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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期刊稿约的修订
——以《临床儿科杂志》为例

2015-03-26马静秋盛晓阳王永武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医学期刊稿约伦理

■邹 强 马静秋 盛晓阳 王永武

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临床儿科杂志》编辑部 200092

2)《外科研究与新技术》编辑部,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389号 200065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在1978年开始便提出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1],几乎每年均更新一次,在2013年8月修订时,更名《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 规 范》(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Reporting,Editing,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简称《ICMJE推荐规范》[2]。从新版本的更名可以看出,国外对生物医学期刊的来稿要求,从之前偏重于来稿格式、技术规范,转变为偏重于来稿伦理与道德相关的规范。LU[3]提出,在中国医学期刊国际化的过程中,缺乏伦理道德规范甚于技术规范。《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在2005年第1期刊登的稿约中提出了文章报告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其遵循的程序应该获得本单位伦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在文章中加以说明[4]。但是,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仅有少数期刊效仿。《赫尔辛基宣言》中指出作者、编辑和出版者在发表研究结果的时候都有维护科研伦理的义务[7]。近年来多项研究涉及到医学期刊稿约中科研伦理和法律问题[5-9],但是,目前国内的医学期刊对于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等问题尚不够重视。WU等[10]对229种生物医学期刊2014年稿约中14种出版伦理问题的调查发现,多数期刊均存在对出版伦理问题的认识不足,并建议生物医学期刊编辑应当进一步学习出版伦理相关的问题,以减少此类问题在出版物中出现,提高出版伦理水平。

《临床儿科杂志》编辑部审视自身的工作发现2014年版[11]的“投稿须知”存在较多欠缺,只是简要地约束作者在投稿时对稿件格式的要求,而目前科技期刊趋向于以“稿约”的形式向投稿人说明本刊的性质、欢迎哪些稿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简单的“投稿须知”可能影响到作者是否选择本刊投稿,以及所投稿件是否符合本刊所需。在对比了若干同行期刊的“稿约”后,认识到本刊稿约中存在较多不足,重新拟定了2015版稿约[12]。针对在编辑出版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修正了对来稿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法律、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现作一介绍。同时,希望更多的生物医学期刊加强对期刊稿约的重视,淘汰过时标准,紧跟国际标准,更新内容和规范,更好地为作者服务。

1 查阅文献及资料收集

有文献分析10种国外医学期刊和11种国内医学期刊的稿约内容将稿约条款分为4类,即期刊情况介绍、投稿要求和说明、论文撰写规范、学术伦理规范及相关法律说明,并在每一类下有具体的条款[13]。在此基础上,本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收录的生物医学期刊(248种)中的最近刊发的229篇期刊稿约(除外19种中医药类期刊)为样本资料,结合预调查资料,将稿约条款分为了4类57条。由2名研究人员分别阅读稿约,并通过软件EpiData Manager&EntryClient登记各条款,有不同意见时协商解决。将最终的资料导出到Stata 9.0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对229种期刊稿约的57个条款的收集,见表1。大部分期刊对期刊情况介绍、投稿须知和论文撰写规范3类内容比较重视,而对法律、伦理和道德内容规范认识不足,较多的款项提及的期刊数不足50%,甚至有的款项低于10%。

2 稿约修订

根据以上收集的4类57款稿约内容,本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稿约内容。

2.1 期刊情况介绍

在2014版“投稿须知”中,考虑到版面有限,将期刊介绍精简至一句话,2个款项。虽然,作者通过刊名可以基本了解期刊的读者对象及发稿范围,但是在稿约中对刊物进行简明扼要的介绍,可以使作者在投稿前对刊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14]。因此,在2015版的“稿约”中,将期刊情况介绍作为第一大类,包括期刊宗旨、主办主管、报道范围、稿件类型/栏目安排、读者对象、数据库收录、刊期等条款,并且添加了本刊的创刊年份及获奖情况。

2.2 投稿须知

在2015版“稿约”中,将投稿须知作为了稿约中的第二大类,有5个条款:投稿方式、审稿、费用、查稿/修稿及对学术不端文献的处理。包含了表1中所述款项及部分与出版相关法律、伦理和道德的款项。随着近几年学术不端问题的增加,另列了这一项内容提醒作者注意,并告知作者发现学术不端问题后的处理原则。同时,本刊也加强了对来稿真实性的审查,除了常规要求作者提供单位介绍信以外,如涉及到人的研究要求作者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核的复印件(须有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及签字),涉及到临床药物试验的要求提供《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基地的审核复印件,等。

表1 期刊稿约中条款

ICMJE推荐规范[2]中明确了期刊编辑部的责任,包 括 保 密 性 (confidentiality)、时 效 性(timeliness)、同行评议 (peer review)、正直性(integrity)等要求。因此,在2015版“稿约”中向作者简要介绍了本刊的审稿制度、流程、周期等问题,还特意强调了编辑部对来稿的发表前保密义务。这一款项在所调查的229篇稿约中,也仅有一本期刊提到,说明国内医学期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有所欠缺。

2.3 稿件基本要求

大部分的医学期刊的稿约基本都以稿件书写规范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发布。按照各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格式要求,从文题一直约束到了参考文献。除此之外,对于医学期刊来说,还有一些特殊的款项需要作者注意。在2015版“稿约”中,增加了研究设计,提高了对统计学处理的要求,提高来稿质量。

对于稿件基本要求中,有不少款项是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进行约束的,如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统计符号,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多项国家标准均已重新修订,故在2015版稿约中均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或者规范进行更新。

对于名词缩略语,一般要求在摘要或者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有中文全称。近年来,由于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基因、蛋白、核酸等名词在生物医学期刊中大量出现,这次名词数量庞大,发展迅速,往往在尚未有统一的中文翻译时就已出现在中文文献中,且基因、蛋白的缩写并无区别,在文献中仅以正斜体区分。对于来稿中此类缩略语,在2015版稿约中要求作者注明其为何种物质,以便在排版中加以区分。

2.4 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

与出版有关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而现行的《著作权法》与期刊出版有关的规定仅200来字,因此许多内容有必要向作者明确。在对同行期刊的调查中发现,对于论文发表后作者的权利,均不太重视,仅有8本期刊提到了这一问题,且并不完整。在本刊2015版“稿约”中,明确了论文发表后作者的多项权利。

在出版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伦理道德问题,需要医学期刊编辑掌握和应对[15]。本刊对涉及保密问题的研究、以人为对象的研究、以动物为对象的研究,以及涉及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等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要求。

3 尚未完成修订的款项

在2015版“稿约”中,尚有不少条款未涉及。如:①缺少对作者的定义,仅有作者署名格式的要求。在新版的《ICMJE推荐规范》中,已经重新定义了作者署名的推荐规范[16],未及时跟进,须在下一次更新中补充。②还有一些其他出版伦理的问题未涉及,如利益冲突申明、注册临床试验、竞争性稿件等,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此方面稿件的审查,并在稿约中及时更新。③统计学处理的问题,本刊提高了要求,但还不够完整。而像《中华超声医学杂志》在稿约中,将统计学处理的内容分为统计符号、研究设计、统计描述、统计推断、统计结果的解释和表述等要求均做了介绍。④未涉及到正文中四要素如何撰写的问题,而调查中发现有53种期刊根据刊物特点作了介绍。⑤一些本刊很少涉及到的款项,如中医药名词的规范化等。以上条款的修订,本刊也在积极筹备,但由于考虑到实用性,以及本刊作者及读者的需求,暂未列入2015版的稿约中。

4 建议与展望

目前国内尚无与ICMJE之类似的规范或指南,但是ICMJE网站提供有其中文翻译版可供国内医学期刊参考[17]。此次本刊2015版稿约的修订,仅是向《ICMJE推荐规范》方向努力的一次实践,相信随着今后不断的版本更新,本刊的稿约必将更加规范化。我们生物医学期刊有必要通过借鉴最新版《ICMJE推荐规范》并结合自己刊物实际及时修订并更新稿约。

近年来,国内学术不端事件问题比较突出[18-19],而科技期刊作为科研人员展示学术成果的重要载体,肩负着捍卫科研诚信的重要学术使命。2013年,由中华医学杂志社牵头,“北京国际医学期刊编辑伦理学术论坛暨国际医学编辑高级研修班”在北京召开[20],会上邀请了国际著名学者对版伦理的内容和行为不端的常见情况与处理流程、作者署名权、利益冲突、同行评议、期刊的角色和责任、编辑的独立性、出版伦理、临床试验注册、卫生研究质量与透明化等问题进行探讨,帮助作者和编辑完成准确、透明、无偏倚的医学期刊文章,使作者和读者受益。2015年,再次在江苏镇江再次举办“全国医药卫生期刊编辑与出版伦理研讨会”,向生物医学期刊编辑传播出版伦理问题,起到积极作用。而生物医学期刊编辑在维护科研诚信、净化科研环境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们呼吁医学期刊工作者对出版伦理问题加以重视,稿约是审核来稿的主要依据,提高稿约中对出版伦理道德问题的要求,加强对论文在出版流程中的把关,杜绝违反出版伦理事件的发生。而科技期刊的学/协会应当承担起向科技期刊编辑宣传科研伦理的责任,帮助期刊编辑学习更多的出版伦理问题。通过协调编辑协会、出版商和期刊编辑在处理学术不端、科学诚信方面的一致行动,必将能在出版伦理方面获得更大的进步[21],为促进科技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1]Huth ED,Case K.The URM:Twenty-five Years Old[J].Science Editor,2004,27(1):17-21.

[2]International Comm 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Reporting,Editing,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EB/OL].[2015 - 01 - 24].http://www.icm je.org/icm jerecommendation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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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英慧,周传敬.国内外知名生物医学期刊稿约中有关责权问题的对比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4,15(1):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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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朝晖,尹晓波.科技期刊稿约的要素及应注意的问题[J].2006,6(6):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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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Hvistendahl M.China's publication bazaar[J].Science,2013,342(6162):1035-1039.

[19]Zhang Y.Chinese journal finds31%of submissions plagiarized[J].Nature,2010,467(7312):153.

[20]《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2013年北京国际医学期刊编辑伦理学术论坛侧记[EB/OL].[2015-01-24].http://www.medline.org.cn/new_index/zzsdt/201369/1370747757888_1.htm l.

[21]Bosch X.Improving biomedical journals'ethical policies:the case of researchm isconduct[J].JMed Ethics,2014,40(9):64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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