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协作问题研究
2015-03-27任翔
任翔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问题,应当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移送审查机制、健全查办案件协作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网络上进行研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合法依规的协作机制,才能解决协调与配合过程中引发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受理初查、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通报案情,充分借力各自的工作优势,通过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办案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突破之时,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同步介入案件的初查、侦查调查,同步固定证据,通过法定的侦查手段,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迅速把办案工作推向深入。检察机关在初查案件中需要接触被初查对象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以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也便于适时借力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等手段,为突破案件创造更好的时机。
一、建立密切、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机制
强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必须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强化落实,形成制度化、建成新常态,联席会议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在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会议主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如果主办方是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就可能产生主次排序问题,这些排序会影响工作情绪并渗透到实际工作当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找到双方的共同上级,或者双方认可的部门作为会议主持人。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党领导下的法人单位,所以,由党委牵头主持联席会议有法律上的依据。一般认为,由党委一把手任联席会议主席最为合适,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从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属于非常设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
为了确保联席会议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完善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登记制度、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联席会议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不规范操作行为,使联席会议工作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严格审查会议程序。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报送的审查材料由联席会议秘书负责初步审查,主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实体审查方面,主要审查运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得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审查方面主要审查案件在各环节采用法律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提请上会案件范围、是否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讨论,以及各部门对提交的材料保密程度如何、语言文字是否通顺、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规范完善的信息共享移送机制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并说明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移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及相关的证据收集、固定方面应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案件符合移送检察机关条件的,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案件终结时及时移送。
建立健全案件资源库,建立案件备查制度。报案、立案、不立案、撤案及不批捕、不起诉、行政处罚以及判决结果等记录和卷宗材料,均需在受理或作出决定后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内向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移送备案,由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原则上,双方有权调取对方的案件统计报表、案件登记表等,以加强协调与配合工作。审查结束后,要及时通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协作查办机制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不意味着一切按某个部门或者某个领导的旨意对案件进行处理。相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提高案件质量,这其实也是协调机制的一项内容。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初步审查后,案件管理中心经过程序性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则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必须注意的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不应另行侦查。纪检监察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前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讯问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且要保持完整性,发现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要予以排除。在审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以防止错捕漏捕。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有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这一阶段收集的证据与初查阶段是不同的,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提高案件质量。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司法实践中,需要补充侦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自行侦查。但实际操作中,补充侦查质量并不高。因此,在纪检监察部门侦查阶段,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得退回侦查部门,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四、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协作机制
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除了查办案件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外,还应当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首先,规范预防建议行为,增强预防建议的权威性。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以案发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对取得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成因,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督,确保预防建议落实到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案发单位,坚持办案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汇报。对不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原因。
其次,开展预防咨询活动,督促案发单位查缺补漏。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深入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咨询活动,通过深入群众加强预防咨询,加强群众对惠农补助和有关涉农资金监管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听取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强化职务犯罪预警和防范,全程掌握某个职务犯罪的最新动态,把做好群众法律咨询工作贯穿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全过程。积极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惠农补助和涉农资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配合法制宣传日、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检察长接待日等工作,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必须从提高群众法律认知出发,采取公开听证、联合释法、心理疏导等方式,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效果。要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落实财务管理的督促检查,加强离任审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增加办事透明度。同时,督促相关部门领导签订犯罪预防责任书,努力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目标量化,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使预防犯罪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菏泽 27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