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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在香港金融文化中的体现

2015-03-24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联系汇率一国两制港币

王 宁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吉林长春130028)

一、引言

米尔顿·弗里德曼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因在货币供应分析等领域的杰出贡献而获得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早在香港回归祖国的前两年,弗里德曼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被问及港币未来命运时,他表示香港的地位将被上海取代,港币也将被人民币取代,香港的外汇储备也将被人民币银行接管。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言,弗里德曼的主要依据是:由于汇率问题无法调和,一个主权国家不可能接受国内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货币。因为如果在人民币和港币之间采用浮动汇率,按当时的情况,人民币势必会对港币贬值,这是中国政府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而若人民币和港币之间采用固定汇率,内地又会像香港一样在货币政策上丧失独立性而紧随美国的脚步,这也是中国政府无法接受的。因此,中国政府唯一的选择是废除港币,进而以人民币取而代之,并接管香港所有的外汇储备。与弗里德曼的预言类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曾发表题为《香港已死》的评论,预测香港回归之后必死无疑。英国人也曾预测中国人治理不好香港,香港会成为臭港、死港。但这些预言都没有实现,因为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一国两制”的精华。

自古以来,中国只有一个,但因为历史的原因,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长期分离。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国家的统一一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目标。为了完成宪法规定的这一神圣职责,邓小平同志以其卓越的政治智慧、深邃的历史眼光、无畏的求实精神、博大的民族气魄提出了解决香港问题的总方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金融领域中的体现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五章。在这一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形成了香港特有的金融文化。

二、一国两币

(一)“一国两币”存在的法律依据

此处“一国两币”中的“一国”指中国,“两币”分别指人民币和港币。货币是一个国家金融主权的象征。世界上多数主权国家在境内只使用一种法定货币。而香港在回归之后继续保留港币的使用是存在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基本法》第五章第111条规定,继续维持港元在香港的法定货币地位及发行方式。这条规定意味着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以在境内发行并且使用除人民币以外的通货,即港币。从技术方面而言,港币在内地和人民币在香港均以外币方式处理。但两者均为各自区域内的法币,只是在同一主权下,各自区域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有所不同而已。

(二)港币的发行机制

港币在发行机制上也与人民币存在很大差异。根据相关法律,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依据是国内经济发展、商品流通的实际情况,并且须由国务院批准后,方可通过各级银行发放信贷的途径来完成。

对于港币,中国中央政府并没有发行权。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中就包括发行货币的权力。此外,港币的发行由商业银行来承担,即由政府授权指定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商业银行做发钞行,这与内地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地区货币发行由货币当局来承担的做法明显不同。具体的发行过程是,由发钞行向金融管理局按美元兑港币1:7.8的比例缴纳外汇准备金,以取得金管局发出的“无息负债证明书”,然后再由发钞行按所缴准备金的比例发行港币。反之,发钞行也可退回“无息负债证明书”,并按1∶7.8比例用港币赎回美元。这一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是百分之百准备金制度,表明了港币的发行有等额的美元做担保。如此一来,一方面有利于继续维持港币的国际信誉,保证了港币的信用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市场对港币币值稳定的信心,避免大规模投机行为的出现。

三、联系汇率制度

香港作为一个地区,在历史上曾实行过银本位制(1842—1935年)、英镑汇兑本位制(1935—1972年)、浮动汇率制(1972—1983年),而今的香港实行的是联系汇率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是香港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香港实行联系汇率制度的历史背景

进入20世纪80年代,香港的前途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1983年9月,在香港回归问题谈判中,中英两国政府在关键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而使谈判一度陷入僵局,因此引来各方猜测和各种传闻,产生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也给港人带来了沉重的危机感。市场上出现了抛售港元资产、外资公司撤离、房地产业投资骤减等动荡,进而港元汇率大幅下跌。而当时的浮动汇率制对此不仅不能起到抑制作用,反而推波助澜。面对这种情况,香港政府于1983年10月17日宣布实施联系汇率制度。

(二)联系汇率制度在香港实行的具体情况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发钞行需向金融管理局按美元兑港币1∶7.8比例足额缴纳外汇准备金,才能发行货币。但需要说明的是,1:7.8的比例仅适用于金管局与发钞行之间的货币兑换,而发钞行与非发钞行之间以及外汇市场上的货币兑换均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在港币和美元之间,同时存在着两个平行的市场。一个是港币的发行市场,对应的是1:7.8的官方汇率;一个是港币的公开外汇市场,对应的是可以自由浮动的市场汇率。理论上讲,港币的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是两个不同的汇率。但由于“现钞套利”和“利率套利”两种机制同时存在,两个汇率之间并不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并且市场汇率以官方汇率为中心,进行小范围的波动。

所谓港币的“现钞套利”机制,是指当市场汇率受港币供求变化的影响高于官方汇率时,对于发钞行出现了现钞套利的机会。具体做法是,发钞行将港币现钞退还给金融管理局,同时以7.8的官方汇率赎回美元,之后在公开外汇市场上以高于7.8的汇率将美元抛售,从中赚取差价。这种套利行为给银行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导致市场上港币供给量减少而美元供给量增加,从而使港币市场汇率回归至7.8的水平。反之亦然。

所谓港币的“利率套利”机制,是指当市场出现对香港未来经济走强或港币升值的预期时,外部资金便会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大量流入同时兑换成港币,造成港币市场需求量增加进而带来港币升值压力。此时,为保证港币汇率的稳定,金管局便会在市场上抛出港币同时买入美元,从而基础货币增加利率下降,投资、投机资本开始兑换成外币并流出,港币市场供给增加进而消除港币升值压力。反之亦然。实践中,港币汇率的稳定主要依靠的是“利率套利”机制。

(三)联系汇率制度在香港的适宜性

所谓制度适宜性,就是某项制度与具体的经济环境及其他制度相互匹配的情况。而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出现的关于汇率制度优劣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关于汇率制度适宜性的讨论,焦点在于不同的汇率制度能否适应该经济体的经济结构、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国内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等。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的利和弊,但只要与所处环境相匹配,就可视之为好的制度。联系汇率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汇率制度,适用这一制度的经济体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济规模要小;2.对外开放程度要高;3.政府必须是个“小政府”,即联系汇率制度下所产生的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制约束缚了政府的手脚。而香港的情况完全符合这几方面的条件。

首先,香港仅仅是一个城市,其总面积略大于上海市的六分之一。根据2014年全球GDP排名,香港排在第39位,属于世界范围内比较靠前的位次。但从GDP的相对量来看,香港2014年的GDP仅占美国的1.7%、日本的4.6%。并且香港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服务业为主,金融、贸易、旅游服务业占比已超过90%,制造业等非服务业行业仅仅是作为服务业的配套产业存在,农业更是早已消失。

其次,正是由于地域狭小,香港经济必然会对外部形成严重的依赖。并且,香港在开埠之初就被英国政府定位为“自由贸易港”,而贸易一直都是香港经济最为主要的经济活动。除少数年份,香港的对外开放度(以进出口贸易总额/GDP衡量)稳步上升。2014年,香港的对外开放度达到200%。

最后,由于早期的外资商人和港府都奉行英国自由经济主义哲学思想,因而20世纪60年代以前,香港的经济政策是彻底的“不干预主义”,“自由放任”也成为当时经济治理的主流。这样的经济政策原则源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进入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香港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活动的国际化,为了保证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港英政府逐步推行“积极不干预主义”政策,即一种适度的、有限的干预态度,一方面奉行自由主义经济哲学,努力保持自由港地位,坚持一系列自由经济政策;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采取自由放任经济政策造成的缺陷加以调控、帮助或补救。这些均表明了香港政府“小政府”的性质。

(四)联系汇率制度在香港的局限性

联系汇率制度在香港实施三十多年的事实证明,它是适合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1.丧失了货币政策独立性

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指出,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香港作为世界上经济自由度最高的地区,在选择联系汇率制度的同时,就已经牺牲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香港经济直接受美国货币政策影响,当美国调整其基准利率时,香港只能被动做出相同的调整,以保证两地利差的稳定,避免市场上出现套利机会。但由于两地经济周期未必一致,所以香港的这种被动调整很可能有悖于本地的经济情况。

2.汇率水平并不稳定

联系汇率制度只保证了港币兑美元汇率的稳定,但却无法保证港币同其他货币汇率的稳定。如果美元兑其他货币汇率发生明显变化时,港币自然随之产生相应变化。但这种变化未必适应香港经济状况的改变。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国家和地区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下降,导致港币有效汇率上升,进而导致香港在该地区的产品出口丧失了价格竞争力。

3.汇率变动弹性小

由于港币兑美元汇率固定,失去了灵活变化的能力,因而无法通过汇率的变化实现对国际收支的调节,只能通过财政政策的制定影响国际收支。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以任何理由和以任何方式动用香港的外汇储备及其它资产,并且将随时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供现汇流动性支持,以维持港币汇率的稳定。同时,内地与香港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将视同对外债权和债务关系。

四、金融管理局制度

长期以来,香港一直没有设立中央银行,其央行职能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承担。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经历经济转型、政治过渡期,以及外部经济快速发展、中港经济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按照香港立法局审议并通过的外汇基金条例修改草案,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1日正式成立。严格来讲,金管局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而是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金融管理专员由财政司司长任命并向财政司负责,同时也成为了金管局总裁。所以,在香港正式的政府文件中,一般都看不到“金融管理局”的字样,而是金融管理专员。[1]

根据《外汇基金条例》,金管局的职能和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下维持货币稳定,保持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促进支付体系的效率,健全性和安全性。这些职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世界各地中央银行大致相同。而其特别之处在于,央行的某些典型职能并未列入其中,具体为:1.发钞职能。金管局不具有发钞职能,而是将其赋予了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以及中国银行这三家商业银行。2.结算所活动。不同银行之间的业务清算需要由固定的机构完成,目前这些活动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依据《结算所规则》进行办理。3.政府的银行。尽管香港政府的财政储备始终都由外汇基金持有,但“政府的银行”这一角色一直由商业银行扮演。[2]

此外,香港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金融管理局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它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等共同组成了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金融管理局管辖之下的一个内设机构——存款保障委员会负责实施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3]

五、香港银行制度

(一)金融三级制

与内地银行制度不同,香港采用独具特色的“金融三级制”。所谓“三级”,是指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个级别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可以从事存款及有关活动,前提是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获得认可。其中持牌银行可以经营储蓄业务,并且可以接受公众任何金额和任何期限的存款。有限制持牌银行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投资、融资等资本市场活动。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领域则主要集中在私人证券投资、消费信贷等业务活动,并且多数都是隶属于某银行或与其有一定的联系。

(二)香港银行业规制特点

所谓规制,即具体的制度安排。一直以来,香港始终保持着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法治为中心是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因而在银行业规制方面有很多更规范更先进的设计。其具体体现在:

1.以风险规制为重心

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其中,安全性尤为重要。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以风险为重心的规制框架,金管局对各类认可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也完全满足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这为香港银行业的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采用“持续规制”的模式

所谓“持续规制”,即金管局对各认可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进行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等。方法上类似于内地的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但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3.法制规制体系健全

香港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得益于其法治精神。健全的法律体系则是这一精神得以延续的保障。《银行业条例》是这一精神在金融行业中的体现。它不仅是香港银行业具体制度安排的法律基础,也是银行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的法律依据。香港金融管理局还定期进行评估,包括自我评估以及从外部聘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条例》符合巴塞尔有效规制原则以及遵守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业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规制要求。

除以上几点之外,香港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公开透明度也很高,并且有着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六、香港国际金融关系的定位

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始终享有特殊的地位。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向中央政府报备的情况下,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金融关系;对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金融组织,中央政府将代表香港或以适当方式使香港作为代表团成员在这些组织中活动等。

[1]曹凤岐.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货币发行与银行监管[J].农村金融研究,2009,(5):7.

[2]杨林.香港金融管理局[J].浙江金融,1995,(5):39.

[3]刘莉亚.香港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启示[J].河北金融,2006,(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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