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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犯罪——以新媒体为视角的解读

2015-03-26张柯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暴力群体

张柯妮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310053)

一、新媒体概念以及特性

关于新媒体概念的界定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匡文波教授称之为“一个混乱的概念”,他认为新媒体(New Media)一词源于美国CBS(美国哥伦比利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P·Goldmark 的一份商品开发计划(1967 年)[1]。而法国学者弗兰西斯·巴尔和杰拉尔·埃梅里在20 世纪70 年代合著的《新媒体》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首次使用新媒体的概念。[2]不同学者在新媒体一词的来源上存在分歧,在概念界定上也是各执一词,主要的观点集中在新媒体是数字媒体还是以网络为主体的传播平台。美国《连线》杂志则认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communicatons for all by all);资深媒体分析师Vin Crosbie 称新媒体为“能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的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融汇成对等的交流者、而无数的交流者相互间可以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3]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对新媒体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视角和理解。我们在解读新媒体与犯罪的关系时,注重从两者的关系上发掘其特征。新媒体作为新的媒介传播,我们将其特征归纳为:互动性、自由性、消解性和包容性。

(一)互动性

互动依赖于技术上和传播上的网络化,网络化和数字化让互动变成现实;传播上的网络特征又加速了这种互动。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动的即时特征也更加明显。此外,新媒体解除了传统媒体单方传播与受众者单方接受的契约,让传播者和受众者变成了互动者,实现传播者的身份多样化。

(二)自由性

新媒体为大众提供了一个自由的传播和互动平台,“全民DIY”既是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颠覆,也是新媒体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4]全民DIY在互动和表达自我中都充分展露出了自由和个性。

(三)消解性

消解性是新媒体重要特性之一。阳光文化集团首席执行官吴征认为:“相对于旧媒体,新媒体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消解力量——消解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的边界,消解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的边界,消解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5]

(四)包容性

新媒体可以通过不同的终端向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趋近于无限的包容性正是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重要特征之一。”[6]包容性和上述的消解性是不冲突的,消解性体现在媒体的主体和应用领域,包容性更多体现在技术层面和信息资源层面。

二、新媒体影响犯罪行为的路径

新媒体通过对不同潜在犯罪群体的影响以及三种影响效应,形成了影响犯罪行为的新路径。

(一)从新媒体影响群体的类型上可分为潜在犯罪群体和易受污染群体

1.潜在犯罪群体:又称之为选择犯罪群体,是指在外界作用力的影响下形成犯罪意识且有犯罪倾向的人群,这类人往往在特定的情境和环境下实施犯罪。新媒体的互动特征表明受众者可以选择信息,而选择犯罪人往往首选传播信息中的暴力信息或违法信息,加以模仿和选择,从而实施犯罪。美国学者Jame Alan Fox指出连环杀人案与媒体的案例传播有关,折射出新媒体传播可能会污染到潜在犯罪群体,从而使其模仿开始实施犯罪。

2.易受污染群体:这类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认知能力有限的群体——青少年群体;一类是获取传播源单一的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青少年群体与新媒体接触最为频繁,也极易受到污染,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决定其极易接受媒体传播的负面消息,各种攻击行为和犯罪行为常常被其作为可接受的行为模式。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一项研究统计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中网民比例为75.4%,拥有手机的比例高达96%,在对新媒体的评价中选择项最多的为“排除孤独,消解寂寞”,这一事实也是最为容易被不法分子引诱和利用,从而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新媒体影响犯罪行为的三种效应

新媒体影响犯罪行为的路径和传统媒体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又有其特征。依据新媒体影响犯罪行为的形态,将其归纳为以下效应。

1.模仿和指导的效应。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和守法行为都是一种在文化环境中的“习得”行为。这表明犯罪行为是一种学习行为,包括观察、学习和模仿等诸多要素。新媒体传播的自由性和互动性可以使获取观察和学习的途径增多,强化学习过程,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更加明显。

2.传染效应。“第三者效果”是指媒介在长期的传播过程中会影响他人,自己却不受影响。某些个体长期受到暴力合理性的暗示可能在一定的机会下意识地进行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对选择性的犯罪人而言,心理上更容易受到暴力信息和违法信息的传染,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3.新媒体的媒介平台效应。新媒体的互动性依赖于现代通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媒介发展。时下流行的网络工具如微博、微信,与前几年时兴的博客相比,传播的及时性和互动性大大提高。网络终端设备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和互动不受时空的影响,与新媒体相伴的犯罪现象频发:电信诈骗、微博流言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微信交友引发的抢劫和强奸案件等。这种新介质在增强了便捷性和互动性的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违法犯罪的一个平台。

三、新媒体的传播暴力与风险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上世纪提出风险社会的理论,该理论用于描述后工业时代的种种社会风险,其认为种种风险因素的衍生和进化日益威胁社会的稳定形态。“全球风险社会各种灾难在政治层面上的爆发将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全球风险社会的核心涵义取决于大众媒体,取决于政治决策,取决于官僚机构,而未必取决于事故和灾难所发生的地点。”[7]贝克的这一观点表明了大众传媒与风险社会的紧密关系。传媒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新媒体表露出的双刃剑特征则更加明显。基于新媒体的传媒暴力也将成为影响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新的风险点之一。

(一)传媒暴力的导向型风险

现代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之所以产生,离不开三个要素:犯罪动机、犯罪技能和犯罪机会,三者缺一不可。犯罪动机和犯罪技能都可以从传媒的途径中习得,传媒暴力对于犯罪动力的影响,直接作用于犯罪人和准犯罪人的心理层面,促使其犯罪的念头强烈化,从而实施犯罪行为。一项关于青少年性犯罪的研究表明,在影响青少年性犯罪的诸多因素中,传媒因素的影响率高达74.44%。[8]2006 年天津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持刀抢劫案件中,一群16 岁左右的孩子多次持刀伤人抢劫财物,在记者的采访中,这群孩子声称:“《古惑仔》里头使用片儿砍啊,军刀啊,枪啊,就这种模仿。他们有什么,我们基本上也有。”可见暴力行为通过新媒体的媒介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的几率。

(二)传媒暴力的报复型风险

传媒通常会对犯罪人“贴标签”,触犯法律的人都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进而受到大众媒体的声讨和谴责。有些犯罪人会因此悔改,有些则产生和加重对社会的仇恨,进而报复社会。基于新媒体的媒介平台效应,此类案例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加以流传,使得大众传媒的道德审判和暴力定性加重了标签效应,新的暴力行为则再次发生。如有人电话报警声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乘客和机场人员疏散及其航班延迟等情况。此类报复社会的犯罪人出发点不在于最初的犯罪动机,一定程度上是对大众传媒暴力的反抗,试图通过制造社会恐慌、治安秩序混乱等行为来达到内心报复的欲望。

四、充分利用新媒介特性进行犯罪预防

新媒体的影响路径与传统媒体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犯罪预防方面充分把握新媒体的特征,积极应对。

(一)增强新传媒的社会责任感

传媒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人并非是生而理性的,作为个体的人追求的是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欲望,本性中并不具有社会属性。大众传媒有义务去引导和规制人们追求理性的生活,使人们行为的实施过程符合规范和规制。在传统的媒体中,行为主体比较容易认定,传播手段也显而易见,但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和网络的普及化,大众媒体的主体行为的认定则更加困难。这就要求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者、审核者和传播者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传播的前提要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谐。

(二)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媒体对于各类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暴力犯罪的报道较为敏感,一旦报道出现偏差就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秩序混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相应的机制,对于易引发公众恐慌的报道要进行严格审查。既要照顾到公众的知情权,又要保障社会不会失序。同时,应通过技术方面控制切断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信息传播路径。由于网络是当今乃至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人们用于交流信息的主要媒体,也可能是引发犯罪的重要领域,所以对网络传媒暴力的防控显得尤为重要。[9]

(三)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新媒体的出现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种种消极影响。新媒体的发展迅速且变化较快,同时私密化的特点日益明显,这也使得相应的立法比较艰难。针对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当前较少,相应的管理机构比较单一。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可供我们参考:美国成立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可以独立行使权力;法国设计最高视听委员会,也是独立行使权力;巴西和日本将网络犯罪列入到刑事犯罪当中,量刑加重。我们可以从西方的一些经验中得到借鉴并结合本土情形进行有效的立法和设置监管部门。

(四)提高受众的信息辨析能力

主流媒体有义务对网络信息去伪存真,为网民情绪扶正抑偏,从而提升受众的信息辨析能力和媒介素养。一方面,受众群体在使用和参与新媒体的过程中自觉抵制传媒暴力,从思想层面拒绝传媒暴力的心理侵蚀。另一方面,当传媒暴力影响到个人行为时,要积极接受心理咨询服务,减少不理智行为和攻击性行为,抵御传媒暴力的诱惑,避免实施犯罪行为。

五、结语

在利用新媒体影响和制约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应弱化新媒体对潜在犯罪群体的影响力。媒体的运营机构、政府帮扶机构、社区、学校和家庭,都应该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系统全面地为青少年群体和特殊群体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另一方面,应降低新媒体影响犯罪的效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在传播上的优势进行有效信息传播,将一些预防和防范的措施及时扩散。此外,政府应当合理和适度地应用行政手段对新媒体进行引导和监督,媒体行业充分发挥自律,遵守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抵制不良的传播行为。

[1]匡文波.“新媒体”概念辨析[J].国家新闻界,2008(6)

[2]廖详忠.何为新媒体[J].现代传播,2008(5)

[3][4]景东,苏宝华.新媒体定义新论[J].新闻界,2008(3).

[5]肖玲娟,陈峥嵘.突发事件报道中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J].新闻世界,2008(11).

[6]廖详忠.何为新媒体[J].现代传播,2008(5).

[7]马凌.新闻传媒在风险社会中的功能定位[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4).

[8]刘家毅.传媒对青少年性罪错的不良影响[J].犯罪与改造,1999(11).

[9]杜雄柏.传媒与犯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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