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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变额年金保险的机遇与挑战

2015-03-27王丹

关键词:年金保险公司养老保险

一、引言

在我国,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养老金缺口日益增大,政府正在建立以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其中,作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一种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因其操作简单、灵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变额年金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引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变额年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兼具养老、投资、理财功能,能带来比传统养老保险更高的保障,发展前景良好。同时,由于我国变额年金保险刚刚起步,推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也对广大保险从业者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变额年金的国内外发展概况

(一)变额年金的概念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将投资连结险和普通年金相结合而产生的保险产品。它将保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分离,投资账户的收益与保单利益想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兼具投资、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等特点。

对保单持有人来说,首先,变额年金与投资连结保险一样,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保单持有人,投资账户运作透明度很高,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其次,变额年金保证最低身故利益、最低满期利益、最低年金给付和最低累积利益,保证保单持有人免受较大损失。再次,变额年金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换权,领取人每次领取年金数额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可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变额年金对一些具有养老保障需求的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二)变额年金在国外发展概况

1952年,美国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最早推出变额年金,一开始只提供给大学教师。后来,在大学退休证券基金组织的推动下,许多美国保险公司开始设计和销售变额年金。变额年金最早不提供任何最低保证,只享有税收优惠和多样化基金选择,20世纪80年代,保险公司开始在变额年金中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20世纪90年代初期,变额年金产品开始提供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后来,陆续出现保证最低累计收益,保证最低退保金。变额年金蓬勃发展时期,美国的股市正处于牛市,再加上同时同时满足了人们投资、保障、养老等需求,大受欢迎。在美国,大部分的个人寿险年金都属于变额年金产品。

1999年,曾经停办十多年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在日本重新被销售。先后有二十几家保险公司设计销售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日本是一个老龄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再加上日本人理财观念保守,风险承受能力低,使得报酬较高的变额年金险成为日本退休理财的主流产品。

2006年,法国安盛集团和全球人寿将第一种变额年金产品引入欧洲,此后,很多全球知名的保险巨头,如安联等开始大肆进入变额年金市场,并以超快的速度赶超法国安盛,占据欧洲市场。过去几年间,变额年金产品在欧洲已经成为一个广泛推广并占据竞争优势的产品

(三)变额年金在国内发展概况

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的信息,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北京等五座城市正式开展变额年金保险的推广试点工作。保监会批复第一批有5家公司获得销售变年年金的资格。

然而,时隔4年,变额年金在五座城市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业务发展慢,推广难度大。资料显示,只有3家保险公司实际开展变额年金保险业务,仅推出3款产品。另外,据相关媒体报道,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金盛人寿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总共实际销售额度累计没有超过8亿元。从统计结果来看,主推的两款变额年金产品的每一单位账户价值几乎在1元附近徘徊,收益率甚至比不上银行定期存款和一般类理财产品。总体上来看,变额年金下一步发展难度大。

三、变额年金保险发展的机遇

(一)税收递延政策的激发

2014年8月13日,备受瞩目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正式发布。在意见中,国务院明确指出,要找准时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5年5月6日,人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出台文件,对商业健康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两会期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年内将出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具体政策或进行试点。

近年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蛋糕越做做大,但是,这个成果并不能被保险业所独享,甚至,商业养老保险在竞争中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因为人保部管辖的信托制企业年金有税后优惠政策,而寿险公司销售的商业养老保险却是没有税收优惠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保险而言是一个好消息,保险公司将拥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跨越的独一无二的战场,将为养老基金提供足够的吸引力。一直以来,变额年金无所作为的局势也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居民的养老保险需求日益旺盛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的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高达177648705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长寿虽好,可也对我国的公共管理提出挑战。一方面,生育率低、人口结构老化等因素造成养老金负担系数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都只能定位在“基本保障”的水平上,只有引入商业养老保险才能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一部分有能力缴费的居民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他们也急需找到养老保险的理想替代品。随着我国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的到来,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反过来,对比下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举步维艰。养老保险市场急需突破之举,变额年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理财保障工具,能带来比传统养老保险更高的收益和保障,发展前景良好,我国的变额年金保险市场大有可为。

(三)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

去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新对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了部署和展望。谁也没有想到的是,时隔一年,中国的资本市场竟然真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无论哪个方面都表现不俗。沪深股市表现最为突出,接连刷新纪录。如今,上证指数稳定在4000点以上,较一年前的点位上涨了一倍多,中国资本市场迎来新的一波牛市,进入黄金时代。

和众多基金产品一样,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对资本市场要求高,资本市场的发展态势直接影响着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销售。同时,变额年金要求建立风险对冲机制,而良好的对冲机制往往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因此,发达的资本市场是变额年金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虽然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资本市场黄金时代的到来,迎来一个与中国经济相适应的强大的资本市场是可以期待的。

(四)保监会对保险投资渠道和资产管理的新监管机制

2013年正式实施的“十三项”投资新政大大拓展了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放宽了投资比例,长期看有利于提升变额年金产品的竞争力。2014年1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放行险资投资创业板。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两则投资新规,拉开了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帷幕。

目前,国内变额年金产品投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将直接影响产品回报水平。新比例监管体系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保险公司,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这也是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对于寿险公司开发变额年金产品有着重要意义。

四、发展变额年金遇到的挑战

(一)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不健全

任何保险产品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制的保障,中国的变额年金产品也须如此。早在1986年,日本就开始从美国学习和销售变额保险,然而在1996年,日本却以颁布法律的方式不允许销售变额保险类产品,1999年,变额年金又被重新提上日程,直至2001年4月《金融商品销售法》正式出台。日本的经验说明,只有对监管和立法充分重视,加强对变额年金产品的销售行为监管,才能在开展变额年金的道路上取得成功。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学习和借鉴日美发达国家在监管道路上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并将其用在变额年金的开发、审批和销售过程中,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走很多的弯路。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法规,对于变额保险的投资收益下降、保险公司责任、营销员的误导、销售规则、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等方面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在变额年金的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刚刚起步,应当不断总结海外市场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对变额年金监管的成果,鼓励并支持变额年金产品的发展,协调产品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资本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变额年金的风险管理要求制定一套切实可行且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对冲基金以管理风险、获得收益为目的,它们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基础证券之间的关联性来对冲风险、赚取更高收益。良好的对冲机制往往建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合适的投资工具上。

美国资本市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市场,其法律制度严密完善,监管方式多样,信息披露严格透明等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中国资本市场虽然正处在飞速发展时期,但依旧存在很多制约自身发展的顽疾,市场不稳定,投资业绩大幅起落,已成为变额年金发展的软肋,我们必须进行市场投资理念的转变,学习美国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开发多样化的融资平台和投资产品,建立规范化资本市场法制体系。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变额年金作为资本市场和保险间的交叉产品,产品设计复杂、风险大,同时又提供几种最低保证收益。其管理不仅需要精算技术,还得进入资本市场并有丰富的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经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是影响变额年金发展的内部原因。

当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价格和产品竞争获取利润,市场主体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不利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具体表现在;第一,销售能力不足。因为变额年金设计复杂,与一般寿险产品相比,很少有销售人员能对条款解释清楚。第二,保险公司投资能力薄弱。从历史数据看,保险公司过去几年间,投资收益率仅为6.17%,比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还要低10个百分点。第三,保险公司风控经验不足。变额年金产品除了定价风险、死亡波动风险、长寿风险、逆选择风险之外,还需强化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各项风险管理技术,这方面,保险公司的经验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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