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研究
2015-03-27姜方桃杜新征刘梦云
□文/姜方桃 杜新征 刘梦云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江苏·南京)
一、引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可追溯性的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来保障食品安全的成果全世界都有目共睹。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我国通过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加快了构建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步伐。而步伐的加快,带来的不仅是一系列的成就,同样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本文着重在对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给出对策建议。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植根于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流的断裂,即信息不对称。(图1)(1)生产经营者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小生产、大市场的生产模式下,生产经营者之间混乱的产销关系,极易造成信息流的断裂;(2)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基于利益驱动和与消费者有限次博弈之间的不合作,生产经营者将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农产品的信息,而消费者更无法从外观直接获取农产品的全部信息;(3)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农生产下复杂混乱的生产流通网络,监管网络无法完全覆盖,从而形成的监管空白、监管滞后和被动监管等都是生产与监管环节信息流断裂的外在表现;(4)监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监管者监察到的信息无法准确、快速地传递给有需要的消费者;(5)监管者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初级农产品生产归口在农业部门,企业原料把关又在质检部门,市场准入归口在工商部门,在农产品监管的各个环节中信息流往往无法进行充分对接。
三、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概述
(一)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基本思想。对农产品供应链实现可追溯,就是基于供应链思想、现代信息科技及物联网技术构建一个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对农产品的养殖、种植、加工、防疫、检疫、物流与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储存并对整个供应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即实现正向可跟踪;农产品经过市场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农产品的追溯码进行信息的查询,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进行逆流查询,快速有效地找到有问题的原料或加工环节,有助于事后补救措施的进行,即实现逆向可追溯。
(二)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必要性。近年来,国际和国内苏丹红、疯牛病、瓜果时蔬农药残留超标等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农产品的恐慌。而可追溯体系强调农产品的唯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可以强有力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此外,农产品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已经成为了国际市场上农产品贸易的一大壁垒。例如,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就要求出口到本国/地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由此可见,对于我国而言,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我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是打破国际市场上农产品贸易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可行性。能否建立起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主要依靠于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环境可行性。
目前,溯源技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电子信息编码技术;二是综合溯源性技术。目前,我国多采用二维码、条码等技术,虽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不足,但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在我国完全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可追溯农产品具备明显的市场优势与提价空间,然而面临着建立追溯体系的前期巨额投入,只有一些生产规模大、农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存在经济可行性。若地方政府或地域性组织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政策扶持,整个行业实现农产品供应链可追溯都存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图1 信息流断裂的具体表现
我国现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农产品供应链实现可追溯的呼声也愈发高涨,在各大农产品销售点,打着可追溯旗帜的农产品虽然价格虚高,但是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依旧选择购买,并养成了选择性偏好,媒体也借助其话语权希望尽快向西方学习构建起一个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在我国是大势所趋。
四、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现状
(一)成就。我国2006年通过并施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4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继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等规范化应用指南。各个省、市也在推动,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的《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这些都在制度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
在具体落实中,商务部已经在全国多个大中型城市进行了肉菜流通追溯的多批次试点,如北京市“牛肉产品追溯应用试点”、新疆吐鲁番哈密瓜追溯信息系统等。而由地方政府扶持、地域性组织自建追溯系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信息可追溯的农产品也不在少数,这些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日本、东盟、欧盟和美国等国家。
(二)不足。我国在构建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追溯体系的法律制度不全,落实不到位。农产品实现可追溯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条例中有章可循,但是我国并没有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而一些相关部门出台的多项追溯应用指南与实用方案等都不具有强制性,在落实中也就大打折扣;其次,追溯体系多头推动。不仅有企业自主建设,不同的政府部门也都在推动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政出多门,不同的体系之间无法形成合力,生产特点不同的企业其追溯标准也不一样,该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追溯体系成为了重点。此外,还存在可追溯农产品售价虚高、追溯信息参考价值低、消费者认知程度低等问题。
五、完善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一个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应由多个模块共同组成,各个模块相互之间形成合力,并落实在行动上,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图2)
图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图3 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信息传递流程
(一)全国范围内宣传与行业内阶段性试点双管齐下。目前,我国消费者对可追溯性的正确认知程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阶段性试点与推广的进行。因此,需要以政府、媒体为主,企业为辅的认知宣传,促使消费者养成优先选择具备可追溯性农产品的偏好,使可追溯农产品比非追溯农产品更具有市场优势,从而提高农业个体户与企业参与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并为以后的全面推广打下群众基础;其次,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需要一个由点到面的摸索过程,生产特点不同的企业其追溯标准也不一样,所以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宣传的同时,有选择地在特定农产品行业、特定城市进行阶段性试点,探索出不同农产品行业信息追溯的可行模式。最终在全国统一的多方共享信息追溯平台上实现不同行业追溯体系的兼容。
(二)农产品追溯制度与追溯监管制度同步建立。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主要是建立标准化追溯的制度。我国目前的追溯体系杂乱无章。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是政府与权威机构的操作指南来规范,建立农产品追溯码的标准化、追溯技术的标准化、同行业追溯标准的统一、监测技术的标准化、问题农产品召回及销毁流程的标准化等。标准化后,可追溯农产品不仅可以方便管理,确保信息流在各个环节点的充分对接,也方便与国际接轨,使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优势;其次,由于可追溯不等于安全,而只有确保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建立追溯制度才有意义,对监管的问责才有依据,所以在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时也要同步建立起相配套的追溯监管制度。健全的追溯监管制度亦可以反向激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制度。对农产品供应链实施全覆盖监管,并在监管中添加现场环节,即存在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监察,并将监管记录储存实现可追溯。
(三)建立农产品追溯激励制度
1、供应链内部激励制度。建立伙伴关系,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对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信息跟踪,从而达到对农产品产、供、销的规范作用和对不能实现产源信息追溯的农业个体户和企业的激励作用。此外,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与奖惩机制,以提高农业个体户与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减少用非追溯农产品冒充可追溯农产品的可能性。
2、政府外部激励制度。政府的激励侧重于解决建立追溯体系门槛高的问题。政府可以对已经实施或者有意向实施追溯体系的农业个体户或企业给予相应的正向激励,如经济上的奖励、技术上的支持或政策上的便利等,以此提高其参与追溯体系的积极性。此外,对违规生产或生产问题农产品的个体户或者企业给予反向激励,即加大处罚力度与监管力度,以约束其生产行为,甚至促使其参与追溯体系。
(四)搭建全国统一的多方共享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到所购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质量信息,是构建追溯体系的初衷,所以搭建全国统一的多方共享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是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外在表现与关键所在。从农业生产者开始对农产品的农田所在地、使用农药品种、使用次数、使用剂量、收获时间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加工环节中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使用量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流通环节中运输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问题农产品召回的重量、批次、时间与销毁的时间、地点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监管者对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信息和对于农产品的抽检信息等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从图3可以直观看出追溯信息的传递过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多方的追溯信息进行整合,实时更新并公示于多方共享的平台,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透明度,让消费者吃得安全并安心,这便是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价值所在。(图3)
(五)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由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较为完备,所以在构建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时,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必然会少走不少弯路。如学习欧盟的食品追溯法律体系。欧盟以《第178/2002号法案》为核心的农产品/食品追溯法律体系主要分为2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基本法为基础的食品安全领域原则性规定;第二层次是在基本法案所确定原则指导下形成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所以,我国在进行阶段性试点的过程中需要摸索出适合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并对特定农产品行业制定特定的追溯标准。
六、结语
民以食为天,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则成为了重中之重,基于供应链视角下,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可追溯,是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而一个健全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应以全国多方共享农产品信息的追溯平台为外在表现形式,达到可追溯农产品价值增值、问题农产品责任到人、生产经营者增收、监管者监管便捷、有法可依、消费者食用放心的目的,实现多方共赢。
[1]刘秀萍,赵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J].中国蔬菜,2010.7.
[2]曾楚锋,张丽芬,徐娟娣,舒杰,刘东红.农产品产地溯源技术研究进展[J].食品工业科技,2003.6.
[3]郑火国.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