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过期饲料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引发的思考
2015-03-23梅娜丽王刚刚卫春晓河南省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459000
梅娜丽 王刚刚 卫春晓 河南省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59000
1 案件来源
2014年5月31日,市畜牧局接到生猪养殖户周某反映的情况,该市李某经营的某养猪服务中心出售的饲料贴有两个标签,一个大标签粘贴在小标签上,被覆盖的小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显示饲料已过期,大标签显示饲料生产日期正常。周某称其猪场使用该过期饲料后生猪大批死亡。之后市畜牧局陆续接到其他7户生猪养殖户的举报。针对养殖户反映的情况,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
2 案件的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及7 户养殖户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养殖户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查看当事人李某门市部的电脑系统中的饲料购进、销售明细及向养殖户提供的贴有双标签的饲料袋,现场清点并拍照作为证据保存。
经过执法人员长达两个多月的详细调查,查清涉及贴有双标签的某公司生产的饲料共5 种,当事人李某承认大标签为自己私自与郑州某印刷店联系印制的,上述7 个养殖户使用的某公司生产的贴有双标签的饲料均来自李某的饲料经营门店。根据调查询问、查看李某门市部的饲料购进、销售明细及养殖户提供的贴有双标签的饲料袋,核实贴有双标签的过期饲料共计323 袋,贴有双标签的饲料里层标签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10月和11月,上层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和3月。里层标签标记的生产日期及饲料保质期显示,养殖户购买时贴有双标签的饲料均为过期饲料,合计7.8 吨,销售金额总计8.48 万元。
3 适用法律及处理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李某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一案,经市畜牧局的执法人员合议后一致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值超过5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目前,案件已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接收,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处理中。
4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涉及的案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按照法律规定该市畜牧局对案件及时进行了移交,杜绝了“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保障了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2)经营者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利益的驱使,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3)管理部门应加大相关畜牧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产及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一是定期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律培训,让其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及违反法律规定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让其明明白白经营、规规矩矩从商。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不仅在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上下功夫,更重要的是提高养殖户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及维权意识,遇到假冒伪劣产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违法者无机可乘。
(4)执法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监管频次,特别是强化部门协作,注重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强大合力。
(5)推进诚信建设,实施”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生产经营。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或生产者,畜牧兽医执法机构除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外,要把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