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公民性”与公民“政府性”浅论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
2015-03-23陈秋昊
陈秋昊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 100871)
基于政府“公民性”与公民“政府性”浅论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
陈秋昊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
【摘要】面对当前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态势,审视发现政府有时缺乏道德担当容易导致危机失控。只有政府以身作则积极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政府“公民性”,才能以此为支点撬动数量庞大的公民群体也积极投身于公民道德建设中,使公民的“政府性”得到提高,从而提高整体社会的共同治理水平。本文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例,基于政府的“公民性”和公民的“政府性”及二者辩证关系,提出尊重民意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即增进官民互信,实现政府的“公民性”和公民的“政府性”的和谐统一是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切入点。首先,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评价公共政策中的反馈器作用;其次,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分析社会矛盾中的切入点作用;再者,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考量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作用。 近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公民的政府性;政府的公民性;和谐统一;环境群体性事件
引言
在北京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上,以“公德与公民”为主题的小组课堂讨论会上,似乎一味突出公民的道德义务,而忽视了政府作为社会行为体的道德义务。殊不知,政府与公民一样是参与公德建设的平等主体。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有时缺乏道德担当容易导致危机失控。这启示笔者提出:只有政府以身作则积极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性”,才能以此为支点撬动数量庞大的公民群体,使公民的“政府性”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公民自主管理社会的水平。本文拟将从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例重点围绕政府的“公民性”和公民的“政府性”两个概念以及二者相互关系展开论述。
1资源环境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凸显政府的“公民性”与公民的“政府性”二者关系的不和谐
近年来,由资源环境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①据《党的建设词典》(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时常见诸报端②杨朝飞.创新应对重大环境事件思维推动环保战略转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年第3期,挑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据统计,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③据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这从一个侧面显示:我们正在经历一个局部社会矛盾愈发激烈、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因素的时代。
面对这些群体性事件,我们的社会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也“买”到了不少教训。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正在作出一系列可喜的转变,如:重视并加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探索拓宽纠纷化解和诉求表达渠道、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等等。但同时,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正在出现。比如,由于环境群体性事件大多以政府的妥协告终,不少民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更加义无反顾地走上街头;一些民众深信“法不责众”,任由愤怒情绪蔓延而不加以克制,导致事件性质迅速恶化;政府作为企业“代言人”的形象深入人心,又迫于压力不得不朝令夕改,从而破坏政府公信力……这一切都使得政府和民众凸显出空前的对立或不和谐。
2实现政府“公民性”和公民“政府性”高度和谐统一是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切入点
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且突出政府和公民本质的一致性和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倾向。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大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是从公民与政府的现实关系看:①公民离不开政府;②政府离不开公民;③政府可能代表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④公民可能是合格的公民,也可能成为“暴民”“刁民”,成为“反社会”的人。
二是从公民与政府的理想关系看:①公民是政府的目的;②政府应该成为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的制度设计是保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前提;③公民应该成为责任公民。责任公民的制度设计是保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前提,也是确保实现个人自由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基于以上政府的“公民性”和公民的“政府性”的基本原理,笔者提出政府看待环境群体性事件不能一味镇压或妥协,而是需要“尊重”民意即实现政府的“公民性”和公民的“政府性”高度的和谐统一。笔者认为,这种尊重主要体现在创新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尊重民意,增进官民互信,以实现或达到政府“公民性”和公民“政府性”高度和谐统一。
——2008年8月,北京,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厂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9年8月,湖南浏阳,政府停止向受镉污染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的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数百村民多次到镇政府集体上访,要求政府统一安排体检和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2009年8月,湖南武冈,血铅污染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二百余名村民聚集阻断公路,随后冲入镇政府、镇派出所以及污染企业进行打砸;
——2009年8月,陕西宝鸡,村民血铅超标引发群体性事件。暴怒的村民强行进入厂区,并打砸办公楼和车辆设备,致4名执勤民警、厂区保安等受伤;
——2010年9月,广东信宜,风暴潮导致的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1年8月,辽宁大连,强热带风暴导致的福佳大化石油化工公司PX项目防波堤溃坝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虽经抢险没有造成物料泄漏,上万名大连市民依然集会游行,要求PX项目“滚出大连”。大连市委、市政府宣布PX项目立即停产,该事件平息;
——2012年3月,广东惠州,污水厂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2年6月,四川什邡,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市委市政府决定:项目不仅停建,而且今后也不再发展该类项目,事件终告平息;
——2012年7月,江苏启东,南通市某造纸厂将排海工程设在启东引发群体性事件。数千名启东市民于清晨在市政府门前广场及附近道路集结示威,并冲进市政府大楼。南通市政府宣布,永远取消该排海工程项目,随后抗议活动平息;
——2012年10月,浙江镇海,PX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数千名群众冲击政府大门并游行。宁波市政府宣布“坚决不上PX项目”,群众才陆续散去,事件得以平息;
——2012年11-12月,北京,京沈线高铁北京段项目涉嫌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环评造假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地居民代表先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后来又开展以“晒太阳”为主题的集会活动;
——2013年4月,上海,电池扩建项目引发群体性事件。居民在网络上开始了维权行动,组建了多个QQ群讨论,动用各种方式,开展了抗议活动。涉事公司决定收回松江项目全部投资,并表示将把土地退还政府,不要求任何赔偿;
——2013年5月,云南昆明,石化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3年5月,四川成都,石化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3年7月,广东鹤山,核燃料加工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闹事反对,后来政府宣布项目下马;
——2013年7月份,广东广州和清远,垃圾焚烧厂项目上马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4年3月30日,广东茂名市群众反对PX项目,该市发生打砸事件,公安部门拘留若干人员。
(摘自杨朝飞.创新应对重大环境事件思维推动环保战略转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年第3期)
3尊重民意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思路,构建政府的“公民性”和公民的“政府性”高度和谐关系
3.1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评价公共政策中的反馈器作用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各异,但都是由于数量庞大的民众群体的意志没有进入行政过程。而民众又强烈希望解决这些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利益。他们就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活动,促使这些问题进入政府制定政策的议程,以达到推动政府重新评估已有公共政策并进行调整优化的目的。政府应接受一个事实:“(环境)群体性事件会对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途径、因素和触发机制产生影响④据互联网资料《群体性事件对公共政策议程的影响》(佚名)”。换言之,如果政府能增强敏感性,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即启动政策议程触发机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危机管理措施。
3.2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分析社会矛盾中的切入点作用
一直以来,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和精力,疲于应付却无从预防。“这就使基层政府出现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偏差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摆平’这种特殊的、权宜性的、不能公开的手段⑤据《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朱力)。”笔者愿意强调,这对于社会整体维稳形势没有半点裨益,是蔑视法律、对民意严重缺乏尊重的行为。政府应从环境群体性事件入手分析社会现实,拿出长效的解决方案和改革的顶层设计,否则只能永远处于被动局面。
3.3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考量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作用
群体性事件从零星地发生到逐渐增加的阶段或可谓之“社会矛盾凸显期”,如果在这个阶段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就可以实现中兴,甚至走向全盛。如果应对不力,就会进入群体性事件和暴动持续不断地发生的“社会矛盾爆发期”。因此,“社会矛盾凸显期”既可能是中兴或全盛的机遇,也可能是衰亡的前兆。环境群体性事件涉及民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所以较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更容易被触发。政府应将此视为一种信号,用以评估社会稳定程度。
4研究小结
当前急剧的社会转型直接导致各类群体诉求的空前膨胀。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内环境群体性事件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而呈现出高发态势。笔者无意支持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矛盾的一种常态解决机制,但笔者愿意呼吁政府对民意多一分尊重。同时笔者也强调,作为环境群体事件的主体参与者的公众,也务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法律范畴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诉求。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尊重给社会看病的“医生”: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其次要为公众意见表达提供合理的途径与渠道;最后要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词典.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2]据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
[3]佚名,互联网资料,群体性事件对公共政策议程的影响.
[4]朱力. 互联网资料,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
[5]杨朝飞. 创新应对重大环境事件思维推动环保战略转型.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665( 3):7-12.
引用文献格式:陈秋昊.基于政府“公民性”与公民“政府性”浅论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99-101.
On Roadmap of Dealing with Major Environment Incidents Based on the Theory Relationship on Government and Public
CHEN Qiuhao
(Department of History,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Abstract:Facing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incidents high-risk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it is found that government sometimes lacks of moral act as easy to cause the crisis out of control. Only if the government set an example to take an active part in public morality construction,to enhance government “public”,ability to promote a lot numbers of public in the group are also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ublic moral construction,make public “government”,so as to improve the common governance of the community as a whole. The paper,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government and public,puts forward the important countermeasures of dealing with major environment incidents to realizing the harmonious and unified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public,to respect public opinion,to enhance and achieve the public trust. First,environment incidents is to play the evaluation of public policy feedback device;Second,the environment incidents is to play the entry point func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Moreover,environment incidents is to play the consideration a barometer of social stability.
Keywords:public;government;harmonious and unified;major environment incidents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5)01-0099-03
作者简介:陈秋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4级在读本科生,主要学科领域历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