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转型发展视野下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探讨
2015-03-26华道金
华道金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510230)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政治[2011]137 号)提出,公安院校要努力实现转型发展,积极推进“三个转变”。在2014 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教育部副部长鲁昕表示: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应用技术大学和应用型高校的经验,通过试点推进、示范引领,以2000 年以来新设的600 多所本科高校为重点,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更加直接地为区域发展和产业振兴服务。公安院校转型发展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当前,公安院校都在积极推进转型发展,且部分高校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一套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因而制约了教师的转型发展,直接影响了公安院校转型发展的进程。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基、强教之源,是实现公安院校转型发展的关键。因此,公安院校必须建立一套符合教师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只有实现教师的转型发展,才能有效推进公安院校的转型发展。
一、选拔机制
公安院校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公安机关培养后备人才、培训在职民警和开展警务理论与实战研究的重任。公安院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教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而且要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因而需要培养一支“双师型”的教师教官队伍。公安部有关文件在加强公安院校教师教官队伍建设时也指出:“要进一步扩充教师教官队伍,整合教师教官资源。……着力面向公安机关在职和离任退休的优秀领导干部、业务骨干选拔专职或兼职教师教官。”当前,公安院校招聘专职教师教官,主要是面向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且按照普通高校的招聘办法和条件进行,而面向公安机关招聘实战教官的较少,不利于“双师”结构教师教官队伍建设,影响了公安院校的转型发展。
公安院校作为一种行业性强的应用型高校,要建立一支符合学校性质和特点的教师教官队伍,必须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对教师教官选拔工作进行改革。公安院校教师教官选拔工作应分两部分开展:一部分是采用传统的做法,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毕业生进行招聘(招录),对这部分教师的选拔主要是按照普通高等院校对教师的要求来开展,考察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另一部分是针对公安机关民警开展的选拔。公安院校根据教师教官队伍建设规划,每年按计划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公安机关选聘一定数量具有较强实战能力、较高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民警到公安院校专职任教,充实教师教官队伍,这是当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双师”结构教师教官队伍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安院校应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要对教师教官队伍进行梳理分析,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学需要及各专业教师状况,明确要重点选拔的教官类型。二是研究制定选拔教官的标准、程序,根据“双师”结构教师教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将具有丰富实战经验、一定理论功底和教学能力作为选拔教官的重要标准,并明确选拔的程序。三是在省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教官的选拔工作,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安机关领导、业务骨干、公安院校教授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教官的资格审查、试讲评议等工作,通过严格的考察选拔,将公安机关优秀的业务骨干选拔到公安院校担任教官。
二、评审与聘任机制
(一)建立教官制度
对于从基层公安机关选拔的从事公安实战教学的教官来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参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非常困难,也不公平,不利于调动教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教官制度,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教官岗位,并研究制定相应级别教官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评审与聘任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教官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以利于调动实战教官专心从事教学的积极性。对于从高校和科研院所招聘(录)的教师来说,可以由教师根据个人特长、实际从事的教学工作类型或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申报教官系列还是教师系列,给教师以充分的选择权,以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公安实践,提高公安实战能力,实现转型发展。
(二)改革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制度
第一,将为民警培训班授课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聘任的条件之一。公安院校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学历教育与民警在职培训并重,协调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学历教育,轻民警培训的现象。就教师方面来看,大部分公安院校没有专门的民警培训教师,且大多数教师不愿意为民警培训班上课,即使小部分教师愿意为培训班授课,也存在积极性不高,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这导致民警培训教学质量提升受到限制。因此,在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聘任活动时,应将公安专业教师为民警培训班授课作为一个必要条件或优先条件,引导教师积极参与民警培训教学的研究与实践,主动为培训班授课,不断提高民警培训教学质量,推动公安院校普通学历教育与民警培训并重发展。第二,将开展警务实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聘任的优先条件。公安院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服务实战为宗旨,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努力破解公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但当前公安院校科研工作与公安工作联系不够紧密,理论性研究多,实战性研究少,应然探讨多,解决问题少,不仅教师个人的实践能力得不到提高,也削弱了公安院校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力与贡献力。因此,将教师警务实战研究成果作为职称评审聘任的优先条件,有利于引导教师积极投身公安实践,加强警务实战研究,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同时,有利于密切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不断提升公安院校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力与贡献力。
当前,公安院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评聘合一,教师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即可被学校聘任;另一种是评聘分离,教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个人条件进行择优聘任。实行评聘合一的学校可以将为民警培训班授课作为推荐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将教师开展警务实战研究并取得成果作为推荐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评审的优先条件(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院校可以将公安专业教师为民警培训班授课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将为民警培训班授课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优先条件,将教师开展警务实战研究并取得成果作为教师聘任的优先条件(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聘任相应职务)。
三、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教师是公安院校办学的主体,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关键,因此,公安院校都高度重视对教师的教育培养工作,尤其是在教师攻读学位、访学、参加培训、学术交流、参加公安实践等方面为教师成长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促进了教师学术水平与教学能力的提升。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大部分教师公安实践能力不强,教师的转型发展受到影响。因此,对公安院校教师的培养,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建立健全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新任教师上岗前参加公安实践的工作机制
公安院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发展及教学工作需要,每年开展教师招聘(录)工作。招聘(录)的绝大部分教师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他们没有公安实践经历,对公安工作缺乏了解。然而大部分新招聘(录)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的教师往往没有参与公安实践就直接给学生上课,教学内容与公安实践脱节,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因此,推进教师转型发展,必须从新招录的教师抓起,要建立新任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新招录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参加警务实践工作半年至一年,以促进新任教师加强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增强公安实践能力。
(二)健全完善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教师教官队伍建设,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要求:公安院校专业教师每3 年参加警务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6 个月,并将警务实践经历和工作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核的必备条件。各公安院校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制定了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积极性不高,参与深度不够,参与时间没有保障等问题。究其原因,虽然与公安院校教师数量少,教学任务重,教师抽不出时间有关,但根本上还是没有建立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长效机制。必须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切实将基层实践经历和工作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和考核的必备条件,同时,对公安实践中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提高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规定落到实处,以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切实实现转型发展。
(三)丰富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形式
当前,大部分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的形式比较单一,不够灵活多样,这也是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公安院校应采用包括挂职锻炼、交流换岗、课题调研、跟班学习等的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到公安机关参加警务实践。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双千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到公安业务部门挂职锻炼;二是对于参照或是列入公务员管理的公安院校,可以借鉴江苏警官学院的做法,推进教师与公安机关民警开展换岗交流,教师到公安机关履行换岗民警的岗位职责,直接参与公安实战;三是对于教学任务重的教师,可以利用寒暑假以课题调研的形式进行公安实践,或是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与公安机关开展合作研究,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公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对于时间较充足的教师,可以采用跟班学习的形式进行公安实践;五是应鼓励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开展公安实践。为确保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工作不流于形式,必须加强对参加公安实践教师的管理,明确将其纳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严格请销假制度,不搞特殊化,加强纪律性。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并由职能部门加强对教师参与公安实践工作的检查与督导。
四、考核评价机制
公安院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既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对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推动公安院校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公安院校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且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机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突出表现在考核评价没有体现出公安院校普通学历教育与民警在职培训并重发展的特点,没有突出对教师公安实践能力的考察等,不利于推动教师和公安院校的转型发展。
公安院校要推进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与民警在职培训并重发展,着力培养学生的警察职业精神、专业能力和警务技能,实现转型发展,在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方面,要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在职民警培训教学与科研工作,同时,要引导教师加强公安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一是要将教师参与民警在职培训教学与科研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范围,考察教师开展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将教师的公安实践能力列入教师考核评价范围。要对不同类型的教师区别对待:对非公安专业教师不作硬性要求,只作为加分项目,即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在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而在公安专业教师中,要将教授和副教授参与民警培训教学科研工作作为年度考核优秀和聘期考核通过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年度考核中,没有参与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和副教授不得评为优秀,在聘期考核中,没有参与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和副教授不得续聘或进行高职低聘,引导教授和副教授自觉主动承担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对于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则要严格执行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的有关规定,要求教师定期参加公安实践,收集公安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形成调研报告等,并将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列入年度考核评价和聘期考核内容。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公安实践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中给予优先考虑,聘期内没有完成公安实践任务的不予续聘或高职低聘。以促进教师了解公安工作,提高实践能力,为开展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工作做好知识储备。通过考核评价,引导教师重视和积极参与民警培训教学科研工作,切实提高民警培训教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民警在职培训并重发展,相互促进。
五、激励约束机制
公安院校大部分教师参与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其重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要提高教师参与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切实提升培训教学质量与水平,必须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培训教学激励约束机制
一方面在培训教学课时津贴上要与教师教官的付出相匹配,并应明显高于学历教育教学的课时津贴;另一方面要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如学员测评、教学督导听课等,对教官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将教官的课时津贴与教学质量挂钩,对各方面反映教学质量高的教师教官,课时津贴在原有的基础上再上浮一个甚至两个档次;对各方面反映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官,课时津贴下降一个档次。拉大教师教官在课时津贴上的差距,调动教师教官投入民警在职培训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以加大对培训教学科研的投入,提升培训教学的层次。
(二)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一是在教官聘期即将结束时要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教官,进行记功、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激发教师教官的荣誉感。二是对驻校的兼职教官应关注其政治待遇,将驻校开展培训教学与教官的政治待遇挂钩。公安民警担任兼职教官期满考核合格的,应在行政级别上提升半级。此外,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方面,应给予参与培训教学的教师以表彰激励。
六、保障机制
推进公安院校教师转型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完善相应的保障条件。
(一)搭建教师教官交流互动平台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公安本科院校都成立了教师发展中心,其他公安专科院校也应根据实际设立类似的机构。教师发展中心或类似机构要围绕公安工作前沿、热点与难点问题及教师教官教学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举办论坛讲座,开展研讨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促进教师转型发展。
(二)创造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条件
当前,大部分公安院校,尤其是公安本科院校,教师教学任务较重,往往很难抽出时间集中开展公安实践,有的公安院校为使教师在参加公安实践的同时,能够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将教师就近安排在学校所在市甚至区的公安机关参加公安实践,但实际中教师往往无法安心参与公安实践,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因而对公安工作的了解不全面不深刻,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公安院校应为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创造条件,每年按计划选派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凡参加公安实践的教师,不仅不再安排学校的教学任务,而且在教学工作量的认定上给予适当倾斜,以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全身心投入公安实践工作中。此外,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加强警务实践基地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为教师参加公安实践搭建好平台,切实将教师参与公安实践落到实处,提升教师的公安实践能力。
(三)经费保障
公安院校重视教师教官队伍建设,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鼓励教师教官开展民警在职培训教学与研究和参与公安实践等。一是每年单独设立民警在职培训相关的科研、教研项目,进行立项资助,或者是将民警在职培训科研、教研项目纳入学校科研、教研项目立项;二是根据民警在职培训课程更新快的特点,设立培训课题研发专项经费,鼓励教师教官开展民警培训课程研发,满足学员培训需求。三是根据教师参加公安实践的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警务实践基地建设,保证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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