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条件
——基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理论解读
2015-03-27王其辉
王其辉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条件
——基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理论解读
王其辉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条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不例外,也需要一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 必须注重立法层面的科学性、执法层面的严格性、司法层面的公正性、守法层面的普遍性、监督层面的实效性。同时,在处理“党与法”的关系方面,必须把握党领导权运用的适度性;在“德与法”关系层面,必须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条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主题鲜明地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时,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重要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可以说,此次会议非常全面而详细地阐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并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策略作了具体的论证。不仅标志着我国从此真正步入法治新时代,而且开启了中华民族追寻“法治中国梦”的新航程。然而,正如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条件的,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梦”,在理论设计上是丰满的、美好的,但在实践操作上,也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必将经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程,需要多方条件成熟的共同促成。笔者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终实现,必须注重立法层面的科学性、执法层面的严格性、司法层面的公正性、守法层面的普遍性、监督层面的实效性。同时,在处理“党与法”的关系方面,把握党的领导权运用的适度性;在“德与法”关系层面,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性。
一、立法层面:要注重科学性
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立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如果治国所依之“法”,从其制定之初或之日起,就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那么,这个“法”必然是个不良之“法”。当然,也会影响到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的运行效果。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注重立法层面的科学性。而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笔者认为:一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任何一项立法,在符合宪法精神的同时,更要反映人民的意志,获得人民的广泛拥护和支持。二是要完善人大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的人大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是科学立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三是要强化立法队伍建设,提升立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高素质的立法队伍是科学立法的关键与核心要素。四是要遵守立法程序,注重公开性、自律性、民主性。现代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必须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成,其中:正义奠定了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础,效率则赋予了立法程序的经济内涵,秩序却注入了立法程序的制度理念。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公开性、自律性,是科学立法的本质要求。五是要审慎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立法质量是科学立法的生命线。立法切忌盲目和随意,要注重立法依据的可靠性,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实效性、可行性、针对性。
二、执法层面:要注重严格性
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也就是说,法律能否持续存在、法律能否保持其应有的权威,关键在于能否严格执法。执法必严就是要求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法既是维护法制、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实际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梦”,必须注重执法层面的严格性。否则,再好的法律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必然丧失其应有的严肃与权威。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务必提高对国家法律执行者的标准要求。一是要知法懂法。作为执法者,要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现行政策。既要学习和掌握实体法,也要学习和掌握程序法。二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守法的楷模。执法者必须率先垂范,带头自觉遵纪守法,消除任何特殊和特权思想,不能超越法律行使职权。三是要有良好职业操守。执法者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坚持职业原则,不徇私枉法,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四是自觉接受党和社会的监督。作为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广泛监督,把执法活动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可以说,只有严格执法,凸显执法的严格性,才能彰显法律的作用、价值和意义。
三、司法层面:要注重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任动力,也是提高法律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从中可以看出,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程度,司法不公,一方面会破坏社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的丧失,两方面的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法治命脉的破坏与伤害。为此,我们务必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持其公正性。在司法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在司法体制机制层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逐步健全“公、检、法、司”各司其职、且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法律适用层面,积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司法参与层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保障人民群众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真正做到人民司法为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人权保障层面,不断强化当事人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陈述权、辩论权、申诉权、知情权等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源头预防。同时,还要逐步完善检察院监督制度、人民群众监督员制度、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四、守法层面:要注重普遍性
守法的普遍性要求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追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3]意思是说,只有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地遵守、拥护和敬畏法律,法律才有权威可言。试想如果一个法律不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拥护和支持,它又如何全面推广和推进?其中的道理自是不言而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注重守法的普遍性,必须以全民守法为实现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务必全面增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既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使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得到有效发挥。又要逐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全覆盖建设,不断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建构有利于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体系。如此,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得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得以构建,从而逐步调动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不断促使全体人民坚定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治。
五、监督层面:要注重实效性
富有实效性的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护航舰。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思想以来,为何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没有真正彻底落实,除了人大没有充分发挥科学立法的功能、政府没有真正严格履行执法的职责、司法部门没有真正公正司法外,更为主要的是因为我们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具有法律依据的、完整有序富有实效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无疑是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号角,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必将成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进程的历史界碑。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未来进程中,还将面临诸多障碍和壁垒。能否消除前进途中的障碍、跨越横亘未来的难以预测的壁垒,不仅需要和考验我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智慧和意志,而且需要加大对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的有效监督。为此,需要我们党务必在监督层面加大执行力度。一方面,要逐步完善和健全司法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形成“党的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系统内部监督”相互联动的有机系统,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相平行的监督职能部门;另一方面,要注重监督部门人员的挑选与配置,加强对监督人员的法治思想及监督意识培养与提升,提升他们的责任心、使命感以及公平正义感。
六、“党与法”关系层面:要注重适度性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为根本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3]。也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实施。可是,近来国内外学界对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却极为关注且争论不休。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执一词。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就很难推进依法治国。理由是:党的领导权力容易凌驾于法律之上,会影响到执法的力度和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也有人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能会消弱党的领导权力或执政权力,势必弱化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理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必然会遏制党的领导权力和执政权力的发挥,久而久之,难免削弱党的执政地位。当然,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是党的政策路线和党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并行不悖的。而笔者却认为,在“党与法”的关系辩知中,不能仅仅停留在“是党大于法、还是法大于党”的认知层面,更不能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简单地对立起来,应该看到的是,依法治国其实质是党执政治国的重要战略或执政权力的实施路径。任何政党执政不可能空谈领导,必须借助一定的执政策略、执政手段或执政途径,方可具体落实与实施。因此,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关系客观、简单、明朗,无须质疑、争辩,关键要注重把握党领导权运用和行使的适度性原则。尽管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颁布的,尽管法律实质上是党的政策制度或党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是,党在运用和行使领导权或执政权力的时候,必须率先垂范、带头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条款,必须局限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搞特殊化和特权化。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法律制度,强化自我法治教育,提升自我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增强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法治能力。
七、“德与法”关系层面:要注重结合性
“法治”与“德治”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二者缺一不可。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3]。这里就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可以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既有所区别、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不可偏废。一方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实施依据、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又相互渗透与竞合、相互作用与影响、相互补充与发展、相互制约与转化。总体上看,法治是基础,德治是提升。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都是使社会沿着良好方向进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法律规范是对广大社会成员行为最基本的要求;而道德是人们内心修养的体现,是对广大社会成员良知的拷问。
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同时,也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决不能否定“以德治国”。德治不仅是法治的保证和手段,而且也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发展角度看,道德水准的提高能够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从社会发展角度看,法治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必将随着国家概念的消解而趋于消亡。而德治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概念和话题,只要人类社会一息尚在,它就会永不凋落。从这种意义上说,德治比法治更深远、更广泛。因此说,一个完备的治国方略或治国体系,必须是“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结合。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4-10-18.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人民网,2014-10-23.
[3]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全文)[EB/OL].新华网,2014-10-28.
[责任编辑:梁桂芝]
2014-11-11
王其辉(1968-),男,河南信阳人,副教授,博士。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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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520(2015)01-0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