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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中实践人才的多元化培养

2015-03-26刘春霞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高职法学教育中实践人才的多元化培养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高职法学院校的教学模式也应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改革和创新,注重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开展法律职业能力训练,进行多种法学实践活动,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完整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能力

1999年,司法部将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为“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实践教学环节仍有许多不足,如配套制度不完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不合理,等等。高职法学教育实践人才的培养,应牢牢把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探索新型的实践教学模式,注重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使高职法学人才能迅速适应社会需求。

一、我国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定位

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是法学人才的培养,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在人才培养的定位上进行清晰的分工,以适应法治化国家对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多元化需要。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不仅需要研究型、立法型、决策型的法律人才,更需要大量的从事日常问题咨询、争议调解、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和普及人才,他们不仅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求具备解决现实生产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法律纠纷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他们需要适用相关法理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从事日常生产生活的法律服务、企业管理及诉讼和仲裁。根据我国司法考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学历要求一般在大学本科及以上,这使得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业。但同时,我国领土辽阔,城乡差别巨大,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社会对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类型也呈现出多层次、多标准化的需求,这也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留下了就业空间。目前,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可供职的、需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领域主要有: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关、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法治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向政府机关输送服务人才,基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社会和谐。高职法学毕业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更强的解决争议的能力。二是深入生活基层的社区司法所、街道调解委员会等基层法律服务场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我国当前的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目尚有很大不足,特别是广大农村对法律服务有巨大的需求[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生产生活借贷纠纷、土地征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干群纠纷等日益增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多。三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法律顾问。不同规模的企业对法务工作人员的能力结构要求不同,大型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内部各种组织条例和规定的拟订,制定合同、解决各类纠纷等法律业务,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专职的辅助性法务工作,但在各类中小型私营企业中法务工作人员除了日常法务工作外,还要具有在纠纷发生时能独当一面的能力。四是法院书记员、法院速录员、律师助理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辅助类技能型法律人才。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律职业分工科学合理, 法治社会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外,还要有大批应用型法律辅助类职业队伍。

二、建立高职法学人才多元化培养模式

近年来,高职法学毕业生出现就业难问题。高职法学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本专业就业率低、工资收入低等困难问题。究其实质,高职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并非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是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评估机制、教学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体系问题。我国现行的高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法治社会的法律人才多层次需求不相符。高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如何突破传统,如何适应法治社会的多层次需求,已成为高职法学院校紧迫关心的问题。

(一)在教育理念上加强对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重视

法律人才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人才。高职法学教育应加强实践教学已形成共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往往对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开展不足。法律职业能力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更多地体现为实际从事司法工作的能力,包括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2]。即人们通常所讲“像律师一样思考”、“像律师一样去做”。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我国法学院校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引起重视,但专门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单独训练的高职院校还很少。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研究型、决策型法学人才不同,高职法学院校培养的是具有基础法学理论知识,更具动手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

(二)在课程设置上紧跟社会发展需求

高职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应大力创新,区别于普通高等院校突出理论课,高职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应突出“必需、够用”的原则,精简和放弃实践中应用较少的科目,而重点保留主干课目,重点讲授主干课目各层面知识。如,可以考虑删减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等应用性不强的学科,并加设合同法、劳动法、海商法等学科。课程设置要打破传统的法律部门单科设置,向综合性、交叉性课程发展。即要跳出普通高等院校核心基础学科的框架,将各门法学课程重新组合,组合成必修专业课模块和选修兴趣课模块及法律职业能力训练课模块,精选重要课程,提炼压缩重点内容,通过关联学科进行知识交叉和渗透,形成一门新的跨学科重应用的综合理论课。

(三)在教学方式上开展多元化法学实践活动

1.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强调开放式和互动式的教学活动。案例教学方法的目的在于结合一定理论通过案例材料的分析和讨论,让学生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法应选择适合的案例,最好选择周围生活中真实典型的,引起大众注目的案件。如电视节目《今日说法》、《拍案说法》都选用日常生活中多发生的代表性的案例,通过专业法律人士对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将法律生动的演示出来,法律知识得以迅速普及。高职法学案例教学可以学习这种方法,将法理浓缩,以案例的方式呈现给学生,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这也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大量运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手段,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的直观展示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2.独立开设实践课, 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法律辩论、模拟法庭活动。在课程时序上,我国高职法学院校一般在第一学年学习基础理论,第二学年学习专业课,第三学年为理论课加少量实践课。这种单纯的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实际上是由深入浅,不符合教学规律。高职法学院校应独立开设实践课,增加实践课学时。第一学年可以开设社会调查和庭审观摩等实践课,让学生了解社会法律问题,练习与人沟通的技巧,增加学习理论课的兴趣。第二学年可以开设法律宣传、法律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等实践课,增加学生对专业理论课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第三学年可以开设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实习等实践课,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3.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与单纯的课堂教学相比,其突出的实践性具有巨大的优势。法律诊所课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即通过法律实践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工作”的能力。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逐渐引入这种方式。高职法学教育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关键问题在于落实实践平台与案件源,法律援助中心成为“法律诊所”的重要实践平台。

(四)在教学评估机制上采用教学结果综合评价体系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考核方法还是以期末书面考试为主,考试题型主要是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等形式。传统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造成学生实践能力缺乏,应用能力差。对传统的考核方法进行改革要求对学生的最终评价不以期末考试为最终结果,可以考虑由期末考试、职业能力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等共同计入完成考核。职业能力评价由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报告、方案解决绩效和导师评价三部分组成[3]。综合能力评价由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表达能力、职业道德和各类证书获得状况等方面由学校综合评定。

(五)在师资配备上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是开展多元化法学实践活动的直接主体,高职法学院校因此要大力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配备一支法学理论扎实、实践能力过硬的教师队伍。高职法学院校应与法院等实务部门加强联系,建立教师参加司法实践的激励机制。高职法学院校应鼓励专业课教师分期分批到法院等实务部门进修,参与工作和研发,增强教师实践能力,从而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高业务技能。高职法学院校还可以邀请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兼职教师,负责讲授职业能力训练课程。高职法学院校还可以考虑通过开拓与发展与国外法律院校的合作的方式,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9.

[2]陈彬.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J].中国法律,2009,(2).

[3]游昭逸.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研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6).

[责任编辑:赵天睿]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144-02

收稿日期:2015-06-25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高职院校法学课程设计就业趋向对接的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春霞(197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从事民法学总论、国际私法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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