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研究
2015-03-23陈翔
陈翔
摘要:学术委员会是现代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我们要明晰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正确处理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各类组织的关系,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学术权力
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高校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办学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看到,学术委员会并不是《规程》颁布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改革开放以后,许多高校都在探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但是,从高等教育整体上看,由于种种原因,学术委员会并没有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虽然《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学术委员会的实际运行中,我们要把握几个关键点,这样,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形神兼备”。
一、确立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机构地位
美国教育学家克拉克认为:“只要高等教育仍然是正规的组织,它就是控制高深知识和方法的社会机构。”[1]在西方,学术委员会一直在高等学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美国大学来看,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大多采用学术评议会的形式。事实上,自19世纪美国学术评议会建立以来发展到今天,学术评议会作为学术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904年,斯坦福大学董事会发布“评议会组织章程”,正式确立评议会对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多年来,在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作为普遍存在的相对独立的学术管理组织,为平衡学校内部管理结构,维护教师和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学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英国,剑桥大学在学校层面设有最高的学术决策咨询组织——学部总委员会(相当于学术委员会),主要统管剑桥大学的学术和教学工作,负责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其下设学部分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和学系分委员会,主要负责各学部、学院和学系的教学研究工作,比如课程设置、教学评估、科研、考试安排等。
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高校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加强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建设。
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这么概括:“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在高校,“教授治学”如何实现呢?主要通过高校内部的学术机构来实现。这是因为,无论是学院还是大学的“管理不是根据人数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以知识为基础”[2]。所以,《规程》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3条则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这两条规定至少可以做如下解读:高校必须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必须在学术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高校党委和行政必须充分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可以这么说,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机构地位,是完善高校内部制度结构的核心。
大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崇尚学术、追求真知的机构,它是一个学术机构。无论历史发展到任何阶段,或者说大学的功能发生什么变化,大学追求学术的本质没有变。因此,在任何时候,大学都应该在学术上保持一种超然和独立的状态,恪守对于学术的追求,秉持学术独立的精神品格。在大学,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能够使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的状态。
然而,自1979年以来,虽然各大高校都建立了名为“学术委员会”的机构,但是大多数只是在职称评聘方面发挥作用,较少在学科规划、专业设置、学风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反,跟学术、学者、学风等有关的学术权力呈碎片化式散见于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而《规程》当中确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统筹有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就是要在行政权力之外相对超脱地树立学术权力,让学术回归本真。
正如马克斯·韦伯对社会组织研究所揭示的那样,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越高,其科层制度的特征也就越突出,行政权力的控制力量也越强。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行政权力已经渗透到学校的机理之中。目前,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的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模糊的、虚弱的,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确立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地位,就要确保学术委员会独立设置,在资源上给予切实的保障。一旦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决议,任何机构与个人都无权要求学术委员会擅自改变决议。高校党委、校长必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可以这么说,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地位是确立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机构的重要前提。
二、明晰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
《规程》当中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应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同时具体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力: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概括起来,我们就是要明晰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即学术决策权、学术评议权、学术咨询权、学术裁定权。
学术决策权。在法学理论中,决策权作为一种主宰性权能,应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决策之权力来源应溯及行政权。也就是说,决策的主体亦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而不能包括个人或工作人员。决策主体作出行政决策的行为是具有效力性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对公民个体,抑或是下级行政主体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主体应该是委员会,而不是委员个体;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应当对学校学术发展具有效力,能够产生影响。
就学术决策权而言,对于学校制定学术规划、设置学科专业,成立科研机构等学术性事务,应当交给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作出决策。例如,湖南大学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出决策: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学质量与监督、学术评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学术决策权对于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将产生积极影响。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用较为系统的制度设计,把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权落到实处。
学术评议权。学术评议权在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构成中主要是为了贯彻学术自由的原则。从理论上来看,大学本质上是学术自由的共同体,大学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传播和追求系统、专门学问的组织。由此可以说,大学从总体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学术共同体。因此,追求这种学术的组织——大学就其本性来说应该是自由的。但是,在大学的实际运行中,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导致学术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现,且“大学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实际上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集团”[3]。这一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教师学术水平的评价、职称评聘等。调查显示,高校内部不和谐因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对于自身学术水平的评价、职称评聘等。
与现实中的高等教育管理相对照,我们发现,《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规定过于形式化,只是笼统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同时,我们也看到《规程》对于学术委员会在哪些方面具有学术评议权作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提供了制度支持。就学术评议权而言,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事项,如科研成果评奖、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水平评估等,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
学术咨询权。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不具有自发性。尽管各高校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是我国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大都是依靠外力或者行政力量推动的。当行政权力遇到学术问题需要咨询时,不会首先想到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解决。因为,对于行政权力来说,学术委员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但是,大学不是孤立的,与外界又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个在自身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学者不可能穷尽对于其它学科的了解,这时候,就必须发挥学术委员会学术咨询的功能。
就学术咨询权而言,学校制定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以及做出相关重大决策前,要通报学术委员会,听取其咨询意见,以扩大决策民主,促进信息公开,推进民主监督。在这方面,《规程》还确立了委员回避、会议旁听、公示异议、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等制度,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裁定权。学术裁定权作为一种兼具灵活、高效、经济、保密、自主等多重优越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学术纠纷主体提供了一套实用的程序选择方案。就学术裁定权而言,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例如,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经调整以后,新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学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正确处理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各类组织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在大学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复杂,每一个群体包括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在内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尽管大学学术委员会被确立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但是它不可避免地要与其它各类校内组织发生联系。
《规程》颁布以后,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机构要处理与校内各类组织的关系,最主要的是要处理与党委、校长及校长办公会、校内职能部门的关系。按照目前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党委肩负着重大问题的决策职能,校长主要负责执行,而职能部门肩负着具体执行的职能。但是,按照《规程》的规定,学术委员会是最高学术机构,它只具备决策的职能,没有具体执行的职能,那么如何让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能够变成现实,需要正确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党委、校长及校长办公会、校内职能部门的关系,形成学术委员会与其它校内组织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学术委员会与党委的关系。根据201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章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党委的职责包括:“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高等教育法》第4章第39条规定,党委的职权包括“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很显然,按照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学术委员会很难确立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那么,如何来落实《规程》的规定呢?那就必须按照改革创新的精神,把学术权力从党委权力清单中相对独立出来,把学术规划、学术发展、学术评价交给学术委员会去决策、负责,以此保障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党委也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组织、职权、运行程序、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与校长、校长办公会的关系。目前,高校运行的实际情况是,校长一般拥有很大的权力,校长办公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拥有较大的决策权,这也表明校长及校长办公会拥有比较充分的学术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等。
确立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机构地位,必然会划分校长以及校长办公会的权力,这对于校长履行职权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现实的情况是,因为涉及掌握的资源,很少有校长愿意主动地让渡学术权力。这就要求校长积极主动地落实《规程》的要求,让学术、学者、学风等问题在学术委员会内部得到解决,从而实现由行政决策向学术决策的转变。
学术委员会与校内职能部门的关系。按照《规程》的规定,学术委员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机构,但是,这个最高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由谁来执行?如何评价执行的效果?这就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与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工作机制,这种工作机制对于保障学术委员会不被虚置化、空巢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正常的大学运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按照校长及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执行工作任务,按照《规程》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该变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因此,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应该确立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对于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应该由校长及校长办公会确认为最终决策,不得随意更改,以此保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权威性。
四、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制度环境
良好的制度能够降低交易费用。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4]。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制度环境总体来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有法不依。《高等教育法》《规程》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作出了种种规定,可是在现实中往往有法不依。例如《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度,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然而,实际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一些高校老化严重,长期不换届,导致学术委员会为少数人所垄断。第二,学术委员会决策程序和规则不健全,导致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策不令人信服。第三,学术委员会容易招致行政权力的影响,在行政权力的框架范围内工作。
针对目前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种种模糊现象,我们应当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制度环境,使得学术委员会能够顺畅运行。
健全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制度。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无论组织规模有多大,需要由人去保障工作的完成,因此选什么人来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就显得格外重要。以美国弗吉尼亚大学为例,担任校长、副校长、各学院院长、大学图书馆馆长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作为学术评议会的成员,依据其行政职责提出主张,但不具备投票权,除非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时候,校长应该投下关键性的一票。另外,还必须有约80名的评议会议员经弗吉尼亚大学各个学院选举产生。在南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共计代表61人。其中学术评议会执行委员会代表9名,学院行政部门代表2名,各学院代表43名,学校政策、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各派出代表1名,图书馆代表2名,教师退休协会代表3名。
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没有规范化的席位分配和选举制度,各大高校在学术委员会的选举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这里,以席位分配制度代表普选制度具有较大的意义,这是因为,席位分配制度能够确保学术精英当选。在这里需要把握几个关键环节:学校优势学科、重点学科的带头人能够当选;选举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单位以学院为重点,兼顾职能部门;根据国情、校情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制度,在学术委员会当中适当设置学生代表。
建立统分结合的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作为现代大学机构之一的学术委员会源自西方,是大学结构复杂化的产物。中世纪的大学结构简单,学者包揽大学的一切事务。伴随着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大学规模的扩大,大学职能增多,大学结构渐趋复杂,出现了以“校-院”为结构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与此同时,大学里面还存在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等,那么学术委员会如何与这些学术组织处理好关系呢?这就需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学术委员会。
一般而言,学术委员会有四种形式。一是完全纵向的学术委员会,即没有全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只有学院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分散在各个学院。这种形式的弊端在于学校层面无法统筹重大学术事务。二是完全横向的学术委员会,即学术权力完全分散在各个专门委员会当中,比如依托于人事部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托于学生部门的学生建设委员会等等。这种形式的弊端在于学术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三是完全集权的学术委员会,即没有学院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只有学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这种形式的弊端在于无法充分调动学院学术自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统分结合的学术委员会,即学校层面与学院层面统分结合的学术委员会。学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统筹学术立法、程序性审查批准,同时把学科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全部统筹于学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学院层面的学术委员会主要侧重于学术执行以及实质性审查,以最大限度激发学院层面学术细胞的活力。
完善学术委员会委员决策制度。建立学术委员会以后,还要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决策制度。《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规则、表决方式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以保证学术委员会依法有序进行。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例会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实行旁听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总之,新时期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应以《规程》发布为契机,全面树立“学术至上”“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确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中的作用,为现代大学的改革与发展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 王承绪,等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1.
[2][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 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39.
[3][美]罗伯特·伯恩鲍姆.学术领导力[M]. 周作宇,等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6.
[4][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责任编辑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