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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自主保护实践及启示

2015-03-27陈映婕

河南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名录文化遗产文化

陈映婕

(浙江师范大学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浙江 金华 321004)

一、“走向民间”的保护趋势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短短十几年内发展迅速、规模宏大、成果显著,但也引发了学者们对于政府力量主导非遗保护事业所带来多重效应的讨论。其中一类引人注目的观点是:中国非遗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由现阶段的政府主导、政府为保护主体,逐渐走向以国家在场为前提、以立法作为保障、以民间社会为主体的文化自觉与保护自主,即有的学者所提出的“民间事民间办”[1]“政府推动、学者指导、民众为主、社区参与”[2],政府一定不要取代民间。由日本、韩国的文化财保护事业所带来的重要经验,亦展示了类似观点和做法,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根植民间,在官方的立法、资助和管理下,最终应为民间社会所承载和享有,由民众自行传承和发展。这是非遗保护较为理想的状态和正常秩序。

若使非遗保护成为一项得到长久执行与贯彻的文化国策,那么朝着上述方向逐渐实现转型,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就中国的情况而言,这不仅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并且各个地区的发展程度与进度都会表现出较大差异。

最近几年,笔者在对多项浙江非遗项目的调查中,发现了一个具有自主保护实践倾向的传承人群体,其中显现出遗产保护事业在民间社会中自主发展的潜力。这些传承人作为一个极具潜力和活力的少数群体,可能会成为非遗保护事业逐渐“走向民间”的先期示范和潜在力量,值得长期关注。他们都是长期从事传统项目保护与经营的社会人士,大多生存于国家正式体制之外,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实力,愿意自主承担项目的保护与发展。随着各级非遗传承人体系的设立,他们陆续成为不同级别的法定传承人,扮演了多重的社会角色。其所承担的非遗项目大多具有鲜明的物质表现形态和实物成果,兼顾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能够尝试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这些项目基本集中在文化部所规定的、能够实践生产性保护的民间手工技艺类、民间美术类、民间医药类等遗产门类,如瓷器烧制技艺、木版年画制作、剪纸、石雕、竹根雕、船模制作等。

非遗项目的经济功能与传承问题密切相关,传承人们往往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依托遗产项目使自身生存下去的问题。由于许多项目在保护中都遭遇到经济上的“瓶颈”,使得人们共同意识到,“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转化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为现实经济发展,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带来经济效益,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3]。传承人们在民间传统文化走向市场与初级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对自身项目有充分的认知与判断,还需要做出大胆的调适与创新。在对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同时,也意味着必要的合理创造与恰当调适。“现代社会的技术手段、信息传播、人员流动、资源交换以及消费者、市场等等复杂因素,都促使传承人在保守传统与适当创新之间做出适应现代社会变迁的选择。”[4]由此,传承人对于手工技艺的自主研发能力以及把握文化与经济之间平衡的能力,便显得十分关键,由此突出了文化持有者的个体自主性。有的传承人在国家主导的非遗保护事业尚未出现之前,就已经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所持项目的文化价值,在具备丰富专业经验与良好经济基础的同时,自愿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承担风险,收徒传艺,并且能够保持以手工为主体的核心传统技艺。尽管生产性保护项目的具体情形各个相异,但自主能力较强的传承人们会集中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第一,传承人们的年龄大多在40—65岁,男性居多,个别为女性;当下的社会身份大多为经营中、小型企业的民营企业主,手工技艺水平高超,在同行中享有声誉。他们大多具有性格外向、思维活跃、勇于尝试新事物、工作热情高、自信心和抗压性较强、热爱传统文化事业等人格特质;能够利用社会交往广泛、社会活动能力强等自身优势,积极宣传项目,争取到有利于项目发展的各种社会资源,使保护工作富有效率,可谓是一类“社会能人”。有的企业规模并不大,在10人以内,以工作室、手工作坊或小型研究所的形式出现,传授、制作、出售和研究同步进行。

第二,具有非遗传承人的法定身份,保护的自主性突出,部分实践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一些传统项目的经营者们成为代表性的传承人后,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文化遗产定级对于自身项目发展的重要意义,愿意主动参与调研、申报与立项等具体操作环节,关注相关的政策法规,有意识地与地方政府官员、文化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建立合作关系。他们不仅是民间艺术品的收藏者、传统技艺的传承者和创新者,还扮演着公益讲座的主讲人、中小学社团的指导老师等多重角色,有的活动重在文化传播与教育推广,不求经济回报。

第三,生产性保护遗产项目的不断发展,促使多功能的博物馆(展示馆)保护成为一种必要模式。文化空间问题,是生产性保护项目发展中的重点。项目的保护不仅需要传承人保存完整的手工技艺流程和系统的物质藏品,还需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加工场所和从业人员,这些都关系到空间发展的问题。一些个案中已经出现了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与传承人个体三方合作的现象,他们以“政府出地、个人出资、自主经营”的方式共同建设专业博物馆,使之兼具展示厅、储藏室、手工作坊、传承基地、培训课堂,甚至旅游观光点等多重功能,如詹东明先生经营的、位于市区旅游集散中心的“金华剪纸博物馆”便是一个典型的、开放式的多元公共空间。有的小型项目展示馆具有鲜明的“前厅后厂”的布局特征,前厅用于展示藏品、出售艺术品和洽谈业务,其后方则是一个堆放原材料和工具、师傅和徒弟们一起干活的大工作间,如“徐岳军青田石雕艺术馆”便属于此类格局。博物馆的保护模式将有益于项目在地方社会中的长期发展。

二、传承人自主保护的发展空间

非遗保护的关键,在于“人”的因素。这已成为一个基本常识。国家认定的“传承人”体系向整个社会传达了一类新的政治文化表达,即对于个体公民设立了一类新的价值判断,在肯定民间社会整体性地存在传统文化的同时,还肯定了社会中的个人在传统文化继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这丰富了公民与社会在市场经济语境下的多元价值观,是前所未有的。

在笔者所调查的个案中,尤其是在考察得比较详细的浙江宁波地区和金华地区,目前具有一定保护自主性的传承人的认定级别大多处于省级和市级,所持的项目大多尚处于刚刚登上名录的初级保护阶段,为实质性保护留下了巨大空白,也为传承人实现自主保护提供了发展契机和自主空间。

第一,国家级传承人具有一定符号性和荣誉性,但是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有时无法十分理想地实现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使得较年轻的传承人得以成为事实上的文化遗产继承者。

从多元力量博弈中产生的少数高级别“传承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多的是作为一类荣誉和一个象征符号而存在。日本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也有一类“个别认定”的制度,尽管其中的技术要求标准很高,考核很严格,但绝大多数日本人认为这是一种荣誉称号[5]。在官方的认定话语中,他们是“代表性传承人”,并且是全部的、事实上的传承者。从理论上讲,级别越高的传承人(如国家级),其承载的社会资本越显著,其保护遗产的责任和需要做出的贡献就越大。但在一些个案中,高级别传承人因为自身问题(如年迈体弱)、项目自身的特殊性(如缺乏社会实用价值、制作成本高昂)、社会环境(如年轻人缺乏传承意愿),以及地方政策执行不力(如资金、场地或设备不到位),非遗保护一旦进入具体操作层面,便存在种种困难。即使是国家级传承人,在保护实践中也常常处于较被动的地位,对项目的濒危状态感到焦虑和无奈。由此,对于当下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而言,最迫切需要的便是一个能够承担起实质性保护工作的有效传承人群体。他们作为一个事实上的、有能力的传承人群体,可以真正担当起地方社会具体又复杂的长期保护工作。而政府、机构和学者们在关注非遗传承主体时,不仅需要关注高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也要关注到具体项目中是否存在此类中青年传承人群体,总结他们在具体保护实践中获得的成果与经验。

第二,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目前尚停留在“重申报”的初级阶段,还未深入至实质性保护,地方政府无暇一一顾及行政区域内的大量项目,促使一些传承人得到施展才能的空间,借助自身的社会资源在其中发挥个人优势。

在国家行政系统中,自中央、省(区市)、市级和县级均设立了不同级别的非遗机构。大多数情况下,县级地方政府承担了最基层的非遗保护工作,纷纷在文化局或文化馆设置了“非遗普查办公室”,并配备若干工作人员,由其专门负责日常化的非遗事宜,如调查非遗项目、申报各级非遗名录、组织和非遗有关的活动等。有的县市经过几年努力,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规模的四级名录。对于大多数基层非遗工作者而言,目前的工作重心之一依旧是进行项目申报,比如推动市级非遗名录成为省级非遗名录,而省级非遗名录则向国家级非遗名录冲刺。这两年的申报趋势,则是继续推动国家级非遗名录努力争取成为世界人类非遗名录,以此不断刷新本县市的名录纪录,同时赶超邻近县市的申报成果。从理论上讲,项目成功申报后的工作重点是行之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使每一个项目都拥有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保护方案,随之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申报重于保护”成为一个不争的工作现状,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一批可观的非遗文化资源,但无暇顾及和落实真正的保护工作,尤其一些级别相对较低的项目仍然处于自在的状态。

2011年,笔者因参与一个高校与浙江省某个县合作的横向课题,得以有机会走遍该县的大部分乡镇,接触了较丰富的非遗个案。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即“文广新局”)设立了非遗办公室,由副局长负责此项工作,其下配备1个办公室主任和3个办事员,共计5人。该县下辖3个街道、10个镇、5个乡,其下各设有文化馆,有1人负责非遗事宜。该县在浙江省境内属于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县,传统海洋文化是其重要的文化资源。当地经过几年的努力,名录申报成绩显著:2011年即已获得6项国家级名录、4项省级名录、23项市级名录和83项县级名录,共计116项。其中级别较高的个别项目受到关注较多,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大,保护资源得到优先分配,有较多展示和宣传的机会。而级别较低的大多数项目几乎还未进入实质性的保护层面。仅仅是参与每年的普查与申报工作、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就已经耗去了县里文化工作者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若想使每一个非遗项目都有一套合理又全面的具体保护方案,并落实到理想的保护层面,单单依靠地方政府,尤其是常被称作是“清水衙门”的文化部门与机构,显然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宏伟目标。一个经济富裕县在当下也只能努力做到“先申报、后保护”,更何况一些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省市与地区。由此,个别项目中具有民营企业家身份的传承人的力量,便在政府的有限保护中得以凸显。他们对项目能够做到一定文化自觉与自主经营,拥有自身的生存发展平台,分担了政府的部分工作,并与之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三、生产性保护与博物馆(展示馆)模式

笔者在个案中发现,一些生产性保护项目都拥有一类共通的保护模式,即博物馆(展示馆)的保护模式。有的项目汇集了地方政府、传承人和行业组织的三方力量,以“政府出地、个人出资、自主经营”的形式共同建设博物馆。博物馆保护模式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之一。但是对于生产性保护项目而言,博物馆形态有其特殊性,其中不仅可以展示固态的文字、图像、影像、实物,还可以展演活态的制作技艺与加工现场,发挥其文化、社会、经济与教育等多重功能,衍生出更加丰富的空间意义和社会价值。

生产性保护项目自身所具有的物质性、活态性、生产性等特性,使博物馆保护成为一种极为必要的保护形态。有的传承人从年轻时便开始收集传统手工制品,包括文物性质的藏品和当代的艺术精品。随着一定规模收藏体系的逐渐形成,他们便会考虑建设一个专门储存和对外展示的公共空间。此外,伴随着项目逐渐商品化和进入市场,也会要求经营者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场所和稳定的从业人员,以满足消费群体的需求。这些变化都使得空间发展的问题被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出于经济成本和工作效率的考量,“前厅后厂”式的、兼顾展示与生产的保护模式便应运而生。在生产性保护项目中,博物馆不仅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藏品仓库、展示大厅和科研基地,还可以是传习基地、手工作坊、艺术品商店、行业会所,有时甚至还扮演了城市旅游观光点的角色。传承人们在数年中进行的收藏分类、钻研学习、师徒传承、生产销售以及行业内部交流,均在其中得到了充分展现。由此,博物馆成为一个流动的、活态的、共享的社会公共空间,涵盖了社会、文化、经济、科研和教育等多个层面。

张德和是浙江省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象山竹根雕”的传承人,今年61岁,也是“张德和竹根雕博物馆”的负责人。自明清时象山竹根雕的手工技艺便在当地民间普遍流行,但民国后期直至新中国成立后趋于沉寂。张德和在较早时便有了对于项目传承与发展的个人理解,即使在根雕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仍努力坚持创作和参加比赛,实践竹根雕的生产性保护,之后陆续获得了较好的文化反响与经济回报。2006年,张德和获得了政府划拨的土地,个人投资建造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集竹根雕创作、展示、交流和经营为一体的竹根雕博物馆,自立门户带徒传艺。博物馆作为该县一个对外展示地方文化的门户参观点,对公众免费开放,依靠出售竹根雕艺术品来维持自身运营。以张德和为代表的优秀艺人兼企业主激励了竹根雕产业的振兴和根雕技艺的传承,发挥了保护与生产的双重功效。

又如,浙江省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象山船模”的市级传承人杨雪峰,今年43岁,是“杨氏古船坊”兼“象山船模博物馆”的经营者。他自幼继承家族中的木船制造技艺,初中毕业后即进入造船厂工作。随着钢质轮船替代木船时代的到来,他自主研发制作船模,由“造大船”转变为“造小船”,产品性质也由传统的渔业生产工具转向现代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他较好地保留了全套手工制作木船的技术,一边雇请当地的老船匠们手工制作船模,一边出售船模艺术品,获得的大部分收益又重新投入作坊的日常运营。他称这个经营方式为“以模养模”,已经十分接近“生产性保护”的概念。

类似这样的个案并不少见,此外还有何晓道先生经营的“宁波十里红妆博物馆”、陈新华先生经营的“婺州窑博物馆”、谢才华先生经营的“谢才华剪纸博物馆”、黄菁菁女士经营的“金华传统木版年画基地”等。他们均有着极为相似的创业经历和保护之路。经营博物馆(展示馆),成为这些项目通行的保护与生产模式,从而保证了其在地方上的可持续发展。

四、模糊的界线:政府与传承人的职责

在非遗保护的事业中,政府与传承人应当有着各自明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非遗工作的有序进行和长期发展。政府不仅要负责保障、监督、组织、管理、宣传等工作,使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化与常态化,还需要给予民间社会以一定的自主发展空间和公共话语权,激发普通民众的文化自觉能力,使之逐步形成保护遗产的新习俗;而传承人作为民间文化的杰出代表与重要持有者,在政府的扶持与保障下,重点负责项目的生产、传承与创新,对于项目的保护实践应当具有发言权和主动性。二者的职责范围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一种相互尊重与合作的关系。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二者的职责边界有时会模糊不清,从而影响了非遗项目的保护效果。

作为基层非遗保护主体的地方政府及相关文化机构,往往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过度干预,大包大揽,操控项目的保护细节,使传承个人或群体丧失主动性和自主保护能力;另一个极端是消极应付,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资金保障等具体工作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使项目保护无法正常运行。有的企业家一旦被认定为法定传承人后,承担了大部分保护和传承的具体工作,不仅个人承受着较重的项目开支和经济负担,而且常会因为被动介入繁杂的社会活动工作而分身乏术,难以有足够的精力从事最核心的艺术创作。

2008年,“永康锡雕”被选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出身锡雕工匠的企业家盛一原及其“永康荣盛达锡艺茶具工艺公司”,分别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由于该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应业根老人年事已高,只能配合政府做一些宣传和展演工作,因此具体保护与传承工作主要都由较年轻的盛一原来承担。他与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建立了“锡艺制作室”,免费提供工具和原料,义务承担相关教学工作;个人投资建设“纯手工锡雕生产车间”,传艺授徒;个人投资建设“锡雕博物馆”,日常免费开放,由公司员工专职讲解;参与申报国家级非遗保护基地、与学者合作撰写相关专著;配合非遗宣传工作,如演示技艺流程、参加展览和演讲活动、陪同领导参观锡雕馆等。可以看出,他不仅承担着传承人的责任,也承受着由此带来的重负。地方文化部门在积极宣传非遗保护的同时,应该给予传承更多实际性的支持与帮助,为传承人减负,真正发挥扶持、组织、管理、资助等政府职能。

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民间企业家对于经营文化事业的个人兴趣与参与能力,使他们在实现民间文化自觉和自主保护遗产方面有着较大的潜力,但其中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切实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下地方政府所需要考虑的正是如何掌握一个“度”的问题,以使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最终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

五、结语

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与作为传承主体的传承人,是非遗保护得以正常进行的两个关键要素,彼此的职能无法互相替代,二者理应是一种相对独立、平等与合作的关系。目前,大多数的非遗保护工作仍然以地方政府及其机构为主导和核心,传承人的自主性保护尚不突出,上述个案中的传承人只是一个较少数群体。但是他们作为一股富有生机与潜能的民间社会力量,不仅提供了具体保护个案下的生动实践与丰富经验,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中国非遗保护走向国家在场、民间社会自主这一理想状态的现实可能性。随着各个地区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民间力量的不断积聚,以及普通民众文化自觉程度的提高,在未来,类似的个案可能会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值得研究者们长期关注。政府应当做好执行非遗法规、提供资金保障、充当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而且最好还能针对不同项目的具体发展,灵活机动地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推动相关的民营企业主和社会能人们将参与和投入传统文化保护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从而使民间社会自觉、自主地将地方传统项目长期传承下去。

[1]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2,(3):7—11.

[2]黄涛.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角色的定位偏误与矫正[J].文化遗产,2013,(3):13—19.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4]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思想战线,2012,(6):59—66.

[5]刘晓峰.谁是“人间国宝”?——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制度[J].艺术评论,2007,(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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