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与促进路径
2015-03-26王焕培
王焕培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与促进路径
王焕培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能增加公民政治参与机会、促进公民的政治认同、增强公民的参与责任和培育公民美德。参与渠道狭窄、参与方式单一、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不足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突破此现状,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着力夯实开展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拓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渠道,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创造条件;提高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有效性。
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作用;途径
社会组织是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的组织,主要活动在发展、人权、环境、难民救济等领域,其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发展迅速、分布广泛、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凸显。但由于受到体制的制约、法规不够健全、培育和扶持的政策落实不到位,也由于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存在缺陷、整合资源等方面能力不足,我国社会组织的各项服务功能还远未完备起来,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在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的进程中,深化这方面研究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
协商民主是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平等、理性的基础上对公共问题以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的形式进行公共协商,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1]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对公民参与政治能发挥多维积极作用。
(一)能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
社会组织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成员主要是新的社会阶层。传统政治体系和运作过程中,政治参与主要是体制内组织的代表性人士。从社会结构发展趋势看,传统政治体系存在吸纳代表性人士覆盖面不全、包容性不足问题。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把社会组织作为政治参与主体,吸纳社会组织各方面代表性人士参与政治,为普通公民提供参与政治的机会。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协商民主过程中,社会组织代表性人士充分向党和政府表达其所联系的阶层或群体的各种政治诉求和利益,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社会重大问题的非正式意见,慢慢地融入到程序化、制度化的协商民主过程中,间接地影响政治系统和改变着政治决断的规范框架。
(二)能最大范围最大程度促进公民的政治认同感
公民是政治认同的主体,国家、政党、政府、制度、政策、利益和价值等是政治认同的客体。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能促进公民的政治认同,其成因在于协商民主的公开性。一是协商民主协商议题的公开性。协商民主协商议题大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小到地方自治、社区管理,都是协商民主的对象。二是协商民主协商方式的公开性。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对其所关心的公共事务以提案、议案、多方参与协商方式提出或协商,程序化、公开化、制度化的协商方式能够提高重大公共政策、决策、规划的民主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三是协商民主协商结果的公开性。协商民主不是协商主体间私下达成的协议,而是在自由、平等、充分的协商基础上,综合协商民主参与者的意愿所形成共识,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决策和社会治理。[2]
(三)能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责任意识
政治参与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具有诸多责任,一是具有提供理由、事实说服其他参与者的责任,二是具有对其他参与者的理由与观点作出理性回应的责任,三是具有对协商过程中提出的综合性观点进行再修正的责任。[3]公民参与协商民主是公民参与制定、通过或维护公共政策的过程,有着特定责任和要求。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在协商民主过程中,要知个人的偏好和效用,也要尊重他人的观点,更要知公共的政策、决策形成于多方的共识。因此,公民既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也要自觉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四)能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培育公民的美德
在公共协商过程中,不走极端,善于妥协和包容,勇于履行公共义务等是公民良好美德的体现。公民美德包括一切远离仅仅关心个人利益而转向关注公共目标的归属感,是一种需要特定的道德品质的能力,即一种归属、认同某个社会的情感。[4]公民美德的培育需要教化、灌输,而协商民主是培育公民良好美德的一条有效途径。当公民有序参与到协商民主过程中来时,其身上某些优良品质就会得到发扬光大,那些作经常参与协商民主的公民更有可能形成自主、理性、道德、守法、奉献等品质。[5]协商民主能够促进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形成,当公民的个人主张遵循公共理性时,公民便学会了团结、信任、合作和宽容,有利于改善中国共产党、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提升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民意基础,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有效发挥的途径
目前,参与渠道较狭窄、参与方式较单一、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不足是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有效发挥的主要因素。为突破这种障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前提下,适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社会结构变化的新走向,建立完善协商民主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促进社会组织代表性人士健康成长。
(一)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强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是发展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社会组织是引导公民有效参与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处理群众关系的新的桥梁和纽带。要全面深入开展协商民主,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提供合法的可控渠道,在现阶段就要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受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所以应从外部环境与内部治理两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作用发挥。一要进一步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制度,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大力推进政社分开,提高社会组织自主性、自治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进一步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有关社会组织的法规还存在缺陷。首先,立法层次偏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条文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效力等级层次偏低。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非专门性的法规条文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体现。虽然这些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较高,但由于它们都不是专门调整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仅有少量法律条文涉及社会组织。其次,存在矛盾问题。如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又允许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法律条款与条例条款间存在冲突。第三,社会组织的法律管理框架不完善,缺少一部与《宪法》对接的社会组织基本法。所以,要建立完善有关法规,确保社会组织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要着力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引导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实现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引导社会组织设立科学合理的执行机构和表决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
(二)拓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渠道,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创造条件
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人大的协商民主。各级人大要提高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积极推进人大立法的民主协商,可通过在媒体上刊登立法建议、法规草案,组织召开有社会组织代表性人士参与的座谈会、听证会和专家咨询会,开设网上论坛等形式,拓宽社会组织党外代表性人士参与立法协商的渠道。二要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协的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适应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各级政协要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科学确定适当的委员比例,扩大政协委员覆盖面,提高统一战线包容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建言献策作用。三要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的协商民主。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制度,政府在制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等问题时,应通过意见征集、公开听证、协商对话等多种形式,吸纳社会组织代表性人士参加,听取其意见建议。要充分利用网络的快捷、开放、互动和不受时空、身份限制的特点,搭建政府与公众平等对话的网络问政平台,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网上互动、交流、沟通和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决策的民意基础,促进公共政策、决策的执行得到社会广泛支持。
(三)提高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有效性
一是开展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培训。采取培训班、研讨班、学习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理论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素质和职业素养。组织开展考察调研、专业咨询等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世情、国情和党情,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二是组织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开展建言献策活动。采取“党委出题、社会组织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增强社会责任和舆论导向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反映行业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社会组织党外人士联谊交流平台。成立社会组织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搭建社会组织党外人士沟通、联络、交友、活动平台;组织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为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活动,提高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四是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统战部门要发挥统一战线的特殊优势和作用,重点培养、优先孵化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政策瓶颈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和社会事业扶持政策范围。推荐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1][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导言第1页.
[2]李火林.论协商民主的实质与路径选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4).
[3]张爱军,高勇泽.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J].社会主义研究,2010,(3).
[4]吴光芸.社会资本:连接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的桥梁[J].理论探讨,2009,(3).
[5]王云骏.构建广泛多次、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J].理论探讨,2015,(1).
(责任编辑:刘亮红)
D082
A
1009-2293(2015)05-0023-03
王焕培,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部副教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5.0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