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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入刑”后的应然走向

2015-03-26周国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评估

周国强

(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

自2003年7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然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十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盘点社区矫正本土化的进程,我们欣喜地看到,不仅社区矫正在实践中成效初显,而且社区矫正在刑事立法中“修成正果”,社区矫正制度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分别得到确认。社区矫正的“入刑”,意味着社区矫正活动将由过去的政策调整转入法律规范阶段,社区矫正制度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此时,进一步明确该制度发展目标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厘正制度走形现象,极具现实意义。”〔1〕本文立足于操作层面,就“入刑”后社区矫正的应然走向进行具体规划。

一、以扩大假释适用为突破口,破解矫正对象狭小化的瓶颈

(一)矫正对象的狭小化,制约社区矫正的制度绩效和规模效应

试点阶段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对于上述五种对象,学术界和实务部门质疑较多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下称剥权者)的罪犯。如有学者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2〕,不宜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调研发现,将剥权者与其他四类犯罪人员共同纳入社区矫正,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管理难度,因为无论从剥权者的主观认知,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都很难找到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剥权者对社区矫正有很强的抗拒性,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带来了负面样板作用。〔3〕笔者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而社区矫正是一种自由刑刑种或自由刑变更执行措施,二者在性质上难以兼容。将剥权者纳入社区矫正对象不仅与社区矫正特性不符,而且实际上增加了剥权者的刑罚总量,如在实践中要求剥权者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就遭到剥权者的抵制,因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需要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反应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呼应,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来自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意见,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排除出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3条、第17条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罪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列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至此,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被限定为四种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犯。本来我国社区矫正的“入口”由于限制较多而较为窄小,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收缩。社区矫正对象过于狭小化,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接受社区处遇的人员规模过小,制约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正如有学者所评价:“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并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常运行,不仅会导致出现‘制度浪费’,而且必将在未来成为严重阻碍该制度发展的‘瓶颈’。”〔4〕笔者认为此言并非危言耸听。

(二)扩大假释适用,是拓展社区矫正对象规模的不二选择

社区矫正“入口”狭窄,必然会在未来制约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规模,从而影响其实践绩效。对此,笔者在前几年就提出拓展社区矫正对象的设想,即在当时“五种”矫正对象的基础上,将开放式处遇对象、刑释人员和部分劳动教养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畴。〔5〕现在看来,上述设想过于理想化,缺乏实现的法律基础。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在现有社区矫正刑事法架构下,通过假释的扩大适用作为破解社区矫正对象狭小迷局的突破口。

第一,管制刑由于其制度缺陷难以扩大适用。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的三类对象中,管制的适用率始终偏低,多年来低于2%的判罚率①笔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刊载的2002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进行了统计,2002年至2009年适用管制的人数占整个判决总数的比例分别是1.41%、1.54%、1.63%、1.72%、1.81%、1.65%、1.79%和1.68%。,似乎提升管制的适用具有现实空间,但由于管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管制刑实际上是一个欠缺惩罚内容的刑种。众所周知,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离开了惩罚性的管制很难说是一个刑种,因而扩大管制适用具有制度障碍。

第二,缓刑适用已达饱和状态,过度适用可能伤害民众报应犯罪的正当情感。缓刑适用近年来一直保持较高比率,2004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的平均比例为23.24%。有些地区的缓刑率更高,山东省法院系统适用缓刑率达到37.18%。〔6〕另据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统计,自2008年至2011年,该市两级法院缓刑适用率达35.85%。〔7〕尽管与国外的缓刑率相比,目前的缓刑适用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但考虑到我国的定罪模式属于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多半较为严重,此时有罪不罚得有充分理由,过度适用缓刑动摇责任刑法的根基,伤害社会报应犯罪的正当情感。〔8〕此外,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缓刑犯要比假释犯难于管束,因为缓刑犯大多没有被羁押或只有短暂被羁押的经历,对被剥夺自由的痛苦感受较轻,适用社区矫正后对“自由身”的幸福体验不如假释犯来得大。因此,缓刑犯不服管束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见,在现有刑法框架下提高缓刑适用率并不现实。

第三,假释的扩大适用具有现实合理性。首先,假释扩大适用具有现实可行性。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徘徊,不仅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在亚太地区也排名靠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制约了假释的适用;另一方面,“严打”刑事政策和“维稳”社会管理理念,极大束缚了司法人员的手脚,导致假释适用中的保守倾向。而今,制约假释适用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障碍得到了有效排除。因为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后,其原来桎梏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趋向合理,加上假释的适用符合非监禁化的国际行刑潮流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假释的扩大适用既有刑事政策的支撑,也有刑事法律的保障。此外,多年来我国假释适用率一直低于3%,提升假释的适用空间具有现实可行性。其次,扩大假释适用具有合理性。假释是累进处遇制度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假释使受刑人由监狱矫正走向社区矫正,因此假释成为联结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纽带。扩大假释适用,将使越来越多的业已改过迁善的受刑人由封闭的监狱走向开放的社会,经由社区矫正巩固监狱矫正的成果,并为其顺利复归社会创造条件。扩大假释的适用,为改革我国传统的以刑满释放为主的出狱制度提供了切实的可能。再次,扩大假释适用具有保障性。假释犯经过较长时间的关押后,基于对提前到来的自由的珍惜,在社区矫正期间大多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平稳地度过考验期。相关调研发现,总体上假释人员重新犯罪比例偏低。〔9〕综上所述,扩大假释适用应当成为拓展社区矫正对象的不二选择。

二、以专业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为契机,型塑社区矫正专业化管理模式

(一)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的实践样本

专业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核心理念,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受助者预防和解决其因不良的互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在社会学领域,专业社会工作的“嵌入”,是指专业社会工作必须进入行政性社会工作占主导地位或基本覆盖的社会空间发挥作用。由于这种社会空间具有很强的行政性、层级性和自上而下的特点,而这与专业社会工作发挥作用的空间有较大差异,所以专业社会工作只能在嵌入中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主要是通过三种嵌入关系进入我国当前的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制度体系层面的嵌入、项目层面的嵌入和服务行动层面的嵌入。〔10〕之所以把“嵌入”引入到社区矫正领域,是因为社区矫正也是一个政府主导、行政控制的社会空间,专业社会工作只能嵌入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帮助矫正对象解决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恢复和加强矫正对象的各项社会功能,使其顺利复归社会。

在社区矫正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是通过项目嵌入的方式与政府推进的社区矫正发生关联的。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专业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颇负盛名的南北两大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社区矫正的运行轨迹。

“北京模式”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两个矫正组织(阳光矫正服务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三支矫正队伍(协管员队伍、司法助理员队伍、抽调狱警队伍),外加社区N个社会志愿人员,共同组成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简称“1+2+3+N”模式。其中,各辖区成立的阳光中途之家成为社区矫正的运行载体,从事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治和过渡性安置等事务。作为本土中途之家原型的北京朝阳中途之家,其原初设计方案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由朝阳区政府出资,多方筹集资金为辅,将采取民间机构运作,司法局监督指导的方式开展工作”〔11〕。及至真正运行之际,北京朝阳中途之家完全脱离原初的预设轨道,采取由政府包办的行政运行模式。尽管中途之家采用了“以人为本、回归社会”的社会工作理念以及“平等、尊重、接纳”的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矫正工作,但在机构设置、运行模式上仍然落入了行政管理的窠臼。可见,北京作为首善之区,“维稳”任重道远,其社区矫正推行的是一种行政主导模式。

上海自2002年社区矫正试点伊始,就率先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的矫正服务。“上海模式”运用“行政吸纳服务”的理念,由政府推动成立民办非营利社区矫正机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由其“打包”提供社正矫正的专项工作——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集中教育、心理矫治、公益劳动、帮扶工作等。这种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至少从制度上有所创新,在现有的社会行政体系之外,创立了新的社会服务机构,而且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购买服务的合作伙伴关系”〔12〕,极大地降低了社区矫正运行的行政化色彩。

“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为样本的我国社区矫正本土管理模式,依次体现了司法行政中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程度和方式。维稳理念下的强制性和专门性,使“北京模式”运行之初就呈现出行政强势的特色,专业社会工作被纳入司法管理体系之中,成为“体制内”的一部分。“‘北京模式’依然深深地依附于现有的社会管理行政传统,把群众参与纳入行政主导体系”,它“虽然引入了社会组织参与司法行政,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基本上都是非专业力量,而是强化了人民监管的传统”,满足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控制。〔13〕这样,专业社会工作难于嵌入司法行政之中,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难有用武之地。“上海模式”被认为最具专业性,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活跃在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但是“上海模式”也存在过度嵌入的弊病,即“把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全部委托给社会服务机构,尤其是把日常监管等行政工作也都委托给民间机构,混淆了司法行政和司法社工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不符合司法行政的法理,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增加了社会防范风险”〔14〕。

(二)专业社会工作的优势及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嵌入”性发展

尽管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之路并不平坦,但十余年社区矫正的实践,最引人注目之处,是逐步引入一支专业力量——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分享司法矫正的权力,改变司法矫正的方向,静悄悄地推动我国司法行政模式的转变与创新”〔15〕。司法矫正社会工作已成为我国目前最具活力的专业领域之一。“在实践探索中,已经在部分领域建立起了一支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在部分领域初步形成了一定的保障机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社会工作的专业机构。”〔16〕

专业社会工作之所以能在社区矫正领域获得“嵌入”性发展,主要源于其专业化特点,而这种专业化特点正好契合了社区矫正的需要。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的专业化优势体现在〔17〕:第一,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本的价值观。专业社会工作遵循案主自决原则,坚持个别化、接纳和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有需要、有困难的人士和群体服务,尊重对方,平等协作,更容易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更容易为矫正对象所接纳。第二,多样化的专业方法。社会工作的特长或行动基础是有一系列针对不同问题的专业化工作方法,社会工作灵活运用专业方法可以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第三,对助人自助效果的追求。专业社会工作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不但“授人以鱼”即帮助矫正对象解困,而且在此过程中注重开发矫正对象的潜能,增强权能,最终做到“授人以渔”。第四,作为中间人的协调作用。过去,罪犯矫治主要由“穿制服”的司法人员来开展,面对“穿制服的人”,矫正对象时刻有种被压制的感觉,矫治者与被矫正对象之间常常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而以民间身份出现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则可以有效缓解政府与被矫正对象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沟通和理解。

当然,专业社会工作的上述专业化优势由一种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绩效是有条件的。我国的社区矫正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而非自下而上自然生长。目前许多地区社区矫正实际上仍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只不过是将过去由监狱一个部门履行的职能,交由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等多个部门协力完成。囿于我国既有的司法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走激进的体制转型之路阻力太大,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内嵌入专业社会工作,促进司法体制的演进。易言之,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专业社会工作的地位只能是“嵌入”,它将嵌入现有的罪犯矫治和社会管理框架之中开展专业服务,在基层司法行政的授权下,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职责,并获得嵌入性发展。具体而言,专业社会工作主要是负责矫正评估,制定矫正计划,实施专业矫正,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矫正转化。〔18〕

三、以“风险/需求”模式为理论进路,展开社区矫正风险管控实践

(一)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实践的初步展开

我们正处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后,势必存在一个被矫正群体,对社区安全形成潜在的危险,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表现。因此,如何评估和控制矫正对象的风险,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试点省区未雨绸缪,相继展开了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上海市从2004年起率先在徐汇区斜土街道进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尝试,设计了风险评估量表。翌年,将风险评估试点扩大到7个区,2006年又将风险评估的做法推广至全市。风险评估主要分为初次测评和阶段性测评两个过程。初次测评是在测评对象进入社区矫正前进行测评,它为法院等机关作出社区矫正裁定提供依据,并为进入社区矫正后的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和心理矫正等打下基础。阶段性测评是每半年(或一季度)对测评对象接受监管、改造、矫治等动态情况进行测评,再次评估重犯风险,调整矫正方案,提高矫正效果。〔19〕

为了严把社区矫正的“入口关”,江苏省自2006年起开展审前调查制度,其适用对象最初限定在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范围内,后来逐步拓展延伸到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风险较低的成年被告人。截至2009年6月底,江苏已进行了15000余起案件审前调查评估,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为了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江苏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课题组,选取了42个影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风险评估预测因子,并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截至2009年8月底,江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已实际开展21600余例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工作。〔20〕

北京市在开展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实践中,善于借力高校科研资源。北京市司法局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合作研发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满一个月,均需通过《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系统测评。以指标体系为分类依据,以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状况为分类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矫正对象确定为A、B、C三类。三类人员在报到的间隔时间、活动范围大小及公益劳动时间长短、工作人员走访和个别教育的频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随后,社区矫正人员严格按照每个矫正对象的类别和所对应的管理措施,实施低、中、高三种不同强度的管理。①参见北京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吕国兴在首都师范大学与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主办的“社区矫正研究——2006年北京国际论坛”上的报告: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总体而言,各地开展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在提高风险预见性、有的放矢地实施矫正教育、提升矫正质量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既无对作为社区矫正实践展开前提的理论进路的明确选择,又无明确、统一的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的细化规定。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案式风险评估和判断并予以处遇对策的“诊断式处遇”情境,这种模式由于缺乏“一致性框架和结构化机理过于随机而无法判验其合理性与有效性”,在操作层面上赋予司法职业人员相当的风险评估与矫正处遇对策裁量权而备受诟病。〔21〕

(二)社区矫正风险管控的域外进展及本土借鉴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风险分类管控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历经“诊断式处遇”、“风险静态量化”、“动态量化”到“风险/需求响应”的四代演变。“风险/需求响应”模式是目前主导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实践、用以平衡和整合犯因历史常量和现时行为变量的风险评估处遇模式。该模式由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组成:(1)风险指标维度,意在通过对入矫前犯罪人之犯因性历史的调查和评断来量化其历史风险水平,以此确定其人身风险程度及实施相配套的专门处遇措施;(2)需求指标维度,旨在考察矫正对象实时犯因性需求的变化,及时修正和补充风险指标所厘定的处遇措施;(3)响应性指标维度,用于表征矫正对象之风险水平对矫正处遇的响应效果,期望通过提升矫正处遇措施之有效性,达致矫正处遇机制的效益最大化。〔15〕较之于前三代风险分类管控模式,“风险/需求响应”模式的特色和优势在于“其将社区矫正视为多元和动态之变化体系并能精细反映其历史风险水平、现时风险变化和处遇响应程度三元维度之互动境况”〔22〕。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理论进路和实践模式的最新进展,可以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风险管控实践提供借鉴。

首先,风险评估模式的选择。鉴于“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代表着西方国家社区矫正风险管控的最新进展,可以成为我国构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模式的理想选择。具体可凭借前述三个指标维度,开展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1)从风险指标维度出发,通过“审前调查制度”,对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前的风险评估,以此确定其对应的初始处遇。在未来的社区矫正立法和实践中,应当规定以风险评估为导向的“审前调查制度”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前置程序。审前调查制度应选取犯罪人过往生活史和行为史中与风险判定相关的典型指标,以此确立初始风险分类指标体系。(2)凭借需求维度理论,识别矫正对象的“需求”因素,以此为指标动态考察处于矫正中的罪犯风险水平之变化,及时调整后续矫正处遇措施。需要作为一种短缺的状态,是一个人行为的原动力。罪犯矫正应当考虑其矫正需要,这是进行针对性管理和矫正的前提。为了准确识别矫正对象的需求,国外已开始使用定量化的方法把握罪犯的矫正需要,然后根据罪犯的矫正需要而予以针对性、份额式的“项目矫正”。例如,就业方面有特殊需求的罪犯,对其专门进行劳动培训,使其能掌握一技之能,纾解就业之困。(3)按照响应维度的要求,设计具体的处遇措施响应率体系,对即将“解矫”的罪犯进行风险评估,以此考核矫正处遇措施之绩效。矫正处遇之绩效通常以一般响应来评价,主要通过关系因子和指导因子来体现,前者反映矫正人员与被矫正者的关系和谐程度;后者考察矫正人员之措施促进被矫正者的亲社会程度。〔23〕

其次,风险评估量表的研发。在国外,罪犯矫正风险评估通常是通过量表进行的。编制量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非专业人士很难胜任。建议由司法部牵头,与相关犯罪研究机构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组建数个科研团队,共同研发可用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量表。量表分为两种:第一种可冠名为“水平评估量表”,立足前述风险指标维度,选取与重新犯罪相关的典型指标,用于评测即将“入矫”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关于再犯相关因子,世界各国的犯罪学家做过许多有益的探索,尽管存在地域的差异、文化传统的不同和现实制度的分殊,但仍揭示出共同的影响再犯的因素。根据这些学者研究所列因子的频数排列,犯罪经历、受刑经历、家庭结构与联系、职业经历、初犯年龄成为与再犯相关的前五个因子。〔24〕我国虽然在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方面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人身危险性定量预测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编制了三份刑释人员再犯预测量表。笔者通过对三个课题组筛选出的预测因子比对后发现,有7个因子在三份预测量表中均被确定为与重新犯罪具有显著相关性:婚姻状况、犯罪种类、判决刑期、被捕前职业、前科次数、改造表现、出狱(释放)年龄。这些因素反映出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问题上的共性,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5〕第二种可冠名为“需求评估量表”,用来识别处在矫正中的罪犯的需求因素。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有效开展罪犯需求评估,“拿来主义”是比较务实的做法。加拿大非常注重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其罪犯矫正需要评估表由七个方面组成〔26〕:(1)就业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2)婚姻与家庭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3)社会交往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4)滥用毒品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5)对社区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6)情感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7)态度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建议借鉴加拿大在该方面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实践,研发需求评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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