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利润与企业良心: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则与主要实现方式
2015-03-27吕力
摘 要:否定最大化利润不等于从根本上否定利润,如果从根本上否定利润,那么企业便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利润是企业的根本权利,而公平是社会经济伦理的基石,那么公平利润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则。如果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对于一部分利润的放弃”这一视角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那么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就不是出于更大利润的考虑,而是一种义务,“企业良心”是企业实现这一义务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平利润;企业良心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6-0008-02
一、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等的企业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范畴,以社会整体而言,“如果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可以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衍生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1]。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法主张,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社会在主张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必须明确企业权利。
权利与义务也是道德的核心范畴,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权利与义务不相伴随,那么满足这种权利的义务由谁来承担?如果企业没有行动的权力,那怎么要求其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正如康德指出的那样,在经验世界中只有既有权力又有义务的关系才是真正的属于人的关系,那种有权利而无义务或者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关系,则分属上帝与奴隶,因而不具有真实有效性[2]。从上述意义而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和范围都应该结合企业权利来进行考察,单方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取。
二、“利润”作为企业权利的基石及其范围、大小
与其他道德原则不同,在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我们首先应注意到企业或公司本身是按照契约构建起来的人类组织[3]。人类迄今已来的社会实践活动证明,自由市场竞争确实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的基础性的、相对最优的机制。而企业正是在自由市场竞争这一基础性机制内构建的企业与社会的根本契约。这一根本契约规定了“利润”作为企业的权利基石,如果社会不给予企业以追求利润的权利,则企业的存在就失去了价值。
另一方面,如果自由竞争理论被人类的实践证实是完全正确的,那么企业追求最大化利润就是企业存在的全部价值。然而,20世纪以后企业经济的实践以及经济学理论证实,完全的自由竞争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谋求超过其经济利润的额外利益。这导致人们对于企业最大化利润这一信条的质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大化利润”不再成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否定最大化利润不等于从根本上否定利润,如果从根本上否定利润,那么企业便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可以将一切企业改造为事业单位或者慈善机构,显然这样做是极其荒谬的。我们需要的是将企业的利润来源的范围及其大小做出一个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限制,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来源。
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和失责行为的根源
关于企业社会内容表述,可谓纷繁复杂,按照利益者相关学说,企业的存在涉及数个甚至数十个利益相关者,举其要者有:(1)企业对于消费者的责任,包括企业要深入调查并千方百计满足顾客的需求;广告要真实;交货要及时;价格要合理;产品使用要方便、经济、安全;产品包装不应引起环境污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等。(2)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包括:提供就业机会;保护环境;支持社区建设等。(3)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包括:公平的就业、上岗、报酬、调动、晋升;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参与管理、全员管理;教育、培训;利润分享等。(4)企业对供应者的责任,包括恪守信誉;严格执行合同。(5)企业对全社会的责任,包括:救济无家可归人员;安置残疾人就业;资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在高校设立奖学金;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资助老人;资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4]。
如果仔细考察上述纷繁复杂的企业的具体社会责任背后的逻辑,我们立即会发现,所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都会让企业付出额外的成本,而所有失责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都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撇开诸多数不胜数之具体责任行为,利润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或失责行为的根源。如果企业放弃对利润的唯一追求,则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并不困难,且采用何种方式实现也没有实质的差异,如果企业固守“最大化利润”这一信条,则企业社会责任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难持续,最终会成为一种“社会表演”。
四、社会经济伦理的根本准则
公平是社会经济伦理的根本准则,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一个概念。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5]。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的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6]。换言之,公平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是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交换和不等害交换的恶行。等害交换和等利交换是保障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最根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6]。
在所有交换中,社会成员最根本、最重要的利益交换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由此看来,若单方面强调企业的最大化利润,则可能损害全社会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但反过来,单方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则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这同样是不公平的。
五、“公平利润”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则
由于利润是企业的根本权利,而公平是社会经济伦理的根本原则,那么公平利润显然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则。
将“公平利润”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则意味着对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自由竞争理论认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会自动达到社会福利最优,因此企业实现利润就等于实现了责任。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自由竞争理论与现实经济世界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一个产业满足自由竞争的条件,自由竞争市场只能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参照系。由此出发,企业实现了最大化利润就不等于企业实现了社会责任。然而,如前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并不能抛弃企业利润这一根本权利,公平衡量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利润”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准则。
举例而言,公平利润意味着企业在处理与消费者的关系时,要深入调查并千方百计满足顾客的需求;广告要真实;交货要及时;价格要合理;产品使用要方便、经济、安全;产品包装不应引起环境污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上述行为都会使企业损失一部分利润,结果企业得到的就不是最大化利润,但是企业也不能完全不赚取利润,这样企业本身便无法存在,其中的均衡点便是“公平利润”。
六、“企业良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
功利主义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实现方式,其证据是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务回报。但实证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无一例外地实现了更多的财务回报。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单一地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寻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一旦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实现更大的利润,企业就会放弃其社会责任。
基于此,我们必须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对于一部分利润的放弃”这一视角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换言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不是出于更大利润的考虑,而是作为一种义务。诚然,道德义务并不像法律义务界定的那么清晰,但是它毕竟是一种义务,而不是达到更多利润的手段。从动机而言,则是“企业良心”促使企业履行社会义务,“企业良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1] 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0.
[2]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 吕力.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作为道德契约的企业社会责任[J].管理学家,2013,(3):35-40.
[4] 周祖城.企业伦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