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晚期基层社会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
——以里耶户籍简为中心
2015-03-27姚斓
姚斓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东周晚期基层社会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
——以里耶户籍简为中心
姚斓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传统观点认为西周及东周基层社会是以血缘性为核心的宗族自治,然而这种观点与里耶户籍简中所反映出的高度异姓杂居状态明显不符。以“里”这一行政区划作为切入点,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结合研究可知,东周基层社会在经历了漫长的动态演变之后,到东周晚期已完成血缘向地缘的转变。直至今日,上述转变过程的中间态——血缘与地缘并存的基层社会组织仍可见于佤族村寨、傈傈族村落、侗族村寨及羌族部落。
东周;基层社会;里耶户籍简;血缘;地缘;“里”
传统观点认为,西周与东周政权均以宗法制为基础,族权和政权合一,各级贵族尊奉共祖,并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被分封的贵族各有等级阶梯,一方面通过“分亲”,与所属的贵族确立比较固定的隶属关系;一方面又依据血缘规范基层社会,即确定基层劳动组织。
依照宗法制的原则,周王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而众小宗则成为大宗的屏障,服从和拱卫宗室。众小宗在一定范围内集政权、族权于一身,而下级贵族乃至普通国人,则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被划分等级。由此,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族长统治权,在周王朝的改造下演化成家长独裁与专职王权合一的新体制。而血缘关系则被巧妙利用以维持政治安定。Vivienne Shue将这种社会秩序概括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即以宗族(氏族)为中心,聚居而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宗族(氏族)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而“蜂窝状结构”就是由这些自治体组成的。[1]
《尚书》多次提到“我宗”“宗亲”“宗室”“上宗”“宗人”“宗礼”等辞。《班簋》“(以)乃族从父征”[2]476中的“族”指以毛伯班为家长的大家族,《毛公鼎》“以乃族干吾王身”[3]中“族”指毛公厝为家长的大家族……这些都说明西周确有嫡庶观念和大小宗的区别,证实了西周时期,血缘关系不仅没有被政治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和政治关系并存的。因此,这类“蜂窝状结构”,即“国家-宗族”二元模式,至少在西周是确实存在的。又据《左传·定公四年》:“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4],分鲁以殷民六族,卫以殷民七族。此处,宗氏即大宗,指嫡长房之族,分族则是其余小宗之族。这条史料更直接证实了这种“国家-宗族”二元模式甚至存在于被征服的人民之中。
然而,以上材料均未对东周的情况作出说明,是否应该延续这样的传统观点,认为东周的基层社会也是宗族自治的自治体呢?白国红在《春秋晋国赵氏研究》中,将东周的政治社会格局用“王纲解纽,霸权迭兴,政出家门,瓜分公室”进行概括,认为东周基层社会虽然受“礼崩乐坏”“王室失范”等影响,却依然延续了西周的宗族自治结构。[5]台湾学者邢义田也认为东周并未因各国轰轰烈烈的变法活动而有本质改变,东周乃至西汉的基层社会都是“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的。[6]然而,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出土文献的大量发现,这种观点遭到质疑。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中,朱凤瀚就指出到东周末年,“国家-宗族”的二元模式已被彻底打破,大范围、大规模的宗族聚居现象已不复存在。[7]此后,卜宪群的《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利的建立》及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均在朱凤瀚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阐述了东周晚期基层社会血缘向地缘的转变①除以上文献外,臧知非《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东岳论丛,2005,(26)6:11~20;辛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研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6;张信通《秦汉里治研究》,开封:河南大学,2013;谢伟峰《从血缘到地缘:春秋战国制度大变革研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3等文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兹不复述。。
一、从里耶户籍简看东周晚期基层社会的“非宗族化”
由于文献不足征,先秦社会留下的微观史料极为有限,仅从少量的历史文献中讨论东周基层社会便难免疏漏。具体到基层社会的组织及聚落形态的组成等问题时,情况更是不容乐观。而2002年发现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的里耶“户籍简”,由于与东周晚期基层聚落、基层组织直接相关,故而可说是东周晚期基层社会最直接的表现。仅需简单地统计,便可知晓东周社会是否存在聚族的现象,基层社会是否延续西周的宗族化色彩。
(一)里耶“户籍简”的年代及性质
对年代的探讨可以锁定具体的历史时间点,帮助了解该时期的社会情况。至于里耶“户籍简”,现在基本可以确定其编制年代为东周晚期。[8]
而在统计数据搜集中,数据来源是普查还是抽样将决定统计推断的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有效性。同时,根据统计学知识,总体由个体组成,局部数据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总体的特点作出印证。但,由于样本的随机性及总体数据分布的不均匀性,局部样本不能精确反映总体的全部性质。因此,通过抽样得到的局部数据与通过普查获得的全部数据相比总是存在误差。而要探明里耶“户籍简”所载内容是抽样获得的局部数据还是普查获得的全部数据,至关重要的点就是要探明简中所录“南阳”的行政级别。“南阳”如果是郡名,那么目前所见“户籍简”必然是南阳郡不完全的随机数据,用以推断东周晚期基层社会情况必然会存在难以忽略的误差,得出不可靠的结论。若“南阳”是里名,那么“户籍简”便是该里编户民或私属人员的全部数据,从而借以推断当时基层社会的情况。因此,里耶“户籍简”所载数据之性质是由“南阳”的行政级别决定的。
3.既借鉴欧洲经验又从美国实际出发。整个美国社会的保障制度框架其实是从英国借鉴过来的,当英国开始出现福利思想的源头,即1601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济贫法》时,美国还处于未开化时期。1607年第一批英国移民在弗吉尼亚詹姆斯敦安营扎寨后,美国进入殖民期,开始逐渐受欧洲福利思想的影响并建立起一套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美国虽然看到这种“从摇篮到坟墓”模式的弊端,但在改革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对贫困的问题。
“南阳”行政级别曾有“郡名说”和“里名说”两种观点。前说见于《里耶发掘报告》,后说由张荣强提出。目前学界以后者为定论,即“南阳”为里名。[9]
(二)里耶“户籍简”所反映的异姓杂居情况
根据《里耶发掘报告》[10],51(或52)枚里耶“户籍”残简所能拼合出的整简约有24枚。而里耶“户籍简”一户一简,形制清楚,故“南阳”约有人家24户。又里耶“户籍简”中载有“伍长”4位②即K27、K1/25/50、K42/46、K36四位。,而秦国“五家为伍”,经计算可知,“南阳”至少有20户人家。又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11]129的简文可知,大夫不与里中庶民一起编伍。而里耶“户籍简”残简K18“□南□阳户人荆夫(大夫)◇”[10]206条,说明南阳有大夫之家。则“南阳”所含家户数量至少有21户。21户的数据与24户基本是吻合的,从而可以判定“里耶”户籍简的数据当为普查数据。
经统计,“南阳”里中居民至少有7个姓氏,即蛮、黄、五、彭、、宋、李,若K43所载“南阳户人荆不更大口”[10]215中“大”也算入的话,就有8个。除此之外,有14户由于阙文,不详其具体情况。
在已知的姓氏中,最大姓为黄姓,共有3户19口人,其他均一户一姓,则最大姓户数(即黄姓户数)占“南阳”里已知姓氏户数(以10个计)的百分比为30%。其余姓氏占“南阳”总姓氏数的百分比为10%。
由简单的概率推理可知,就族姓的散居程度而言,以“最大姓户数占总姓氏数的百分比”为统计指标,则在14户姓氏未知(因此无法纳入考量)的情况下,有极大可能夸大最大姓在该里的百分比,即夸大该里的同姓聚居程度。尤其是在不详具体情况的户数超过总户数一半的情况下(不论总户数是21户还是24户,14户不详具体信息的情况都超过了总户数的50%),夸大最大姓在该里所占百分比的概率远高于相反误差出现的概率,也就是说这种误差是单向性的③只要在未知的14户人中出现新的姓氏,最大姓户数所占百分比就必然下降。因此,经计算所得的30%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南阳黄姓人数在该里比重的最大极限。即实际情况中,南阳最大姓户数百分比应在30%以下。。因此,里耶“户籍简”所反映的基层社会可确定是高度异姓杂居的。在这种异姓杂居的基层社会中,要实行宗族化的自治无疑是不可能的。
同样的结论在睡虎地秦简中也可以得出。若《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迁)子》条“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11]156,又若《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告子》条“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11]156。上二简文均说明东周晚期,里中居民并非同出一族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甚至于父子都未必同里而居,否则睡虎地秦简不会特别强调父子同里的关系。
因此,从出土文献看,战国中晚期的基层聚落,基本上是以异族聚居为主;里邑居民,尤其是庶民阶层,相互间极少有血缘上的联系,当然更谈不上宗族组织。
二、东周晚期基层社会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
东周晚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基层社会秩序的变化是国家政权摆脱宗族血缘关系的动态演变,是新兴的中央集权国家得以产生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这个历史过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其中,“里”作为行政区划在西周到东周晚期的一系列变化,便是一个力证。
王曰“:黹处,命汝司成周里人眔诸侯大亚。”[2]479
《史颂簋》铭曰:
上述铭文记载显示:早在西周初期便已出现了里的划分及里君的设置。虽然西周时期的“里”大多是自然人的聚居区,却也在不经意间自然地构成了基层社会的组织形式之一,从而标志着地缘关系的出现及地缘关系在国家政治中开始发挥作用。
应该注意的是,西周早期的“里”的概念明显与东周中晚期“里”的概念不同。如《令方彝》铭曰:
在这里,“诸尹”“里君”“百工”“诸侯”等并列,直接受命于王公。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里君”显然是比后世“里宰”职务更崇要的显官,两者不能等量齐观。因此,虽然代表地域关系的里已经出现,且根据《令方彝》的记载,“里君”可与“诸尹”并位,但由于里君微弱的影响力,以血缘性为根本的氏族制度仍处于领袖地位。甚至于王公在发布诰命时常常里君、百姓并提,而非单纯针对里君,乃至于直面各氏族家长,而不提及里君。而且此时的里君很可能是由里中大家族之族长兼任的。这种血缘性压倒地缘性在基层社会占上风的情形可在少数民族研究中得到证据:云南西盟佤族村寨往往由数个家族聚居而成,其中某一家族的族长往往就是该寨头人。
至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西周至东周早期里与族的关系是并存而非相互割裂的。一里可含数族,族包括在里中;也可族、里,里、族合二为一。如《大雅·韩奕》“韩侯迎止,于蹶之里”[13]。“蹶之里”即“蹶父之里”,就属于一族为一里的情况。也就是说,当时的乡、里、闾、邑等基层社会组织不过是各级贵族以地缘组织为手段控制家族公社共同体的一种方法而已,其血缘性才是最根本的。有学者指出东周早期的基层社会组织存在国、野之分,但应分辨的是当时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保存了古老血缘关系的家族公社。这些公社仍以血缘性为根本特性,居住在乡、邑、闾、里等地缘组织之中。因此,此时的国野之分也是血缘性居于首位的。
到东周中晚期,基层社会结构发生巨变: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化加速,个体及小家族地区间迁移频繁,士人阶层的出现加速了平民与贵族之间身份的转换,以血缘性为基础的家族公社解体,乡、里、闾、邑等基层地域组织虽还可人为设置,但已不再拘于宗法血缘关系①《左传·僖公十八年》:“梁伯益其国而不能实也,命曰新里,秦取之。”这里的“新里”就仅仅是中央政治行为的体现,不再具有血缘性的特点。。但此时的基层地域组织仍比较低级,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丁亥,葬诸士孙之里。”杜预注:“士孙,人姓,因名里”[14],沿用个人姓氏对“里”进行命名的习惯,说明此时期血缘性在基层社会中仍有残存。又如东周中晚期各诸侯国基层社会组织名称并不统一(不只有里,还有乡、州、遂、邑、书社、鄙等)的现象,也反映了当时基层地域组织仍比较低级的社会现实。虽说各国基层行政制度不尽相同,但诸如乡里并称,县乡里的等级行政隶属关系逐渐形成等,都无疑证明一种新的统治秩序已经降临。
就本质而言,地缘关系排斥血缘关系并取代血缘关系起到决定作用是基层社会组织建立乃至社会秩序建立过程中不可逆转的历史规律,而在实际转变中,两者的嬗替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遵循时间上渐进和各地区不平衡的规律演变的。不妨猜想,东周基层社会血缘到地缘的转变是顺着单一氏族聚居的血缘性基层社会——血缘与地缘并存的中间态——地缘性基层社会的路径转变的。但由于文献不足征,猜想中出现的种种中间状态已无法直接求证于文献。但借助民族学考察,可基本论定这条路径是正确的。
云南怒江傈僳族村落有三种组成形式:1.由氏族内的一个大家族单独组成;2.由同一氏族内的两个或多个大家族联合组成;3.由几个不同氏族的家族混合组成。因此,东周晚期基层社会在由血缘向地缘转变过程中,很可能如傈傈族一般,在保持家族(或氏族)组织的同时,以家族共居的形式组成地区性的基层社会组织。
在对黔、湘、桂三省毗连地带的侗族村寨及四川汶川羌族部落家庭结构的考察中,可以得到血缘向地缘转变中较傈僳族为高级的中间状态。侗族村寨以房族组织为细胞,一个村寨由同姓或异姓的几个房族组成,从而实现血缘性之联系让位于地缘性之联系的目的。而羌族部落的家庭结构则往往是在核心家庭——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和新的核心家庭的模式中循环的。
故而,无论是傈僳族、侗族,还是羌族,其基层社会组织均是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并存的,其家族均表现出对血缘性和地缘性的双重依存性。
此外,考古发掘也可以为中间态的存在提供证据。若通过商周时期的家族墓葬来研究该时期的族组织,则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两三代有近亲关系的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单一父系血缘团体,二是由二三个不同血缘的族氏组成,内部分为本族、分支、其他族氏三种结构。[15]这种中间状态与前述侗族村寨及羌族家庭结构不谋而合,同时也证明了以民族学为据对先秦基层社会进行研究的方法是可行的。
基层社会从血缘向地缘的渐进演变一直到东周晚期都没有停止。在传世文献中,不乏各诸侯国把各级地域区划转换为基层行政组织的记载。这表明国家政权在乡、里、闾、邑等基层社会单位的活动与控制日益突出。如《管子·小匡》云:
“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一帅。”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一五大夫。武政听属,文政听乡,各保而听,毋有淫佚者。”[16]121
诚然,《管子》一书有理想化的因素存在,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管子时代齐国的历史事实,但仍可用作参考。在上述引文中,管子制“国”与制“鄙”所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反映了管子时期血缘性宗族自治时代“国、野”关系不同的社会现实,明显是东周晚期基层社会从血缘向地缘转化后期出现的中间状态之一。但其中所提及的基层组织已经和西周及东周早期有明显区别——不再是血缘性的宗族自治的附庸,而是演变为直接受中央政权领导的基层行政组织。到睡虎地秦简及里耶秦简时期,贵族等级制度崩溃,编户齐民等户籍政策深入乡里,个人、家庭与乡里组织关系越发紧密,“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16]292,至此,东周早期仍为宗族所直辖的城郭完全让位于什伍乡里,基层社会组织从血缘向地缘的转化在东周末年基本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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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文方
K225
A
2095-0683(2015)03-0036-04
2015-01-14
姚斓(1989-),女,湖南邵阳人,贵州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