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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中异体复制行为之定性

2015-03-26郭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设计图异体著作权法

郭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3)

3D打印中异体复制行为之定性

郭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3)

【摘要】3D打印技术在运用过程中会涉及异体复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异体复制的规定历经变迁,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久不息的争论。运用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论证可知,《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应包含异体复制。现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立法必须对异体复制予以回应。

【关键词】3D打印;异体复制;著作权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Dutfield教授认为,著作权法更有技术性。正因为如此,实践中《著作权法》总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被数次修订。

1949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三部《著作权法》,分别是1990年《著作权法》、2001年《著作权法》以及2010年《著作权法》。为应对科技的发展,2011年7月25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二、3D打印概述

(一)3D打印的内涵

3D打印技术又被称为“添加制造”技术。“3D打印思想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并在20世纪80年代得以发展和推广。”[1]现阶段,3D打印技术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以至于有学者提出,3D打印是“对传统制造业的一种颠覆性变革”[2],并认为“3D打印技术的意义不仅在于改变资本和工作的分配模式,也在于它能改变知识产权的规则”。[3]近年来,学者们对3D打印的概念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不赘述,只根据论述需要提取其中的关键元素,如“数字模型文件”“逐层打印”等。

(二)3D打印的原理

“传统的激光(或喷墨)打印机是2D打印机:从屏幕上获取像素,将其在二维介质(通常是纸张)上转化成墨点或碳粉点。”[4]“3D打印的整个流程是从一个完好的3D模型开始的。”[5]具体程序大致如下:首先在电脑中存入3D文件,然后把胶体或粉末等打印材料装入打印机,再将打印机与电脑连接,就可以通过电脑控制,将打印材料和3D模型一层层地叠加。打印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后处理,最终把计算机中的文件变成实物。“3D模型既可以是你从网上下载的(随着3D打印机社区的不断发展,每天有越来越多的模型在网上分享),也可以是你自己创建的,总之,我们需要的模型必须是.STL文件或者其他3D模型的文件格式。”以3D模型文件之有无为标准,3D打印大致可以分为有设计文件的3D打印和没有设计文件的3D打印。

三、3D打印的著作权法规制

3D打印在满足了人们差异化需求的同时,也对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分析可知,3D打印过程中可能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3D打印的前提,即3D模型文件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第二,“3D模型文件→目标实物”这一行为,即异体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鉴于关于3D模型文件的法律争议较少,本文假定其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而着重对异体复制作深入剖析。

(一)异体复制的内涵

《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指“将平面作品不改变表达形式以立体形式呈现;或者反之,将立体作品不改变表达形式以平面形式呈现”。[6]学界大致有以下三种主张:第一种是有条件承认说。有学者指出,“可以理解为复制也包括了对于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建筑或按照设计图制造产品,都不算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7]第二种是否定说。有学者认为,“由于各国对复制的定义理解不同,复制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8]“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这种将作品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9]第三种是模糊型说。有学者认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侵犯著作权”,可是其在解释复制权时,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仅承认狭义复制。

(二)异体复制的现状

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文本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不论是在法律文件中抑或是在司法审判中,异体复制都不无争议。

1.飘忽不定:立法文本对异体复制的态度

理论界的争论源于我国关于异体复制的立法变迁。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立法特别强调,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学者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属于技术合同法和专利法调整的范围”。[11]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并沿续至今,从而引起学界对著作权法是否承认图形作品异体复制问题的长期讨论。

2.纠纷颇多:司法文本对异体复制的反应

立法的不明确在实务中也引起了诸多法律纠纷。1990《著作权法》实施之后的典型案件如叶庆球与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厂等著作权纠纷案等。2001年《著作权法》实施之后的典型案件如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上海某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迪比特与摩托罗拉著作权纠纷案等。通过比较分析,笔者发现,虽然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在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按照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不属于复制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①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判决书。

(三)正本清源:异体复制之再认识

通过对法律理论以及司法实务进行分析可知,关于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那么,我国著作权法是否承认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呢?本文尝试通过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对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问题作出合理的认定。

1.复制行为的比较法解释

英国1956年《版权法》规定,对设计图的复制包括作品平面→立体的复制。这是因为英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原始签字国之一,其国内版权法对作品的复制权规定要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致。②《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设计图异体复制问题引起了诸多争端,典型案例如SolarThomsonEngineering公司诉Barton案、“尾气案”等。在这些案件中,“设计图版权人权利的过度扩张引发了垄断市场的匪夷所思的后果”。[12]此时,英国政府开始考虑对设计图的复制权加以限制,反映在1988年《版权法》中,就是“根据设计所制造或者复制的物品,不侵犯外观设计文件之版权”。[13]可以说,英国《版权法》的历史变化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不论是最开始的对设计图的全面保护,还是后来对设计图的限制,都是英国政府在努力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巧妙地把版权法律制度作为政策工具所作出的最优选择。

回归到我国《著作权法》,本文认为,其修订也应遵循“先考虑促进产业发展,再考虑限制权利”这一路径。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对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不侵权”。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为了履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义务,必须要对当时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这样的背景下,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可以说,我国《著作权法》是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其中的复制自然也包含异体复制。同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没有对异体复制作出限制。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虽然现实中存在一定的纠纷,但这是产业发展过程中附带产生的现象。

2.异体复制属于复制行为的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方法类似于试错法。“社会学解释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假定第一种解释,判断利害;第二,假定第二种解释,判断利害;最后,权衡利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大。”[14]

第一,假定存在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利大于弊。

假定存在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即根据设计图生产建设的行为是对设计图的复制行为,那么,对图形作品的复制就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图形作品的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二是对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即依据图形作品进行施工,从而实现图形作品的最终价值。规定异形复制的好处是:如果设计图丢失,权利人还可以控制后续的施工行为。这可以使图形作品权利人获得双重保护,也可以激发图形设计人设计出更好的作品。而缺点或者说不方便之处就是需要获得图形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第二,假定不存在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弊大于利。

郑胜利认为,“要验证知识产权法学能有效地增加社会福祉是困难的,但要验证缺乏这种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福祉造成的伤害相对比较容易”。[15]

与美术作品不同,图形作品的生命在于实践中的运用,即对图形作品进行异体复制以实现其价值。假定不存在图形作品的异体复制,即可以根据图形作品自由生产建设而不侵害图形作品的著作权,这样做的优点是根据设计图施工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节约成本。但是,其缺点则更加明显:要完成一件图形作品需要付出很多的脑力劳动。设计人的智力付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势必打击其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更好的图形作品的问世。设计人并不愿意别人无偿对自己的图形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和异体复制。

第三,权衡利弊,两害取轻,两利取大:异体复制属于复制。

科技的发展增加了工程或产品的复杂度。如果说在科技比较落后的时代,一个工程师或者产品设计师依靠大脑中关于工程或者产品的思想就可以生产建设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这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完成一项工程,设计图就是逻辑起点。科技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使违法犯罪的手段也变得高明起来。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图形作品权利人的风险。规定图形作品权利人的异体复制权,无疑给权利人的权利加上了一道重要的保险。在权衡利弊之后,本文认为,只有认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包括异体复制,才可以对图形作品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

四、余论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制造2025》。其核心是加快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3D打印技术在我国制造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市场价值将会越来越大。不解决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必将阻碍产业的顺利发展。《著作权法》既是鼓励创新之法,又是利益平衡之法。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形势下,《著作权法》也面临着新的调整。本文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是承认异体复制权的。为了化解理论界以及实务界长久以来的争论,并为我国制造业的腾飞作好准备,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予以明确说明。

【参考文献】

[1]洪晓龙,万晓桐.浅谈3D打印技术[J].传播与版权,2013(2).

[2]蔡恩泽.3D打印颠覆传统制造业[J].中国中小企业,2012(11).

[3]“打”出天下,“造”化万物——改变世界的3D打印技术[J].发明与创新(综合科技),2011(11).

[4][美]克里斯·安德森.创客[M].萧潇译.中信出版社,2012:94.

[5][美]Brian Evans.解析3D打印机[M].程晨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25,67.

[6]焦和平.“异体复制”的定性与复制权规定的完善——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4).

[7]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9]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0]冯晓青,付继存.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J].法学家,2011(3).

[11]邹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 5.

[12]王迁.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以英国《版权法》的变迁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3(1).

[13]《十二国著作权法》编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1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5]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J].中国发展,2006(3).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5)10―0100―03

收稿日期:2015-09-11责任编校:王 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项目编号:12BFX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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