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2015-03-24郭瑞云
郭瑞云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金融系,辽宁 沈阳 110122)
一、研究综述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时下金融领域的热门词汇,至今在业界和学术界并未有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概念。环顾全球,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影响存在已久,但并未诞生如中国目前存在的火爆异常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学术界普遍认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的雏形是国外的移动金融,之后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中国金融体系中特有的“金融压抑”,如利率受到管制、资金主要通过银行体系进行配置,才导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而在国外,互联网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后台(比如支付)和渠道,并不存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P2P、众筹融资等模式在美国等其他国家虽然存在,但是与传统的金融相比,发展的规模都比较小。[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最早是由谢平提出的。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是全新的第三种金融模式。[2]与传统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幅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这个概念提出之后,一方面国内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不是第三种金融模式,是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还是仅仅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争论的一方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融资、支付等功能,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特有的第三种金融模式,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另一方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提供和获取方式,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延伸。[3]另一方面,理论界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创新及其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必要性等方面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曾刚认为,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在融资功能的发挥上较传统金融更加有效率,可以大大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有很大的融合空间,而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政策风险。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陈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所有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建立个人完整数据库并进行标准化的数据整合,如能成功,那么可能会彻底解决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问题。张元良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新经济下的新金融,将通过业务、模式和价值的创新不断地改造传统金融和推动传统金融的革新。[4]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顾问宫晓林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银行业金融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渠道问题、企业营销战略问题、融资模式以及贷款定价等问题,并得出结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还不能够对传统的银行金融体系产生很大影响,但其发展趋势和发展模式的不断成熟会促进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互联网金融是否为第三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尚无定论,因此不同的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模式是独立于传统融资模式的第三种模式,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被排除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之外,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金融互联网。他们认为,根据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可将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的业务板块划分为三类[5]:第一类是媒介交易支付结算的平台;第二类是投融资双方的撮合平台;第三类是金融产品的销售平台。非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支付结算平台,其功能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以移动支付为基础,建立起便捷的支付清算渠道,[6]即第三方支付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作为借贷双方的融资媒介,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的P2P网络借贷和通过众筹平台进行的股权投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类业务,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或为其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其服务的核心是可以通过对全部的金融产品进行搜索并对其价格进行比较,使客户可以在平台上的一揽子产品当中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另外一些学者则否认互联网金融是全新的第三种模式,认为互联网金融体现为互联网非金融企业的金融化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两个方面。这些学者通常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传统金融机构的线上服务模式、传统金融服务延伸至互联网的模式和互联网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模式。而我们上述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板块中支付结算业务和融资媒介业务主要属于金融的互联网模式,金融产品销售类业务属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而目前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的一些以前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的服务则属于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模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看,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既包含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延伸业务,也包含了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从狭义上理解,互联网金融则仅仅局限在互联网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即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等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的发展现状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起步、发展并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作为全新的概念被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风险也开始屡见不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对其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成为2015年业界的主要课题。因此,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之年。下面本文分析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等三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行业的资金流动需求催生了第三方支付企业,他们是各商户与银行连接的安全中转站。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按照业务类型不同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支付平台,主要作为大型B2C、C2C等电子商务网站的网关支付;二是如拉卡拉通过销售点(POS)终端进行线下支付;三是储值卡等预付卡服务。按照平台主体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又可以划分为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和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4年全年,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累计交易额为8万亿,比上一年增加了50.3%。我国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正式监管始于2010年6月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业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2011年5月,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2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批27张许可牌照。根据最新统计,截至2014年7月,共有269家机构获得了支付许可证。根据艾瑞咨询的调查统计,2014年第4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规模结构中,主要以网络购物、基金和航空旅游为主,占比分别为31.4%、14.7%和10.6%。在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中,支付宝占比49.6%、财付通占比19.5%、银商占比11.4%、快钱占比6.8%、汇付天下占比5.2%、易宝支付占比3.2%、环迅支付占比2.7%、其他占比1.6%。2015年4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符合要求的机构可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这为我国如支付宝等几个大型、成立较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又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
总的来看,互联网金融当中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是起步较早,目前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我国发展比较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是和网络经销商及电销平台捆绑在一起的,对电商平台的依赖性比较高,独立性较差。此外,互联网安全问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也带来了关于支付数据安全性的担忧。
(二)P2P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即Peer-to-Peer lending)是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融资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个人或企业)的网络贷款模式。根据谢平的定义,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媒介服务。[7]
由于P2P平台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因此近年来发展得非常快。从2007年“拍拍网”作为我国首家网贷平台成立,到2015年3月末,我国P2P平台的数量已经增加到了1 728家,2014年全年P2P平台的成交量为2 528.17亿元,到了2015年,仅1—3月平台的成交量就已经达到1 185.56亿元,占2014年全年成交量的46.89%。2015年3月成交量在前三位的平台为红岭创投、e租宝和PPmoney。[8]
目前,我国P2P网络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一种是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线下交易模式,P2P网站仅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由P2P网贷机构和借贷双方在线下完成。第二种模式为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如果贷款发生违约风险,P2P网站承诺先为贷款人垫付本金。这种模式中网络平台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目前为市场上平台的主要形式。第三种形式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方式。[9]
我国P2P平台虽然规模扩张得很快,但其发展还基本上处于初期阶段,未来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从积极方面看,一方面P2P平台能发掘网络客户,为其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效快捷的融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流动性和资金匹配的难题,其未来还存在着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我国存在的问题,而P2P平台的兴起,增加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目前,我国的P2P平台服务的对象也多以个人消费者和处于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主。从这方面来看,P2P平台可以作为传统金融体系有益的补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从挑战来看,目前我国P2P平台还存在借款人信用信息缺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违约风险、P2P平台自身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交易机制漏洞、风险管理水平低以及信息安全性差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国内P2P平台的进入门槛低、规范性差,而且处于监管空白状态,因此P2P平台行业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平台倒闭、跑路、诈骗、停止提现等问题以及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P2P平台存在的这些问题,很多学者,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P2P平台的相关监管法律,同时应着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P2P网络贷款征信系统”,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等措施,[10]并实施差别监管,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和第三方备案机制等等[11]。在执行层面上,今年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透露,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一个意见”将会很快出台。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在两会上也提出了关于P2P监管的提案。[12]从各方面看,监管层对网贷行业的发展持支持态度显而易见,业界普遍预期,随着行业监管提案的落实,P2P行业将面临着新一轮的洗盘,P2P行业也将进入理性发展的阶段。
(三)众筹融资
众筹是指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展示融资项目,通过获得认同,引起关注和支持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模式。我国第一家众筹融资平台是2011年7月建立的“点名时间”,而后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平台纷纷上线。根据零壹数据监测显示[13],2014年底,国内已经有128家众筹平台,其中包括商品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股权+商品性质的混合型平台以及纯公益性平台,占比分别为60.9%、25%、10.9%和3.2%。2014年度,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 014个,成功筹款金额为2.7亿元。
众筹融资模式与P2P网络贷款相比,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启蒙阶段。目前在国内也开始呈现出“两强割据”的局面。根据艾瑞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在权益类众筹方面,2014年7月份上线的京东众筹已经获得31.6%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为第一;淘宝众筹占比8.9%,位居市场第三。2015年上半年,京东、淘宝与其他众筹平台的差距还在继续拉大。随着电商平台入驻众筹市场,业界人士认为众筹市场渠道化特点越来越显著。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存在很多风险,如风险集资、代持股、知识产权权益被侵犯等法律风险,以及涉及到项目发起者、众筹平台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等。众筹融资模式亟待规范。目前,我国企业上市融资的门槛高,而众筹模式对很多希望通过股权来融资的企业非常有吸引力,政府也对股权众筹持支持态度。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新版“融十条”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随着股权众筹法律地位的明确,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空间会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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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贷之家[EB/OL].http://shuju.wangdaizhijia.com/
[9]唐士亚.P2P网络贷款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以稳盈—安e贷为例[J].海南金融,2015,(2):43-45.
[10]徐义国.P2P网贷行业: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兼议e联贷业务模式及经营取向[J].银行家,2015,(2).
[11]高勇.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的中美比较分析及启示[J].海南金融,2015,(1).
[12]卓尚进.P2P将步入理性发展 风投继续看好网贷[EB/OL].http://01caijing.com/html/p2pjd/1434
[13]零壹财经[EB/OL].http://01caijing.com/html/list_1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