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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政治哲学之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意义

2015-03-23薄振峰徐丹丹

东岳论丛 2015年4期
关键词:罗尔斯康德建构主义

薄振峰,徐丹丹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康德政治哲学之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意义

薄振峰1,徐丹丹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作为罗尔斯政治建构主义的重要思想渊源,康德的超验理想主义展示了非凡的思想魅力。康德对无知状态的描述虽然简单、粗略,但却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思想描绘了最初的轮廓,他的道德建构主义倾向深刻地影响和启发了罗尔斯,他的普遍意志形式启发了罗尔斯一般性的正义原则。但康德将自己的任务定位为一种事后分析,分离出一种先验的道德要素,而不是论证这些要素,这为罗尔斯预留了政治哲学的宽广空间。

康德;政治哲学;罗尔斯;正义论

在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中,政治哲学是次要的,其思想分散地嵌合在康德的超验理论中,主要集中在其关于国家、国际的和世界公民权利理论的全部规划中。虽然它不够系统、完整,而且更多地囿于自律形式,但也足以启迪后人,罗尔斯、诺齐克等人都奉其为宗。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填补了康德哲学的政治真空。政治建构主义和道德建构主义隔空二百年互相启发、完善。

一、自然状态与普遍意志

一方面,受布丹、霍布斯等人的主权思想影响,康德的政治思想表现出超验意志的形态;另一方面,他又奉自然权利为圭臬。在很长的时间里,人们对康德哲学的批判视线集中于其绝对命令形式。直至两百年后,罗尔斯在其绝对自由的基础上,用原初契约将其“空洞”的绝对命令形式还原为正义原则的本来面目,当然就理论体系而言,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原创性是毋庸置疑的。无知之幕是对公平的直觉设定,罗尔斯把一个正义原则的较强论证降低到较弱的社会契约的论证上,后者依赖假设,这是他的高明之处。

(一)冲突、无知的自然状态

17世纪的政治哲学是由霍布斯与布丹主宰的。霍布斯认为主宰自然状态的是一种丛林规则,是对中世纪自然权利的反叛,布丹将自然权利在公共性上明确抽象出国家权力。总体而言,这个世纪的政治哲学是以反自然权利面目呈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其理论范式集中围绕“权力” 的合法性展开。18世纪的主流政治社会理论是以“自由市场”为核心构建的,经济人理性开创了这个时代,并在以后的两个世纪中占据有利位置。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康德的超验哲学受卢梭影响很大。在卢梭那里,自然的历史是由善开始的,因为它是上帝的杰作;自由的历史是由恶开始的,因为它是人的创作。自然状态中人无所谓善与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而自由的,但随着人类步入文明状态即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康德认为,文明起源于冲突的、对抗的秩序,“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禀赋得以发展所采取的手段就是人类在生活中的对抗性,但仅以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之一”。①一方面,人具有使自己社会化的倾向,它使人感受到自己自然禀赋的发展。唯有在社会中,自然的全部禀赋才能在人类身上充分展现;另一方面,人还有强大的成为别人阻力的孤立化倾向,有着非社会的本性。这二方面的冲突唤起了人以全部能力去克服阻力,推进文明。随着对冲突的克服,人类才可以把粗糙的辨别道德的自然禀赋转化为确切的实践原则,即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这是康德对其政治哲学的清晰表达。罗尔斯也将正义原则确定为冲突的德性,而且进一步为相互冲突的善确立优先性的标准,深化了康德的冲突思想。

在康德那里,人类开始走出自然,进入文明的最初阶段是一种“无知状态”。康德指出,人们的不合群性使得他们从无法避免的对抗中求得平静与安全的状态,这是一个从自然状态向自由状态的过程。“当理性开始它的作用的时候,并且——尽管它是那么地脆弱——与动物性及其全部的完全性发生了冲突的时候;于是就必定会产生为无知状态……”②。康德针对无知的自然状态的描述虽然简单、粗略,但却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描绘了最初的轮廓,罗尔斯的作为社会理性的正义论体系正是产生于这种无知的理性。

(二)从孤立的个体状态到普遍性

1、从个人状态到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冲突的现实需要一个公平的人,但人又注定无法公平,“像从造就成人类的那么曲折的材料里,是凿不出什么彻底笔直的东西的”③。个人欲望作为一种自然禀赋是合目的的,即合理的,但这却表现为单纯的自然状态。作为动物的个人需要有一个主人,防止对自己的同类滥用自己的自由,他需要主人打破他自己的意志,这个主人就是迫使他服从一种可以使人人得以自由的普遍意志。普遍意志下的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是自然恩赐的平等分享者,所有理性存在物都处于平等之中。道德命令的终极意义在于其普遍化,即希望自身成为法则。康德的道德命令是一种绝对命令,可以表达为无条件的应当,康德因此意欲区别于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

康德的建构主义哲学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康德已经触及到了正义的主题。在康德那里,仅仅在在一个法律体系下按照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原则生活还不够,还要所有人同意并联合成具有同一性的公民社会整体。康德通过共同意志去实现一种权利体系的思路启发了罗尔斯的“一致同意”思想。康德的建构主义反映在历史领域的成果是社会契约论,而罗尔斯是契约论的新旗手,罗尔斯自称其正义原则是建构主义的。可惜的是康德没有沿着公民社会道路走下去,而是转身回到了个人道德。在康德看来有理性的道德存在物发出的绝对命令,服从的是自己。绝对命令使人具有了道德自主权,但是如何行使这些自主权康德没有论及。他留下了自由的空间,却没有为空间填充质料。在康德那里,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道德权威,外在权威不可能提供任何标准,否则就犯了他律的错误。而罗尔斯将人的理性二分为公共理性观念和个人理性,直接决定并产生公平正义原则的是前者。

2、从绝对命令到一般原则

康德对被动的、消极的感觉经验方法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在历史叙述的过程中,为了弥补文献的不足而插入各种臆测,这是完全可以允许的”,然而臆测却不能过高地要求人们同意。康德将认识论建立在能动的批判经验论之上,通过演绎的方法将人们的所有经验置于一种牛顿式的因果关系法则的支配之下。在他看来,如果没有整理和理解感觉的概念和范畴,经验将是无形式的,只有将范畴运用于经验,才可以发现因果关系。

康德的普遍意志形式启发了罗尔斯一般性的正义原则。关于在实践理性的任务中我们应该以物质的原则即作为自由选择的目的为起点呢?还是应该以形式的原则即对外关系的自由为起点呢?后者是“应该怎样行事”,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康德选择后者为优先,认为应该由纯粹理性所先天给定的权利义务的纯粹概念出发。基于普遍自由法则具有无条件性,这启发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假设的目的之一就是尽量简化条件,以接近这种无条件性。而对于自由选择的目的,康德认为,仅仅在事先给定的目的具备经验的条件下,意即它是可以实现的条件下才是必要的,而目的原则是从自由原则中推导出来的。④如果没有自由以及自由为基础的道德法则的存在,只是自然的机械运动,政治将完全沦为实践,而权利概念就是空洞。“人的权利是不可亵渎的,无论它可能使统治权付出多么大的牺牲。我们在这上面不能半途而废并设计出一种介乎权利和功用之间的实用的有条件的权利的中间品。”⑤康德对目的主义的批判也为罗尔斯的反功利主义论确定了基本的理论基调和传统。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路,不仅将正当和善区别开来,而且将正当设定为优先于善。

二、自然权利与正义

罗尔斯将其正义原则与康德政治哲学都定义为一种建构主义,正义原则可以表述为一种建构(结构)程序的结果。不同的是前者是政治建构主义,后者是道德建构主义。康德将公民社会建构于权利基础之上。如果公众对幸福的普遍目的只有通过公开表达,那么其他准则也必须与公众的权利相一致,因为唯有在这一点上联合一切人的目的才是可能的。

(一)公开性与自由

长期以来,人们将康德的全部哲学定义为自律性是不恰当的,至少其政治哲学是建立在权利体系之上的,而不是依靠内在德性。康德指出,处于不成熟状态的人享受到的是安逸,个人要自己从这种几乎已经成为自己天性的不成熟状态中解脱出来,是非常艰难的,但是公众要启蒙个人,却并非难事。因此康德将启蒙定义为个人自身之外的理性作用,“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⑥。

作为最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康德明确了启蒙需要的只有自由——最无害的东西。自由的全部意蕴在于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这种绝对性自由突出地表现为思想自由。康德对妨碍人们思想自由的诡辩式准则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和嘲讽,指出以行为结果成功取代思想是一种无知,死不认账且反咬一口是无耻。康德的思想自由启发了罗尔斯的良心自由,不同于积极的思想自由,消极自由适用于政治社会守法的公民。

(二)自然权利与公共性

康德指出,公共权利的先验原则是凡是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的结合相一致的。在他看来,由正义统治是一条健全的权利原理,可以扫除一切诡诈和暴力带来的曲折。

康德的道德领域建立在权利基础之上。初看起来,康德的政治哲学在表述上没有体现一以贯之的逻辑,经常给人以不连贯,甚至矛盾之感。但康德政治哲学的根基不是道德,或者可以反过来说,康德的道德领域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虽然康德的总的哲学体系显示出一种绝对命令的一元特征,但这一体系的内部却是二元的,即能够基本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因此说康德的道德领域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并无明显不妥。康德指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只有在一种联盟的结合中(它是由权利原则的先天给定并且是必然的)才有可能。”⑦他用“善的原则”指称正义,但这里的善不是一种福利,而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绝对命令。仁爱和尊重人的权利都是义务,前者是有条件的义务,后者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的义务。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政治领域,康德哲学不是一元主义的,而这深深地启发了罗尔斯。罗尔斯将这种二元性发展开来,并且赋予公共领域的原则以明确的独立性。

康德对公共权利的全部质料进行抽象,得到了公共性这一形式。这种公共性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中包含着的,因为没有它就不会有正义,正义只能被想象为可以公开宣告的,因而也就不会有权利,权利仅仅是由正义所授予的。康德将公共权利的先验公式明确为“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⑧。当然也决不能将与公共性相容的准则都视为正义。

三、宪法正义与道德原则

(一)宪法正义——正义的开端

康德指出,宪法正义针对的是最重大的暴行,通过惩罚而限制和避免最大的不正义。康德是和平主义者,他的政治哲学是“永久和平论”的基础。康德否认暴力是自由的实现方式,文明的最大灾难就是战争,这是自然禀赋中之最大的不正义。他认为暴力革命无法实现启蒙,因为它的方式是暴力,它的目的是破坏,在革命的全程都无法触及人的思想——独立的理智。

康德没有明确地将政治伦理的最高原则从一般权利中抽象出来,或者说他的工作只进行了一小部分,即缺乏对公共权利作为正义形式的论证。康德指出,人类的最高任务即是外界法律下的自由与权力最大限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这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康德对正义基础的论述以经验方法为主,他指出农耕文明的所有权观念奠定了公民宪法和公共正义的基础。作为一名契约论者,罗尔斯比康德表现的更为彻底,罗尔斯认为,任何形式的政治社会本质上都是一种不完善的正义制度。他明确地划分了正义的理想——正义原则,与正义的不完善形式——正义制度。“在这样两种制度或有关方面之间做出区别似乎是恰当的;其中一种制度是因为我们生长于其中,且我们活动的整个范围受其支配而必定要适用于我们的;另一种制度则是因为我们作为实现我们目的的一种合理方式而自由地作出某些事情才适用于我们的”⑨。

(二)道德原则

康德的道德自律性启发并部分地奠定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基础。康德哲学的意义不只体现在一般性和普遍性,他的自律伦理与罗尔斯原初状态对人们的行为设定具有一种内在的一致性。无知之幕排除了他律的可能性,因为人们没有任何关于社会的特殊观念。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动机符合康德的自律观念,虽然罗尔斯否定了道德对正义的优先性,但原初状态中的人具有一般的道德能力,这是正义原则前提假设的基础。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通过相互尊重获得安全感。“所以,任何人都由于生活在一个履行相互尊重义务的社会中而获得利益,与对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的支持相比,这种自我利益付出的代价是较小的。”

康德道德体系的缺陷也很明显。他认为理想自我和现象自我是两回事,没有将道德律和人的本质很好地衔接,导致了道德律相对于行为规则的后置和脱节。人们质疑康德的道德律过于空洞。西季维克指出,作为理性存在物的自由选择无法得出自律结论。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将正义原则——一种道德律——和人的本质紧密联系起来。“人通过他们在原初状态中将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和对自然、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康德的自律与绝对命令观念关键的程序性解释,调节目的王国的原则将在原初状态被选择。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给康德的“人是目的”的观念一种更强有力的和更有特色的解释。

四、康德政治哲学的逻辑缺陷

为了避免道德法则与道德自由互不相容的结果,康德极力反对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但他通过理性本身表明理性之一贯性和统一性的逻辑,必然使其建构主义流于空洞。

(一)原则的缺失

康德将自己的任务定位为一种事后分析,分离出一种先验的道德要素,而不是论证这些要素。他的伦理初始是从断言即一种善良意志开始,而原初状态在罗尔斯那里是作为假设确立的。这使得康德的政治哲学无法挣脱道德的束缚,而停留在了动机、意图等内在范畴上。康德将职责论述为一种行为偏好,一种已经确定的生理和心理特质,而罗尔斯将职责明确为正义原则对个人的制度要求,是一种政治社会伦理原则。

罗斯指出,正确的判断依赖于包括所有相关特征的整个原则体系。罗斯的自明义务观表达了一个判断和规定其根据的原则体系的一个部分或整体之间的关系。罗尔斯遵循了罗斯而非康德的思路,当然,排除他的第一原则是自明的观点,因为所谓的自明义务只考虑了某些原则。罗尔斯首先假设原初状态所选择的完整的原则体系是公开的,然后进一步假设这一完整的正义观念是有限的,它由有限数目的原则和优先规则组成。完善即人为地穷尽,完整的正当观念大体是完善的,即主要的原则已经被阐述清楚。这一完整的正当观念要求有坚持它的完整性的原则,罗尔斯假设优先规则可以完成这个任务。康德把适用于个人的原则分为:完善职责和非完善职责,第一种体现优先规则的职责优于第二种。相比罗斯,康德没有用一种完整的逻辑方式对这种状况给予有说服力的论证。麦金泰尔指出:“正如在知识论中那样,康德的任务不是寻找一个基础或某种申辩理由,而是探究我们的道德概念和律令必须具有什么特征才能使道德有可能存在。”

(二)道德空洞性的不完全质疑

针对康德道德命令的理论功能的缺失,罗尔斯推崇康德的建构主义的深刻性,他指出康德的实践理性关注的是针对对象的观念。“康德的学说是一种完备性道德学说,在这一观点中,自律的理想具有一种规导一切生活的作用。”但罗尔斯并不认可其超验理想主义对政治空间的盘踞。罗尔斯指出,与实践理性不同,两个正义原则是理论理性,关注的是对象的知识,是利用复杂的个人观念和社会观念建构的形式和结构。政治建构主义具体规定了一种理性的理念——以制度正义为核心——它不是也不追求真理。麦金太尔也指出:“绝对命令的试金石的逻辑空白本身具有它的社会重要性。康德职责概念的形式特点使它几乎可以容纳任何内容,对于任何社会和道德的传统可能提出专门职责而言,它都可以提供支持和动机。”由于从绝对命令中产生一般社会伦理原则,致使道德立场成为一种幻觉,进而成为顺从社会秩序的奴仆,这背离了康德的初衷和精神。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美德,而这种自由意志的发挥需要物质基础。所有人都应该获得这些必要的财富,以行使自由意志,康德将个人的目的扩张为社会的目的。他指出,如果政治必须通过公开性实现,那么它需要符合的普人们的普遍目的——幸福。为此,康德的政治哲学不能和功利主义完全划清边界。功利主义认为,幸福和快乐是人生的唯一终极价值或善,判断行为正当的标准是行为是否能够增进人的幸福和快乐。边沁甚至认为快乐和幸福是同质的,可以在人际间加总和置换。

康德对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充满了睿智、反复和矛盾。他一方面认为幸福的心理布局对道德命令无益,幸福不能起不变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将道德解说为幸福,将至善确定为与最纯粹的道德结合在一起并与之相适应的世界全体的普遍幸福。他虽然不像神学功利主义那样粗糙,但仍然将职责检验的标准赋予幸福,认为职责不以幸福为报偿,将无法忍受。幸福在道德上是一个危险的概念,为此,可以初步列举三个方面根据:幸福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一种基于生理和心理的感受。“满足”和“正当”是可以区分的,对生活感到满意和幸福,绝不意味着应当如此;幸福是一种不确定的心理体验,影响这种体验的因素无法人为列举和穷尽;幸福的主客体并不确定,没有人能够回答需要确立的是谁的幸福感,因此幸福往往成为强制权力和支配的诱饵。自称是幸福的真正拥趸的费边主义声称,为了幸福需要牺牲自由。事实上以上对幸福的不确定性,康德自己也意识到,他认为幸福的观念取决于心理构成的变化,而道德法则必须是完全不变的。但是由于绝对命令形式的根本局限,使康德仅凭睿智无法摆脱矛盾。根本问题在于,康德的绝对道德命令与幸福之间没有孕育出某种客观原则,而罗尔斯完成了这一重要任务,成就了契约主义的政治哲学。罗尔斯意欲在公共领域用公平的正义原则代替之前的社会契约论,其基础不在于其公平正义原则比社会契约理论更抽象、更原初,而是通过词典式序列,将基本社会善纳入正义原则序列。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68、10、135-136、139、22、143、139页。

[责任编辑:杨晓伟]

“北京市支持中央高校共建项目——青年英才计划”—“社会管理哲学研究——兼谈功利主义与正义论两种路径”(项目编号:2014300090149)。

薄振峰(1973—),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丹丹(1978—),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教授。

B712.59

A

1003-8353(2015)04-0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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