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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一体”的廉政新常态体系建构

2015-03-26李景平程燕子

河南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中纪委五位一体纪检监察

李景平,程燕子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经过两年多时间的不懈奋斗,“不敢腐”已经初见成效,朝着“不能腐”“不想腐”挺进。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构筑我国廉政“新常态”是当下廉政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应从政治、国家治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务人员工作和公众参与出发,建构“五位一体”的廉政建设“新常态”体系。

一、政治“新常态”:反腐决心不动摇、反腐法治化、政治规矩化

(一)反腐决心不动摇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2015年2月习近平在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提出“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1],两个“最”,充分表明了中央对治理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勇气。对腐败分子实行零容忍。2014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旗帜鲜明地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该次会议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零容忍已经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战略。打破反腐只针对公职人员这一说法,将反腐的领域扩展到军队、国有企业还有高校,随之这些领域的腐败相继曝光,证明反腐没有“选择性”。

(二)反腐法治化

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意味着反腐必须在依法治国前提下进行法治反腐。

(三)政治规矩化

2013年12月,习近平在湖南省考察时提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2014年10月,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关键在于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2013年3月,王岐山参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讲到,党的纪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否遵守党的规矩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的重要标准,讲规矩是对党员的内在要求,考验着党员的党性。

二、国家治理“新常态”:人大反腐立法化、政府反腐常态化、司法反腐规范化

(一)人大反腐立法化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表明国家加快了反腐败立法的步伐。2015年2月,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应当“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标志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正式被纳入国家立法体系。

(二)政府反腐常态化

2013年3月,李克强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中国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意志和决心是一贯的,坚持不懈地做到“有贪必反、有腐必惩”,因此权力须在法治的轨道下运行。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同年3月26日,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会议上强调“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2015年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他在会上明确指出,坚持对腐败做到零容忍,不论是什么人,只要有贪腐行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表明反腐治贪已经纳入政府治理范畴。

(三)司法反腐规范化

2013年2月王岐山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将继续深入查办和预防。加大力度追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表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已成为“禁区”,这两个规定内容上相互配合,共同构筑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三、纪检监察反腐“新常态”:中心职责回归化、结构调整合理化、国际合作新型化

(一)中心职责回归化

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根据党章规定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职能、职责定位要明确,分内的事情要管好,不该担的责要交还,回归纪检监察的中心职责——“执纪监督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两个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委主责纪委回归监督本位。从2014年4月起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曝光台开始实行“周报”制度,将各地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建设的案例进行通报,表明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透明化、公开化。

(二)结构调整合理化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先后进行了两轮机构调整,调整合并6个内设机构,增设了3个内设机构(2 个纪检监察室和1 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重组了2个内设机构(组织部、宣传部),表明纪检监察干部不光监督别人自身也要受到监督。改革纪委书记提名办法,“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十八大后中央先后对11个省份的纪委书记进行了调整,其中上海、天津、山西、吉林、西藏和广西的纪委书记均为中央“空降”任命,这6人当中,有5人曾在中纪委任职,表明中央正进一步增强地方反腐的力度。

(三)国际合作趋势化

2014年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了“猎狐行动”。据中纪委网站报道,2014年,中国追捕了超过500名在逃贪官,追回了超过30亿元的资金,取得的成果甚大;2015年3月启动新一轮“天网行动”,重点打击外逃腐败官员及帮助外逃腐败官员的人。2014年G20 峰会上通过了《2015—2016年G20 反腐败行动计划》,其后北京APEC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表明我国反腐已经快速走向与国际合作的道路,这使得外逃腐败官员无藏身之地。

四、官员工作“新常态”:廉洁自律正常化、勤政为民职责化

(一)廉洁自律正常化

2012年12月,《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就官员作风建设进行了严格规定,“八项规定”已经成为官员工作不可触碰的戒律。习近平2013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强调,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成为官员作风不能碰的“高压线”。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对于信仰不坚定甚至动摇者以深刻警醒。2015年1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党校与200名县委书记座谈时强调“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

(二)勤政为民职责化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说“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克己奉公,勤政廉政,关心人民疾苦,为人民办实事”,庸政懒政者、行政不作为者被严厉问责成常态。2014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作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为人民谋发展增福祉视为自己最大责任,扛起现代化建设重任,始终把群众冷暖忧乐谨记心头,这是领导干部执政为民应遵循的基本职责。

五、公众参与反腐“新常态”:舆论监督阳光化、公众参与网络化

(一)舆论监督阳光化

电视作为受众面最广的大众媒介之一,对反腐败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自从“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很多省、市电视台开设《电视问政》栏目,邀请政府部门主要官员现场接受百姓问政,接受公众监督,这种问政形式已经成为各地接受群众监督的“新常态”。“电视述廉”要求领导干部在电视上就自身履职情况、集体决策、干部任用、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作风建设和个人经济等事项进行陈述。“电视述廉”是一种接受群众廉政监督的新样式,打破了领导干部述廉只向上级领导不向百姓承诺这一局限,已成为组织部门任用提拔干部的“选修课”。

(二)公众参与网络化

以往反腐被认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内务”,公众参与反腐败常常被“边缘化”,近年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公众参与反腐败的作用日益凸显。据中纪委办公厅统计,2013年公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举报的腐败案件线索增加了40%以上。当前,网络特别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民间新媒体成为反腐的重要“阵地”,已经成为重要的举报渠道,周久耕、雷政富、刘铁男和宋林等案件都是首先通过网络披露出来的。目前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新华网、人民网等都开设专区接受群众举报。

综上所述,“五位一体”廉政建设“新常态”的建构,需要党、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公务人员和公众共同努力齐头并进,从而形成我国廉政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新政治生态。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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