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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政治价值评判问题上的四大界限

2015-03-26田志文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评判尺度

田志文

(韩山师范学院思政部,广东 潮州 521041)

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对政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是否具有肯定作用与积极影响及其性质与程度如何,需要评价主体运用政治价值标准对之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政治价值评判。政治价值评判问题,关涉到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制度体制的正当性、政治活动的合理性。在当今政治价值评判话语里,西方发达国家以其席卷全球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所造就的经济与科技基础,以自由主义所谓普世绝对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人权等政治价值标准,对所有政治国家、政治统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等政治现象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主观、片面、绝对的判定,意图控制国际政治领域中政治价值评判的话语权。面对西方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评判的扩张性霸权话语,人云亦云、随风而靡,会丧失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自信;反之,盲目排斥、坐地自划,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唯有进入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理论深层,进而实事求是地批判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评判理论中内生的缺陷,剔除其原存的糟粕,并且划清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政治价值评判领域的重大界限,才能在理论上正面回应自由主义在政治价值评判领域的扩张性霸权话语,才能更加坚定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中国改革发展实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复兴之路。

政治价值评判是评价主体选用一定政治价值标准对被评政治客体与被评政治主体之间的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价值关系进行分析、认识、判定。它是一个包括何谓政治价值、政治价值标准何以产生、如何选定政治价值标准、谁最有资格进行政治价值评判、如何评判等各个方面的复杂过程。在这些方面,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有着原生区分与重大界限。

一、在政治价值的本质问题上:自由主义认为,政治价值是以个体自然权利为核心的个人主义政治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是表征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产生、形成、发展、变迁的政治主体间的社会性价值关系

在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先要弄清何谓政治价值。在何谓政治价值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有着原生性重大界限。这个重大界限关系到评价主体在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是否弄清了政治价值评判的问题本身与内在实质,关系到评价主体是否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认识被评政治主体,关系到能否从被评政治主体政治实践生活中汲取与凝练出适合该政治主体的政治价值标准,关系到能否在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科学区分评价主体(即评价者)与被评的政治主体。

在自由主义看来,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的原初社会之中。处在这种原初社会状态中的每一个个体天然就拥有自我保存、追求财产与幸福的自然权利,拥有自由、平等、民主的自然权利,这是每一个个体的内在尺度与主体价值要求。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个体生命就无以存在。在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个体人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有种种不便”或者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为了克服“种种不便”或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在自然法普遍理性的启示与命令下,人们就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放弃部分或全部自然权利,相互聚集并组建社会,进而成立国家和政府,并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共同体或者国家和政府,由国家和政府代表缔约的每一个个体来管理公共事务以及调控个体之间的价值矛盾与权利冲突。在人类进入政治生活与政治社会以后,个体也依然拥有这些自然权利,因为这是宇宙理性和自然律令的普遍命令与天然规定。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构的社会共同体、国家和政府不过是保护个体自然权利的中介和工具。个体的自然权利“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但它本身却没有原因。如后面我们要谈到的,如果一定要为它找到一个根据,就不能在此岸世界找到,而需要到彼岸世界去发现,也就是在人与上帝的联系中去发现。”[1](P35)在自由主义理论史上,即使后来的功利主义、社群主义、现代自由主义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共同善”等共同体政治价值来平衡、修正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政治价值的过分强调,但个体的自然权利、自我利益与个体幸福等个人主义政治价值始终是政府立法与政治活动须臾不可离的根本价值准则。因此,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政治价值是指以个体自然权利为核心的个人主义政治价值体系。然而,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何而来?自自由主义诞生以来,始终拿不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说明与合理论证。正如当代英国政治学学者约翰·麦克里兰所言,“仅有的差堪满意的回答永远是:来自上帝。一个自然权利思想家对上帝的属性及上帝所为何事无论有多少怀疑,只要袖里乾坤藏个上帝,需要时亮出来,说人的自然权利是他给的,就永远智珠在握。”[2](P281)可是,“这答案其实不济事,因为上帝真的何时何地赐人这些权利,并不清楚。《圣经》帮不了君权神授的信徒,同样帮不了天赋人权说的信徒。真相是,上帝既没有给谁永远统治的权利,也没有给亚当和夏娃的后代自然权利。”[2](P458)至于社会契约的虚构性,麦克里兰这样说道,“揆诸任何实际社会,这都是个可笑的起源论,因为任何实际的人类社会,当初没有一个是以多数成员同意其正当性的这种方式构成的。因此,将任何当代社会归源于社会契约,都是为它套上它并不具备的正当性。”[2](P292)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治价值是指政治客体(即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同政治主体(个体主体、共同体主体、社会主体等)内在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客观的积极的肯定的关系、作用与影响以及政治主体依其内在尺度对政治生活、政治社会与政治发展的价值认识、价值反思和价值追求。

在政治生活与政治社会中,任何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只要它们与或可能与政治主体发生积极的肯定的关系、作用与影响,他们就会同政治主体构成价值关系。然而,政治客体只是政治主体实践活动的过程、产物与结果,是政治主体的对象化活动的具体表现,是政治主体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的外在投射。因此,政治客体和政治主体的价值关系体现的是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况且,政治主体有个体主体、共同体主体、社会主体,每一种主体都有着变化发展着的不同的主体内在尺度与价值诉求。这样,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在每种政治主体之间、在不同种政治主体之间表现出多样异质、异彩纷呈的社会性价值样态。

要把握政治价值的内在本质,还须进一步追溯政治价值的物质根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生活的变迁会引起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变迁。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与变迁,通过政治统治体系的中介与调控,又会引起政治生活中政治主体间价值关系的发展与变迁。私有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利益关系,通过政治统治体系的中介和调控,转换为政治社会中政治主体间的等级、束缚、专制、特权的价值关系。在生产与经济发展基础上,随着被压迫、被统治、被剥削的政治主体及其价值自觉意识的觉醒、成熟,他们通过政治反抗、政治斗争与政治革命等政治实践,争取建立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民主、自由、正义的利益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追求并逐渐实现政治社会中政治主体间的平等、自由、民主、正义的价值关系。由此看来,这种平等或不平等、自由或不自由、民主或不民主、正义或不正义等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不是宇宙理性和自然律令的普遍规定,也不是先验人性的永恒产物,更不是神圣上帝的绝对安排。

总而言之,无论是个体主体,还是共同体主体,其生存、发展、利益、幸福等主体尺度与价值要求以及由此生成的政治价值都是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得以生成、实现的。政治自由或政治束缚、政治民主或政治专制、政治平等或政治等级、政治秩序或政治混乱、政治权利或政治特权、政治正义或政治不义等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状况同样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才能得以生成、存在与变迁。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一个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3](P222)

二、在政治价值标准的主体依据问题上:自由主义认为,政治价值标准据以生成、赖以确立的主体依据是先验的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标准据以生成、赖以确立的主体依据是历史的主体

政治价值评判是评价主体选用一定政治价值标准对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是否符合政治主体尺度以及符合程度即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程度进行分析、判定的认识活动。要进行政治价值评判,首先就要正确认识被评政治主体及其内在尺度,也就是说,要评价与认识这些是非善恶、好坏优劣是对哪个政治主体而言。如果没有科学认识与正确对待被评政治主体尺度、主体价值需求及其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就不可能有正确、全面、合宜的价值评判。“对对象的结构、功能、作用和发展趋势认识得越清楚,越正确,对主体的需要认识得越正确,就越有利于作出合理的评价,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价值意识,而错误的认识则容易导致错误的价值意识。”[4](P188)

在自由主义看来,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的任何政治主体在前提性与本质性意义上,首先是单个的个体性政治主体及其普遍人性。自由主义“倾向于先验思考,即根据第一原则从事推理。18世纪政治理论总是要透过过去与当前社会的表相,看出表相背后的那个常数,即正确、颠扑不破的人性原则。……寻找四海皆准的标准人”。[2](P286)这种“标准人”也就是政治社会之前的原初状态社会中的个体。这些个体或者是霍布斯所言的“自我保存”的个体,或者是罗尔斯理论中“混沌无知”的自我,或者是康德所言的超验的“目的主体”。在自由主义理论中,他们“仿佛是船只失事后被抛到荒岛上的,和一群其他个体在一起,彼此都不相识。”[5](P319)他们没有“共同体”的概念,而只有“你、我、他”的个体主体意识。这种自足的个体、自我或主体及其自然权利优先于且优越于社会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及其所追求的各种共同善。而且,不管任何历史时代,也不管何种政治生活,个体首先都是这样的个体,政治主体首先都是这样的个体政治主体。“在他们的理论中,个体是第一位的,社会是第二位的,而且,对个体利益的确认优先并独立于个体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纽带的建构。”[5](P318)“先于并独立于经验”[6](P21)的个体主体的自由选择和主体权利建构了价值多样、异彩纷呈的社会生活。因此,在自由主义理论中,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的任何政治主体,不管是评价主体,还是被评的政治主体,首先是先验的个体政治主体,“这种既定的、先于并独立于其客体的主体概念,给道德法则提供了一个基础”[6](P19),也成为了评判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政治价值标准据以生成、赖以确立的主体根源。然而,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缺乏真正社会科学的内涵。真正的社会科学搜求社会存在的事实,据此彰显不同民族在其生活演变中表现的差异。”[2](P286)自由主义的“标准人”或“自然人大概只存在于那些思想家的假定之中,在大多数启蒙思想家居住的那些世故的欧洲社会里,更肯定无从寻找。”[2](P343)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7](P199),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8](P525)。人至少有三种互相联系的存在形态:个体、共同体、社会,因此,政治社会中的政治主体同样至少具有三种相互作用的存在样态:个体性政治主体、共同体政治主体、社会性政治主体。所谓政治主体,是指通过政治活动或政治社会来实现自己生存、发展、利益、幸福等价值要求的人及其社会与组织形态。被评的政治主体要经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变迁的历史阶段,相应地,其主体尺度和价值需求以及由此生成的政治价值标准自然也有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变迁的历史过程。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高度依赖城邦共同体。此时,个体性政治主体附属于城邦这个共同体政治主体,共同体政治主体才是个体人的安身立命之所、生存发展之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因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袛。”[9](P7)当个体政治主体及其内在尺度并没有发展成熟之时,自然就谈不上用个体政治主体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以及由此生成的个体性政治价值来评判政治生活。在古希腊政治生活中,人们用城邦的共同善来评价人们的政治生活中的一切。此时,用个人主义政治价值标准来评价古希腊罗马的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无疑是张冠李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个体的政治主体地位日益凸显,个体的内在尺度日益丰满,个体的主体价值意识日益自觉,个体的政治价值要求日益强烈,这表征着个体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个体政治主体的生成、发展与成熟,由此产生了以个人主义政治价值体系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当社会历史与政治实践的发展趋势规定了政治人不仅以自觉、成熟的个体主体,而且以自觉成熟的共同体主体的形态存在时,就会产生由个体主体尺度生成的个体性政治价值和由共同体主体尺度生成的共同体政治价值。此时,对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进行政治价值评判就更为复杂,需要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价值分析与准确、合宜、客观的价值判定。

三、在政治价值标准的产生根源问题上:自由主义认为,政治价值标准是在先验人性、宇宙理性或自然法普遍律令中外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标准是在特定历史时代特定政治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实践生活中内生的

价值评判需要标准,选用的标准不同,评判的结果就迥然各异。那么,政治价值标准从何而来?是来自于神圣的天国彼岸或先验的永恒人性,还是适应时代与主体需要在实践中生成的?这是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政治价值评价问题上的重大界限,也是关涉到政治价值评判是否正确合宜、是否客观真实的重大问题。政治价值标准问题,属于政治主体问题衍生出来的次生问题,因为政治价值标准是从被评政治主体(个体主体、共同体主体、社会主体等)的生存、发展、利益、幸福等内在尺度与主体价值诉求中提取、凝练出来的。一种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对被评政治主体的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性质与程度如何,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与判定。何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自由主义选择的政治价值标准是在先验人性或自然法普遍律令中外生的普世绝对永恒的标准,而马克思主义选择的政治价值标准是在特定历史时代特定政治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实践生活中汲取、提炼出来的。

自由主义在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用一种外在的绝对政治价值标准或者政治价值理想来裁剪与判断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政治生活中不同政治主体及其内生价值需求,从而漠视甚至否定了特定政治主体在自己的经济与政治实践基础上对自己身处其中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利以及对未来理想政治社会的价值选择权利。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的传统,其基本信念说理性是一个具备普遍性的立法者。理性能给整个人类以法则”[2](P686)。自由主义从先验人性、普遍理性或自然法中导引出其外在的固定不变的政治价值标准。“功利主义者、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以及自由至上主义者”所偏爱的“那种理论所提供的标准,是每一个社会都应该遵守的”[10](P382),这样,就“错误地把正义理解成一种非历史的外在标准,然后用它来批判每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10](P382)这种“非历史的外在标准”,决定了特定的被评政治主体内在尺度与内在价值需求不能成为评判自己身处其中的政治制度、政治活动、政治关系等政治事物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价值评判标准,甚至成为评价主体可以代替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政治实践中被评政治主体尤其是共同体政治主体进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价值追求的一种理由。神圣彼岸和抽象人性先在地决定了政治价值的普世性和政治制度的合宜性。“从先验层次出发,根据少数几条固定原则,他们所谓的‘人性原则’来看一切事物。……找到人性普遍是何模样,马上就可以建构一套政治、社会、宗教制度来搭配这人性。”[2](P285)由此看来,自由主义的“启蒙运动有志全面解决世上的社会、思想、道德及政治问题,其解决之道,原则上是放诸古今四海皆准的。”[2](P677)这种普遍人性导出的普世价值经过了自然法普遍理性的认定,因而是天然正确的、恒定不变的。一种政治制度、政治统治、政治生活,符合这种超历史的先验的标准,就是善的、正义的,反之则是恶的、不正义的。经过自然法普遍理性判定的这种个人主义政治价值体系是一种超越不同历史时代、超越不同国家民族、跨越不同社会制度的永恒正义标准。谁明晰了这种自明的是非善恶好坏优劣,谁就是国际政治道德法庭高高在上的最终裁定者。不过,这种资本主义全球化时代的普世价值,早在资本主义的旧殖民主义时代,就受到了马克思的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当我们把目光从资本主义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体面的样子,而在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11](P690)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麦克里兰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休谟说,理性没有任何成分能要我不说:我宁愿死20个中国人,也不要自己手指被扎一下。此话之讽刺,无以复加。启蒙运动的普遍化使命明明白白失败了。”[2](P681)旧殖民主义的暴力侵略与财富掠夺反衬了自由主义普世价值的虚伪性与欺骗性。在战后旧殖民主义体系土崩瓦解之后,以不平等交换的世界自由市场、不合理分工的世界产业体系、不平等不民主的世界政治体系,同样反衬了自由主义所谓“自由民主”之花盛开全球的普世价值话语的虚伪性与欺骗性。自由主义的“启蒙运动试图研究出一套理性的人不分时地都能信奉的道德与政治体系,一望可知何其荒谬。”[2](P688)

马克思主义在对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坚持紧贴主体实践生活的内生原则来选用政治价值标准。在对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政治实践生活中不同政治主体尺度及其内生价值需求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基础上,汲取与提炼出适合该政治主体的政治价值标准,以此来判明何种政治生活、政治理想、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地位更加适合该政治主体内在尺度及其内生价值需求。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不是“真理的彼岸世界”,而是“此岸世界的真理”[7](P200)。不同的历史时代、生产实践与政治生活,造就了不同的政治主体及其价值要求。在对这些政治主体所选择的政治生活、政治理想、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其主体特定的内在尺度及其价值要求,自然成为评价主体在进行政治价值评判时应该选择的政治价值标准。因此,实践生活主体的内在尺度与价值需求既决定了政治生活的动力、政治制度的配置与政治发展的方向,也决定了据以评价他们政治生活的政治价值体系的生成与政治价值判准的选择。如果罔顾他们的利益主张与价值要求,脱离他们的实践生活世界的主体内在尺度,无异于风马牛不相及,甚至强人所难,从而使评价主体与被评的政治主体处于一种不平等、不民主的价值关系。在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实践时代,个人作为个体政治主体的政治地位在主体经济生活与政治实践中日渐产生、发展、成熟,其追求自我保存、追求财产与幸福、追求平等与自由等自然权利的主体内在尺度与个体价值需求也随之产生、凸显、发展、成熟,由此产生了批判封建宗教与封建政治制度的个人主义政治价值体系,也产生了据以评价他们政治生活的个人主义政治价值判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中国人民饱受西方列强欺凌,备受封建统治压迫,中国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政治主体,在其抵御外敌入侵、反抗殖民统治和封建压迫的共同体政治实践中,产生了主权独立、民族解放、人民翻身的政治价值要求,这种政治价值要求自然成为据以评价那个时代政治生活的政治价值判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最广大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政治主体,在其在改革发展的共同体实践生活中产生了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振兴、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价值要求,这自然成为据以评价改革开放新时期政治生活、政治现象、政治关系与政治发展的根本政治价值判准。质言之,当社会历史与政治实践的发展趋势规定了政治人不仅以自觉的个体主体实践形态,而且以自觉的共同体主体的实践形态存在时,就不仅要用由个体主体尺度生成的个体性政治价值作为标准来进行评判,更要注重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历史传统、政治秩序、阶级平等、国家独立、民族平等、集体人权等由共同体主体尺度生成的共同体政治价值来评判政治事物。

四、在政治价值评价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上:自由主义的态度是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混淆不分;马克思主义则坚持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科学界分

正确认识与科学区分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即被评的政治主体),是关涉到政治价值评判是否客观真实的关键因素,也是关系到政治价值评判是否尊重被评政治主体的价值主体地位与价值选择权利的重要问题。所谓评价主体,是指对特定政治主客体价值关系进行分析与判定的认识主体。所谓价值主体,是指处于被分析、被认识、被判定的该特定政治主客体价值关系中的被评的政治主体。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混淆不分,导致的是一种评价主体消弭被评政治主体的价值主体地位与价值要求的越俎代庖式政治价值霸权话语。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科学界分,体现的是评价主体尊重与平等对待被评政治主体的价值地位与价值选择的科学态度。

在自由主义看来,既然被评的政治主体(即价值主体)是先验的同质化单子式个体,那么,所有被评政治主体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基本同质,所有被评政治主体据以对现实政治社会与政治制度进行价值分析与判定的标准也大体一致,所有被评政治主体对美好的理想政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当然也就基本一样。正因为评价主体与被评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价值要求与价值选择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因而评价主体可以越俎代庖地为被评政治主体对评价主体未身处其中的政治制度、政治活动、政治关系等政治事物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价值分析、认识与判定,甚至越俎代庖地为被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价值选择或指出其应该为之努力实现的政治社会理想。在自由主义看来,评价主体完全有资格以一种先在的绝对政治价值标准,代替各地区、各民族、各国家的政治主体对该特定政治主体身处其中的政治主客体关系和政治社会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分析、认识、判定,也完全有资格代替各地区、各民族、各国家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社会制度的设计与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因为自由主义的“启蒙运动代表人的权利,不是只代表英国人的权利,也不是只代表任一特定民族的权利。”2](P677)正是由于没有科学区分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自由主义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他们的那一套政治价值标准、政治评价方法、理想社会追求强加到所有政治主体身上。这无疑剥夺了被评政治主体对其身处其中的特定政治生活、特定政治制度、特定政治理想进行价值评判、价值选择、价值追求的正当权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政治价值评判时,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可以是主体内在尺度和价值要求完全相同的同一个主体,也可以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价值要求相互独立的主体。所有评价主体可以对自己身处其中的特定政治生活、特定政治制度、特定政治理想、特定政治关系等政治事物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价值评判。此时,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的同一,有利于评价主体客观、全面、合宜地认识自己作为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进而在此基础上汲取和提炼最适宜的政治价值标准,以这种政治价值标准为尺度对自己身处其中的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理想、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政治事物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价值评判。一种政治事物与政治现象,是否对身处其中的价值主体生存、发展、利益、幸福等内在尺度具有肯定影响与积极作用,该政治主体最有资格,最有能力、也最适合进行这种政治价值评判。“风俗、法律、建制好不好,不能以某种普遍的启蒙标准来判断,而应该以地方的、特殊的标准来判断。问题的提法不是:这个建制或风俗适不适合全体人类?而是:这建制或风俗适不适合‘我们’?”[2](P685)“任何将同样的政治建制与实践强加于一切地方的企图,都是在侮辱人类经验的多样变化。”[2](P687)习近平更加深刻地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12](P2)一种政治活动模式是否适合采用这种模式的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一种政治发展道路是否适合选择这条道路的政治主体实践需求、一种社会政治制度是否适合选择这个制度的政治主体的价值诉求,处于该种政治主客体价值关系中的政治主体(即价值主体)的分析、认识与判定当然更为全面,更为客观,更为真实。

所有评价主体当然也可以对自己未处其中的特定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理想、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政治事物进行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价值分析、认识与判定。然而,当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价值要求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之时,评价主体应该自觉意识到,自己做出的政治价值判断在形式上是一种主观的价值认识与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绝不能以评价主体的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作为政治价值标准来对被评政治主体身处其中的特定的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理想、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政治事物进行越俎代庖式的价值分析与判定。

总而言之,不管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是否是同一个主体,评价主体如果想要得到一个全面、客观、深刻、真实的政治价值判断,就必须对被评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及其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进行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进而汲取与提炼出合宜的政治价值判准,以此为标准对各种政治统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关系等政治现象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理性分析,揭示出其与被评政治主体内在尺度与价值要求而言的是非善恶、好坏优劣的性质与程度。

[1]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M].北京: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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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 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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