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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婚礼》婿亲迎拜何人考

2015-03-27李海超

衡水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新妇仪礼礼记

李海超



《士婚礼》婿亲迎拜何人考

李海超

(山东大学 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在《士婚礼》中,婿到女方家后要行再拜稽首之礼,对于婿所拜的对象,有人认为是新妇,有人认为是新妇之父母,有人认为是新妇的祖先。历代礼家对此争论不休,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一致的答案。经考证,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的观点与《士婚礼》实行的时代最接近,与《仪礼》经文有很大的契合性,并与婚礼的礼仪情境相符合,因此是三种观点中最可取的。

《士婚礼》;婚礼;婿;迎拜;新妇;礼仪

在《士婚礼》之亲迎礼中,婿到女家后,由主人亲自迎接,进入庙门,升自西阶,北面奠雁,然后行再拜稽首之礼,拜后即降阶而出。由于《仪礼》中并没有记载婿行拜礼之后有何人答拜,因此对婿所拜的对象是谁,后世礼家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有人说拜的是主人,有人说拜的是新妇,还有人说拜的是女方的祖先。虽然持不同观点的人都提出了自己的依据,但都不能充分地反驳其他观点。笔者依据《仪礼》经文、婚礼程序和历代礼家的观点,对婿所拜的对象进行了详细的考查,最终,认为婿所拜的对象是新妇之父母。

一、历代礼家的基本观点

(一)观点有歧义或不确定者

其一,汉郑玄《仪礼注》:“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1]114。”按:郑玄此注可以有不同理解:首先,“明主为授女耳”之“授女”可作“授女于婿”解,也就是说,主人之所以不答是因为他要把女儿授给婿的缘故。若这样理解则婿所拜的是主人,主人以“授女”还礼,故不需另答拜。其次,此“授女”也可作“以雁授女”解,依此,主人之所以不答,是为了表明雁是授予新妇的,不是给主人的,如果雁是给新妇的,那么婿所拜者便是新妇。后世礼家的争论基本沿着这两个方向展开。

其二,唐贾公彦《仪礼注疏》:“云‘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者,案纳采阼阶上拜,至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转相如皆拜,独于此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1]115。”按:贾公彦依郑注作疏,并没有对此提出明确的解释,郑玄注本身的歧义依然存在。

其三,元敖继公《仪礼集说》:“《婚义》曰,再拜,稽首,奠雁,盖受之于父母,亦是一义也……北面奠雁,以女在房也。案注云授女者,谓奠雁以授女也[2]72。”按:敖继公并存《婚义》(对《婚义》观点的阐释见下文)与郑玄两种不同的观点,他自己并没有倾向于其中的某一种。

(二)认为婿所拜为新妇者

其一,《礼记·郊特牲》:“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3]1092。”按:既然是拿着礼物相见,显然礼物是送给新妇的,礼无挚送一人而拜另一人者,那么婿所拜者即是新妇。

其二,宋朱熹《仪礼经传通解》:“纳采、問名、纳吉、纳徵、请期皆言主人拜,独于此不言,明婿拜为授女,不为主人,故主人不答也[4]。”按:既然朱熹明确说婿拜的不是主人,则“授女”只能理解为“以雁授女”,由此,婿所拜的对象便是新妇。

其三,清吴廷华《仪礼章句》:“凡挚皆奠、稽首,重其事也。主人不答拜者,明主为授女也,女不答,亦有别之义[5]。”按:通过“女不答”三字,可知吴廷华认为婿拜的是新妇,其对“授女”的理解也是“以雁授女”。他在此还给出了女不答的理由,即表明男女有别之义。

其四,清沈彤《仪礼小疏》:“此時女立房中,南面,俟婿,婿谦楣,北面,奠雁,拜,所谓执挚以相见也。婿妇之相见从此始。妇不答拜者,谦,不敢当其盛礼也。盖稍避之,妇人从夫者也。故无论夫下之而不敢当,即夫齐视之而亦不敢当。故夫有亲迎之礼,而妇无见夫之仪,夫执挚以拜,而妇不答拜也。不还其挚者,雁取有常节,随阳义,不可不受也。妇虽不敢当夫之下之齐之,而未尝不随者,所以明妇顺也。主人西面于阼階上,女房外南面,而宾北面奠雁,是许之执挚相见矣。许之执挚相见,若父母亲授之,故曰婿亲受之于父母也[6]。”按:根据沈彤的解释,婿之拜礼主要是夫妇之间进行的,故婿妇相见为此礼的主要内容,父母在旁边认可此相见是此礼的次要内容。这里沈彤显然认为婿所拜的对象是新妇。

其五,清蔡德晋《礼经本义》:“婿随升西階,北面,奠雁于地,再拜稽首,迎妇而必致敬尽礼如此者,重婚礼之始也。主人不答拜,以彼自尽礼于所迎,非为主人故也。是时女在房,故奠雁必北面,若行挚见之礼者然,而又叩地尽礼如此,乃易所谓男下女者[7]。”

其六,清刘寿曾《婚礼重别论对驳义》:“据此则亲迎之夕,女父不能不迎导,不能不受女,故行礼之节,而奠雁,不答拜,不降送,明示以专为迎女而设,而不以己参之。而婿、父则无行礼之节,故不著于经,见此礼专为夫妇相见以成配偶,非见尊者之日矣[8]。”按:五、六两条都很明确地表示,婿之拜乃是“尽礼于所迎”“专为迎女而设”,因此他们认为婿所拜的对象是新妇。

(三)认为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或父)者

其一,《礼记·婚义》:“婿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3]2274。”按:所谓亲受之于父母,也就是说此礼主要表达的父母授女,既然是父母授女,婿之拜礼就有征求新妇父母同意的含义,因此婿所拜的应该是新妇之父母。在这里,父母授女显然是此礼的主要内容,与上文沈彤将其做为此礼的次要内容不合。不过《婚义》的作者并不能完全肯定,因此他用了一个“盖”字,表明这种观点只是他的猜测。

其二,唐孔颖达《礼记正义》:“于时女房中南面,母在房户外之西,南面。(笔者注:此时主人在阼阶西面)婿既拜讫,旋降,出。女出房,南面立于母左,父西面诫之,女乃西行,母南面诫之,是婿亲受之于父母。但亲受之,非是分明手有亲受,示有亲受之义,故云盖以疑之[3]2276。”按:孔颖达进一步阐释了《婚义》的观点。女在房中,父母在房外,婿从外来,则父母宛似中间一道屏障,婿先奠雁、拜于父母,有乞求父母授女之意。然后女子从房中出来,听取父母的意见,父母对她告诫叮咛,女子才从婿而行。既然婿拜时女子尚在房中,因此婿拜的是新妇之父母。

其三,《礼记·坊记》:“婚礼:婿亲迎,见于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违也。以此坊民,妇犹有不至者[3]1983。”按:不管这句话是不是孔子说的,“见于舅姑”的说法明确地表明婿所拜者为新妇之父母。

其四,宋李如圭《仪礼集释》:“宾奠挚而拜稽首,婿有子道也[9]。”按:“有子道”说明婿所拜者为新妇之父母,或者只是拜新妇之父亲。清胡培翚《仪礼正义》从此说。

其五,元舒天民《六艺纲目》:“士婚礼有六,曰:纳采、问名、纳吉、纳徴、请期、亲迎。迎,谓婿挚雁往拜妇翁,而迎妇來也[10]。”按:舒天民很直接地写出婿所拜的对象是新妇的父亲。

(四)认为婿所拜为女方之祖先者

清方苞《仪礼析疑》:“稽首非君父无所施,以雁授妇,曷为有此礼?娶妇以承宗祀、奉粢盛、供盥馈,祖宗、父母、子姓皆将托焉,故重为礼于其祖祢,以示待之厚,望之深也。女不亲受其义有二:未成夫妇不可亲授受,又以避夫之稽首,即舅降洗,妇避于房之义也。主人之不答其义有三:婿出女从,不可参也;又以示稽首之礼乃致敬于己之祖祢,而非己所敢当,犹聘礼主君拜逆,而使者不敢答也;且礼之有报,所以相称也,纳采以下五礼,主人皆拜于门堂者再,而使者不答,故于婿之重礼亦不答,亦所以为称也。……亲迎则婿以为挚于女义,不得使人代执,婿摄盛主人,则不可以朝祭之服即私事[11]。”按:方苞在此做了一个创造性的解释,他将授雁的对象与拜的对象分开,他认为雁是给新妇的,而婿拜的则是新妇的祖祢(古代对已在宗庙中立牌位的亡父的称谓)。

二、分析各种观点之理由

(一)认为婿所拜为妇者,其理由及笔者之分析

上文认为婿所拜为新妇者,基本都将此礼视为婿妇相见之礼,而且其理由大都是从义理上提出的。比如说婿拜妇是取《易传·咸卦彖辞》“男下女”之义;或者如《郊特牲》所言,是为了“敬章别也”;或者婿行此大礼,是为了表现他敬重婚礼。另外,从礼仪的主题来看,亲迎之礼本身就是为了迎妇,不是见尊者之日,因此婿执挚所拜者应该是新妇。

根据《仪礼·士相见礼》:“挚见之礼,若无君臣之分,主人西面,宾东面,主宾皆拜,不奠挚,有君臣之分者,则君南面,臣北面,臣奠挚,再拜稽首,君答一拜[1]169-177。”夫妇始见,为体现男下女、重婚姻、厚待新妇之义而行稽首大礼,于理可通。说妇为自谦,不敢当盛礼,不妄交接,故不答夫之礼亦无不可。《郊特牲》曰:“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郑玄注此曰:“言不敢相亵也,贽,所奠雁也[3]1092。”郑玄只注明“敬”义,而未注明“别”为何义。《郊特牲》原文说:“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可见此“别”的意思应是“男女有别”[3]1092。孔颖达疏云:“壻亲迎入门而先奠雁,然后乃与妇相见,是先行敬,以明夫妇礼有分别,不妄交亲[3]1092。”男女初见,故敬重之,以明男女有别,不妄交亲,亦合理。亲迎本为迎妇,故礼物所送者为妇,婿所拜者为妇,合乎迎妇主题,于理亦无不可。

不过,挚见之礼或为拜访或为回见,而在婚礼中,妇马上就要随婿而行,收礼物何用?虽然此时婿妇初相见,但婿此来为迎妇不为见妇,因此婿之奠雁稽首大礼也未必是婿妇相见礼。用《易传·咸卦彖辞》“男下女”之说解释婿拜妇之义虽然于理可通,但是用它来解释纳彩到亲迎等六礼同样可以,根本无法从“男下女”的说法推出亲迎礼中有婿拜新妇这一环节。至于说婿拜妇时,妇当稍避,或不敢答礼,以明妇顺等等都是后世礼家的发挥,如果没有婿拜妇这个前提,则这些都不能成立。此外,迎妇固然是亲迎礼之主题,但未必其中每一个礼节都须以夫妇为主,在其中的某个小环节中拜女方父母,以体现婿迎妇的行为合乎女方父母的意愿,从而体现婿对女方父母的尊重,似乎亦无不可。假如婿所拜者真的是新妇,那么在整个婚礼仪式中,女方父母便处于边缘地位,婚姻之礼,乃为合两姓之好,男方家中有妇见舅姑之大礼,而女方之父母则严重缺位,此于情于理皆不合。另外,《礼记·哀公问》中鲁哀公问于孔子:“冕而亲迎,不已重乎[3]1916?”若婿尚须对妇行再拜稽首之礼,则“冕而亲迎”又有何重?墨子在《非儒》篇中专门对儒家婚礼,尤其是亲迎礼提出了批评,但在他的批评中也未提到拜新妇之礼。除此之外,先秦文献中讨论亲迎之礼的文章还有很多,但皆未讨论婿再拜稽首于妇,若真是拜妇,如此大礼,如此特别,怎会无人讨论?因此婿所拜者必不是新妇。

(二)认为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者,其理由及笔者之分析

上文所举五条主张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者,或疑而不确定;或认为当时的礼仪程序体现的是父母授女情形,因此婿所拜者为新妇之父母无疑;或以为之所以要先拜妇之父母,是表明婿之迎妇通过了女子父母的同意,防止女子不从婿而行;或以为婿拜女父,乃是行成子之礼;或以为当然如此,而未给出任何理由。

《婚义》用“盖”字以存疑,说明作者对礼义的推断十分慎重。孔颖达对当时礼仪程序的阐释十分合乎当时的礼仪情境,不过这只是一种可能的解释,其他礼家将其解释为“以雁授妇”也有很大的合理性。防妇不从之说,于理可通,也有现实意义,《诗经·丰》中就有讽刺夫迎而妇不随的诗句,因此婿先征求女子父母的意见,使女子知道婿的迎亲征得了她父母的同意,从而可使婚礼顺利进行。但婚礼大义以“敬”“亲”为主(《婚义》曰:“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3]2276。”),防妇之义恐怕不是婚礼仪式的积极意义,有可能是后人针对现实对礼义的引伸。至于有子道之说,只能以婿所拜者为女子之父做前提,对此作者并没有论证。

(三)认为婿所拜为新妇之祖先者,其理由及笔者之分析

方苞认为,新妇承担着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孝养父母、抚育后代的重任,因此婿对女方的祖先行稽首之礼,表明自己一定会善待新妇并对她寄予厚望。向女方祖先许下庄严的承诺,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从礼节上来看还是有许多说不通的地方。首先,如果如方苞所说,婿所执之雁是给新妇的,而婿奠雁所拜的却是新妇之祖先,犹如一个人对张三点头,却对李四说“你好”,这是不符合礼仪规范的。其次,如果婿拜的是新妇之祖先,那么婿在整个婚礼过程中都没有正式地向新妇父母致意,新妇的父母在整个婚礼中依然处于缺位状态。再次,在古代礼仪中,人们一般不会祭拜别人之鬼,孔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婿在别人祖先面前发誓恐怕不合礼仪。最后,雁是活人间相互赠送的礼物,在古代没有见过向祖先行奠雁之礼的。因此,婿所拜为新妇之祖先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三、笔者观点及理由

尽管历代礼家主张婿所拜者为新妇的居多,且提供了许多证据,但笔者以为婿所拜者为新妇之父母,理由如下:

第一,《仪礼》有“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笔者注:见新妇之父母)”[1]158的说法。由此可见,在亲迎礼中必有见新妇父母之仪,若无此礼,即使婿不亲迎,也不必专门来见。而在整个亲迎礼中,妇之父母只有在婿行奠雁、再拜稽首礼时才可能和婿相见,故婿若见妇父母只能在此时。另外,婚礼中男女两家的活动往往是相对的,男方告庙、女方筵几,男方醮子、女方醴女,妇有见舅姑之礼,婿则没有见妇父母之礼吗?而且《仪礼》记载,若不亲迎,婿见女父所行之礼为“东面,奠雁,再拜”[1]195。此处婿对女父所行之礼与亲迎时所行之礼很相似,综合《仪礼》“若不亲迎”的说法和两礼之间的相似性,婿在亲迎时所拜的应该是新妇之父母。

第二,新婚夫妇入席之时,媵御沃盥交,郑玄注此曰:“夫妇始接,情有廉耻,媵御交导其志[1]116。”若此时夫妇相接尚须媵御交导其志,亲迎时婿又怎会直接执挚见妇?由此可见,婿的礼物并不是给新妇的。而且从婿妇相交需要中间人交导其志这一点来看,婿所拜的应该是新妇之父母,因为当时他们正在现场。

第三,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的说法合乎当时的礼仪情境。如孔颖达在《礼记正义》中所描述的:婿到女家后,先行礼于其父母,然后降出等候,此时新妇从房中出来,父母诫之,随婿而出。婿此时所行之礼的含义是:征求女方父母对自己迎妇的意见,希望他们能放心地将女儿交给自己。父母授女的仪式不仅与亲迎的主题相吻合,而且还表达了男方对女家的尊重,突出了女方父母在婚礼中的地位。

第四,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的说法与《仪礼》措辞相一致。在《仪礼》中,男子未拜之时,作者称其为“宾”,而拜完出门之后,作者则称其为“婿”,可见男子之拜有着成婿礼的意味,这与妇行见舅姑之礼以成妇的含义相同。同时,也只有男子先成婿,父母才能授女于他。因此,婿所拜者应是新妇之父母。

第五,拜父母之说最早见《礼记·坊记》与《礼记·婚义》,这两篇文章的观点一致,拜新妇之说则最早见于《礼记·郊特牲》。根据王锷《礼记成书考》,《郊特牲》约成书于战国末期,而《坊记》《婚义》都是战国中期及之前的作品[12]。因此从写作时间和观点的吻合性两点考虑,婿所拜为新妇之父母的说法更可取。

[1] 上海古籍出版社编辑部.仪礼注疏[M].郑玄,注.贾公彦,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2] 敖继公.仪礼集说[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3] 上海古籍出版社编辑部.礼记正义[M].郑玄,注.孔颖达,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4] 朱熹.朱子全书:第2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100.

[5] 吴廷华.仪礼章句[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302.

[6] 沈彤.仪礼小疏[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925.

[7] 蔡德晋.礼经本义[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518.

[8] 王先谦.清经解续编[M]//影印南菁书院本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1988:1366.

[9] 李如圭.仪礼集释[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65.

[10] 舒天民.六艺纲目[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4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597.

[11] 方苞.仪礼析疑[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19.

[12] 王锷.礼记成书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7:70-75,216-219,246-250.

Textual Research about Whom the Son-in-law Kowtows to When He Goes to Greet the Bride in

LI Haichao

(Advanced Institute of Confucianism Studie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 China)

The son-in-law should kneel twice and kowtow to somebody when he goes to greet the bride according to. While to the people whom the son-in-law kowtows to, some people think she is the bride, some the bride’s parents and some the bride’s ancestors. The ritual specialists in history argue endlessly about this question, but there is no accordant answer up to now. By research, the view that the son-in-law kowtows to the bride’s parents is closed to the period of the practice of; it is accordant with the scripture of the; and it also fits the ritual situation of the wedding. So this view is the most advisable of the three.

; wedding; son-in law; kowtow; bride; etiquette the wedding of bachelor

10.3969/j.issn.1673-2065.2015.02.021

K204

A

1673-2065(2015)02-0097-04

2014-02-28

李海超(1987-),男,河北丰宁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在读博士。

(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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