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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思考与实践探索*

2015-03-26谭泽林朱新军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正办案证据

谭泽林,朱新军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的23 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发生与之前的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等案件一样,严重挑战着法律与公正的底线,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应当坚守的执法底线,也是刑事司法始终应当追求的目标。中央政法委更是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要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分析冤假错案的原因,探索防止冤假错案的对策。

一、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一)错误的传统司法理念根深蒂固

对于近段时间已经揭露的刑事冤错案件中,不论是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还是杜培武案、佘祥林案,都无一不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其实这些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复杂,但是因为“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重口供、轻事实”等观念的影响,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突破法律底线,忽视定案证据的标准,大搞“有罪推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该固定、该收集的客观证据没有得到及时保存,该监督的没监督,该做无罪判决的而判决其有罪,酿成冤假错案。可以认为,“疑罪从无”,“有罪推定”,“重口供,轻证据”等执法理念以及由此相伴而生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是办理现行刑事案件中的恶瘤,而此类案件的曝光,终因“真凶复现”、“亡者归来”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以平反。如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直到真凶赵志红落入法网,并详细供述了“4·09”案件的全部经过,并多次请求派专人重查此案,并提出自己来负责自己做过的,随后此案才进入调查程序。如果能够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慎重对待证据方面存在的重大疑点,就不会发生此种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1]

(二)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还存在缺陷

一是检察引导侦查忽视错案预防。检察引导侦查不只是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还应引导侦查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2]由于实践中存在过于片面的认识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淡化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的角色意识,从而难以起到防止、发现、纠正刑事追案的作用。二是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如在办案质量效率考评机制中过分强调考核数据的意义。很多检察机关的考核就是通过各种统计数据的排位来确定的。对办案质量的评价一方面是通过提起公诉率,另一方面是通过低的无罪判决率。但从逻辑和实证角度来分析,要控制无罪宣告率,就不应追求高起诉率;起诉率越高,就会相应提高无罪判决的比例。因此,如果简单地以数据论来排优劣,就会促使一些检察人员不顾诉讼规律,为实现考核的需要,就会将错就错。因为纠正错案就会影响前一阶段检察环节的工作绩效,或使自己和其他检察人员承担错案的责任。

(三)对办案程序重视不够,规范化体系不完善

有些办案人员忽视程序公正,所外提讯、讯问未同步录音录像、拘留、逮捕后未及时送押、在侦查中变相延长询问或讯问时间、违规采取强制措施、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等违反程序法和程序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审查阶段,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得到审查环节的容忍和默认。有时犯罪嫌疑人向检察人员提出先前侦查阶段上受到了刑讯或者指供、诱供时,办案人员也是听而不闻。由于执法办案的各环节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执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因而导致责任追究制度无法落到实处。

(四)执法能力不足

一是部分办案人员的理论功底不扎实。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不准。如对犯罪的主体认定有误,对单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困难;对共同犯罪理论理解不透;不能正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未注意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对行为是否达到或造成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特定危害后果审查不严;对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或特定犯罪目的等主观要件分析不透;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把握不准,将不构成犯罪的认定为犯罪等等。缺乏理性思维和法律思维能力。有的干警以民愤等情感因素的思考甚至是长官意志来代替合法性思考,以想当然的结论作为出发点去寻找事实、证据、法律理由。二是证据的分析、梳理、甑别和筛选能力较弱,导致事实认定、证据认定不准确。三是对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掌握不及时。四是办理新型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科技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经验不足,导致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认识不到位。

(五)公检法机关过分重视相互配合而轻视相互制约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只重配合而轻制约,导致严重弱化了起诉、审判阶段的纠错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前一阶段的错误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往往难以得到纠正。就已经披露的冤案而言,尽管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但一旦被侦查机关作有罪认定后,起诉、审判机关一般也会顺水推舟,本应具有审查和纠错功能的起诉、审判程序却形同虚设。而且即或是在发现错误甚至已经对错误进行纠正的情况下也仍然不能最终阻止冤案的发生。

二、坚守执法底线防止冤假错案的路径选择

对于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方面意见。

(一)转变执法理念

导致冤假错案,固然有多种因素,但执法理念是关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游劝荣检察长曾指出:“一些负面政法事件的出现,背后往往有两条:一是执法干警存在一定程度的特权思想;二是执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问题。”执法理念是执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指南,执法理念主要涉及到为谁执法、如何执法以及执法效果的重大问题。为此,必须从思想上认识防止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法律的精神与核心价值就是要彰显公平、正义,而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影响到人们对于法治建设的信心。我们憎恨无良医生草菅人命、鄙视黑心商人利欲熏心,如果因为执法理念上的思想偏差,办了冤假错案、瑕疵案件,给当事人、社会、司法机关和执法者本人带来损害,何尝不是设置了拦在法治道路中间的绊脚石。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起以“冤假错案”为耻的司法观念,才能真正构筑起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为谁执法,这是执法理念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因此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如何执法是执法理念的核心环节,它直接关涉到执法的效果。它要求破除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僵化教条执法方式,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特别是新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后,转变执法理念更是显得尤为迫切。具体而言,要从疑罪从轻转向疑罪从无、从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从案件事实到证据材料”转向“从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要树立全面的证据观,避免先入为主,一方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始终保持中立立场。只有将过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结果轻效率的执法理念转变过来,才能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二)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体制和机制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营造自身严防冤假错案的内部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曹建明检察长对检察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改革、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形成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倒逼机制。改革、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3]从执法办案角度考察,这些方面关涉的内容,大体上是办案事务性的工作,完全可以从承办人的执法办案业务中分离出来。目前,按高检院的部署,由独立的案件管理部门来承担这些事务性工作,所以,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创造、维护好进一步推进案件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实现的良好条件。现实表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来自外界的不当干预有着很大关系,因此,优化司法环境,尽量减少对司法的恣意干涉,在现阶段也显得非常必要。消除这一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外部环境因素,还是容易达成共识的。

(三)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和规范

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严谨的程序规范,程序是规范的保证,规范是公正的保证,违反程序执法,就是违规甚至违法。所以,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不与突破程序规范,甚至违背法定程序有关。事实上,程序公正更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普遍意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最大程度防范冤假错案的普适的制度保障。[4]应该说,现在执法办案的程序制度是比较完备和严密的了,关键在于树立程序公正优于、先于实体公正的理念,树立坚持原则运用制度武器的政治品质,视程序规范为包括执法办案者自身在内的保护神。

任何体制都需要由人来操作,操作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当然与法治产品质量的高低有关系,但法治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变为用法律来界定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运行。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切实落实中央的要求部署,构建科学的执法管理体系,将各项执法办案活动置于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的监督管理之下;同时要发挥执法考评的导向作用,推动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当务之急是要迅速改变以往仅有事后考评的做法,切实做到实时、动态预警和考评;三要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拓开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中问题、瑕疵、错误的通道;四要确保上下级、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机制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机制能起到真正制约的作用,坚决避免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在更新执法理念中,把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规范、办案程序有瑕疵处理的案件,纳入“错案”范畴,进行错案责任追究。五是增强科技和信息化运用能力和水平,为规范执法提供科技支撑。日新月异的科技应用于打击犯罪,给社会带来了福祉。同时,运用科技的手段和力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或者使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诸如同步录音录像的采用、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运用。以芙蓉区检察院为例,2014 年就开展了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的“网上考评”、办案流程动态实时的网上监控和预警、督促办理时间较长的积案清理专项监督等有效管理监督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确保了办案程序合法,及时纠正了程序上的瑕疵。这种集中统一管理和纠错机制,显示出防范冤假错案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人是执法的主体,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与冤假错案有密切的联系。执法者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还要有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追求,具有为民请命、不畏权贵的铮铮的风骨。唯有如此,执法者才能做到“如我在讼”,才能时时处处为当事人着想,让群众感受到个案的公平正义。因此,司法机关应竭力保护、鼓励、表彰、嘉奖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的办案人员;当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各级各部门要想方设法减轻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否则不仅存在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冤假错案难以避免的风险,还会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提高。

(五)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沟通与协调

认真做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审判活动程序合法,加强对法院判决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同时,在案件存在疑问、证据存在问题时,可与法院、公安机关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看法。检察机关可通过定期召开与公安、法院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形成司法合力,共同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其说给一个个个体不如说给一个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灾难,同时,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文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以期公检法机关特别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范,防止冤假错案的再度重现。

[1]王韶华.从现实诉讼语境看刑事错案的成因[N].人民法院报,2013-06-28.

[2]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3).

[3]曹建明.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DB/OL].新华网,2013-05-29.

[4]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J].法学评论,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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