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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

2015-03-26胡建兰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参政参政党多党合作

李 斐 胡建兰

(1.2.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法治建设包括其自身的法治建设,其推动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应有之义。

一、民主党派法治建设的必然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基本任务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1]民主党派也要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参政党的作用,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民主党派是我国政党制度构成的重要参政主体,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当涵盖了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

其一,民主党派自身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容之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工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其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广泛性决定了其参政代表的广泛性,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民主党派能够收集和反映各自所联系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基层民众的意愿、诉求和建议;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对象是执政党,监督的内容涵盖了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省市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决策和方针政策,这种监督可以推进执政党和各级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从而有力地推动和提升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二)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是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内在要求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60 多年的历程中,我国民主党派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肝胆相照的亲密友党和社会主义参政党,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已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60年的历程中,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发展也日益完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1989年《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这表明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有了根本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本世纪至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协商”,这对包括参政党在内的中国政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政党应更好地开展政治协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然而,有关民主党派发展的制度化建设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有:总体缺乏关于参政议政内容和程序的规范化制度,缺乏转化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还未形成规范有序的实施细则和运作机制,参政议政工作未能形成整体合力,就具体政策、法规和重大事务进行调研和监督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没有形成,等等。这些制度的缺失或不够完善,影响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的发挥提升,也导致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成效亟待提高,迫切要求加快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步伐。

二、加强民主党派法治建设的具体途径

加强民主党派的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原则,加强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以制度化为基础,以程序化为保障,完善多党合作制。一方面,应严格执行已有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民主党派也应普及法治理念,提升法治能力。

(一)完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明确范围、内容和责任、权利

一方面,应明确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构建完善的中国政党制度的法治环境。明确政党性质和政党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政党建设的前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民主党派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团结合作和民主协商。因此,必须提高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水平,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健全民主党派参政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政策能得到顺利执行。近些年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民主党派的参政作用和地位,从中央到省市都先后制定了加强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系列文件和政策规范。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民主协商的渠道和形式。但是,这些规定大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参政的制度和法规,用制度来约束、规范和确保民主党派参政的权利和职责,激发民主党派成员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保护其参政权利,充分发挥其参政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

应确定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工作过程中的程序设计与方法步骤,完善民主党派参政的运行机制,确保参政权的有效实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程序化建设,是我国政党制度宏观原则和基础制度的实施和具体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程序化建设包括:(1)畅通知情渠道程序,即:参政党获取信息的程序。知情是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先决条件。目前,在实践中,参政党获取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大问题的知情渠道狭窄,信息流通不畅。一些职能部门往往在决策方案即将公布之时才拿出来向民主党派负责人征求意见,这与其说是民主党派在参与决策,不如说是民主党派更多地是被告知和通知,其参政处于被动和消极状态。因此,必须建立具体的知情步骤,保证参政信息及时有效。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中纳入民主党派成员,规定职务安排上的比例大小;给予调研经费支持;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项目事先知晓民主党派,并鼓励民主党派参与;等等。(2)参政权力行使程序,包括提案、议案等的程序。具体明确规定提案、议案的传送和处理程序,包括选题、起草、定稿、报送、反馈各个环节的具体明确规定。要定期召开参政党和执政党双方关于国家重大事务信息的协商座谈会,并规范其活动程序。(3)健全党委和政府与民主党派的沟通互动机制。党委和政府同参政党双向互动,是实现民主党派参政效用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应建立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以此保证党务和政务公开透明。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主动及时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工作业务范围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政府工作报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制定,鼓励民主党派成员参与议案和决策的讨论,参政党也应及时把征求到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和政府反馈。(4)健全意见反馈机制。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程序化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执政党的反馈与采纳,这也是发挥参政实效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健全一套具体的民主党派参政反馈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规定意见收到时间和答复时间范围,对于积极合理的建议及时吸纳,对于不能采纳的也要给予回复,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三)提升民主党派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

首先,应在思想意识上增强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意识。民主党派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升参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使之明确,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原则下,参政党作为独立的政党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同时履行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内部监督、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责任。其次,应加强参政党组织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统战部要帮助和支持民主党派发展组织,对民主党派成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对民主党派职责的认识;同时,发展帮助和支持民主党派发展成员,民主党派发展成员应注重培养高质量人才,为自身发展储备优秀人才。最后,应提升民主党派的参政能力。我国八个民主党派要突出各自特色,完善各自的纲领和章程、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在组织发展中进一步突出界别特色,避免和克服当前我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中代表性不强的缺陷;同时,各民主党派成员除了注重自己的职业专业领域的发展之外,还要加强政治理论、民主法治和政策形势的学习,深化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领悟,科学客观地认识和辨析世情国情,提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从而推进自身和执政党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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