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理价值与合理保护
2015-03-26王敏
王敏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理价值与合理保护
王敏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当今的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打破了传统言论自由的局限性,扩展了公民表达观点与传播信息的自由度,这一方面推动了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同时,也使自由权的滥用增多。面对网络环境下的各种权利冲突,如何进行权利配置、如何进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保护成为当今社会的热议话题。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限制与保护应当有一个完善制度,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通过法律的方式去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法理价值;合理保护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保护下的一项自我表现与自我决断的权利,它是每个公民均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公民权利,它是传统言论自由权的更新与扩展,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应用的普及以及网民群体的不断壮大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自产生以来就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言论自由权在虚拟社会中的延展,必须对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受侵、虚假言论的泛滥现象的出现也使我们思考如何去限制言论自由从而真正地保护言论自由。所以,在重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同时,也要注意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限制,从而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权。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特点
言论自由,顾名思义,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共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该词起源于英国,发展成熟于美国,近年来,言论自由形成的权利已经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认可,成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它包括了纯粹的言论、象征性言论以及附加性言论三个方面的自由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言论自由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是虚拟社会下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新发展和延伸。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社会下的自然延伸,其核心在于人人都有在虚拟网络中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的自由,只是表现形式有别于现实社会而已[1]。相对于现实社会的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如下特点:
1.言论的隐匿性。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现实对于言论发表地域的限制,从人到计算机再到人的交流方式使得人们发表言论不再受制于现实因素,所有的言论者的身份、形象等都只以图形或符号的方式来表现,这种发表言论的方式使得人们发表言论时不再考虑现实表现出隐匿的特性。
2.言论的多样性。网络言论突破了传统言论表现方式的单一性,具有丰富多样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虚拟的网络社会环境中,人们可以使用图片、文字、声音和影像视频等多种方式发表言论,除此之外,网络传播的言论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包括了文学作品、自然科学、政治主张、审美情趣等多方面的内容,实现了言论信息多样性的最大化,从而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最大发挥。
3.交流的相互性。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之一在于它可以使人们通过互联网络的应用,实现与任何地点的他人交流。在网络中,言论发表者、参与者可以在世界任何角落,体验与面对面交流类似的交流。通过论坛等交流形式,用户之间可以进行讨论、评价,从而实现知识的增进、产生思想的碰撞,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沟通。
4.监管的滞后性。在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言论信息的传播呈现出即时的特点,通过网络交流,言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发布与接收基本能在瞬间完成。这使言论自由在减少沟通障碍的同时,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很难做到监管的实时性,大都只能通过事后进行监管。
5.言论易过激和情绪化。网络是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由于言论者的匿名性、交流的实时性、监管的滞后性特点,人们在发表言论时很难和现实社会一样注意自己言论的影响,容易出现情绪激动,盲目、偏激地发表言论,使用一些敏感词汇和语言。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理价值分析
要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必须从法理出发,为其找到理论依据,进而保护公民这一基本权利。个人认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理价值在于以下几点:
1.维护与实现民主。从历史发展的纵向看,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维护和实现民主的价值。理论上的民主即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但就现实而言,只有部分人(一般为多数人)的意愿能转化为法律或政策。理论与现实中民主产生的矛盾需要网络言论自由权来调节,从而保障其制度的良性运行。这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科学与效率的基础上,网络言论自由实现了发表意见主体范围的最大化。互联网的出现大大提高了言论自由权的广度和深度,广大网民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使自己的议论得以最大范围传播,这是对于平民话语权的最大实现。二是网络言论自由对维护和实现民主而言,显得更有效率。网络平台为民主制度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舞台。通过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广大网友不但能对国家政策方针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能就热点时事进行评论,对司法产生的不公判决进行监督,这对于促进政府理性行政和司法公平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三是网络言论更为便捷地维护和实现了自由民主。民主的维护和实现要考虑相应成本,如果成本太高,多数人就很可能保持沉默。网络言论自由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维护和实现民主低成本的路径,对于其他途径而言,它的行使相对成本极低,也更加省时省力。综上,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利于维护和实现民主。
2.破除人治与实现法治。从社会发展的横向看,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破除人治与实现法治的价值。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但其实现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当代的“法治”是与民主、人权结合于一体的综合系统,网络言论自由权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这表现于:第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助于实现民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法治。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对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是极为有利的。在虚拟网络中,人们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及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这大大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培养了公民的民主意识。第二,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助于实现权力的制约。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去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能达到一定的控权目的,它能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行使该权利,公民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当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言论的方式将之公之于众,提出批评和建议,引发社会的关注,给国家机关造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就相关事项进行改进和处理,对违法用权的行为进行制裁与矫正,从而建立一个权力受制的有限政府。第三,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公正是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价值追求,通过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公民可以将司法不公现象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法院改变不公判决,实现司法中的公平正义。
3.实现与保障人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有助于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网络时代的到来推动了言论自由权的演进与发展,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人权——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工具,具体表现如下: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权本身作为人权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表达人权作用的体现。自由权是最早被人类认知和认同的权利之一[3]。1776年《独立宣言》就对自由权进行了明文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参见冯林:《中国公民人权读本》,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版。人权发展到今天,尽管各国大都用根本法的形式对其进行了保障,但这仅存于纸面,无法真正实现保障私权与限制公权的目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出现为人权从理想到现实提供了实现的桥梁,这正是网络言论自由权对人权表达作用的体现。由于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其在表达人权上有着重要的价值。网民通过互联网表达自身看法,其本身就是人权的表达,其内容涉及生存权、受教育权、选举权等多种人权。这些权利通过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受到社会的重视,保障了人权的实现,这是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表达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完美诠释。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权在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人权。通过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中的行使,网民们可以揭露并批判各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使国家机关及时发现、制止和制裁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使正在被侵犯的人权得到救济。另外,网络还可以汇集民意,建议有关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及时废止有关违法文件,从而有效救济权利受侵的公民,保障公民人权。最后,网络言论自由权唤醒了人们的人权意识,对人权具有宣传的作用。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信息搜索、通讯以及发表自己的观点,其自身特有的属性便于宣传人权观念,帮助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限制与保护
(一)限制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必要性
1.网络言论运行环境不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民整体素质的发展滞后,当前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展存在着不良的生存环境,其中主要表现就是个人隐私和自由受侵和虚假信息泛滥以及网络暴力言论的充斥。网络因其多样性、开放性以及隐匿性,吸引了众多网民参与信息发布和相互交流。它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带来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无须顾及现实的感受,各种不当言论侵犯着公民的隐私和名誉,虚假消息漫布,网络言论暴力滋生。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最好例证,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过“人肉搜索”而暴露于众,对于被搜索人的生活影响甚大,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不仅如此,网络言论中的虚假信息也十分泛滥,众多不法分子以各种形式的网络虚假信息去掩盖其非法的目的。由于网络具有共享的功能,每天惊人的信息量使相关部门对其很难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这就容易使人们难以分辩网络信息的真假,网络诈骗横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当年哄动全国的“广元橘子短信”事件,一条虚构的信息导致了一场严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亿元。另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民意绑架政府,利用网络影响力去实现个人的利益,在网络中以言论进行暴力威胁等层出不穷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负面事实给网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伤害,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不仅能带给我们巨大利好,同时也能带给我们无法避免的灾难。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限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合理的保障与限制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2.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在言论自由权运行环境不良的背后,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宪法层面,我国在宪法的第35条中对于言论自由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宪法的阐述短板十分明显。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对言论自由权就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我国只是在宪法中笼统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如何进行保障却并未提及,这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另外对于言论自由权行使的限制,我国宪法也只做出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笼统规定。这样的规定宽泛,使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进行价值权衡变得十分困难。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尽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数量不少的法规,但它们大都是行政和部门规章,存在着立法位阶低,表述上不够详尽,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言论自由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会因缺乏现实操作性而得不到保障。
3.言论自由观念的缺失。在我国,言论自由观念的缺失也是言论自由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缺乏法治和权利的观念,言论自由的权利常常会被公民所漠视。部分地方官员在言论控制方面常常有着强烈的欲望,其表现之一就是对社会中带有批评和揭露性质的言论进行压制。近几年的重庆“彭水诗案”、河南“王帅事件”以及“王鹏案”的出现,都会使网友感受到来自公权力压力的存在。尽管案件中的具体人物和细节不尽相同,但这都是官员思想观念未更新,缺乏法治和权利的观念造成的。他们大都对公众批评监督的权利持有打压的态度,采取暴力的方式对待公众的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本就应受到社会公众的批评和监督,即便是名誉和隐私受到了真正的侵害,也应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进行挽救,而不是利用公权力进行言论控制和报复。
(二)保护与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具体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与政策。为了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从制度入手,针对网络言论自由去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而防止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新兴起的事物如微信、QQ、微博等的出现,使网民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壮大,因此,从法律制度上加强网络言论的限制与保护很有必要。尽管近年来我国新出台了部分司法解释,暂时弥补了以前法律制度的不足,有效地治理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虚拟世界中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行使设置了行为边界。但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国家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还相对滞后,存在着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法律层面上的缺陷。
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立法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结合网络的特殊性去进一步完善法律的相关细节。例如明确网络管理者及网络用户的法律地位,具体规定网络管理者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进行管制、长时间禁言、禁止发表和网络账号封存的条件等。这样就能给人们树立一种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自由,而是有限自由的法制观念。我们决不能以非法目的在网络中滥用言论自由权,去恶意贬损他人和侵犯公共利益。同时,我们也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言论自由的价值,尊重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不能树立过分去强调依靠法律进行言论管制,使合法有益的言论受到限制,在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时保持谨慎的态度。除了立法途径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去保障和规范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有效结合,网络言论自由权就会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限制。
2.强化网络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在保护和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我们在依靠法律规制和政策的同时,也要注重行业在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强化网络行业的引导和管理。从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展经验来看,立法尽管是引导和规范网络言论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它也需要其他手段的辅助支持,这样才能做到网络安全言论自由保护的最大化。强化行业自律是加强网络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发挥互联网企业的作用在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能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
3.加强网络技术的改进。网络技术进步是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合理保护与限制的关键所在,只有技术得到进步,才能改善网络的结构,提升网络言论环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和信息安全。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支持信息产品的研发,从而为网络用户提供更好的技术手段,以加强网民在网络社会中言论自由的技术保护。
4.加强网络用户的自律和监督。由于法律存在着滞后性的特点,网络技术也会存有不足之处,在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过程中,用户的自律对于改善网络言论环境也意义重大。作为网络社会中言论的发表和参与者,网民要通过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去实现网络言论的文明参与,推动网络言论自由的良性发展。在网络环境中遇到有害内容时,网络用户应该加强自我约束,不应对有害的言论进行发布和传播,在发表言论时要本着客观的精神,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通过理性和独立的思考,能够对网上的言论进行独立的判断,尊重和允许不同的意见存在,自发抵制和举报色情暴力等有害网络言论。如果网络用户能够加强自身的自律和监督,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主动抵制不良信息,就会为网络言论自由在源头上建立一个有效的言论保护环境。
[1]丁娟.论网络言论自由权[J].安徽大学学报,2006,(4).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于文豪.西方自由权之思想演进[J].理论学刊,2008,(6).
[责任编辑:李 莹]
DF01
:A
:1008-7966(2015)01-0018-03
2014-09-23
王敏(1971-),女,辽宁法库人,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