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变迁路径及选择
2015-03-26王跃武
王跃武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一、引言
自2013 年8 月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批准设立以来,不知不觉间已过了近两年。这两年里,在自贸区的制度建设上已取得一些进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引下,中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该区域暂时调整或暂停“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 年10 月起试行3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接着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相对于1069 个产业小类,大概17.8%有特别管理措施,这应该是我国第一份真正体现“法不禁止即可为”精神的“负面清单”;2014 年上海市公布了2014 年版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由原来的190 条调整为139 条;2014 年7 月25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条例》,意味着上海市作为地方政府对其自由贸易区制度建设整体规划与推进的初步形成。在一些相关制度的落实上也有一些进展,比如海关监督的便利化进展较快,基本实现了先进关、后报关和一次报关、一次通关。另外,在自由贸易区的试验范围上也已拓展至天津、广东、福建等地,试验面积从原来的28.78 平方公里大大扩张,这也反映了我国中央政府对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建设的殷切期望,甚至流露出焦急之情。
与之相对照并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际进展并不理想,与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期望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制度安排与变迁上缓慢滞后,甚至不少已不在“负面清单”中的业务或事项仍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参照区外管理办法执行”,有形的障碍减少或降低了,但无形的障碍却仍很多。因此探讨如何尽快有效地实现自由贸易区制度变迁或创新无疑是重要而急迫的课题。
二、目标状态
中国自由贸易区制度变迁到底要趋于一种什么样的目标状态呢?按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历史经验与现行做法,它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有清晰的划分、实行某种或某些特定经济制度、通常比国家经济其他部分更加自由。用国际自由贸易区协会主席Graham Mather 的话描述就是“用红地毯换走繁文缛节,释放商业开放的信号;放松管制和打破贸易壁垒;成为各类专业活动或产业的集群。”当然,中国自由贸易区设立的时代背景与制度背景是有较大差异的,因而被赋予的角色与功能也是有自己特色的。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是在经济增长速度明显下滑并形成“新常态”下出台的,因而迫切需要改革来突破体制、机制、制度上的诸多束缚,以激发经济增长的潜力。但另一方面,中国的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甚至“雷区”或“禁区”,这些领域的改革往往面临着诸多在经济乃至政治上占据优势地位的既得利益获得者的阻挠甚至反对。因此,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第一层定位就是“以开放促改革”,以它为试验田,试验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由强调管制向强调服务转型;以它为突破口,突破现有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深层次束缚与阻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或模式。
尽管我国自由贸易区主要是基于内因、内压而设立的,但也面临新的国际压力,就是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为标志的国际贸易的新发展与新趋势,其重点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其本质是信息与知识经济加快成为现实的条件下对贸易与投资、进而国际经济秩序的新安排。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无论是为了今后融入该体系,还是“以我为主”、“另起炉灶”地建立自己的体系,都必须对服务贸易及其自由化进行较充分的实践与研究。因此,我国自由贸易区试验区的“第二层次”及其重点定位应是以服务贸易的开放为重点,特别是以生产性服务业的开放为重中之重,从而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整体规模的扩大、结构层次的提升与综合竞争力的增强,为我国信息与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相应地,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变迁就是要顺应这两层战略定位的需要,需减什么制度就减什么,需创新什么制度就创新什么,其目标状态应是保证自由贸易区内的商务活动、特别是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服务贸易的自由度与创新活力,并提升我国自由贸易区在国际自由贸易区中的竞争力。其竞争力的评价应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一些指标:第一,物流速度,即从到岸到目的地的路程与相应用时之比;第二,制度成本耗用率,即所需耗费的制度成本占标的价值或营业收入的比重,该指标既可用于单位作业或活动,也可用于企业营业周期或年度,用以衡量自由贸易区内商务活动的自由度或相反的管制程度;第三,企业的投资报酬率;第四,GDP 强度,即自由贸易区某时期的GDP 与其面积之比。
要使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制度尽快地从现有状态转变到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目标状态,必须对其制度变迁的路径及其策略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三、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及其演绎
1、制度的基本层次
制度被广为接受地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包括: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移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1]。
戴维斯和诺斯进一步将制度区分为“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 “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单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自愿合作者或政府性安排[2]。
可以把“制度环境”理解为制度中的“基本面”或基本框架与原则,一般需通过政治层面或程序予以确立,比如我国中央政府对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及其战略定位的确立;而“制度安排”可理解为制度的“技术面”或具体动作程序,一般要通过微观经济组织之间的协商及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或程序来确立,比如自由贸易区内具体的通关流程、步骤及其要求等。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研究中,一般把“制度环境”视为稳定的,是由经济体系外的政治或社会集体行动所决定的;而把“制度安排”视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性经济品,从而可运用需求——供给的基本框架展开较系统的、结构化的分析。
从该框架来理解,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首先是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是因为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的形成,比如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交易费用等方面的变化。如果一种制度安排性创新成功地将这些利润内部化,那么创新者可能在不损失任何人利益的情况下获取收益,这类制度安排的创新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帕累托改进的。
2、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框架
但制度安排的创新也面临诸多障碍及克服这些障碍的成本,比如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厌恶风险、市场失败、政治压力等。因而,一项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增量收益大于预期的增量成本时,才可能出现供应。由此显而易见,有利于促使新制度安排供应出现并增加的力量来自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制度安排创新的预期增量收益的增加,二是制度创新的预期增量成本的降低。这两种变动趋势取决于诸多重要因素的作用,比如市场规模的扩大可以增加预期收益或摊薄创新成本, “制度环境”的改进如产权制度的明晰化可以降低创新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或制度成本,技术的革新如互联网工具的广泛应用可以使制度安排的创新成本得以降低。
就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来分析,其制度(安排)的创新需求是强烈而巨大的: “掮客”群体的庞大、境外旅游“扫货”的疯狂、走私的绵延不绝等都证明货物进口中的潜在利润或福利空间之庞大。我国进出口贸易对生产性服务业及其升级的渴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升级对信息与知识经济的热切期盼都对相关制度(安排)的创新提出了急切而重大的需求。这也是我国中央政府将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与建设视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行为的根本原因,说明这种制度(安排)创新的需求及其满足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另一方面,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创新的供应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有利的条件或趋势,这包括但并不限于:第一, “制度环境”的改进更有利于“制度安排”的创新,如确立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整体规则;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正在逐步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及其制度安排创新确立有更大自由度的制度空间。第二,我国经济增长虽已放缓,但仍有较高的增速;随着人口的进一步增长、特别是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整体性提高,我国的经济总量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保持扩张态势。这有利于进一步彰显制度安排创新的“规模经济效应”及其预期利润空间。具体到我国的自由贸易区,虽然试验范围只占国土面积的很小部分,但比不少“自由贸易国家或地区”都要大,而且依托我国庞大的经济总量与市场规模,其制度安排创新的利润空间相当可观。第三,我国反腐力度的空前加大使“制度寻租者”的寻租动机与行为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通过较大幅度的简政放权削权,也使“制度寻租空间”在较大程度上得以压缩。这些当然有利于大幅度降低微观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进行制度安排创新的制度成本或交易费用。这里需对“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谬论进行批驳:腐败也许有利于以某些“权宜之计”跨越一些制度障碍,使一部分商务活动者降低制度成本或交易费用,或许在短期内会显现出一些经济活跃的迹象,但它并没有使制度障碍得以消除,也没有降低其成本,反而很可能破坏更基本层面的“制度环境”及其公平性,这是很不利于广大商务活动者创新创业的,它对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可持续提升必定是种“负效用”,绝不可能是“帕累托改进”。因此需要强调,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制度创新而绝不是制度寻租。第四,各种技术的革新,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制度安排创新的成本、特别是其交易费用(含信息费用)大幅降低,使其供应的动力得以增强。
所以,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创新或变迁尽管仍面临很大的困难、很多的障碍,但有利的条件、积极的因素也在逐步增多变好,其可能性与可行性也在逐步加大。
四、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相对于我国自由贸易区急需要、拟趋近或要实现的制度目标状态,我国现有制度状态还相去甚远,它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与发展,包括制度创新设置了过多的制度性障碍、增加了制度成本。因此,我国自由贸易区制度变迁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现有的制度做减法与除法。“减法”就是要大幅度削减有碍于区内商务活动生产力释放、特别是阻碍区内创新创业的制度,重点是对区内商务活动进行过度干预、增加无谓制度成本的行政审批与监管制度,缩小其适用范围、改进其管理方法、减少其作用时间或频次、提升其便利化程度。 “除法”就是在“减法”的基础上,依据制度体系不同组成部分的关联性,对于已做了“减法”处理的制度(安排)相关联的其他制度(安排)也要进行相应的削减或简化处理,即实际上是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减法”处理。
要做好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减法”与“除法”,就必须克服原有制度(安排)及其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显然,在这些制度变迁过程中,很难取得一致同意,特别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意。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众多分散的利益相关者往往难以在政治影响力上匹敌虽是少数却有强大组织力的利益集团。因此,这类制度变迁必须支付巨大的组织成本,还必须付出高昂的强制成本。在此条件下,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政府性制度安排来实现该类制度变迁。在我国这样的集权管理体系下,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只能是自上而下的,靠国家干预来补救这些制度变迁或创新及其有效服务的不足。
要高效地实现这类制度变迁,并不能过多地依靠“圣君贤相”、过于虚幻地寄希望于少数政治家的强力推动,必须把顶层政治家的组织力与强制力和众多分散的社会民众的意志与力量有效结合起来。为此以下几点是重要而必需的:
1、“问需于民”
要使民间、特别是广大商务活动相关人士对制度(安排)的“减法”与“除法”式变迁的真实需求得以明晰化。这类制度变迁的最大阻力来自于顶层政治家与基层民众之间庞大的官僚阶层及其关联方,因而最大的风险在于顶层与基层之间遥远的距离、薄弱的联系与制度供需的脱节,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分散于广大基层民众的关于制度及其变迁需求的信息分布结构与顶层政治家集中、处理、利用这些信息于决策的结构之间的巨大矛盾,这些信息的显性化、传递、集中、处理、利用存在冗长的链条,也就存在巨大的损耗与失真风险,特别是经过该类制度变迁的阻力方——中间官僚阶层的筛选、拦截或过滤处理之后。因此,要实现顶层政治家与基层民众之间关于这类制度变迁的有效信息沟通,必须充分利用现在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及大数据处理技术,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常态的“短平快”信息传递与接受管道或路径,尽力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在这方面的一个成功典范就是奥巴马竞选总统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工具吸收年轻选民的支持并广泛吸收其意见或建议。
2、顶层设计与推动
至于怎样做减法与除法,则需要顶层政治家及其智囊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具体方案并强力推动。顶层政治家实质上是种制度企业家,他们以“企业家精神”来创新制度,承担制度创新的风险以实现其特殊的效用函数,包括自己的生存、威望、权力、政治支持、历史地位等,他们代表国家去设计与强制推行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所不能提供的适当制度(安排)[3],特别是制度的删繁就简。
对于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变迁或建设,顶层政治家首先要从“制度环境”这个基本面来确立其基本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框架也应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予以明确。按照自由贸易区作为“主权之内、管制之外”的“离岸商务中心”的定位与“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思路,一线与二线之间应有相当的制度梯度,二线按照现有制度体系来管理由区内向区外移动的商务活动,而一线则应按新设计的制度体系来运作,除涉及主权、国家安全等重大特殊事项的相关制度外,其他的“制度环境”性规则应在自由贸易区内一律暂停,而需要由国家作用于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则必须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为防止各阻力方特别是官僚阶层将现有制度体系顽固地盘踞于自由贸易区、使“自由”二字名存实亡,应设立专门的、直接服务于顶层政治家的“自由贸易区制度审查委员会”,负责“自由贸易区制度环境负面清单”的制定与监督,以理清并简化国家与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关系。同样的思路与原则也应适用于地方政府与其负责管辖的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制度关系的处理。这种“制度关系再造”应自上而下地进行。而我国自由贸易区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与国家之间的制度关系远未厘清,更未以“负面清单”形式简化,这使它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负面清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真正地“瘦身健体”。
设计之后更重要的是推动实行,让自由贸易区内的各类商务活动在新的、真正简化之后的制度框架内较自由地进行,让各行业、产业、企业真正自由地创新创业。要实现这种状态,就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对各种管理机构及其官僚层在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复辟”惯性与行为予以抵制、拒绝与反对,防止这些阻力方以这样那样的“崇高理由”将“参照区外管理办法”或明或暗地渗入、覆盖于自由贸易区。其根本举措就是:任何“负面清单”之外的制度安排(包括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在区外实施的)都应通过直接服务于顶层政治家的“自由贸易区制度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通过有区内商务活动主体及其人士广泛参与的听证会予以审查才能添加于“负面清单”之中,然后才能实施于自由贸易区。因此,该“自由贸易区制度审查委员会”与听证会对于自由贸易区健康、快速发展所需的简明制度框架的维护是相当重要的,应精心设计并严格实施相应的规则、流程与措施来保证其功能的有效履行。
3、360 度评价
这部分以“减法”与“除法”为主的制度变迁的成效如何,应进行科学的评价。评价主体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顶层政治家及其智囊机构。主要从自由贸易区战略功能的实现程度来评价其制度变迁或创新的整体状态。比如,对上海自由贸易区原来的预期是通过三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或模式,现在时间已快过去两年,但自由贸易区一线与二线之间的“制度梯度”却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现有制度体系的惯性与阻力太大,使其“减法”与“除法”做得不够,对此想必顶层政治家也会焦虑。第二,区内商务活动主体与人士。他们是自由贸易区制度变迁及其服务的主要“消费者”,对这种特殊“经济品”的质量及其效用有最大的意愿、最多的信息与知识去评价,现在的一个关键点是要设计与应用能使他们的评价系统化与显性化的程序与方法。第三,社会公众及社会观察者。社会公众是自由贸易区商务活动的间接或潜在参与者,是其相关经济品的可能消费者。社会观察者则相对更独立、更客观、更清醒地关注自由贸易区及其制度变迁的进展,因而也是其制度变迁及其成效的重要评价主体。他们主要从更广泛的民意或舆论层面来评价自由贸易区及其建设对民众的日常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扩散性影响,进而作为自由贸易区及其制度变迁是否真正有价值的依据。
应通过设计并应用一系列的指标及其程序来展开评价,并有机地整合起来。鉴于我国自由贸易区制度建设进度与目标状态尚相去甚远,因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变迁评价体系对于凝聚民意、并与商务活动者、制度政治家形成针对制度变迁与创新的阻力层的“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指向作用。
五、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变迁或建设并不只是做现有制度的“减法”与“除法”,而是要促进服务贸易、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信息与知识经济、促进信息与知识渗入我国经济体内并发酵成新的“经济升级版”[4]。实现了这部分战略目标才可能使我国自由贸易区这种制度变迁产生真正的、可观的“制度性利润”,也才可能产生复制、推广以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但这种新的“经济升级版”不仅需要释放区内商务活动主体及人士的创新创业活力,而且需要调动区内各机构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因为市场经济从来不是“真空经济”,它必然伴随一套行为规则,它的健康发展必然以一套健全、合理的行为规则为基础,否则市场交易难以有序扩展,更难以可持续地“自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变迁也需要做加法与乘法: “加法”就是要逐步形成并明确有利于区内商务活动有序展开、特别是有利于创新创业活动实施、有利于新经济培育的制度安排;“乘法”就是要在“加法”的基础上对一些新的、良性的制度安排进行系统化的“配套”,使这些制度安排体系化。这实质上是伴随着区内商务活动、特别是创新创业活动的可持续自发展而呈现的制度安排上的“自发展”,并形成有机的“自然秩序”。这些制度安排及其“自然秩序”是内生于区内经济活动的,并不是从区外的制度体系中外生地移植或强加进来的。比如说区内某个信息产业分支的发展,可能需要特别的专利保护规则或条款、需要与现有专利法不同的专利权期限,则需要以“加法”来制定、修改或完善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能还需要衍生出其他方面的“配套性”新规则,如专利出资的比例、专利纠纷的仲裁、专利侵权的处惩、专利交易的形成及确认、专利的抵押融资等[5],这些都是制度变迁“乘法”的体现。
正因为这类制度变迁及其结果是内生性的,它不可能由区外的“制度体系”衍生或移植,也不可能由其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官僚层在其办公室中“乌托邦”地设计并强制实施,因而它需要自下而上地诱致而成。 “自下而上”就是首先由区内的商务活动主体及人士对相关交易或事项的适宜规则进行探讨、协商或博弈,以达成某些相关者认同或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协议。它可以是在商务活动主体(主要是企业)内部进行,如某些关键员工就技术、专利或人力资本的入股比例等内容与企业及其原有所有者或股东进行谈判,就可能达成现有制度体系如公司法所不容的比例;也可以是在商务活动主体之间进行的,如就技术标准的采用达成某种共识或规范。这些协议或规范如被区内同行业或者别的行业所认同或采纳,则可能形成某些行业性的惯例或规定。如果这些行为规则引起社会性、公众性的效应甚或利害冲突,如某些行规可能以不正当的垄断规则限制甚至排拒新进入者,则需要上升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及其调整。所以,这些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既可以是非正式的、也可以是正式的;既可以是局部范围的、仅适用于部分群体,也可以是整体性的;既可以是软性的,如惯例、职业道德等,也可以是强制性的,如管理条例或规章。这些制度安排形态之间也可以根据其效力及其变化而并存或转化。
这类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形式,“从纯粹自愿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的结构。”这些形式被简化地归纳为三类:第一,个体性安排。它往往发生在个体性的组织内部,如企业内部的权力分配、行使与制衡的规则等。其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基本上被内在化,表现为其“组织资本”及其服务价值的变化。第二,自愿性或合作性安排。它是不同主体之间基于相互同意或认可而形成的行为规则,比如行业内应遵循的技术或质量标准,行业内对竞争行为(典型的如降价竞争)的约束性规则,行业内对生产总量及其市场范围的分配规则等。这类制度安排往往存在较大的外部性,即其创新者承担创新成本或风险却不能独享其收益,而跟随者却往往获得“搭便车”等“机会主义利得”。因而它要依赖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实力较强的行业领先者来推动该制度变迁并承担其组织成本,二是行业协会来组织该制度变迁并在成员单位之间分摊其组织成本。但这些制度安排对成员的违约或违规行为,以及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没有强制性约束,因而存在一定的不稳定风险。第三,政府性安排。它是由政府来推动制度变迁,承担相应的组织成本以及强制实施推广的成本。它与上面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前者是政府顺应现存的制度变迁压力而采取的,仍然是内生性的,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范畴;而后者是政府强制性地将某些制度加于其管制对象,是外生性的。
这类诱致性制度变迁形式尽管组织实施的主体不同,但都符合经济学中关于人的自利与理性假设,即只有预期制度创新或变迁引致的增量收益超过其增量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时才会进行[6]。这与前面论及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大不相同,它必须以国家、至少是其顶层政治家的“利他主义”—— “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求进步”、“为历史负责”等为逻辑基础,至少要把这种“利他主义”动机或行为当作一种特殊的“自利”、纳入其特殊的效用函数中才能运用经典的经济学供求框架予以系统化分析。当然,个体性的变迁或创新的外部性最小,只要没有相关正式制度的明确禁止如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限制即较易实施[7];国有企业或单位还要受到其控股股东或管理方——政府内部制度体系的制约,因而其创新或变迁难度要大得多。自愿性或合作性安排的外部性相对较大,有因此陷入“博弈困境”的风险,此时有明显优势的行业领头羊或有较强组织力的行业协会有利于突破这种关于制度变迁或创新及其组织成本的“博弈困境”,因此需创造条件发挥它们的独特作用。政府性安排无疑外部性更大,而且它必须依赖“接地气”、“体民情”、“晓民意”的自由贸易区或地方政府管理者主动地将其变迁需求或已有的“草根式”制度变迁或创新事例上升为政府性的变迁安排。这要求这些并非顶层管理者也有“制度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在我国这种“官大一级压死人”的集权管理体系下还需有“政治家”的勇气。因此,自由贸易区的试验既要选在有这种制度变迁或创新氛围的地方,还需这些地方有这种“制度企业家”与“政治家”素质的管理者,这也可以作为中国为什么还需要“人治”的有力证据。
总之,只有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机地结合起来,先做好现有制度体系的减法与除法,然后做好制度创新的加法与乘法,适应于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础才可能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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