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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价促教学”的“形成性”评价模式
——以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教学评价为视角

2015-03-27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卷面法学专业模块

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以评价促教学”的“形成性”评价模式
——以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教学评价为视角

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相对于传统的一张试卷一锤定音的终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模式客服了实践类课程重理论、轻实践,重结果、轻课程的不足。文章构建了新型形成性评价模式,评价模块涵盖期末卷面考试、课堂参与度、研究性学习、实践性学习、学习态度等,这种全程评价模式突出对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的评价,从而达到以评价促教学、培养优秀法学人才的目的。

实践类课程;法学专业;形成性评价

有关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很多,研究的内容大多都是围绕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方面,很少研究教学评价。很多高校的教师不重视教学评价,为了省事,往往一张试卷“一锤定音”,没有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学习表现和学习效果,一些记忆力强的同学,即使平日不上课、不参与学习活动,只要期末死记硬背一突击,成绩一样很好,这种评价模式把“评价结果”与“教学过程”相隔离,一方面不能显示教师的教学能力,另一方面使学生的学习效果不能得到客观评价。因此,有必要研究教学评价与教、学的关系,分析当前教学评价存在的问题,构建“以评价促教学”的“形成性”评价模式,实现教与学的共赢。

一、教学评价与教学的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评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教学评价能诊断教与学的质量和水平,反馈教与学的成效和缺陷,调整教与学的行为和方向,因此,教学评价为教与学指明了方向,理清教学评价与教、学的关系,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引导学生能动性地学习,从而实现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1.教学评价是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指挥棒

教学评价为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指引了方向,不同的评价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即“评价”指引着“教改”。在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教学活动中,如果采用一元封闭式的评价体系和终结性评价方式,教学方法就会相对单一,教学内容会忽略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启发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相反,如果采用多元开放式的评价体系和形成性评价方式,教学方法就会相对多元化,教学内容会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探究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会创设教学情景,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教师是学生合作学习的组织者和协作者。整个教学过程是一种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利用学习档案记录学生每次学习活动中的表现,包括学生学习过程中是否热心、能否克服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能否与同学互助合作等情况。还记录下学生在每次学习活动中的活动结果,包括学生是否顺利地解决了原先设想的问题、是否能清晰地表达结果等等情况。从记录中学生能看到自己取得的每一步进步。

2.教学评价是激发学生能动性学习的动力

科学合理的评价方式既指引教师“教”的创新,也激发学生“学”的能动性。应该改传统评价模式下的接受性学习为“形成性”评价模式下的能动性学习,注重引导学生进行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能动性学习。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的能动性学习过程是学生积极主动地获取法学知识和解决法学问题的重要实践活动方式。学生通过调查、搜集证据,对获得的证据信息进行处理,得出初步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学生通过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训练,获得了有关实践能力的知识、技能、方法等。和传统的接受性学习相比,能动性学习具有更强的开放性、问题性、参与性和实践性,学生通过能动性学习后,更喜欢提问,更勇于实践,更擅于倾听各方面意见,与人合作。

因此,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教学评价与教师“教”、学生“学”的关系,实现“评价”促进“教学”的良性循环,对教学目标的达成至关重要。

二、当前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教学评价中存在的不足

1.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一方面要向大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另一方面,要引导大学生运用这些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传统评价方式只关注理论的检测,忽视对学生实践层面的评价,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学生高分低能,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职业能力。这些现象都违反了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设置的初衷。这种追求唯一正确答案的考试,就是在重复教科书上的内容和老师的讲义,它潜在地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从而消磨了学生的创造性、反思性、批判性思维。对于大学而言,大学四年如果只是在锻炼记忆力,没有养成独立的思维品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来如何立足于社会?那些刻苦记忆课本知识的学生,舍得花大量的功夫去记忆理论,却舍不得花功夫去思考理论背后的原理。而那些不满足于书本上的陈旧知识,喜欢提出新问题,研究新问题的学生,却被这种机械的评价模式淘汰了。通过这种考试筛选出的学生,越来越不被社会认可,而那些爱好思考的好学生却被浪费掉了。

2.重结果、轻过程

目前,高校对学生实践类课程的评价大多采用书面试卷的方式,试卷成绩占总成绩的70%,评价成绩由期末考试“一锤定音”。平时学习无论表现怎样都没影响,只要考试的结果合格就行。这种传统的评价模式重结果、轻过程,只看学生的卷面成绩,不看学生的学习过程,不能反映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师为考而教,学生为考而学,整个教学过程是接受性学习,学生的知识建构能力没有得到培养。

学习过程的评价能客观真实地评价学生的能力。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效果的体现,不仅需要学生理论知识达标,还需要学生实践能力的达标,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还需要社会实践的检验,只有在具体的实践中,才能对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忽视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评价方式不能完全实现教学目的。而且,学习过程也可以反映学生所具备的职业道德、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构建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的“形成性”评价模式

与传统的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教学方式不同,本科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教学是一种全新的互动体验式教学,在仿真或真实的职业环境中为学生提供了更多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独立动手操作的机会,易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的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加强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转化能力。上述认识为实践类法学课程成绩评价模式改革提供了思路。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构建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的“形成性”评价模式,突出对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的评价,这是法学专业学科的本质,也是法学专业学科特点的自身要求。

形成性评价模式是一种全程评价模式[1],而终结性评价模式是在课程结束时的评价。终结性评价模式,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评价,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磨灭了学生对实践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为了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需要构建形成性评价模式,实现以评价促教学。笔者认为,形成性评价模式应该分为卷面评价模块、非卷面评价模块2大模块。卷面评价模块下面设“期末卷面考试子模块”,通过期末的卷面评价来完成,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非卷面评价模块下面设4个子模块:“课堂参与度”“研究性学习”“实践性学习”“学习态度”,成绩占总成绩的60%,如图1。

1.期末卷面考试

这个模块通过期末卷面一次性考试来完成。教师在命题过程中,重点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掌握状况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命题要与教学大纲、学生实际能力相一致,适度增加考试试题的灵活性,提升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促进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融合。

2.课堂参与度

课堂参与度模块的评价,是通过4次课堂讨论来实现的。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讨论题材,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并做好讨论的书面记录。学生通过讨论交流提高案例分析能力、材料组织能力、交流表达能力、协作合作能力。4次讨论都参加且踊跃发言者给100分,每缺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教师应鼓励学生根据讨论题材列出自己的观点及依据,和其他学生展开辩论,在辩论中深入理解法律现象背后的法律原理。对发言精彩的学生评分时予以奖励,但每次奖励的幅度不得超过10分。

教师在组织每一次专题讨论前,采用“问题”导向,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学生首先根据问题选择性查找文献资料,然后带着各自的资料和问题参与到课堂教学。在课堂上,学生相互展示自己的观点,相互辩论,论证自己的观点,使整个过程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讨论完后,老师根据学生们的作答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学生能够正确解答的问题,老师在学生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总结;对于学生讨论过程中遗漏的问题、存疑的问题,老师结合教学要求进行深入讲解。

3.研究性学习

研究性学习的做法是老师把某些教学内容变成项目,以项目的形式指导学生展开科研,学生根据项目的要求,自由组成合作团队,分工查找资料,展开调研,进行研究,形成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文献资源为背景”的研究性学习活动。[2]老师组织指导学生的整个研究性学习过程。学生通过查找资料,阅读文献,撰写文献综述和小论文。教师根据学生文章观点的创新性情况酌情给分。评分标准为1~10分10个档次。通过研究性学习实践,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写作功底。

4.实践性学习

实践性学习模块包括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个部分。课内实践教学的作法就是挑选一些与书本理论相关的热门法律事件的素材,裁剪制作成影像资料,作为教学的法律事件情境,在精心设计的课堂实践环节的触动下,学生自然会有感而发,在学生作答过程中,鼓励学生对视频中的热门法律事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鼓励他们相互之间展开争论,并做好相关记录,为实践模块的评价提供依据。对每积极参与作答一次记2分。

课外实践教学采用开放式教学方式:(1)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法院旁听、观摩庭审现场,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庭审的氛围,学习庭审的技巧,分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责。活动结束后的感想体会就是评定成绩高低的标准,评分标准为1~10分10个档次。(2)校内模拟法庭。校内模拟法庭是教师组织学生编排庭审剧本,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模拟庭审现场,培养学生庭审的程序意识的教学活动。每个学期每门法学实践类课程至少组织4次模拟庭审。通过多次的模拟庭审,学生学会各种诉讼文书的撰写,掌握各种案件的审判流程,熟悉各种角色的分工职责。每次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整理案卷材料,装订案卷,撰写庭审实训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庭审实训报告给出成绩,评分标准为1~10分10个档次。(3)“法律诊所”实训。“法律诊所”实训是在学校里建立“法律诊所”,开展法律咨询,由大三的学生负责值班,同时,由法律专业教师负责指导,对于学生不能解决的问题,由老师帮助解决。[3]“法律诊所”实训为学生提供了接触真实案件、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机会。让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就学生服务的次数、态度、质量等,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让社会评价成为学生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分标准为1~10分10个档次。

5.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可以充分体现和衡量学生自主学习情况。反映平时学习态度的评价指标主要是:教材之外其他书籍的选读、学习笔记、出勤率、课程作业完成情况。任课教师做好平时成绩的记载,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酌情给分,评分标准为1~10分10个档次。

通过以上子模块的评价,汇总形成法学专业每个学生的实践类课程的学习成绩,从而完成“以评价促教学”的“形成性”评价。

参考文献:

[1]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罗康,张阅,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3-10.

[2]袁桂林.当代西方道德教育理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87-90.

[3]霍尔,戴维斯.道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陆有铨,魏贤超,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56-61.

Form ative Evaluation M odel to Prom ote Teaching:from Perspective of the Evaluationof Law Practice Courses in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XIE Hui
(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Law,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 441053,China)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ummative assessment of a piece of paper,a formative assessmentmodel overcomes some existing problems,such as“emphasizing theory,ignoring practice”and“emphasizing result,ignoring process”.In this paper,a new type of formative assessmentmodel is constructed,which covers final exam,class participation,inquiry learning,practical learning,learning attitude,and so on.Thismodel emphasizes evaluation on students’practice ability,comprehensive quality,etc.,so as to promote teaching via the evaluation and to cultivate excellent law talents.

Practical course;Legal speciaty;Formative assessment

G423.04

:A

2095-4476(2015)07-0085-04

(责任编辑:刘应竹)

2015-04-16;

2015-05-16

湖北文理学院教研课题(JY2013051)

谢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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