子为胜负的依据。比如,是否有人员伤亡,是否成功缴获赃款,都是衡量侦查人员在博弈中是否取胜的的因素。

三、侦查实践中对抗性博弈的基本类型

侦查实践中对抗性博弈有多种类型,也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根据李双其教授以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博弈特点划分,可以将侦查实践中的对抗博弈分为现场的博弈和采取侦查措施中的博弈。[2]

现场的博弈包括现场勘查中的博弈、抢救人质时的博弈,以及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与在场的犯罪分子进行的博弈。现场的博弈时效性非常强,取胜的关键集中于关键的时间点,对侦查人员的应激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采取侦查措施中的博弈是从侦查的角度而言的,主要包括侦查人员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来查清犯罪事实和嫌疑犯,而犯罪分子根据侦查动向适时采取应对之策来躲避侦查视线。因此,推进侦查与阻止侦查成为博弈的焦点所在。而追捕中的博弈与讯问的博弈是采取侦查措施中的博弈中比较重要的两种博弈。

追捕中博弈属于采取侦查措施博弈一种,主要是抓与逃的博弈。讯问中的博弈更是一场心理之间的博弈,是一场看似平静却又跌宕起伏的较量。讯问博弈的最大特点是侦查人员进攻,犯罪分子防守;侦查人员需要从犯罪分子口中获得口供,而犯罪分子则拒不认罪。所以,能否抓住犯罪分子的心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发问,从而击溃犯罪分子的心里防线,成为能否战胜犯罪分子的关键。

四、侦查人员在对抗性博弈中的制胜之道

博弈是智慧的较量,是智力的比拼。侦查人员要想在侦查博弈中获得胜利,就必须讲究策略,赢得主动,而不是不顾一切地蛮干。

(一)抓住主要矛盾

矛盾是事物运行的法则,贯穿于一切事物的运行过程中。因此,矛盾是指导一切实践工作的法宝,特别是对于相互对抗的侦查博弈而言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将矛盾的观点和分析方法具体应用到侦查博弈过程中,那么必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有主次之分,在侦查博弈中,一定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把思想、精力和各种资源集中运用到主要矛盾上面,切不可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

比如,每一起案件发生后,由于案件性质、发生时间、作案动机和手法不同,致使每一起案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这个特点就是由此案件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出于泄愤为目的和出于劫财为目的的杀人案件,在被害人身上所体现的伤痕肯定大不相同,是以泄愤为主要目的,还是以劫财为主要目的就需要侦查人员通过认真分析被害人的伤痕来把握。再比如,在与犯罪分子博弈过程中,有些环节起着关键作用,有些环节则起着次要作用。对于现场痕迹明显的暴力犯罪,就需要把现场勘查作为侦查的突破口重点抓好;对于没有犯罪现场的虚拟犯罪,就需要把网络调查监控作为侦查的重要方向。总之,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在博弈过程中,一定要善于分清主流和支流,判断出哪一个问题对于全局有决定性作用。

(二)掌握信息主动权

《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上是信息的博弈,谁掌握充足的信息,谁将处于有利地位。理想侦查的过程应是一个由信息劣势向信息优势转化的过程。起初,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信息权向犯罪分子倾斜,随着侦查的深入,大量的信息应该向侦查方倾斜,但是,此过程犯罪分子一定会采取各种方法千方百计阻挠侦查方对于真实信息的获取。所以,侦查人员只有改变双方信息的占有地位,才能有效制敌。在侦查博弈中,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发挥自身的技术上的优势,努力利用各种技侦手段,搜集各种情报信息,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敌我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讲究战略,恰当散步一些对犯罪分子可能产生迷惑的信息,干扰犯罪分子,从而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

(三)化对抗为合作

固然,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博弈是以对抗性博弈为主导,但是这种对抗性博弈不是一成不变的。对立统一、相互转化是矛盾运行的根本法则,如果能让这种对抗性的博弈转化成合作性的博弈,那么,侦查方不仅能够以较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结束案件,而且犯罪分子还能够获得从轻处罚。所以侦查方应认识到侦查博弈最理想的结果是,尽可能消除矛盾与冲突,促使对抗性博弈转为合作性博弈。

其实,整个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侦查方与犯罪分子合作性博弈的现象。比如,案件发生后犯罪分子自首、讯问过程中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罪行、抓捕过程中犯罪分子放弃抵抗,都属于侦查博弈过程中对抗向合作转化的情形。因此,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分子博弈过程中,首先要树立“对抗向合作”的转化理念,努力促进对抗向合作转化。认识到司法的最终目的是恢复犯罪损害,不是单纯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切忌一味单向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打击。其次,要积极主动地为博弈对抗向博弈合作的转化创造有利条件。这个条件可以是政策或法律上的支持,比如发挥法律的震慑力,迫使犯罪分子主动自首。当然,此利益不涉及根本利益。也可以是针对案件的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策略或行动。比如针对犯罪分子的自身特点,采取有助于减轻犯罪分子对抗心理的措施,从而实现对抗向合作的转化。总之,对抗向合作的转化不会凭空而来,需要一定条件,而这个条件则需要侦查人员去创造。

[1]王春水.博弈论诡计[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4.

[2]李双其.侦查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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