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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探究

2015-03-22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5年7期
关键词:绥中县补偿费非税

王 琳

水利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探究

王 琳

(大石桥市水资源办公室,辽宁营口115100)

绥中县水利非税收入项目有7项: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采砂权出让价款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文章介绍了绥中县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分析研究了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建议。

水利;非税收入;管理现状;问题;建议

0 引 言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大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力度,水利部门加强了执法队伍体系建设,壮大了执法队伍,规范了执法程序,制定了有利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做到了文明收费、依法收费、公开执法、廉洁执法。特别是2011年以来,绥中县水利局以中央、省一号文件出台为契机,以为经济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为目标,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为落脚点,全力做好了水利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

1 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

绥中县水利非税收入项目有7项: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采砂权出让价款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据统计,2010年、2011年实际征收分别为784万元、1584万元,同比2010年实际征收额增幅102%。2011年,水利非税征收县级留成883.45万元,其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560万元,水资源费79.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万元,河道采砂出让价款207.35万元,占河费9万元。县级留成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70万元,水利前期工作经费16万元,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等公用经费支出289.35万元,财政统筹其他支出508.1万元。水利非税收入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农村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1.1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与管理状况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代收,执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全额缴库,目前,全县已建立缴费信息库。费源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经过与地税部门积极联系,2011年共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982万元,占计划的196%,县级留成560万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70万元,财政统筹其他支出490万元。收缴实行就地分成缴库,收缴总额的5%为地税手续费,余额的60%为县财政留成,其中70万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40%返给地税部门。资金使用形式为分别拨给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用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为查找费源、摸清费源、监控费源,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实现对费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前,已建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缴费信息库。

1.2 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状况

水资源费由县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征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10]18号征收,2011年执行了2010年调整后的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征收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县财政,缴库分层比例为:中央国库10%,省级国库25%,县级国库5%,县水资源办公室人员工资等公用经费支出60%。2010年、2011年省下达征收任务分别为94万、110万元。实际征收分别为95.25万元、122万元,同比2010年增幅任务上幅17%,实际征收额上幅28%,超额完成计划。2011年各级实际分层金额为:上缴中央国库12万元,上缴省国库31万元,县级国库6.1万元,县水资源办公室73万元。绥中县水资源办公室建立了用水大户费源信息库,对辖区内取用地下水按规定全部征收,对辖区内取用地表水除农业用水及畜牧用水没有进行收取,其它基本按规定全部征收,在征管政策宣传中,以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地下水管理保护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宣传力度,向用水户下发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每年利用宣传板及发放传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利法规的认识和了解。同时,着力宣传非税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大意义,从而得到全社会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广泛支持。但由于多种原因,仍有些个别单位收费困难,如自来水公司收费难度很大。2012年随着第二次经济危机的到来。国家对住房的打压、工厂倒闭或停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预计征收水资源费110万元[2]。

1.3 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与管理状况

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县水土保持站负责征收,依据《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和《关于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水保监[2010]2号),做到应收尽收。2011年建立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费源信息库,并足额征收,对一些没有方案的小砖厂、小石场等加大收费力度。2011年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28万元,其中用于水利前期工作经费16万元,财政统筹其他支出12万元。收费中首先对全县收费的费源对象进行摸底清查,做到不遗、不漏。做到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做到依法收费、和谐收费。大力宣传水土流失补偿费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大意义,从而得到全社会对水土流失补偿费收入征收工作的广泛支持。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2011年12月23日,绥中县以政府名义制定下发了《绥中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绥政发[2011]54号,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为今后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2年预计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30万元。

1.4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与管理状况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由县财政局负责代收,依据辽水电河字(1991)63号文件进行征收。2011年征收河道采砂出让价款共414.7万元,县本级留成207.35万元,全部用于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等公用经费支出。绥中县河务处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挂牌出让。对17个砂场49个标段于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3日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单价20.00元(不含税),由于价格较高造成流拍,后又以每立方米10.00元(不含税)的价格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出让一次3 a,共拍出10个标段,价款合计414.7万元。目前未建立费源信息库[3]。

1.5 占河费征收与管理状况

占河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收,执行辽政发(2000)4号文件,2011年征收占河费9万元,全部用于水利单位人员工资等公用经费支出。收费中做到文明收费,依法收费,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收缴的费用及时全额的上缴财政。水利局设立专属机构,河务处将每条河流设立专管员,按河流定期查看,发现有占河项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未建立费源信息库。

1.6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状况

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根据省委、省政府2011年一号文件精神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226号)有关规定,绥中县制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实施细则(绥政发〔2011〕24号),按比例筹集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组建水利建设基金专户。2011年应计提水利建设基金492万元。资金分项来源有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992万元,按文件规定的比例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3082万元,按文件规定的比例15%,共应计提492万元。由于政策原因,未能实现水利建设基金计提。①文件(辽财非[2011]226号)没有明确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计提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科目调整方法。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按照文件要求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于文件没有明确的操作方法,人民人行及税务部门无法操作。③文件中没有明确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造成绥中县未能实现计提。

1.7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和划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水利厅辽财非[2011]726号文件要求,落实政策,从2011年7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收入为107 253万元,扣除支出150 068万元,土地出让收益为负42 815万元,没有收益,没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和划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1日有土地出让收益43 811万元,如果按照10%比例计提,可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4 381万元。

2 存在的问题

2.1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方面

部分企业缴费意识不强,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缴纳不重视,对征收部门缺乏优惠政策,造成一定程度上积极性不高,目前,对外地企业没有进行收缴。

2.2 水资源费方面

1)县水资源办公室性质为自收自支单位,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收费队伍不稳定。

2)政策执行中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缺少配合,个别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征收困难。特别是在自来水公司收费上,由于历史和机制体制的原因,目前负债经营,只征缴应收总额的50%。

3)行政干预,导致水资源费难以征收或足额征收。原因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为了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减免了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造成了水资源费征收困难。

2.3 水土流失补偿费方面

1)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缺少监管。有些项目按照规定应该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再进行环境评价,计划部门才可以立项。但是,环境部门却在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进行了环评,计划部门也进行了立项。

2)行政干预,导致水土流失补偿费难以征收或足额征收。原因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出台了一些列优惠政策,减免了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造成了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困难,部分缴费单位降低标准等问题。

2.4 河道采砂出让价款方面

1)县河务处性质为自收自支单位,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收费队伍不稳定。

2)河道采砂出让价款分层比例为50%上缴省,以项目返还,不能弥补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不足,导致目前县河务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困难。2011年全县17块砂场49个标段的采砂权出让竟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大部分标段流拍现象。

3)绥中县境内黑水河、六股河管理权限为葫芦岛市水利局,由于管理权限原因,影响水利非税征收。

2.5 占河费方面

县河务处河道专管员按河流定期查看经费大,对于自收自支单位公用经费保障难度大。

2.6 水利建设基金方面

《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226号)没有明确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计提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科目调整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按照文件要求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文件没有明确人民人行及税务部门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2.7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方面

土地出让大部分集中在滨海新区,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没有收益,未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3 建 议

严格执行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拒缴、恶意欠缴非税收入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充分利用县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规章开展水利专项执法活动,依法治水。加大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水利,关心水利工作。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同时,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的操作方法和范围。《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226号)中明确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计提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科目调整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明确具体的操作方法,明确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1]徐强.水利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探讨[J].税务筹划,2014(04):226-227.

[2]辛书举.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J].金融会计,2012(03):75-77.

[3]张红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0):114-115.

F812.43

B

1007-7596(2015)07-0153-04

2015-06-28

王琳(1983-),女,辽宁营口人,工程师,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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