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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厂卫系统对明朝司法的干预与破坏

2015-03-26周坤

关键词:特务皇帝司法

周坤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明朝的厂卫系统对明朝司法的干预与破坏

周坤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明朝统一中原后,沿用中国传统的封建政治统治模式,逐渐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皇权。在空前的中央集权大背景下,有着特殊出身的朱明王朝,在统治阶级内部对文武百官实行高密度的监视,对被统治的黎民苍生实行特务政治,这就让一个独立于“三法司”的特务厂卫系统产生。这个特务厂卫系统的出现,对明朝司法造成干预和破坏,一定程度上撼动了明朝自身政治统治;与此同时,和同时代的西方法治进程大幅推进相比,中华法系也走向衰落;厂卫系统的特务统治对中国后世历朝历代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厂卫系统;特务统治;司法干预;司法破坏

一、明朝司法机构及司法制度运行概况

明朝设立了一整套维护其专制统治的统一的司法组织,中央的正式司法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掌天下刑名,设十三清吏史,分管各省民刑案件,以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掌管;都察院掌纠察之职,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大理寺复核驳正,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发现案件判定与事实证据有一定出入即驳回刑部改判,并再度复核。此中央三司统称“三法司”,专门负责审判案件,主管全国司法[1]。

在地方,则设省、府、县三级司法机关。省级设有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的司法审判;同时,因明朝延续中国传统政治统治模式,行政和司法合一,所以各府、州、县衙门也有权审问疑犯并行刑。

这样,明朝在司法制度的设置上,形成了中央统一行使司法权、各地方在中央的领导下行使地方司法权的从上到下的司法格局,从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明朝的封建法制得以初步建成。

二、厂卫系统的沿革

(一)厂卫系统产生的背景

1.朱家王朝自身的原因

朱元璋登基时,天下初定,地主阶级中不少贵族对出身贫农的朱元璋怀有敌意,洪武皇帝一直被朝不保夕的危机感所萦绕,从而在初为天子时就将扫清皇权道路上的障碍作为第一重任。称帝数年后,其猜忌心理愈发严重,既恐官僚大夫专擅朝政,结党乱政;又忧人臣图谋不轨,威胁到自己的统治。他将矛头指向那些与他出生入死的开国功臣,连连诛杀数万人。这样一来造成两个结果:一是极大削弱了明王朝的政权支柱,开创了明朝历代皇帝对官僚大臣极不信任的不良先例,这在客观上就为特务机关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机会;二是明太祖利用这些特务组织,对幸存的官僚人臣进行繁密的监察,这也为其子明成祖朱棣设置东厂,及恢复锦衣卫作为特务机构埋下了伏笔。

最终,朱元璋废除一千余年的丞相制度,揽军政大权于一身,日理万机,事必躬亲。然而又深居宫内,对外界事务很难详细了解,迫切需要设置一个机构来对外界寻求真相,因此不得不放权于心腹,让宦官们帮助分理政务。同时建立特务机构,从皇城脚下到地方各县,特务四出,形成严密的天罗地网,对稍有不满的臣民即予以缉捕拷打,投牢审讯,法外治罪。至此,我国历史上明朝独特的特务司法现象正式形成。

2.明朝所处历史阶段的时代大环境

明朝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旧有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已经解决不了现有的社会矛盾,百姓的思想既有一定程度的觉醒,又继承了老祖先一以贯之的小范围反抗精神,所以明朝的社会矛盾相较于之前唐宋王朝,已然更尖锐。在这个时代大环境的背景下,统治阶级对下既要忙于高压态势镇压人民的反抗,又要用铁钳式的政治手腕对内止祸乱于萧蔷。厂卫系统作为极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产物,其出现也标志着君主专制封建统治的空前加强。

(二)厂卫系统综述

厂卫,即厂和卫的合称,厂是由东厂、西厂和内行厂三大厂组成;卫则指的是锦衣卫。厂卫虽不像都察院有监察之名,却行监察之实,行使凌驾于都察院之上的监督考察的职能。东厂,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八年,为镇压政治上反对其登基的敌对力量,而设立的新官署。在设立之初,就一直由宦官担任提督,通常以司礼监太监位居前列者担任。在厂卫系统中,东厂的地位最高,持续时间也最长,至明朝灭亡时消失,历时共224年。

西厂,是明宪宗成化十三年设置的,设立以后提督东厂,设一位掌印太监,行使刺缉刑狱之事。较之以往,往往在各监中选取一人来提督东厂,后来则逐渐专用司礼和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提督。然而,西厂则不常设[2]43。

内行厂,也称为大内行厂、内厂。系明武宗正德初年,在荣府旧仓地设立的。大太监刘瑾为了制约东厂和西厂的权利,设立大内行厂,即内厂,又称大内办事厂,由其本人亲自统领,由于刘瑾在政治上受武宗宠信,其领导的内厂比东厂、西厂权力更大,特务横行也达到了极点。后正德五年,刘瑾以谋反罪被杀,西厂、内行厂也一并被撤销。内行厂在厂卫系统中寿命最短,仅5年[2]58。

锦衣卫,属“上十二卫”之一,本来负责皇帝出行礼仪及安全保卫,后由于政治需要,得皇帝信任后逐渐获得兼管刑狱和巡捕侦察的莫大权力。锦衣卫除在北京皇城外,各地均驻有分支机构,大体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分驻各地监控臣民言行动向的,特务职能呼之欲出;二是驻守京师的,戍卫皇宫,作为保卫皇家宫廷的贴身力量;三是临时向外派遣的专项任务特派员,传达皇帝及中央决定的特使。在这三部分中,以分驻各地的锦衣卫最为繁多,且组织严密。

(三)厂卫系统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内行厂组成的厂卫系统,从建立、发展到最终消亡的过程,可以看出这一特务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历史巧合,其存在也不是个例偶然,而是有其合理性的。

1.从政治制度上来看,明太祖废除丞相,使得中央政府浮现一定程度的权力真空。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将丞相胡惟庸以“图谋不轨”之罪诛杀,并在乘机废除了有一千余年历史的宰相制度后,把废除宰相这项帝王决断,作为其留给子孙的祖训[3]28。同时取消中书省的设置,由皇帝一人直接管理国家政事。然而在废除宰相,使得皇帝一人大权独揽后,繁重的政务又需要有人分担和执行任务,因此可以说,厂卫系统是废除的宰相制度变相的畸形替代物,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皇权空前集中于中央的产物。

2.明朝历任皇帝与官僚大臣之间的沟通断层的关系,使皇帝与官员之间的信任危机长期存在。明朝皇帝与百官疏远,数位皇帝多年不召见大臣,以至于君臣之间这种不信任的关系也促使明朝灭亡。这样皇帝不信任大臣,而凭自己一人之力又无法对整个文武群臣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监察,只好将身边的心腹推向前台,来代行职责。

3.此外,厂卫制度的设置与明始祖朱元璋的个人经历有关。由于其农民出身的特殊性,明朝初期统治者对其巍巍皇权的维护,有着空前的欲望,这使厂卫系统的职能被刻意扩大化。明初皇帝对于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格外突出,出于封建专制政权的内部统治需要,丞相已废,皇帝与百官之间的沟通需设立一个独立于官僚政治机构之外的机构,并让这样的机构形成一股势力,以供皇帝本人调遣,此时身为皇帝亲信卫兵的锦衣卫和朝夕服侍皇帝的宦官就被允许形成这样的系统,即厂卫系统。

近现代一般对于明朝厂卫系统这项特务统治制度的评价,大多都是偏向于否定的。但是,用辩证观点回视这一制度,我们也可以发现其存在中的一定的合理因素。

第一,明朝厂卫系统的侦查和办案效率高,在政权尚未稳定的大明初期,具有良好的反分裂效果。同时,密织的特务网络,也加强了对百官的监察,反腐败的成效也颇为明显。从明代初期吏治的良好状况,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厂卫系统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效率。

第二,厂卫系统体现了制衡的政治思想。厂卫系统形成一整套制衡系统:锦衣卫负责侦查朝廷的文武百官和黎民百姓,而三厂则负责监察官民,同时也肩负监督锦衣卫的职责;而在三厂的内部,西厂有权监督东厂,而同时内行厂也可以监督东厂和西厂。厂、卫交叉监督,客观上也体现了一定的制衡性。

三、厂卫系统运行活动以及对明朝司法的破坏

(一)厂卫系统运行活动

特务组织干预司法和行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

1.厂卫系统从事监视、侦查和缉拿活动

厂卫系统所派出的特务密探遍布全国,无孔不入,无论官民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内。特务们在得到私密情报后,即可破窗而入将皇帝的敌对势力直接送入宫中,而且有权突袭,其权限丝毫不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政治大环境下,无论位极人臣的百官,还是苍生黎民,都无不人人自危,不敢对朝政发表过激言论。而厂卫系统的侦查缉拿活动,大多也是恣意妄为,随意发挥空间大,很多时候造成冤案时的作为无法无天。厂卫系统派出的特务们随意抓人,对疑犯任意拷打,投入囹圄,锻炼成狱,然后再交由法司办理。经过厂卫系统处理过的案件,即使法司知道疑犯是冤枉的,也不敢轻易改动原案。

2.厂卫系统干预明朝正常的司法审判

在省州县三级官府正常行使司法权会审案件,以及锦衣卫中的北镇抚司审讯重型囚犯时,东厂都要派出特务监视,史称“听记”[4]233,这实际上是厂卫系统超越权限行使了审判监督权。此外,东厂还可以随时到各州府、各城门查讯、侦查和缉拿所谓嫌疑的状况,此称为“坐记”[4]238。除此之外,明朝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宦官审讯录囚的制度,此即“大审”制度。这种制度肇始于明英宗中期,发展、广泛见于明宪宗成化年间。宦官联同法司录囚时,遇到一些特殊案件未达五年大审的时间,可以随时更改会审的安排。主持厂卫系统的太监们平时作威作福,到了主持大审时,声势更加煊赫,淫威无上。

3.厂卫系统的特务拥有监杖特权

明朝皇帝为扩大皇权,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经常在朝廷上对反对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即为“廷杖”。廷杖时,皇帝亲坐大殿之上,在太监的监刑下,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加杖刑。自此,廷杖便成了明朝的法外常施刑。明正德十四年,为劝谏南巡劳民伤财而惹怒明武宗朱厚照的大臣舒芬、黄巩等大臣共146人遭到廷杖,在行刑完毕后,当场直接暴毙的大臣就多达11位。明嘉靖三年时,群臣在争大礼中,惹怒皇帝的大臣共134人遭到廷杖,死16人[5]。此两次大规模使用廷杖最为典型。廷杖本非死罪,而只是肉刑,但被杖重者,往往被当场杖毙。即使轻者,也会留下一定的残疾。明朝成化年之前,廷杖不脱衣,而到正德年时,大太监刘瑾掌权,开始去衣后行刑。从此以后,便常常有大臣被当场杖毙的情况发生,由此也可看出,手段毒辣的厂卫系统对司法干预之深。

厂卫系统行使上述的特别司法权后,实际上也侵夺了明朝各级政府的法定职权,由特定组织干预司法这样的情况,在明朝之前的历朝历代是极少发生的。

(二)对明朝司法的破坏

1.厂卫系统的肆意横行破坏了明朝正常的司法程序

厂卫系统的特务可以在自己设立的法庭内审判侦查的案件,同时又可以对三法司审理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厂卫系统单独审理的案件,三法司却不能插手过问;厂卫系统会同三法司共同办理案件时,三法司也要听命于厂卫系统。厂卫系统的司法特权可见一斑。明朝嘉靖二年(1523年),刑科给事中刘济就曾上言:“国家置三法司以理刑狱,其后乃有进以为锦衣卫镇抚司专理诏狱,缉访于罗织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裁决于内将之旨,而三法司几于虚设矣”[6]。

厂卫系统滥用苛刑,破坏法制建有私用法庭,且不受明朝的司法系统的约束,对于疑犯和被冤枉的无辜者任意拷打、滥施法外之刑,其毒辣程度可谓前无古人、后亦鲜有来者。执行廷杖时,监刑的也是司礼监的太监,不经过正常的司法审判,任特务们肆意滥用酷刑,显然已严重地破坏了明朝的封建法制。至此,厂卫系统已完全剥夺了三法司的权力。

在国家政治的范围内,厂卫系统的设立,对明朝司法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了破坏。无论是厂卫系统的活跃度,还是其无不触及的活动范围都大大越过正常的司法机构。厂卫系统内部阴暗,当权的太监头目,为了个人或者其集团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制造了不计其数的冤假错案。因厂卫系统的特务活动不受正常的法律与司法机关的约束,其手中不小的权利被滥用就在所难免。历史后来也证明,明朝皇帝本来出于长治久安的动机,想用厂卫系统来反腐败,结果厂卫系统却是超出帝王想象的最快、最彻底的黑暗腐败。

2.厂卫系统的特权独揽滋生了宦官干政的温床

宦官们在厂卫系统的外衣掩护下实行恐怖统治。明朝中后期,随着宦官权力越来越大,锦衣卫由地位远高于厂到逐渐依附于厂,从而造成厂权大于卫权的新局面。清初,学者查慎行曾言道:“二百年阁臣与卫皆厂之私人,卫附厂以尊,而阁又附卫以重。”[7]万历年间暴发的城镇人民反矿、税监斗争,天启年间人民支持东林党人反对魏忠贤的斗争,等等,都说明人民对宦官专权的极度厌恶和强烈反抗。明朝末年,起义军首领李自成在讨伐大明朝的开战檄文中指出:“宦官皆糠犬豚,而借其耳目”[8],起义军在占领北京后,赶出大明皇宫中的全部太监,穷追猛打,以示人民对宦官的痛恨。明朝初年废除宰相而重用内官,虽出发点为巩固皇权,但庞大的厂卫系统网络给朱明王朝带来的是冤狱叠叠、怨声载道、哀鸿遍野。明朝末年,民间要求废除厂卫系统的呼声日益强烈,不得人心的厂卫横行,最终使得明王朝自戕解体。

3.厂卫系统导致明朝吏治腐败,文武百官们如履薄冰,人人自危

厂卫制度之设,本来出发点之一是为了打击官员的失职与腐败,督促官员正常尽职。但厂卫特务侦察活动的作用正好与初衷相反,文武百官们对特务的作为不知所措。明朝特务的足迹遍布天涯,即使是官员的家庭私密情况也避不过他们的耳目。据说明朝初年大臣宋濂在家宴请宾客,“帝密遣人监视”。翌日,朱元璋就试探性地问宋濂:昨晚是否饮酒?请了那些客人?桌上的菜肴都是什么样式?宋濂虔敬地一一如实回答。朱元璋笑道:“你还是很敦厚老实的,没有骗我。”[3]96对京城的官员监察尚且如此,对皇城以外的官吏的监视程度更加不言而喻。自厂卫系统成立并横行后,特务侦察活动肆虐,朝廷官员们时时处处居于特务的威胁下。在朝廷文武百官中,自六部尚书以下,人人自恐,千忧百虑,唯恐特务们盯上自己。官员们天天心中念叨的是自身的安全问题,如何还能正常尽职。中央大员本该在位极人臣后拥有它该有的体面与尊严,却连堂堂六部尚书也要投靠特务头子认贼作父,为儿为孙。官风破坏严重,实因厂卫系统中的特务手握侦察之权重,能定人祸福、决臣民生死所引起。在朝野相顾不自保的局面下,真正能为皇帝出谋纳谏的文官是少之又少,明朝的吏治如此腐朽荒谬,国家怎可能繁荣昌盛!

4.残酷的特务统治,激化了明代的社会矛盾

明朝皇帝利用宦官侍卫对臣民实行黑暗的特务统治,厂卫系统拥有凌驾于司法机构的侦缉、审判、关押、刑拷、行刑和监刑的司法大权,严重破坏了明朝的正常法制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政治后果。在这种残酷的特务统治下,明朝的社会矛盾迅速被激化。宦官参与干预司法,并应用手头权利达个人目的,打击报复政敌,大肆敛财,加剧了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司法机构毫无节制地扩大司法镇压,严刑峻法和苛捐杂税威胁着百姓的基本生存,严重地阻碍了明朝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试图用加税的方法,把社会危机转嫁到穷苦农民的身上,背受不了沉重赋税的农民纷纷弃田逃跑,被抓回者受到严刑镇压。明朝后期,民间土地兼并严重,大量良田美顷被侵夺,田地数减少,但田减税不减,成千上万的农民无力缴租,被迫弃土离乡,流民问题严重,社会生产关系倒退,社会大生产萎缩,社会秩序混乱。明朝中后期以后,农民问题的尖锐,导致政治危机不断加深,社会矛盾空前激化,虽然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但厂卫系统残酷的特务统治,无疑就是大明王朝解体中一支强有力的催化剂,加速了明朝社会危机的爆发。

四、特务司法格局与同时代西方法律运行的比较

与明朝同时期的欧洲西方,处于中世纪的中后期,正值西方由上承古代文明到下启近代文明的转换期。12世纪以后,欧洲大陆里的西欧各国,以德国和法国为中心,出现了一股集中研究罗马法的新潮,史称“罗马法复兴”[9]。公元10世纪到15世纪期间,教会法繁荣发展,逐渐壮大并独立于国家政权之外,凭借教会的极大势力和影响力,成为中世纪欧洲大陆上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日耳曼法从中世纪后期开始,虽然慢慢地被罗马法同化,且影响力大降,但同罗马法、教会法相伴相随,并且也延续到了中世纪历史的尽头,以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为核心之一的中世纪西方法律传统逐渐形成,同时若干法治制度也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中得到初步实践,如英国《大宪章》等一系列宪政性法律文件的颁布,使得法律也对政治体制构成限制。与明朝特务统治的不同,此时的西方社会,虽然也同属封建时代,但是,法治理念从个别学者的倡导,到逐渐成为民众开启民智的一种普适性观念,它为后来文艺复兴后形成近代法治理念,奠定了不可磨灭的基础,是近现代法治之滥觞。

中世纪的法治理念与近现代相比,不缺乏其核心价值,即公权力受到限制,逐渐弱化君主的影响力,凸显出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平等等价值观念中的意义。而回视明朝的厂卫系统,它的出现本身就是中央集权空前加深的产物,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还不断干预并且破坏明朝正常的司法制度运行,它能够得到封建君主的积极支持并维护,也说明旧有的政治体制愈发引来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并恶化,是封建社会走到末期的标志。

五、厂卫系统干预、破坏司法的实质分析

朱元璋废除丞相后,表面上看,与皇权相抗衡的另一权力中心不复存在,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得以彻底解决。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皇帝之外的权力中心仍然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并存在。只要始作俑者的皇帝制度不消灭,皇帝与权臣之间的斗争就一刻不会消停,这是封建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无法解决的矛盾。明朝群臣的权力遭受架空,身份地位也降低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低点,而那些通过层层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官员们大都满腹诗书,深受儒家经义的熏陶。当皇帝的权利行使超出了他们能够承受的心理极限时,文官大臣就拿出“圣人之道”以捍卫其所认同的所谓的“天理”与“正统”。最典型的例子便是“靖难之役”后,以名臣方孝孺为首的群臣,抨击明成祖朱棣以“清君侧”为副,抢夺朱允 正统皇位为实的篡逆行为[10]。

总之,厂卫系统特务制度为明代政治独创,它的出现满足了明朝皇帝加强皇权的迫切需要,为中央集权做过一定贡献。历朝皇帝通过厂卫系统对国家社会的控制更为有效,厂卫系统虽然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但它自始自终还受皇权的控制和制约,是皇帝集权范围内可控制的工具。明代实行的厂卫系统这种特务警察制度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产生的更多是消极意义。厂卫系统作为一个独立因素,促成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这些都加深了明朝的统治危机,危及明朝政权的存在。明朝本可以保持更长时间的社会稳定和政权维持,但是特务政治造成的从上到下的臣民惊惧的白色恐怖,以及从头到尾对明朝司法的破坏,让朱明王朝这个庞然大物慢慢变得千疮百孔,最终不堪重负,轰然倒塌。

六、特务司法对后世的影响

明朝这种以厂卫系统为核心的特务政治统治模式,不仅对大明王朝自身的国家机器运行造成干预和司法破坏,而且对后世历朝历代统治集团实行的统治手法产生深远影响。

1.消极意义

厂卫系统作为特务组织,可以最大程度地予以统治集团的敌对势力最快速、最直接的打击。以国民政府时期的统治为例,国名党特务头子戴笠领导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即“军统”,和国民党C.C系领导人陈果夫、陈立夫兄弟所控制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即“中统”,此两机构,是国民党并行的两大全国性特务组织。其工作任务,除了打击汪伪政权等蒋介石的敌对政治力量、恐吓民主人士以外,还肩负着其核心的任务——迫害中国共产党人。这两大特务组织存在期间,在其监视、绑架、逮捕和暗杀等活动手法上,和明朝厂卫系统相比,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其在抗日战争期间,也从事过一些搜集敌方情报等抗战行为,但此两大特务组织的存在,更多是为历史所否定。国名党这两大特务组织从成立到运行,都深受明朝的厂卫特务系统所影响,并在其基础上,在中国历史上留下臭名昭著的一笔。

2.积极意义

厂卫系统作为国家特殊任务的特设机构,其存在有诸多优势,如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一定的价值。以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的国家安全部为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间谍机构和政治保卫机关,积极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利益,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与明朝厂卫特务机构不同的是,国家安全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范围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框架内依法行使职权,其存在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国家安全部只是在外形上类似厂卫系统,然而在其本质和历史意义上,厂卫系统都是难以与其比肩的。

[1]怀效锋.初探明清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

[2]张廷玉.明史刑法(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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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一)[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567.

[7]查慎行.人海计[M].北京:中华书局,1980:26.

[8]怀效锋.初探明清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2.

[9]何勤华.中世纪西欧评论法学派述评[J].中外法学,1996,(5).

[10]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8.

[责任编辑:李 莹]

DF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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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5)01-0021-04

2014-10-25

周坤(1988-),男,江苏泗洪人,201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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