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比较研究
2015-03-24张瑶何心慈
■张瑶何心慈
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比较研究
■张瑶1何心慈2
【摘要】文章从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源起和发展入手,梳理了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过程,分别介绍了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形式及机构服务、居家服务的运营补贴政策情况,从中比较看出:大陆托养服务形式主要为机构托养和居家托养,台湾地区除此之外还有社区服务、临时及短期照顾及独立生活服务等。在补贴政策方面,大陆对托养机构的补贴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和托养人员,而台湾地区补贴主要用于服务补贴和运营补贴。通过比较研究,提出应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化建设,尽快出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和完善政策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身心障碍者);托养服务;两岸;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1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北京 100034
2 财团法人南投县私立德安启智教养院 台湾 540580
何心慈 硕士;研究方向:身心障碍教育实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我国大陆地区残疾人事务的专门业务领域,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和运动功能训练等社会服务[1]。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从2007年正式开始,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服务方式、服务规范和政策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台湾地区在为身心障碍者(台湾地区称残疾人为身心障碍者,本文残疾人与身心障碍者意指同一概念,可互用)提供的社会服务中,没有托养服务这个词,但有大量机构提供类似服务给身心障碍者,在本文我们将此类服务也称为台湾身心障碍者托养服务。台湾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起步早于大陆,目前已形成较成熟的服务分类补贴政策、服务方式和规范标准,由于两岸之间语言相通、文化同源,对大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借鉴价值。因此我们将不拘泥于名称和形式的对应,围绕为残疾人提升能力、融入社会提供服务和支持这一核心宗旨,对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政策规划和服务模式进行描述,并对大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1 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源起
为残疾人提升能力、融入社会提供服务和支持,体现的是残疾人权利理念,是国际残疾人事务发展的主要趋势,并在《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19、26、27等条款中明确规定和描述,从权利角度对缔约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规划和供给,提出更加系统和专业的要求。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在此背景下向同样的目标发展,但在发展途径和政策规划等方面又有差异。
1.1大陆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源起和发展
1.1.1源起。根据2015年6月的中国残疾人口数据库数据,大陆地区持二代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共940多万(数据未公开发表)。由于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行为方面的缺陷,在康复、教育、社会保障尤其就业等方面,面临着比中轻度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和听力言语残疾人更为突出的问题。由于时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极端行为发生,许多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被“关锁”;家庭面临巨大的照护压力、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迫切需要突破传统服务模式,并提供综合性、融入式的服务来支持他们及他们的家庭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亲属也通过多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残联反映,强烈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解决其生活照料和养护托管的问题。
2007年7月,中国残联在广州召开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第一次将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正式称为“残疾人托养服务”, 此后残疾人托养服务便提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的工作日程。2008年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在这个时期,托养服务的概念和服务内涵并没有完全清晰的被界定,托养机构、供养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接纳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之间并没有清晰的职责划分。
1.1.2发展。2008年后,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思路逐步明确,“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2]”。2010年,该思路被进一步细化为 “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设区的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3]”。
“十二五”以来,《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知识读本》的相继印发,标志着残疾人托养服务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残疾人托养服务概念清晰和服务内容明确,与养老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福利机构供养服务等类别服务有明显差异,服务宗旨定位于帮助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2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托养服务的源起及发展
1.2.1源起。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托养服务早于大陆地区,最早起源于1952年,某些育幼院因为孤儿数量减少而转型收容因身体有残障而陷入困境的人,随后几十年间专门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机构陆续开办,这一时期的机构大都具有宗教背景,由天主教会的外籍神父修女出于对身心障碍者尤其是智力障碍者的关怀而开设。但在1980年代前,台湾地区的身心障碍者几乎被排除在公共政策外,身心障碍者当时的教养服务主要依靠家庭、慈善机构或宗教团体来推动,没有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提供的居住环境。
1.2.2发展。1980年代初期,台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都市化进程,家庭结构从传统大家庭变成核心家庭,导致老人、儿童、身心障碍者、失业人口等产生经济安全需求、照顾与照护需求。台湾地区政府为了顺应家庭功能的改变及满足福利照顾、赡养照护及经济安全保障,于1980年通过了《老人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与《残障福利法》,成为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发展的重要指标[4]。1980年《残障福利法》通过,机构陆续获得政府硬件兴建补助,在政府的大力资助之下,大量残障专业服务机构涌现,并且依障碍类别或年龄提供不同服务,台湾地区身心障碍机构于1990年代达到高峰。现阶段身心障碍者机构服务模式完善、专业人员介入、设备与相关资源可提供连续性和便利性的完整服务[5]。
1990年及1995年两度修正《残障福利法》部分条文, 1997年将法案名称修正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为配合环境变迁,更加积极的保障身心障碍者之权益,并使残障分类与国际接轨,2007年《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身权法》),大部分条款都呼应了CRPD中提出的权利概念,并在2014年将CRPD正式确定为本地区施行之法令(该过程在台湾被称之为国法化)。同时将立法保障范围扩大,使身心障碍者相关保障与福利更明确规范与落实[6]。《身权法》分9章109款条文,内容包括身心障碍者生活的各个方面与阶段,并在理念上正式与国际上倡导的“权利”理念相接轨。在此理念的影响下,台湾地区逐步推进身心障碍者社会服务“去机构化”历程,将隔离式、团体式的管理模式,逐步改变为人性化的社区独立生活支持模式,部分大型机构逐渐转型,小型社区照顾服务机构兴起,就近就便的社区家园模式得到广泛推广。
2 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内容
2.1大陆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
2.1.1主要服务形式。大陆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服务形式,即机构全日制集中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中国残联2013年印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中,将托养服务的形式规定为两种:机构托养和居家托养,将全日制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纳入机构托养的范畴。
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内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14年底,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达到5917个,其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1758个,日间照料机构2132个,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同时提供寄宿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2027个。这些机构在2014年共为16.1万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
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小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和机构托养相似的社会服务。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的数据表明,2014年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达到77.1万人。
2.1.2补贴政策。大陆地区的补贴政策主要是由各级政府主导,并根据托养服务工作事权分担的原则,分级配套资金,从上至下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平台系统和运行系统。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强势主导的趋势明显,社会力量系统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鼓励和规范。
机构托养服务补贴。中央财政支持的“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7]”(以下简称“阳光家园计划”)规定对进入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1500元/人/年。补贴直接拨付到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在北京、浙江等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已远远超过这个标准,但部分中西部地区却还难以达到这个标准。
居家服务补贴。这部分补贴主要通过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来实现。补贴对象为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家庭,2009~2012年补贴标准为不低于500元/人/年,2012年后不低于600 元/人/年。目前地方的实际补贴标准都高于此标准。
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印发“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确定“十二五”期间在托养需求最集中的县(市、区)建设约200个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项目(包括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新增托养床位1.5万张,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对西部地区及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的设施建设,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区)、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区),中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25%补助。
机构运营补贴。截止2014年底,在运行的5917个从事托养服务业务的机构中,依靠政府全额拨款的单位有2675个,由地方各级政府补贴人事经费和办公运营费用。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在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规定,公办及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机构用水、电、气、暖,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费。此外,接受上述投资资助建设的机构还可以得到中央财政提供20万元设施设备补贴,用于购置托养服务相关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2.2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托养服务的主要内容
2.2.1服务形式。台湾地区《身权法》第50条中详尽规定了个人支持及照顾、社会参与及自立生活等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居家照顾、生活重建、心理重建、小区居住、婚姻与生育辅导、日间及住宿式照顾、家庭托顾、课后照顾、自立生活支持服务及其他有关身心障碍者个人照顾服务,并又依据《身权法》第51条第2项制定身心障碍者个人照顾服务办法。据以上规定,台湾地区的社政主管机关所提供身心障碍者及家庭照顾者之服务方式主要有以下方面。
机构服务。指提供日间或住宿照顾服务。机构服务分为日间照顾、夜间照顾及全日住宿照顾,为18岁以上身心障碍者提供托育养护、技艺陶冶作业活动或课程活动服务。日间照顾服务由主管机关许可社会福利机构及团体提供服务或课程活动。住宿照顾服务提供24小时生活照顾、能力增进之身心障碍者住宿服务。截止2015年3月,在政府部门备案的身心障碍者服务机构共有272个(公立机构14个、私立机构187个、公设办营机构71个),小型(20人以下)的日间作业设施40所,社区居住单位90个,164个全日制集中托养单位,可见集中托养仍然是解决身心障碍者服务需求的重要模式。
居家服务。指到宅提供服务,身心障碍者可以向政府公布的居家服务单位申请到宅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送餐、居家护理、居家复健等。
社区服务。指于社区特定地点提供服务。社区日间照顾服务机构设置生活服务员,配置比率按服务对象障碍程度以1:5-1:15遴用;并视身心障碍者特性需求,增设专职或特约社会工作人员、教保员、行政人员、厨师、医师、护理人员、心理学相关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社区日间作业设施服务针对无法进入庇护性就业服务场所之身心障碍者,提供以作业活动为主,自立生活及休闲文康为辅服务。每一服务提供单位至多服务20人。
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提供身心障碍者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陪伴身心障碍者,维护其安全,并让照顾家属获得喘息机会,以缓解家庭长期照顾压力,维持家庭生活质量。服务方式可由服务员至身心障碍者家中,或运用小区/机构场地设施及专业人员提供身心障碍者临时或短期照顾服务,给予家庭主要照顾者支持与协助。
社区居住与独立生活服务。社区居住就是依据家的概念,为成人心智障碍者提供社区居住与生活机会,提升社会归属感。专业服务团队成员至少包括督导、社会工作人员及教保员,利用一般社区住宅为身心障碍者提供非机构式居住服务。2001年起,台湾地区内政部开始推动社区照顾项目,将身心障碍者照顾纳入其中,2004年开始实施“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与生活试办计划”,协助有自立生活意愿的18岁以上身心障碍者从机构中回归到社区生活。专业团队协助他们拟订自立生活计划,并提供个人助理协助、同伴支持服务及社会福利咨询协助(包括就业支持、就学及经济协助、专业服务)等,使其走出户外参与社会。
2.2.2经济方面的补助政策。台湾地区一般依家庭经济情况、障碍程度等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各类服务补助。
机构服务补贴。大致上可分为日间照顾费用及全日型24小时照顾服务费用。《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办法》中将日间作业活动、技艺陶冶(社区日间作业设施)服务所需费用列为日间照顾费用,并增列夜间生活照顾、能力增进服务所需费用为住宿照顾费用。
在费用补助方式方面,若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政府全额补助。其他依家庭经济情况分级补助。此外,按照《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发给办法》规定,对家庭总收入及财产条件符合的身心障碍者,每月核发生活补助费。接受“非住宿照顾”(指未接受24小时入住式机构照顾)之身心障碍者,依障碍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每月分别补助新台币3,500元、4,700元、8,200元)。
居家服务补贴。居家照顾费用补助对象为经评估有生活自理照顾需求且需他人协助的身心障碍者。若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政府全额补助,中低收入户补助90%,若为一般家庭,补助费用为70%。居家护理补助部分,除现行全民保健居家护理给付二次外,经评估仍有需求者,每月再增加补助二次,每次以补助新台币1300元为原则。身体照顾服务及家务服务费以每小时新台币180元计算,并依身心障碍者失能程度与身份酌予补助。送餐到家每人每天补助一餐,每餐补助新台币50元为原则。低收入家庭及中低收入家庭之身心障碍者,全额补助。前款以外符合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之身心障碍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补助90%,身心障碍者负担10%。居家复健每次补助新台币1000元,每星期最多补助一次,一年以6次为原则。当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助次数,以6次为限。中、低收入家庭中的身心障碍者可接受全额补助。
机构运营补贴。截止2015年3月,在台湾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身心障碍者服务机构共有272个,其中公立机构14个、私立机构187个、公设民营机构71个。机构除了服务对象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和自付额度之外的运营支出来自民间捐款、利息等其他收入,其中有一些事项可以申请政府补助。
一是人事服务费补助。机构可以向政府申请人事服务费补助,根据学历及是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补助分为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等补助对象为取得医疗、康复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12000元。乙等补助对象为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且有一年以上相关经验,或接受专业培训累计达320小时以上且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11000元。丙等补助对象为大专毕业,或接受专业培训累计达1600小时以上且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9600元。丁等补助对象为高中(职)毕业,或接受专业培训累计达80小时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4800元。戊等补助对象为未取得高中(职)毕业证书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3200元。除此之外,人事服务费补助的发放还考虑申请机构本身在政府每三年组织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评鉴中得到的等级。若机构评鉴为优等,则每人每月在原有人事服务补助标准上增加10%;若机构评鉴为甲等,在原有补助标准上增加5%;若机构被评鉴为丙等或丁等,需定期整改并复评通过后才能申请费用补助。
二是设施设备补贴。开办设施设备费指新办且得到政府优甲等评级的机构可申请得到一次性补贴。住宿型机构每位身心障碍者最高补助15万元,最多补助150人。非住宿型机构每位身心障碍者最高补助10万元,最多补助150人。充实设施设备费指已经运营且五年之内没有申请过补助的机构可申请。每位身心障碍者最高补助5万元,最多补助200人;5年补助额度以每床5万元与实际服务人数乘积为限。机构建筑物新建、改(增)建、修缮费补助,以兴设完竣并营运满五年者为限,每平方公尺最高补助修缮费4500元,住宿每床最高补助16.5平方公尺,日间每床最高补助6.6平方公尺,修缮费合计最高补助200床,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是其他补贴。经济部能源局优惠电价收费办法第4条指出电业……立案社会福利机构……之用电,除用电超出契约容量部分依电价表计收外,电价依电价表85%计收。
3 差异分析及建议
从上文中能够看到,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规划上的发展脉络存在很多差异,这些差异有的因为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发展路径,而有的体现了发展阶段上的差距,结合两岸的具体实际,我们进行了相关分析和思考。
3.1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差异分析
3.1.1服务形式差异。台湾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形式相对大陆地区较为丰富,除了全日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服务还有社区服务、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独立生活等更具个性化、细节化的服务形式,这是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的差异,同时也反映出服务能力的差别,目前大陆地区的托养服务主要是由公立机构或者主要靠政府支持的机构来提供,载体相对单一,服务内容和形式也比较单一。台湾地区主要由财团法人(基金会、托育养护院)、社团法人(各种协会)、私立护理中心等各种形式的机构提供服务,服务载体和形式自然相对多元。
3.1.2补贴方式差异。由于两岸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政策的规划角度不同,补贴方式也有差异。大陆补贴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和托养人员补贴,而台湾地区没有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只设有服务补贴和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中的人事经费补贴按照聘用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单独核定经费,与机构补贴并不捆绑,且没有办公经费补贴。此外,每一类补贴都是依申请而为,均设置了补贴的最上限。这反映了台湾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提供服务上将自己定位为“辅助”而非“主导”,而且政府辅助“有时限、有上限”。
3.1.3服务评估差异。两岸在对于哪些人适合哪种形式的托养服务,服务应该如何提供,如何动态评估、系统转介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但台湾地区将身心障碍类别、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照顾服务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因素纳入身心障碍证明核发的评估过程中,并将身心障碍证明有效期限设置为最长5年,期限满后必须重新申请鉴定及需求评估,身心障碍者可以因自身需求改变申请重新鉴定,政府和有关机构组织将因评估结果来提供各项福利服务。
3.2对大陆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建议
3.2.1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化建设。“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托养服务完成“规范化”建设,“十三五”期间要完成“体系化”建设。“体系化”的内涵是“关联度、系统化、专业性”。“关联度”指要精准定位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对象和功能,充分展示其特殊性和独特性,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在国家规划和各地产业布局中的“存在感”,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融入各项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系统化”是指加强托养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的衔接,托养服务是一项动态、系统的工作,需要与医疗康复、就业、养老等其他社会服务及时有效的衔接,不能孤立发展。要建立各类社会服务之间的衔接制度,让残疾人在每个阶段都能够接受最适合自身身心状况的服务。“专业性”不仅指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专业化,还指要建立完善评估机制,根据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来提供服务。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估机制尚未建立,迫切需要建立提升服务水平。
3.2.2以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作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发展方向。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也经历了大量建设机构的阶段,近年来又致力推行“去机构化”,将成年心智障碍者的服务逐步从机构转到社区中。这样的“弯路”大陆地区是否还要重复?诚然,并非所有的残疾人服务都需要“去机构化”,但是成年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宗旨是使服务对象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确实需要更多具有个性化和实践参与性的服务,以社区照料和居家托养的方式开展,更有利于释放服务的活力,效果更显著。公办大型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运行、人员等方面的成本较高,尤其在建设和运营没有很好衔接的情况下,易造成资源浪费。建议在运营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尽量少建或不建大型的公办集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依托社区就近就便的小型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机构。社区独立生活也是如今国际上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该在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开发更加丰富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2.3尽快出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务属性决定了政府在托养服务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不能推卸的责任。目前大陆地区仅有“阳光家园计划”以项目的形式对托养服务予以补贴,建议中央政府尽快制定并出台托养服务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地政府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托养服务补贴政策,服务补贴作为制度固化下来,此项服务才能够长期稳定的开展,具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康购买和评价机制的前提。
3.2.4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制。建议尽快出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内容标准和考核评定标准,建立稳定、科学的第三方评估系统。对于各级残联而言,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明确定位、转变职能,发挥不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特别作用,更多体现出“衔接”和“监督”等更具行业指导性的功能,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政策、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状况以及服务承接组织和服务市场的基本状况,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价体系。
小结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了两岸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推进方面的共性和差异。由于发展阶段相距不远,从台湾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路径和政策规划中吸取经验、避开弯路是一条成本低、效率高的道路。在“十三五”期间,我们应继续坚持专业化、个性化的发展路径,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两岸交流机制,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促进两岸残疾人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
[2]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3] 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
[4] 詹火生.一甲子以来台湾社会福利政策的演变:从理念政策到制度实践.社会福利模式-从传承到创新研讨会.2011.4.16.
[5] 张宝纯(2009) 成年智能障碍者照顾模式之探讨 -以机构照顾与小区家园为例 南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硕士论文,嘉义县.
[6] http://www.ey.gov.tw/state/News_Content3.aspx?n=C75 E5EE6B2D5BAEB&sms=F0866217F17BDF5F&s=A490AC362B67 126A/身心障碍福利.
[7] 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发[2009]14号及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2]10号.
The Care and Support System for the Disabled across the Straits
ZHANG Yao, NICOLE HSIN TZU HO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ed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al stages of care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for the disabled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It introduced forms of the services, subsidies and service assessment in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In comparison, the authors found that care and supporting forms mainly were institutional or domiciliary. While in Taiwan, there were community service, temporary and short-term nursing and independent living service as a supplement. In terms of subsidy policy, subsidies to these institutions were mainly used for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and salary in Chinese mainland. While in Taiwan, these funds were used for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ubsidies. Through comparison, it gave som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are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China.
【Key words】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Disabled care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Cross-straits; Comparative research
作者简介:张瑶 硕士;研究方向:残疾人社会保障、托养服务政策规划,非政府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10(2015)20-0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