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信息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015-03-26黄一飞
黄一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23)
目前,全球移动电话的用户量已经超过30亿,也就是说,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在使用手机。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手机的使用人群极其广泛,公安机关通过获取不同涉案人群的手机信息,加以整理分析,可对侦破案件带来极大的帮助。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花样翻新,电信诈骗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此同时,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也逐步提升,犯罪现场很难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传统的侦查措施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侦查的需要,利用手机信息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侦查工作势在必行。
一、手机信息的类型
手机信息是指手机内存储的各种数据信息,以及手机使用过程中与周围的基站产生数据交换的电子信息的总称。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手机信息可分为不同的类型:通讯类信息,如手机及SIM卡存储的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等;图像类信息,如手机拍摄的视频、照片、屏幕截图等;文字类信息,如备忘录、下载的电子书等;语音类信息,如通话录音、语音备忘录、手机内存储的歌曲等;位置类信息,如活动轨迹信息,与基站产生的电子信息,近期连接过的无线局域网信息等;身份类信息,如手机型号、序列号、SIM卡信息、注册机主信息等;软件类信息等。
二、手机信息的特点
手机信息属于电子信息的范畴,具有电子信息的一般属性,但相对于其他种类的电子信息,手机信息在内容和形式上又具有特殊性。
(一)客观真实性
手机作为信息载体之一,其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数据交换。这些数据交换在手机的使用过程中被手机自身所记录和保留,是手机使用信息客观真实的反映。
(二)关联性
手机信息属于电子信息的范畴,其所包含的信息并不仅限于手机本身,通过对手机内信息的调取和分析,可以关联出很多其他种类的信息,如地理位置信息、活动轨迹信息、银行卡信息、购物卡信息等。
(三)可识别性
手机内所存储的信息,一般表现为可见的文字、图像、语音、视频等信息。手机与周围基站交换信息的过程中,又会产生一些不可见的电磁信息。电磁信息虽然不可见,但是通过调取基站的信息,又可将不可见的电磁信息加以识别。所以,无论是手机产生的可见信息和不可见信息,都具有可识别性。
(四)时效性
信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才会具有效力,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范围,信息就不再具有应有的效力。如果不能及时获取手机信息,就不能发挥该信息所产生的效力。在获取手机信息时,应注重手机信息的时效性,由于手机信息的内存有限,产生的数据量极大,如果不能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有价值的信息很可能被新产生的信息所覆盖。
(五)表达方式多样
随着手机的更新换代,手机信息的表达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短信息和语音通话。现代的手机信息的表达方式多样,文字、语音、图像、数据、视频文件、位置类信息等都可以通过手机进行传递。手机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辅以各种应用软件传递各种类型的信息,满足了人们对各种表达方式的需求。
(六)传递方式多样
传统的手机信息只能通过基站进行转送,不仅耗费时间长,而且在没有基站覆盖的区域无法发送和接受信息。随着蓝牙、红外线数据传输、WIFI的应用,手机信息可以通过更多方式进行传送和接收,在脱离基站覆盖的地域,也可以通过蓝牙配对、红外线配对等方式近距离或远距离传递信息,不仅不必受到无基站覆盖地区的地域限制,而且传输信息的速度也大大提升。
三、手机信息在侦查应用中的基础
由于手机信息量较大,信息类型多样,且手机的使用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使公安机关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成为可能。手机信息在案件侦查中所表现出来的独有特性,成为手机信息在侦查应用中的基础。
(一)广泛存在性
据统计,目前我国服刑人员的年龄在18—30周岁的人数达服刑总人数的80%,而96%的18—30周岁的服刑人员有使用手机的习惯。在我国5.91亿网民中,有4.64亿网民通过手机上网,全国手机用户量达11亿。根据以上数据推断,我国主要的犯罪行为人群绝大多数使用手机,在日后的侦查活动中利用手机信息开展案件侦查极具可行性,而占全国人口70%的手机用户量也说明手机使用者在我国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隐秘性
手机信息虽然包含着丰富的信息量,但是在没有被公安机关获取之前,相对于机主以外的其他人来说,手机信息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不通过高科技手段难以全面获取涉案手机的信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涉案手机信息也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调取通话详单、追踪定位、监听监控、勾勒活动轨迹等技术侦查措施,都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避免打草惊蛇,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掌握和控制。
(三)可证明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电子证据。手机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具有极强的证明性。通过获取准确的手机信息,可以证明或者排除犯罪。手机信息的不同种类,在刑事诉讼中也归类为不同的证据范畴,具有相应的证明性,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区分此罪与彼罪能提供证明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据性。
(四)可控性
手机信息之所以被公安机关所重视,因为手机信息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手段,可以对手机进行屏蔽、遥蔽、定位、监听、追踪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只要获取相应的手机信息,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技侦手段对手机进行远程控制,完成侦查任务。
(五)经济便利性
运用手机信息侦查破案,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措施来讲,具有极高的便利性,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和人力,通过电信系统查询或者通过手机取证仪器就能获取相应的手机信息。侦查人员通过对手机信息的分析以及在公安信息数据库中进行数据的碰撞或提取,便能获取相关的涉案信息,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节约了宝贵的侦查资源,符合侦查经济性的原则。
四、手机信息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传统的侦查措施在现代刑事案件侦查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通过手机信息开展案件侦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安机关认可和实践,应用手机信息于案件侦查已经成为现代侦查活动的必然趋势。
(一)手机信息在盗窃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在盗窃案件中,现场勘查和控制赃物是侦查工作的首要任务。现在犯罪行为人的盗窃手段愈发高明,在案发现场很难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当前,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包括犯罪行为人)生活中的必需品。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的手机基站信息,开展“空中痕迹勘查”,极有可能获取案发时段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手机信息,通过对手机信息的分析研判,获取机主的身份信息,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
目前盗窃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如果确定案发现场的手机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所遗留,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息进行分析或比对,对手机进行定位和实时监控,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团伙成员,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抓捕,能有效地打击团伙盗窃犯罪。
盗窃案件中的赃物控制,对破获盗窃案件也极具作用,而在涉案的财物中,手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标之一。有不少犯罪嫌疑人针对手机实施盗窃,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可以对被盗手机进行技术侦查和阵地控制。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公安机关可以获取被盗手机案发后所运行的轨迹、伴随被盗手机运行轨迹的手机的信息、手机的通讯类信息等,在公安信息数据库进行碰撞比对,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手机自身的序列号、机型、颜色等信息,也属于手机信息的范畴,公安机关通过失主的反映可对被盗手机的信息进行登记,开展控制赃物和网上控赃。通过这种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进行销赃的时候,也能发现和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手机信息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抢劫案件具有极大的随机性,犯罪嫌疑人一般随机选择受害者进行抢劫,而且案发现场一般处于偏僻的场所,除了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正面接触,现场很难有目击证人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抢劫案件中,受害人的手机也常成为犯罪嫌疑人侵犯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在抢得受害人的财物后会尽快逃离犯罪现场,而不会立即对受害者的手机进行关机或者取出SIM卡,这就给公安机关提供了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的可能。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受害人的手机信息,刻画涉案手机活动轨迹以此来碰撞是否有轨迹吻合的手机信息,与涉案手机活动轨迹相同的其他手机的轨迹有极大的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所遗留。也可以将受害者的手机与周围基站交换信息产生的活动轨迹与视频监控系统相结合,通过受害人的指认,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体貌特征,乃至清晰的正面图像。通过此种方法开展侦查,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侦查线索,也能拓宽案件的侦查途径,提高侦查效率。
(三)手机信息在雇佣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随着犯罪手段的升级,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常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实施犯罪,以达到掩人耳目、逃避打击的目的。为了联络方便,犯罪嫌疑人之间多使用手机进行交流,所以在雇佣杀人案件中,手机信息便成为案件侦查的重中之重。XX市XX小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3单元501室男主人李某在家中被杀害,现场没有任何财物丢失。侦查人员经调查发现,被害人李某与妻子张某长期不和,张某曾多次要求离婚均遭到李某的拒绝,张某曾扬言杀了李某。张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在案发时间段,张某在外地出差,不具备作案时间。侦查人员通过调取张某所住宾馆房间的通话信息,发现在案发前后张某所在房间的电话与一个归属地为XX市的手机号码联系频繁,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手段发现,与张某联系频繁的手机在案发时间段曾出现在案发现场。侦查人员立即对张某开展讯问,经过工作,张某对雇佣他人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一些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但是无法获得侦查线索的案件,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可以获得显著的效果。
(四)手机信息在绑架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绑架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隐秘性,主要表现在作案过程的隐秘和藏匿人质地点的隐秘。为了保证人质的安全,公安机关侦破绑架案件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隐秘侦查,利用技术手段对手机信息开展侦查就成了首要选择。在绑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使用手机联系受害者的家属。在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受害者家属的手机进行监听监控,以此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息,利用信息反查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实施监听定位,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位置和情况。在绑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时会准备专门的手机进行作案,而自己与犯罪同伙或外界联系则使用日常使用的手机,在侦查人员对涉案的手机进行分析后如果不能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可以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对涉案的手机进行暂时的屏蔽,迫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他的手机或者公用电话与受害者家属进行联系,以此来获取有价值的手机信息。在绑架案件中,受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也会成为侦查破案的关键,通过受害人的手机与基站的数据交换所产生的信息,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勾画出受害人手机运行的轨迹。通过调取基站信息,与受害人手机运行轨迹进行碰撞比对,可以查出伴随受害人手机的其他手机信息,以此为线索开展侦查,可以分析判断出受害人被关押的位置,有助于开展解救人质的工作,也可以关联出更多的涉案信息。
五、在案件侦查中运用手机信息应注意的问题
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工作,相对于传统侦查措施来说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但在使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时,也应当注意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避免顾此失彼,为案件侦查带来负面影响。
(一)注意手机信息的时效性
由于手机自身的存储容量有限,而且电信部门所保留的手机用户的信息具有时间限制,旧的数据很容易被新产生的数据所覆盖,如果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很可能导致有价值的信息丢失。在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联络后,为了逃避侦查,可能会迅速删除涉案信息和频繁更换手机SIM卡,如果涉案的信息不能被及时获取,很可能导致侦查线索无法衔接,陷入侦查困境。
(二)注意与其他可利用信息相结合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可以利用的信息很多。视频监控信息、网吧上网信息、住宿信息、银行卡交易信息等同样具有侦查价值。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应注意将涉案手机信息与其它可以获取的信息相结合。将众多有价值的信息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帮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三)注意手机信息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化
手机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我国现阶段仍缺乏相关的手机取证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于缺乏相关文件对取证过程的指导,很容易导致获取的手机信息不能成为有效证据,或导致证据效力降低。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对手机信息取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取证的方法和时效,要采用正确的方法,取得合法的和有证据效力的手机信息。
(四)注意辨识手机信息的真伪
随着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提升,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也在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的手段五花八门,给公安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正是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获取手机信息时,更应注重分析判断所获信息的真伪,对所获取的信息去伪存真,避免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影响破案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
结语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必要手段。了解和掌握如何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以及在各类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方法,应成为侦查人员应知应会的技能。利用手机信息开展侦查,具有广阔的前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盲区,需要在运用过程中趋利避害,也需要更多的侦查人员和相关专家对这一技术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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