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视域下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变革研究
2015-03-23樊小杰
樊小杰
摘要: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大学校长遴选包含一个复杂的、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和契约不完备等缺陷,使得大学校长遴选同样面临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应声虫现象”等问题。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完善我国大学校长遴选制度需要减少委托代理层级,建立大学校长遴选的民主选择机制;需要提高信息成本,增加校长遴选程序和任职标准的透明度;需要构建 “监督—激励—淘汰”制衡机制,提高大学选帅的科学化水平;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契约效用,建立大学校长职业化发展制度。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变革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大学校长实质上是与大学利益相关的各类群体和政府组织遴选出来代为治理大学的法人。因此,大学校长遴选的本质就是委托人如何科学选择最优代理人的过程。鉴于此,对“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内涵、大学校长遴选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进行阐释与分析,或许能对理解当前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为完善和重构大学校长遴选机制提供一种重要的分析思路。
一、“委托—代理”理论内涵与应用
作为信息经济学基本分析框架和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随着代理人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的。罗斯(Ross)是最早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的学者[1]。他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的利益行使决策,则代理关系随之产生。迈克尔·C·简森(Michael C.Jensen)和威廉·H·麦克林(William H.Meckling)则将“委托—代理”关系看成是一种明显的或隐含的契约关系。他们认为:“一个或一些人作为委托人授权给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为委托人,被授权者是代理人。”[2]米尔斯文和斯利格利茨进一步指出:“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人们交易过程中的合约关系,在这种合约关系下为了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委托人希望设计一种合约机制授权给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并要求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动。”[3]此后,西方众多学者纷纷开始从不同角度探讨“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如威尔逊(Wilson)、莫里斯(Mirrlees) 和格罗斯曼(Grossman) 等,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的“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力的所有者由于知识、信息、能力和精力的原因无法科学有效行使所有权;而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被委托的权力。由于所有人员都是追求个人私利的“经济人”,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和契约不完备等诸多原因,代理人在机会主义的诱使下有可能因个人私利而做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两者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应声虫现象”等三个方面。
尽管当前理论界对于“能否把委托代理理论应用到大学研究中的看法并不一致”,反对者认为,“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事实上的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4],而我国大学产权公有和公益性的属性,决定了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法律上的所有者不具备作为委托人的行为能力,使得它与直接代表它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之间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公立大学的产权关系给我们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去分析一般的委托代理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但是作为委托人,无论是初始委托人还是事实上的所有者都无关紧要,我们在一个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上随便找一个起点,都不能影响用此理论框架来分析代理关系和代理问题。”[5]从宽泛的意义上讲,“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各类社会组织和各种合作行为之中,凡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授权行为都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委托—代理”理论也适用于大学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
近年来,国内学者诸如孙天华(2004)、鲁晓泉(2010)、张岩(2011)、林培锦(2012)、孙翠香(2013)、黄彬(2013)等分别将“委托—代理”理论用于分析大学治理结构、大学章程理论依据、校长问责的经济分析、大学组织内部结构权力系统和学术评议利益冲突等,为我们从“委托—代理”视角研究大学校长遴选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大学校长遴选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解读与机理分析
(一)结构解读
关于委托代理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物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6]。 普拉特和泽克豪瑟( J.Pratt & R.Zeck hauser)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于另一人的行动,委托代理关系就产生了”[7],采取行动和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受影响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委托人。大学校长遴选包含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多层级的委托代理链,详见图1。从整个链条来看,这种复杂的、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至少包括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相关利益群体将他们的信任与利益诉求委托给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层级是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组建遴选机构,并将校长遴选的权力委托给遴选机构。第三层级是遴选机构分别成立由各方人士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并将权力相应委托给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第四层级是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分别依据授权对大学校长候选人的资历、能力和素质等进行评估。这种授权既包括遴选机构的授权,也包括大学校长候选人本身的授权(尽管大学校长候选人的授权在现实情境中往往微不足道且是被动选择的结果),因此三者之间构成嵌套式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整个链条之间,每个组织或个人都同时扮演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既是上一层级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级代理人的委托人。
(二)结构机理分析
1.相关利益群体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之所以把以教师、学生、家长和校友以及用人单位等为代表的学校相关利益群体看作是大学校长遴选的初始委托人,一方面是因为相关利益群体通过纳税(构成政府拨款给大学的主要来源)、交学费、产出科研成果以及各种资助构成了大学办学所必备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则因为教师和学生构成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基本要素;家长和校友以及用人单位则是关心大学发展的主要群体。他们确实承担了委托人的诸多义务,对大学校长遴选也更为关切。当前,由于相关利益群体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交流和监督的机制与平台,实际上,在这一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相关利益群体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形成的仅是一种名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2.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遴选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的特点来看,具有信息优势的是代理人,信息劣势的一方则是委托人。就大学校长遴选的专业性而言,相对于遴选机构,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有信息的劣势,因此其角色也由第一层级的代理人变为该层级的委托人,而遴选机构则成为代理人。一旦某个大学校长职位出现空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便组建遴选机构,并将遴选大学校长的权力委托给遴选机构来具体负责推荐、考察和遴选大学校长。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遴选机构之间构成了直接的显性契约关系,即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将遴选校长的权力授权给遴选机构,遴选机构负责找到合适的校长。
3.遴选机构与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第三层级中,包括两个相对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一个是遴选机构与遴选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个是遴选机构与推荐小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两对“委托—代理关系”中,遴选机构是受影响和信息劣势的一方,因此是相应代理链中的委托人;而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是标准和程序的制定者和信息资源的主导者,则成为代理链中的代理人。尽管当前在我国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往往就是遴选机构本身,故而遴选委员会成员往往也就是推荐小组成员。其实,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有着截然不同的岗位职责。推荐小组类似于国内选拔校长的民主推荐大会和国外负责遴选校长的猎头公司,其主要职责是推选出若干数量的大学校长候选人;而遴选委员会则类似于欧美国家的董事会和理事会,主要负责对大学校长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从而遴选出合适的校长。
4.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与大学校长候选人之间嵌套式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整个遴选过程中,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与大学校长候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其重要性在于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共同合作,依据授权直接参与遴选大学校长的全过程,行使的是直接委托代理权。其复杂性在于,大学校长遴选涉及推荐小组和遴选委员会以及大学校长候选人三类人,并且这三类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制衡与约束,形成了事实上的嵌套式“委托—代理关系”结构。首先,大学校长候选人出于信任和展示自我等动机依据自身条件自愿委托推荐小组评判其是否具备候选人资格,构成了推荐小组和大学校长候选人两者之间“形成的‘信任托管关系”[8]。其次,大学校长候选人又委托遴选委员会对其进行各种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构成了遴选委员会和大学校长候选人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实际上,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之间也构成了隐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推荐小组在具体推荐候选人时,除了受遴选机构的直接委托外,还间接担负着遴选委员会的委托,推荐小组推荐的大学校长候选人的质量和数量决定了遴选委员会工作的成效。同时,遴选委员会最终遴选出的校长也隐含着推荐小组的成效委托。
如果继续深入下去,其实第一层级和第三层级、第四层级之间以及第二层级和第四层级之间还构成了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大学校长遴选包含着一条极为复杂的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既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遴选委员会成员与推荐小组成员、遴选委员会成员和大学校长候选人以及推荐小组成员与大学校长候选人;又存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遴选机构、遴选机构与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也存在个人与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相关利益群体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仅存在显性、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隐性、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大学校长遴选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既然大学校长遴选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那么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和契约不完备等缺陷,使得大学校长遴选同样面临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应声虫现象”等问题。
1.大学校长遴选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不对称性故意隐瞒一些不良信息从而做出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在大学校长遴选中,各级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和掌握的信息量存在差异,使得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往往不可能完全满足委托人的意图和愿望,有时甚至会故意遮蔽一些对自身有益或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具体而言,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学校相关利益群体所希望的大学校长应始终履行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项基本职能。然而,各级代理人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为了所谓的政绩和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更看重大学的社会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和人才培养的具体数量与科学研究成果等可量化的数字指标;遴选机构、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所追求的则是能否顺利完成
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所交办的遴选任务和遴选出自身喜欢且可能对自身带来利益的大学校长;而大学校长候选人则是考虑如何取悦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从而成功胜出。由于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导致各级代理人出现隐瞒信息和逃避责任等行为。如,大学校长候选人可能会故意遮蔽自身在某方面能力的严重不足,而重点显示其具有优势的素质能力;遴选机构、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可能由于兴趣爱好、道德水平、血缘关系、专业水平和相关背景等因素而偏袒某一候选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会将所有信息公布于相关利益群体。这种情况下,初始委托人和各级代理之间就出现了逆向选择的诸多问题。
2.大学校长遴选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借事后信息的不对称性、责任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而采取的偷懒行为。在大学校长遴选的代理链条中,由于各级委托人与相应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责任不确定,初始委托人难以观察到各级代理人的工作过程和努力程度。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最好的办法。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学校相关利益群体实际上在整个代理链条中处于最为弱势的一方。由于初始委托人和各级代理人并未签署正式的契约,学校利益相关群体无法用规范的契约文本约束各级代理人的种种行为。各级代理人授命之后,需要随机处理契约中未曾涉及到的事物,因此权力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契约所给予的、疏漏的或委托人所给予的随机处置权,使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成为可能。[9]在大学校长主要通过政府行政任命并赋予一定行政待遇的当下,大学校长遴选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这使得初始委托人的利益诉求遭到了消极对待甚至是无视。遴选机构、遴选委员会和推荐小组以及大学校长等各级代理人纷纷有选择地向政府传递一些易量化、有显示度的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表明自己的付出程度和工作成效。比如,突出强调候选人的政绩(包括论文数量、课程经费数额以及以往成绩的数字化指标),而忽视其道德修养、能力水平和与所需大学的工作匹配度;突出强调候选人民主推荐的得票数,而忽视得票比例以及参与群体的广泛性;突出强调候选人的工作岗位的数量经历,而忽视其各岗位的工作实效等。行政主导致使在大学校长遴选中出现道德风险的几率大为增加。
3.大学校长遴选中的“应声虫现象”
“美国学者普伦德加斯特对委托代理组织中的yes man现象进行了分析,我国学者周学光将其解释为‘应声虫现象,即揣摩上级的意图行事。”[10]在科层制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级别晋升和资源控制是两大典型特征。由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控制着大学校长的任免权和各种资源的调配,因此具有行政级别的大学校长为了获得进一步的晋升和掌握更多资源的控制权,不得不成为唯利是图的应声虫。在具体的工作中,大学校长往往会隐蔽一些不利行为。“在政策制定、决策执行、方案的选取的方面,并不是真正从实际出发,而是看上级眼色行事,满足上级主管偏好,表现出一种讨好取巧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倾向。”[11]同时,我国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大学校长之间的委托合约一般较短,反映的突出特征就是校长任期短。“当委托人委任了一个短期合约,并且在信息报告之前,代理人知道他有长期雇佣的高额价值时,那么策略性的信息传输拖延则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短期合约的存在,使得大学校长为在任期内充分地展现其工作绩效,便自然会选择在那些容易看得到、可测量的量化性目标上花功夫,盲目扩大规模和结构而忽视大学办学的质量和效益,热衷追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数量增加而忽视相应质量的提高。
四、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大学校长遴选机制的策略抉择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完善我国大学校长遴选制度的策略抉择需要在如下方面采取措施。
1.减少委托代理层级,建立大学校长遴选的民主选择机制
根据张维迎的“变压器理论”[12],从最初的委托人到最终的代理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由若干“变压器”串联而成,其中每一个“变压器”都是“降压器”,变压器越多,降压幅度也就越大。大学校长遴选中的复杂、冗长的代理层次使得初始委托人监督约束的强度不断减弱,导致各级代理者不能得到有效约束。在结合现阶段我国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建议构建“双主体—双层级”的大学校长遴选民主选择机制,如图2所示。这是减少委托代理层级,防范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的有效途径。图2中,双主体是指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均作为初始委托人出现,尽管其委托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校长遴选的环节,其只作为隐性的初始委
图2“双主体—双层级”大学校长遴选委托—代理关系结构图
托人委托遴选机构在整个遴选过程中负责监督引导、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等工作;而相关利益群体则作为真正的初始委托人分别委托推荐小组和遴选委员会直接民主推荐候选人,并最终遴选出校长。双层级是指图2委托代理链均只有两个层级,既包括相关利益群体——推荐小组或遴选委员会——大学校长候选人之间分别构成的两条显性代理链;又包括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机构——大学校长候选人或推荐小组或遴选委员会之间分别构成的三条隐性代理链。“双主体—双层级”民主遴选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相关利益群体主导组建的推荐小组和遴选委员会直接实施校长遴选。委托层级的减少、相关利益群体与大学校长候选人之间互为“信任—托管”关系的形成,有效保证了初始委托人利益的真正达成。二是行政化色彩得以淡化,代表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利益等具有行政化色彩的遴选机构不再参与大学校长的直接遴选,其承担职能则转变为对整个遴选过程的监督、规范、引导和服务工作。三是提升了相关利益群体特别是大学内部教师和学生群体在大学校长候选人推荐、遴选过程参与等方面的话语权,彰显了大学本质。
2.提高信息成本,增加校长遴选程序和任职标准的透明度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源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改变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要减少委托代理层级,另一方面要建立多类别的信息沟通机制,增加遴选过程的透明度。首先,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所提出的“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和各高校正在制定大学章程的有利时机,尽快建立一套公正严明的大学校长遴选程序和校长任职标准的制度框架,从法理上确立遴选机构、具体环节和遴选主体构成比例以及校长职业标准的权威性,增加信息透明度。其次,要加强学校内部的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团体的建设,培育内部群体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大学内部群体有效参与校长遴选搭建制度化平台。第三,要通过公布候选人基本信息、增加不同群体民主评议的遴选权重以及积极邀请遴选学校的师生员工、社会民众和媒体参与民主监督等形式,来全面、客观了解候选人在党性修养、学术水平、教育理念、人际关系、社交能力、社会影响力和治校方略等方面的信息。
3.构建责任明确的“监督—激励—淘汰”制衡机制,提高大学选帅的科学化水平
责任明确的“监督—激励—淘汰”制衡机制对于提高委托—代理实效从而遴选出优秀的大学校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制衡机制对象主要包括直接参与遴选的推荐小组和遴选委员会以及大学校长候选人。针对推荐小组和遴选委员会,应建立“公正承诺制”和“责任问责制”,通过签订正式的契约和建立相应奖惩制度,确保直接遴选的推荐小组成员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实施手中的遴选权力,并让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遵守规则的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相应荣誉;对于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以及引发其它道德风险的成员要列入黑名单并处以必要的惩治,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大学校长候选人特别是胜出的候选人(即大学校长)而言,监督机制的设计既要考虑到政府、社会公众、学生家长、校友等大学外部群体的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又要考虑到学校内部机构、团体和学术组织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激励机制的设计要考虑到大学的本质和大学治理的复杂性,通过完善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给予大学校长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和合理的“利益剩余索取权”。要重构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校的权力边界,逐步将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学评估、学位授予、职称评审等事务的决策权力,归还给大学校长和各级学术组织。要依据大学校长的职业地位、努力程度以及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固定工资加激励提成的大学校长薪酬体系。淘汰制度的设计不仅要引入第三方开展大学校长执政实效的社会化评价,还要开展大学内部校长治理的满意度调查,在综合社会评价和内部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大学校长。
4.注重发挥社会契约效用,确保校长治理大学的有效性
委托代理理论关于委代双方“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使代理人在行使委托权力过程中产生偷懒行为和投机行为成为可能。然而,在很多组织和委托行为中,有很多“代理人”为了共同理想和社会大众利益而默默付出却不计任何回报。这种具体实践中的反例并不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失灵,而是在于代理人内心道德意识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所致,是代理人在自觉履行社会契约。“这种以人的社会道德责任为基础而形成的单方面义务付出、不图回报的交易关系称之为委托代理中的社会契约关系。”[13]因此,大学校长遴选的最高境界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培育出大学校长的社会契约关系,并积极发挥社会契约的软约束作用。具体而言,就是充分尊重大学校长的主体性,建立大学校长职业追求及职业伦理道德养成的相应制度。首先,要大胆突破原则上55岁之后不再提拔和60岁应当退休的年龄限制,延长大学校长的聘期和任期,给予大学校长充足的办学时间和空间,使得优秀的大学校长有机会在实施教育改革等方面大展宏图。其次,要建立个性化、专业化的综合职业培训体系,提升大学校长的治理水平。要建立大学校长任职前和任期中的定期培训制度,依据大学校长的现有素质结构、教育背景以及所在学校的发展阶段,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上给予个性化和专业化的考量。要将现有的一些富有特色的培训项目制度化,如定期组织高校领导赴海外研修和举办不同形式的校长研讨班、培训班。第三,要加强对大学校长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一方面是加强对大学校长道德价值追求的考核力度;另一方面是鼓励各大学和各类高等教育协会,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主题教育活动和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等各类活动来提升大学校长的道德情操,注重大学校长职业伦理的软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观点和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根源及解决思路为大学校长遴选机制的变革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大学校长遴选“双主体—双层级”的民主选择机制,可以从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上保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约束,还有利于强化大学校长代理人的角色和责任义务,并使之逐渐形成一种对学校相关利益群体特别是对社会大众负责的思维习惯及行为方式,有利于大学校长社会道德责任的自觉养成。这种社会契约关系的自觉追求,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办大学的最高价值追求,也为我国大学校长遴选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需要指出的是,在“双主体—双层级”机制设计中,尽管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只作为隐性委托人存在,但是在行政权力的惯性思维和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偏弱的当下,如何真正做到让学术群体和内行专家来遴选校长,这的确考验着政府改革的决心和智慧,也值得我们为之不懈地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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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