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战时警察教育制度
2015-03-26曾代伟李秉祥
曾代伟,李秉祥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战时警察教育制度
曾代伟1,李秉祥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中国的警察教育始于清末,至抗战前已初具规模。抗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制订一系列法规规章,构建了近代意义上的警察教育制度。战时警察教育制度的特色是积极应对残酷的战争形势,凸显警察职能的转变。警察教育已不只是平时单纯处理刑事、治安案件的警务知识和技能传授,而更多地强化军事训练,注重政治训导。因此,战时警察教育制度必然带有浓厚的军事化特征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警察“亦警亦军”的双重身份,显现出警察职能转变的必然性。尽管战时警察教育与近代警察职业化教育理念尚有一定差异,但考察抗战时期警察教育制度的构建、警察教育内容的开展,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改革战时警察教育体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当下仍有参考借鉴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抗战时期;警察教育制度
一、抗战前警察教育概略
我国警察教育始于清朝末年。清末官府迫于严重的内忧外患,被迫仿行西方君主立宪以自固。警政建设作为维新改良的保障随即开始启动。而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制度,作为警政建设中人才培养之重要一环,亦随着警政建设进程经历了清末警察教育的肇始,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理念升华,北京政府时期的教育制度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粗具规模而最终趋于完善。
(一)警察教育的肇始
“庚子”之役后,为挽救风雨飘摇的统治地位,清朝统治者逐渐认识到警察在维护稳定、镇压反抗、革除积弊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张之洞、刘坤一等封疆大吏提出,警察在安民防患中有重要作用,他们上书朝廷,谏言学习外国组建警察组织。其中,日本人川岛浪速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向庆亲王奕劻的上书,对于促使清廷创设警察机构、开启警察教育有着直接的作用。川岛浪速提出,直接警察与军队乃属国家武力之组成部分。军队对外维护国家主权,警察重在治内,“约束人民,伸以国法国令”①。川岛进一步指出,义和拳之所以聚众滋事,最终酿成八国联军侵华的大患,全在国家无警察,平日缺乏严密稽查。如若国家有警察还可以进一步监视政党、反对党的行动,防止内乱之时外寇入侵。这着实激发清朝统治者的极大兴趣,于是清廷开始采纳各方建言,积极筹划警察建设,开展警察教育。
1901年8月14日,清廷与日本人川岛浪速签订合同,由川岛任总监在北京设立警务学堂。其培养目标有三:一是初学者以四个月为期限,毕业后派遣充任巡捕。二是学习优秀者再接受中等课程教育,学习两个月后委任为捕长。三是在前两项的基础上,对品学最优秀者授以高等功课,又以四个月为限,然后委任为警巡②。是为中国早期的警察教育的开端。
随着1905年巡警部的成立,清廷收回了北京警务学堂,将创办警察教育的权力操控在官府手里。作为警察教育的早期实践者,袁世凯对推动清末警察教育的贡献不容忽视。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的起源就是从袁世凯在保定创办警政开始的。1902年袁世凯开始在保定筹办警务,成立保定警务局,不仅聘请日本专业警员为顾问,还不惜花重金从全国各地的外国租界中聘用外籍警察充当教官。据史料记载,1906年3月,袁世凯重建保定警务学堂,并更名为保定通省巡警学堂。学堂教学分高等和普通两部,高等时限一年,目标是培养警官,普通部学制六个月,重在培养县以下警察区区长。在课程的设置上,高等部学习的主要公共课有法学通论、警察学大意;行政警察要学习卫生法、医药科急救法;道路警察学习消防法、检视法。此外,道路警察、司法警察等还有专门的课程设置。这种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即使今天看来亦是非常科学务实的。
清末警察教育是清朝统治者面对内忧外患,急欲稳固统治基础的举措。它培养了大批的警察人才,使警察职业受到此后历届政府重视,形成了警察专业化建设和军事化管理的办学模式,加速了警察职业化的进程。
(二)警察教育制度的初步建立
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昙花一现,虽然其仅存三个月,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警察教育思想却不容忽视。在有限的时间里,发布了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警察法令,并痛下决心整顿警政,改良警学。1912年内务部颁布了《内务部警察学校章程》和《内务部附设教练所章程》;规定以培养警务人才为目标,在中央设警务学校,地方设巡警教练所。惜因政权很快更迭,其关于警察教育方面的很多规章来不及贯彻实施。但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改造警察教育的努力对后世有着深刻影响。
清末民初警察教育的发展,尤其是警察建设对社会稳定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促使民国北京政府重视警政建设和警察人才的培养。北京高等警官学校的设立标志着民国时期培养高级警政人才制度的开端。该校初设三年制正科,后来又增加一年半到两年的电气、警犬、建筑、指纹四个专业。在高等警察教育中尝试设置专业,这在我国尚属首例。民国警察教育制度的初步建立,袁世凯起着重要作用。他在清朝末年最早开展警政建设,重视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政权统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袁世凯当政的四年多时间里,北京政府以清末警制为基础,颁行一系列警察法规。仅就警察机关组织法而言,即有《内务部官制》《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京师警察厅官制》《京师警察厅分科职掌规则》和《各省整顿警政办法大纲》等③,以图统一全国警政。警政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警察教育的发展。但在民初岁月里,由于连年军阀混战,警察制度建设进展甚微,警察法规不过是原有警察制度的些许补充,警察教育的实际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三)警察教育的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日本对华侵略一步步深入和加剧,国家警政建设以常规职能为主,同时逐渐进行应对战争环境的准备。警察教育亦注意对警察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由于战争全面爆发前,南京国民政府“攘外必先安内”的政治方针决定了警察教育的走向是注重维持内部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警察职业军事化尚未提升到一个较高的程度④。如1929年警察教育的课程设置上表现为较为职业化的警察学、警察法令、勤务要则、行政警察、交通警察、卫生警察、消防警察、违警罚法、指纹学、侦探学、警犬学等。从学习课程上,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警察教育突出职业化训练,且涉及面广,更多体现较为完善的近代职业化的警察培养模式。在警察教育中更为先进的是警察职业化训练伸向航空领域,1931年3月16日,国民政府军委会参谋部致函内政部颁发《全国航空警察训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各警官警察教练机关设立航空警务特别班,重在培养航空警察专门人才,以期对空中交通加以监察与指导,确保国家领空主权,维持地方秩序安全。航空警察须接受以下训练:航空监视勤务,信号之传达,航空遇险后之检查,证书之查核及统计之设立,税务与护照事项,消防与卫生之设备;关于军事防空,全国警察应认识之要义;航空机械飞行及其他航空常识⑤。“九一八事变”后,1932年内政部对警察教育的课程设置作了一定修改,在对警官人才的培养上,增加了刑法、行政法、户籍法等法学理论学习以及军事学、操练、武术、马术等军事体育训练。1935年,下至警士警长,上至警官及高级警政人才,在进行常规化警察职业培训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的术科,并且就术科内容中的军事训练部分作了具体的规定,军事训练包含射击、街市战术、战时警察勤务演习、武器使用、防空演习等,显然,这是应对日渐逼近的重大战事所作的教育方针的重大调整。1936年9月16日内政部修正通过了《警士警长教育规程》,其中关于警察教育课程军事训练部分,增加了暴动处理演习、劈刺、简易救火术等应对战争的警察训练课程⑥。
1937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警察教育可谓南京国民政府警政建设史上一支奇葩,其重大成就是奠定了抗战期间对刑事警察人才的需求。纵观大量档案资料不难发现,经战前刑事警察教育,抗战期间以陪都重庆为中心的大后方警政改革中未见涉及刑事警察领域的改革。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警察教育借鉴了近代警政建设的经验,其犯罪控制注重“堵”,即强调将犯罪风险移至监禁系统中,从而换来社会短暂的和平。故而,中央警官学校刑事警察选送中要求各省市政府首都警察厅及威海卫管理公署就现任委任以上警官中年在三十五岁以下二十五岁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能选一至二人入班学习:1.警官高等学校、各省警官学校或国外警官学校一年以上毕业或国内外大学毕业并现任刑事警察任务者;2.身体强健、品格端正、绝无嗜好者⑦。为了突出刑事警察的工作方向,要求各省市对选送刑事警官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党义、刑法概论和刑事警察实务。众所周知,警察的刑事工作是警察业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责,即便认为打击犯罪中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持最低度的社会秩序,如不对其予以限定,则“目的”的反噬也是可能出现的。因而,刑事警察教育中着重突显以制度保障警制运行,将警学和警用纳入法制的范畴,刑事警察教育始终践行着中央警官学校“造就全国警官人才”⑧的宗旨。认知抗战前刑事警察教育中重刑法理论学习和刑事事务经验的要求,不难发现,国人自近代以来逐渐吸收西方刑事立法的经典理念。面临一触即发的战争,南京国民政府因时推行刑事警察教育改革,可以说其是为未来维护战争下的社会秩序稳定做先前准备,战前刑事警察教育亦是在一系列社会因素和政治意识的推动下诉诸观念上的革新不断因时推行警政改革,最终培养塑造了一大批适应战时社会需要的刑事警察人才,为抗战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纵观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警察教育,反映出由警察常规职能的职业教育,逐渐向注重警察军事化训练的轨道上转移。随着抗战全面爆发,警察教育不仅鲜明地体现出“亦警亦军”的特性,而且还在具体的训练中更加注重对警察的军事素养的培训。
二、抗战时期警察教育制度的改革
1937年7月7日的卢沟桥事变标志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为了应对严峻的战争形势,警察教育必须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先前对警察进行治安、刑事、交通等常规职能的培训已经不能满足战时对警察素质的要求。残酷的战争要求警察变换社会角色,时而可能转化为军人,时而可能转化为谍报人员。因此,对警察进行足够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是保证抗战最终胜利的有力基石。南京国民政府警政要员提出,“拟以军事训练为基本、政治训练为中心、警察训练为主干”的警察教育方针。警察教育在制度建设上注重加强中央警官学校的核心地位,实现战时警察教育的高度统一;关注警官学校毕业生的实习分配机制,强调学以致用。在警察教育内容上注意引入现代警察教育理念,例如电气学、侦探学等专门课程的设置及电气实验室、照相室、刑事陈列所等设备的配置。另外,强调战时警察的思想教育和军事技能的培养,有利于保证警察必要时能够有效投入抗战,从而实现“增强抗战建国之力量”的伟大目标。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针对战时环境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警察教育的法规,通过对战时警察教育法规的解读,能够清晰地了解战时警察教育演变的脉络,为探讨战时警察教育制度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一)有关中央警官学校的规章
抗战时期关于中央警官学校教育规章,按时间先后顺序为《中央警官学校战时警察干部训练班办法》(1937年10月26日内政部转奉行政院令转备案)、《中央警官学校毕业学生分发实习纲要》(1937年11月30日内政部公布)、《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1938年11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央警官学校办事细则》(1940年6月1日内政部核定同年7月公布)⑨。
抗战时期中央警官学校教育制度内容的特征有三个方面:
其一,注重战时警察干部培养的警察教育理念。中央警官学校为应对战时形势,充实战时警察干部人才,特别设立战时警察干部训练班。训练班训练期限为两个月,选拔名额一期120名至240名。《中央警官学校战时警察干部训练班办法》对参训人员的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凡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并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才能入班受训:1.受警官教育六个月以上毕业,并服务警界三年以上,由各省市保送来校复试及格者;2.各军事学校一年以上毕业,并在警界服务三年以上,由各省市保送来校复试及格者;3.在国内外警官学校一年以上毕业,现无相当工作,经本校考试及格者。”⑩由此可见,虽然处于战争年代,国家对警察干部人员的培养标准并未降低。概而言之,在战时警察干部的培养上,突出了重经验、重学历的特征。参加训练的人员要么受过专门的警察教育,要么受过军事教育,并且要在中央警官学校考核及格者,方有入选资格。另外“受六个月警察教育”及“军事学校一年的”要求三年的警界经验,体现了任用警察干部注重实战经验的特性。
其二,关注中央警官学校毕业生的实习分发。《中央警官学校毕业学生分发实习章程》中明确规定:1.中央警官学校毕业生的实习期限是六个月,实习期满而成绩过劣者延长其实习期限自三个月至六个月。2.毕业生实习分发的程序是“学生在学校发给的自愿书上填写第一第二自愿,学校在学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将学生自愿书连同成绩单一并报内政部复核,内政部根据学生自愿、学习成绩及各地实际情况酌量分配学生实习,并将实习名单报呈请行政院核准转呈国民政府备案。内政部于分发名单呈准后,要通知学校,并通知被分发机关和学生本人,学生须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分发证书费两元,凭分发证书于三个月内到分发机关报到,不以期限报到者注销其分发证书。因不得已之事故不能报到者应说明理由并报内政部核准。学生毕业后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实习的,须呈内政部核准,于来年与下一期毕业生同时分发实习,届时仍不能参加实习的停止分发。分发学生非因本人过失致实习不能期满者,经查实或者被分发机关证明后,得由内政部酌予改分,其实习期间合并计算。分发学生到被分发机关后,将分发证书交给被分发机关验证,被分发机关检验完毕应马上分派实习工作,并将学生报到日期及分发证书缴内政部核销。被分发机关每月给分发学生三十元到六十元的生活费,分发学生要服从被分发机关长官之命”。3.关于毕业生的实习内容,《中央警官学校毕业学生分发实习纲要》作了另行规定:“第一个月实习警士勤务,如守望巡逻及其他警士应办事项。第二个月实习警长勤务,如领班查勤及其他警长应办事项。第三个月实习巡官勤务,如督率长警稽核勤务及其他巡官应办事项。第四个月实习行政科员职务,如拟办关于行政警察一切事项之文件。第五个月实习司法科员职务,如审讯案件及拟办关于司法警察一切事项之文件。第六个月实习科长职务,如假拟办法及审核稿件”。4.对毕业学生的实习考核是:“分发学生于实习期间,要依据实习纲要作成报告书并详细调查所在地之警务状况,于实习期满后一并呈报内政部备查。成绩清册、实习报告书、警务调查书呈转到达内政部后,内政部通知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分发学生在实习期满后由被分发机关遇缺依法任用之,但在实习期间遇有相当官等缺额时,亦得提请任用。”
笔者以为,透过中央警官学校实习内容,能清晰地再现抗战时期警察教育更加注重警察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对警察业务能力的广泛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战时人员的死伤在所难免,警员的供给补充亦是源源不断的,因此,警校毕业生的实习内容注定注重综合性而难以兼顾专业性,而对警校毕业生实习内容的规定只是适应战时环境的不二法门。
其三,体现了“统一警制”的警察教育方针。《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第一至五条规定:“中央警官学校直属于内政部,以研究警察专门学术,造就全国警官人才为宗旨。中央警官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教务处、训练处、事务处、会计室。学校设校长一人简任,综理全校事务;设校务委员五人至九人简派,就中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校务委员会承校长之命负设计、指导、监督之责;设教育长一人简任,承校长之命处理校务并执行校务委员会决议事项。”针对民国时期警察教育分散、秩序管理混乱的局面,抗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警官学校旨在培养全国警察人才,并且中央警官学校的校长由蒋介石亲自担任,身居党首、行政首脑的蒋介石更是把警察管理、警察教育的权力操控于自己手中,进一步实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
在中央警官学校,李士珍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副其实的警察教育执行者。早在抗战爆发前,李士珍已经认识到警察教育制度统一的重要性,他认为:“民国政府的警察教育在过去一直不统一,虽然中央早已明令警察教育统一于中央警校,但军统在各地都办有各种名目的训练班,这些训练班又往往冠以警察名义,扰乱了正常的警察教育秩序,造成‘意志无法集中,力量也无形分散。'”⑪因此,在李士珍担任中央警官学校教育长的漫长岁月里,其本人深谙警察教育统一的重要性。教育长作为警察教育的具体实践者其权力往往要被放大,以此才能真正在具体的警察教育中少受阻力,减轻权力间的相互掣肘,从而推动警察教育实现现实意义上的统一。《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央警官学校置处长三人,荐任,承校长、教育长之命分掌各该处实务。”该《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中央警官学校置股长七人,委任,但编译股、训育股、教练股各股长得为荐任,承教育长、处长之命分任各该股事务。”可见,教育长在实际的警察教育中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实权。另据1940年内政部颁布的《中央警官学校办事细则》,更是开宗明义,将教育长列为校务管理的二号人物,该《细则》规定:“校长总理全校校务,教育长承校长之命主持校务。教育长对教职员、学员生有指挥命令、考核、奖惩之责。”⑫
显然,蒋介石作为战时国家统帅,只是名义上兼任中央警官学校的校长,无暇过问警校的具体事务。该校警察教育管理的权力由李士珍执掌。李士珍曾经数次出国学习考察国外的警察教育制度,加上自己对国内实际警察教育环境的认识,总结出一套切实有效的警察教育方针,而推行警察教育的平台正是依托于中央警官学校。
(二)地方警察教育制度
1939年12月1日,国家内政部颁布《各省市警察教育机关代募代训特种警察暂行办法》,1941年8月13日又颁布《各省县各级警察人员整训暂行办法》。1939年至1941年,抗日战争进入白热化阶段,面对日本的疯狂进攻和复杂的国内形势,仅仅依靠中央警官学校办理警察教育显然无法满足,而不得不将有些警察教育的权力下放到地方。
1.代募代训特种警察
各省市警察机关代募代训特种警察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中央各部会及其附属机关对特种警察的需要。特种警察,顾名思义是担负特定职责、承担特别使命的警种,其要求显然有别于普通警察。抗战时期,内政部将招募训练特种警察的任务交给委托部门就近之省市警察机关,一方面是为了节约特种警察训练的成本,提高训练效率;另一方面是战时战事吃紧,特种警察的教育培训任务不得不暂时委托地方。
2.整训县级警察人员
1941年8月13日,内政部颁布《各省县各级警察人员整训暂行办法》,以配合国家实施“新县制”的需要。1939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县制,建立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制度,要求重划县、增强县政府职能、裁撤区署、建立乡镇公所、调整保甲、整理警卫、普及教育等。随着抗日战争相持阶段的到来,国民政府提出了“抗战建国同时并进”⑬的口号,决定对县级基层组织机构加以彻底的调整,目的是便利政府各项战时财经政策的推行和筹粮筹款,同时亦欲乘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各省县各级警察人员整训暂行办法》规定:“县各级警察人员整训班的入班资格是凡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强健品行端正并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经入学考试及格后方可入班受训:1.现任警官曾在警界继续服务一年以上,由原服务机关保送者;2.曾任警官,经内政部警官登记合格者;3.初中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该《办法》另外还规定“学员受训期满考试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由各省分发实施新县制各县,依其成绩以区警察所长、乡警察卫股主任等职分别任用之”⑭。
通过学员受训资格和毕业任职可见,抗战时期警察干部匮乏,特别是基层一线的警察干部更是需要大量补充。因此,在基层警察干部的选任上,条件有所放宽。
三、抗战时期警察教育制度的特点
抗战时期警察教育的总体教育方针是服务于抗战建国。课程设置上注重军事化训练,旨在提高警察队伍应对战争形势的素质和能力。因此,这个时期的警察教育制度具有典型的军事化特征和鲜明的政治色彩。
(一)注重基层警员训练
警士、警长身处警界基层,同时也是面对社会的一线人员。其职责的发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保障抗战后方基地的安全,以致赢得抗战胜利意义非凡。1938年年底,李士珍上书蒋介石,提出《中央警官学校二十八度教育计划》,提出“本校本年度教育方针为适合非常时期之需要,拟以军事训练为基本、政治训练为中心、警察训练为主干,俾战时可为军官、平时可为警官,并养成其确能效忠党国、信仰领袖,坚定其牺牲奋斗精神,以增强抗战建国之力量为目的”⑮。而在总教育方针指导下,警士警长在日常教育中,军事上主要学习步兵操典、射击教范、野外勤务、街巷战术等;政治上要学习“党国精神”要义。
(二)强化警官培养
抗战时期警官人才严重缺乏,中央警官学校虽然培养了大量警政人才,但对地方来说只是杯水车薪⑯。故而各省市先后开展警官补习教育,像浙江、湖南、湖北、重庆等地纷纷在原有的警察训练所中开办警察补习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战时对警官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战时战区和后方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央警官学校虽然统一办理警察教育的权力,但面对战时无论经费保障上还是人员训练上都难以按预期进行,在警官人才培养培训上显得力不从心。
(三)努力培育高级警政人才
抗战时期的高级警政人才教育,适应战时之需,在课程设置上与抗战密切相关。在术科方面,中央警官学校的教育内容更突出了军事方面和警察应用技术的教练,开设了手榴弹、阵中勤务、夜间教育、柔道、剑道、捕绳术、救急法等课程,而先前的体育类的体操、田径、游泳、球类等课程则有所忽略⑰。另外,李士珍在抗战时期担任教育长时,非常注重对高级警政人才的贮备培养,积极为优秀警校毕业生和教官出国留学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抗战时期警察教育制度的变革,紧紧围绕着战争这个最大的实际。战时的特定环境使警察教育不仅重视警察技能学习,更注重精神洗礼和军事素质的养成。这对于实现“战时为军,平时为警”的警察教育目标意义重大。
抗战时期警察教育在民国警察教育史上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战时警察教育制度建设并未因战争的严酷而停滞,反而在抗战时期的警察教育中融入了许多近代警察教育理念。以李士珍为代表的警政教育专家为此殚精竭虑。中央警官学校的设立,及警察教育制度改革的开展,培养了大批新式警政人才,保证了战区和后方对警察人才的需求,维护了战时社会稳定,为抗战的最终胜利提供了保障。
战时警察教育制度的变通式改革,虽然是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的一个特例,但也应当视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中国警察教育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自清末引入近代西方“正统”警政教育理念开始,中国警察教育接受现代警政思想洗礼,其发展方向始终在职业化道路上前行。而南京国民政府在非常时期提出“战时为军,平时为警”的军警一体办警思想,似乎偏离了现代警察教育理念的轨道。但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抗战时期警察教育仍然继承发展了清末以来警察教育思想,在办警过程中融入了应对战争的战时元素,有利于实现抗战建国的民族大业,在推动中国警政制度近代化发展上功不可没。
注释:
①《光绪二十八年日人川岛浪速之上庆亲王书》,转引自陈立中:《警察行政法》,中国文化大学市政系,1984。
②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236页。
③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312页。
④例如,1936年《南京市政府公报》述及警察参与市政管理的重要性:“警察厅可以协助市政府的进行,市政府也可以协助警察厅监督和指导市民,我们可以说警政的成功,即是市政的成功,市政的发展,即是警政进步的结果。”
⑤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26页。
⑥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23页。
⑦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13—14页。
⑧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1页。
⑨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1—2页,第9页,第15页。
⑩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15页。
⑪陈竹君:《李士珍的警政思想探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⑫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2页。
⑬《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1938。
⑭内政部编印:《内政法规汇编警政类》,重庆1941,第七目,第28页。
⑮李士珍:《中央警官学校二十八年度教育计划》,1938。
⑯王丽娜:《南京国民政府警察教育》,山东师范大学2009年版,第56页。
⑰中央警官学校编译室编:《中央警官学校概况》,新民印书馆1942年版。
责任编辑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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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905X(2015)11-0020-06
2015-07-16
1.曾代伟,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李秉祥,男,河南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