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5-03-25王小平修建国
王小平 修建国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吉林 长春 130041)
医疗卫生监督是国家的相关行政部门基于国家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执法的行政手段,有助于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可以约束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可以说,医疗卫生监督行为的落实,可以预防和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并能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医疗卫生权利。医疗卫生监督,代表了一种社会公信力。医疗卫生监督的若能发挥出最大功效,将会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正面的公众形象。
一、医疗卫生监督与法律
医疗卫生监督的实行依据是卫生法律法规,无论是监督行为还是处理方法,都不能由相关部门自行决定,而要依法行事。数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医疗卫生监督的指导性文件。经过多年的实施,医疗服务市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规范化和标准化,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法律与实践存在的诸多矛盾都逐渐浮出水面,医疗卫生监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已经浮出水面的法律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相关概念模糊
医疗机构种类众多,行为多种多样,所归属的范畴非常广,技术的专业性极高,这导致当前的卫生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空白和漏洞。许多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都没有兼顾义务与责任。
一些管理条例仅仅强调了医疗机构若遇到某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做,而没有指明具体的处理措施。另一些管理条例,如与医院感染有关的管理规范,虽然强调了医疗器械必须要消毒,但对于将要报废的医疗器械,是否还要消毒,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医疗卫生监督在非法行医问题上也存在着极大的漏洞[1]。新闻报答汝州市小屯镇朝川村一名11 岁男孩因咽喉肿痛到邻村诊所就医却遭割喉而死亡。该诊所没有从有关部门获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可以被定性为无证行医。但若是一名医师获得了执业许可证,却未按照《执业医师法》在注册的地点执业其注册的诊疗类别和诊疗范围,这又算不算非法行医呢?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又归属于谁?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关于医疗科目的分级也不是非常明确,医疗机构填报科目名录时,按照相关文件,应填报一、二级科目,没有则只填一级科目。现实中造成:小诊所没填二级科目且无资格开展其他其他科目,反而能自由开展未填的二级科目诊疗,而填报二级科目的大型医疗机构,受限于相关文件的规定,却无法开展力所能及的二级科目诊疗。这种现实情况,给日常的医疗卫生监督,带来了很多困难。
(二)条例滞后,不适用于当前现实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卫生监督的规章制度数量很多,它们并不是同时颁布的,而是人们根据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逐渐总结、反馈、制定、颁布出来的。它们中的一些,由于颁布较早,虽然适用于当时的情况,但时间跨度大,无法适用于目前的情况,这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其与现实发生冲突。
以《医疗卫生条例(1994)》为例,当时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均为非盈利性质,而现今医疗机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性质两种,《条例(1994)》中没有相关的划分依据。哪些医疗信息应该被公之于众,《条例(1994)》中也没有标明判定依据。还有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判断标准,也与《执业医师法(1999)》相混淆,医学专科毕业生是否可以视为卫生技术人员?若视为卫生技术人员应怎样约束其执业行为?若因非执业行为引起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归谁?《条例(1994)》都没有相关依据。
(三)监管乱,落实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及对其进行监督的卫生机构,都要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诸多部门要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医疗废物进行监管。然而各部门管理范围没有明确,导致的结果要么是多部门重复监管,要么是没人监管,卫生监管很难落实到实处。
(四)执法处罚力度弱
卫生法律法规颁布已久,按当时经济水平制定的罚款标准与当前经济水平相距甚远[2]。《条例(1994)》在颁布时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规定了非法行医罚款的最高上限为3000 元。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就目前人们的收入而言,3000 元的罚款对于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行医所获得的数万或数十万的不法收入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沧海一粟",处罚力度严重缺乏刚性,弱到几乎可以被忽视。再如,有关传染病的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上限为500 -2000 元,过低的罚款上限使得相关法律缺乏震慑性。
三、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有关医疗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更新、与时俱进,对于其中存在分歧的部分要及时修订,对于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条目要删改,对于某些在法律法规中仍然是一片空白的概念要进行补充,针对特别情况可以适时下发一些文件,随时为医疗卫生系统打上"补丁"。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权
当前的医疗卫生监督因各部门职能混淆而存在多方管理、交叉执法、落实力度差的问题。为了避免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现象,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使医疗卫生监督更加规范化。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科学管理
医疗卫生监督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去执行,因此人员的培养和队伍的建设非常重要。首先要加强相关执法人员对医学及法学知识的掌握,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并根据地区的需要,为卫生监督队伍配比数量不等的医学人才、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
(四)结合多方力量推进医疗监督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考核,从医疗机构内部推进医疗卫生监督。卫生监督部门还可以借助社会舆论,采取公示制度,鼓励公众进行举报[3]。
结语:
医疗卫生监督在法律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被解决,为了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本文对相关问题做了阐述,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起到参考意义。
[1] 曹轶峰.浅谈基层医疗卫生监督的法律适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02).
[2] 赵莉,何中臣,陈国强,唐贵忠.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14).
[3] 杜阳阳,黄涯.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困惑和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