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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法家主要观点的法学方法论意义

2015-03-26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重刑韩非礼义

朱 顺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 大庆163712)

一、问题的提出

近现代意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源自罗马法复兴后所产生的法学流派,这些流派因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而得名,如注释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并使得其研究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在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流派之间产生了相互为用的化学反应。然而中国法学理论却并没有因循这样的发展道路,既没有产生具有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没有产生以法学研究方法为主要标志的法学流派。那么先秦法家何以独立成派呢?先秦法家思想是从儒家思想中分化出来的,是先秦思想家破旧立新的产物。这就决定了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与儒家治国理政观念的比较,离不开对其他学说的批判和鉴别,就这些方面而言,可以套用一些近现代法学的方法论来加以分析。但在其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创造出标志性的研究方法,然而这也并没有妨碍其成为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甚至一度成为后来的显学。法家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当今法学方法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法家思想的缘起

作为法家思想创始人的荀子,其本身是儒家代表人物,继承了孔子“为政在人”的思想,并论证了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人的重要性,如“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等。〔1〕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荀子并不反对“法治”,只是将“人治”放到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从这一方面来看,荀子继承了儒家的思想。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荀子提出了“性恶”的观点:“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并对孟子的“性善”论进行了系统的批判,进而指出需要用礼义、法制来加以矫正。“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2〕由此,荀子提出了与儒家基于“性善”的“有教无类”不同的治国理政的方法,即以“礼义”、“法度”来矫伪。由于荀子的“法治”思想服务于其“人治”主张,是为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突出“人治”的重要地位,而并非为了强调“法治”本身,因而其虽为法家创始人,但却依然属于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成为法家的创始人得益于其入室弟子兰陵、韩非、李斯等对其“性恶”论和“法治”观点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政治实践。由此观之,法家思想的起源阶段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即与“性善”论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性恶”论,并针对“有教无类”〔3〕的教育理念提出了“礼义”、“法制”的社会治理主张。

三、法家的主要观点

法家法律思想集中于对“法”的思辨,并通过其代表人物的一系列观点得到体现,这些观点主要包括“有治人,无治法”、“法治”、“缘法而治”、“以法为本”、“势治”、“术治”、“心治”、“身治”、“法术势结合”、“抱法处势”、“刑无等级”、“信赏必罚”、“法不阿贵”、“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厚赏重罚”、“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一刑”、“一赏”、“一教”、“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燔诗书而明法令”、“事统上法”、“深督轻罪”等。这些观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强调法的工具性特征,即以法治国、“抱法处势”。荀子指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4〕“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处事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5〕由此观之,荀子认为“人治”和“法治”均为治国方略,但两者并非同等重要。“法治”与“人治”相比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通过积极能动的“人”加以弥补。因此,荀子提出“法治”是为了强调“人治”的重要地位,相对而言“法治”仅具有工具性特征。正如荀子所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6〕

第二,强调法的奖惩功能,即“信赏必罚”、“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家通过对“赏”、“罚”的运用来实现“法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商鞅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7〕韩非说:“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8〕信赏必罚增强了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既能够鼓励民众建功立业,又能够打消不法之徒的侥幸心理,从而发挥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引导社会行为朝预期的方向发展。(2)“法不阿贵”,保障有罪必罚,使法律成为一体遵行的准绳。由于权贵处于统治者的地位,容易互相袒护而坏法,使法律的实施受到挫折,应当对此加以重视。因此,“法不阿贵”包含了“去私”的内容,即不以个人喜怒而行赏罚。无论是贵族官僚,还是平民百姓,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赏无功之人,罚无过之民,非所谓明也”〔9〕。(3)“赏誉同轨,非诛俱行”〔10〕,使法律的赏罚与社会舆论保持一致性。这是韩非提出的主张,其意为:社会舆论的毁誉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法律所制裁的,必然是舆论所贬斥的;法律所提倡的,必定是舆论所赞扬的。慎到也曾说过:“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11〕在法家看来,以违法而沽名钓誉是“国之大害”。韩非认为受到法律严惩的人,“必有恶名”。只有与舆论相一致时,赏罚才能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否则“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12〕。(4)以“厚赏重罚”增强法的激励和约束功能。重赏、重刑可以扩大赏罚的影响,使人弃恶从善。商鞅认为赏罚取信于民除“信赏必罚”、有功则赏、有过则罚外,还必须使民为之动心。轻赏轻罚不足以打动人,轻赏民不屑,轻罚民不畏。因而赏罚一定要重:“赏厚而信,刑重而必。”〔13〕韩非继承了商鞅的这一主张,认为厚赏重罚可以在治国中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不仅如此,“厚赏重罚”还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劝勉百姓为国立功之效,“重一奸罪而止境内之邪”,厚赏可“劝一国”,“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14〕

第三,实行重刑主义,即“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深督轻罪”等。法家的重刑主义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希冀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来增强法的实施效果。商鞅认为制定刑罚不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15〕。加强刑罚作用的唯一途径就是对轻罪实行重罚。重刑轻罪,使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重罪自然而然地被刑所禁止,因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韩非继承了商鞅的这一思想,认为轻罚轻刑不足以止奸,止奸禁邪只有用重刑重罚:“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16〕“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17〕他认为重刑不但不会“伤民”,反而会预防犯罪,使民畏刑而不陷于罪。轻刑不仅无法保全百姓,反而会陷民于罪。“是以轻罪之为民之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18〕秦丞相李斯为维护君主专制而提出“深督轻罪”〔19〕,其目的在于用更严酷的法律震慑人民,对使用刑罚不力的官吏亦绳之以重刑。

第四,强调法的准绳作用,即“缘法而治”、“以法为本”、“事统上法”。强调法的准绳作用,是法家思想的鲜明特征。该思想由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等革新家提出,经战国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发展,至韩非时集其大成,秦始皇以其为立国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大力推行。据说春秋时,法家先驱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曾提出过“事断于法”。〔20〕管子亦以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21〕。战国初期吴起“明法审令”,“使私不害公”。〔22〕商鞅曾提出过“垂法而治”、“任法而治”、“以法相治”。〔23〕使法成为判断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战国后期,韩非发展了“缘法而治”的思想,提出了要“以法为本”。〔24〕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1)秦朝“尚法”不“尚德”。秦朝建立后,以阴阳五行学说解释崇法是上天之意。秦始皇称帝后,以为黄帝为土德,夏为木德,殷为金德,周为火德,代为水德,故秦为“水德”。水处于北方而寒冷严酷,属阴,因此秦政权须以严酷为本;阴主刑杀,秦政须以刑杀为主。故秦“尚法”,不“尚德”。(2)诸事皆有法式。以法为国之纲纪,统一完善法令,使治国有法可依。(3)专任刑罚。对不从法令者施以重刑,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事统上法,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但其禁锢人民的思想,禁止学术的发展,一味强调刑罚的作用,则有失片面。

第五,实行法律专制主义,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燔诗书而明法令”。这些是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为推行“法治”而提出的主张,其意为以法令为教育的内容,摒弃其他学说;以明习法令的官吏为教官,杜绝人们对法令的“私议”;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25〕。“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实际上是主张实行高度的文化专制,除法家与法令外,禁止一切学说的发展,即“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26〕。这种思想源于战国中期商鞅的“一教”主张。秦始皇统一后将法家理论实践化,他采纳了李斯的建议,烧毁了《诗》、《书》、百家语等书籍。下令有继续读论《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27〕。严禁私学,有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四、法家主要观点所体现的研究方法

法家的法律观由为数众多的论断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从发生到发展,以至于对秦朝的政治实践发生重大影响,成为唯我独尊的显学,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及所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密切相关。可以说,它是社会历史实践发展的产物。法家法律思想的发生和发展所体现的法学方法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研究的方法。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如何在诸侯争霸中存在、发展和壮大,乃至统一华夏,是各诸侯国均面临的历史课题。儒家的仁政、德政等人治主张长于守成而缺少锐意进取精神,因而无法满足诸侯迅速崛起的需要。而法家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所在,把自己的思考建立在重大历史课题的基础上,因而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使法家学说后来者居上,留下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篇章。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也要增强问题意识,只有带着问题去开展学术研究,才能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的社会价值。

第二,史论结合的方法。法家法律思想是在对儒家学说破旧立新的基础上建立的,充满了锐意进取精神。荀子在坚持孔子“为政在人”思想的同时,提出了“性恶”论,并对“法治”的重要作用多有论述,开启了“法治”理论的先声。而荀子的“性恶”论是在系统批判孟子的“性善”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圣人”在先秦思想中极具权威,荀子若想使自己的理论获得成功,就必须从“圣人”处寻得历史根据,为此提出:“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28〕由此观之,法家在其发展初期即已经寻得了历史根据,也因此而名正言顺地成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而继荀子之后的商鞅、管仲、韩非等法家杰出代表则专注于如何更好地提高“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效用,如何更好地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而这也是建立在对以往礼法批判的基础上。

第三,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家在“为政在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论点,如:“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势治”、“术治”、“心治”、“抱法处势”、“厚赏重刑”等,这些观点均体现了主权者的命令。正如韩非子所言:“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9〕此外,法家对“德治”和“仁政”持排斥态度,而主张“一断于法”、“缘法而治”等,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法家“法治”思想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要求。

第四,价值分析的方法。法家所提的贯彻“法治”的赏罚原则不同于以往等级轻重界限模糊的做法,而是在“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原则的指导下采取了层次分明的“厚赏重刑”的举措。其目的在于追求一种立竿见影的法律效果,满足统治阶级富国强兵的迫切需要。

五、法家法律观对于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启示

现代意义的法学研究派别源自11~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相继产生了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学术流派,这些派别区分的标准即在于其所采用的不同的研究方法。19世纪后,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等相继诞生。但中国先秦法家法律思想却诞生于公元前221年秦朝产生之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就是说,先秦时期并不存在如今我们所熟知的这些法学研究方法,但这并没有妨碍其充分全面地阐释自己的法律观。从《荀子》、《韩非子》、《邓析子》、《商君书》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深刻的分析、严密的逻辑结构、开阔的视野等。这表明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观点的阐释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就法律史学的研究而言,其主要功用即在于以古鉴今,研究方法仅是实现研究目的的手段,研究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研究者对资料的掌握程度。

〔1〕〔4〕〔6〕《荀子·君道》.

〔2〕〔28〕《荀子·性恶》

〔3〕《论语·卫灵公》.

〔5〕《韩非子·难势》.

〔7〕《商君书·修权》.

〔8〕〔25〕〔26〕《韩非子·五蠹》.

〔9〕《韩非子·说疑》.

〔10〕〔12〕《韩非子·八经》.

〔11〕《慎子·逸文》.

〔13〕《韩非子·定法》.

〔14〕〔17〕〔18〕《韩非子·六反》.

〔15〕《商君书·说民》.

〔16〕《韩非子·内储说上》.

〔19〕《史记·李斯列传》.

〔20〕《邓析子·转辞》.

〔21〕《管子·七法》.

〔22〕《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23〕《商君书·慎法》.

〔24〕《韩非子·饰邪》.

〔27〕《史记·秦始皇本纪》.

〔29〕《韩非子·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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