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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探讨

2015-03-25张凯赞

大家健康(学术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合法法律法规医疗卫生

张凯赞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吉林 长春 130041)

自从医疗体系改革以来,我国就很重视非法行医这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专项整治,可喜的是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也可以看得到一定的成效。在2012 年的10 月12 号,某省的卫生部门便对其中某家中医院进行了监督抽查,发现医学科有一台ECT 机出现了问题,这时,相关人员直接复制了相关资料,并对医院进行了处理。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诉讼过程中的走向和结果。对于证据收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阻碍和困扰,如何才能更好更快的收集到全面的证据,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1.证据收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相关的机关又不能对此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那么,此物证或者书证就不具有证明力也就无法在诉讼中被法官所采用。也就是说,有些证据严重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关联性那么就会被强制排除,而有些证据可以进行相关补正,如果不能及时补正也会被排除。

例如,卫生监督员在搜集诊断书、处方等其它书面证据的时候,书面证据被发现时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已经不能反应其本质内容或者对于更改的地方医务人员无法做出解释,那么这样的证据就不会被法官所采用。如果拿到手的是一个副本,那么就需要证明副本和原件完全一致,如果不能证明完全一致或者没有收集相关人员的签名和盖章,这就需要对此进行补充说明,如果不能进行补充说明,就会被法院排除。再比如,在询问相关证人的时候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和询问的时间地点等等,这就需要询问者对此进行补充说明之后才能被采纳。

某女士某晨起床后感头晕、恶心、欲吐,遂至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给予50%葡萄注射液100 毫升加维生素丙500 毫克静脉注射。最后注射治疗,两个月后,因注射部位肿痛,从小指侧逐渐蔓延到拇指侧而入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静脉炎。经二个多月的治疗,肿痛消失而出院。但病情有反复,认为是医疗事故,那么这其中证据的收集就非常重要。

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经常需要专门机关来进行鉴定。这就要求鉴定文书上面要有机构的签名、盖章。并且鉴定人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拥有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技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要有医师职称资格才可以进行鉴定。这些都是影响甚至是决定证据效力非常重要的一点。

1.2 证据的专业性

医疗卫生监督体系的范围非常广、设计的层面也比较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非常多。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查处那些聘请了非卫生技术人员来进行行医的非法活动,也需要查处擅自从事整容、隆胸的美容机构。查处这些方面需要的专业性非常强,在搜集证据时更是需要专业性证据。像对医疗机构出租医疗科室行为的调查取证,涉及人、财、物和风险四个方面[1]。除此之外,我国在这些方面颁布的相关的单行法规也比较庞杂,像2004 年颁布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1 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2 年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些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单行法规,如果想要运用这些法律法规,那么也需要专业人员对此领域有专业的技术水平[2]。并且其中还有相关的法律冲突:例如《执业医师法》的39 条,无证医师行医处罚10 万元以上。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24 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证"行医则处罚1 万元以下。这些都为在最后监督的活动形成了障碍。如果一个医疗机构同时违反的是多款法律法规,那么还需要对法律进行鉴别,在取证时,对证据进行分类时也需要进行对应的鉴别。

2.关于证据收集的建议

2.1 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在医疗卫生监督这方面如果走上了诉讼的道路,那么对于诉讼法的了解就是必不可少的。在司法制度中,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程序不合法,那么及时搜集到的证据是案件的决定性证据也不会被采纳。像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不仅要提供准确的制作以及取得的时间,也要提供相应的地点和取得的方式。对于所有的证据来源必须要做出相应的解释说明或者书面说明。在取得证人证言的时候,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可以用威胁甚至是武力胁迫的方法,这些都是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程序。除了这些取得证据相应的法规,对于实体法也应当有所了解,像《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等都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怎么样才能证明其违反对应的条文,都是需要相关人员准确掌握这些法律[3]。

2.2 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违法责任的最为核心的要素,因此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事实,不可以用虚假、伪造、篡改的方式来主观的制造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这就要求了相关部门采集到的证据要与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客观的关联性质。例如被告人过去的行为或者类似行为、被告人的品格或者医疗机构过去曾经所违反法律的事实都不具有客观的关联性,都是不能作为证据来进行对质的。

同时也要注意在搜集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对于提供的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像类似于警犬辨认、测谎仪测试等得出的结论都是不合法的[4]。除此之外,在提供、收集、和审查过程中的整个流程应该是合法的,例如匿名信如果作为证据就不是合法的,在诉讼过程中它也只能是作为线索材料而出现。

结语:

医疗卫生监督是一项繁琐却又浩大的工程,但是即使如此,更要在发现问题之后解决问题。值得强调的是,收集到的证据一定要注意合法、客观,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本身内容的合法性,对于专业性很强的证据要求相关人员要具有资格并且专业背景深厚,这对于医疗卫生监督人员是一项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经验的任务。

[1] 赵同刚.医疗服务监督案例评析-附常法规文件[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2] 赵建宏,龙际.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的应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15(1).

[3] 文荣康.关于医疗诉讼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9).

[4] 舒广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效问题浅议[J].《中国卫生法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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