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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可行性分析与建议

2015-03-22高志强

湖南农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湖南省价格农产品

黄 尧,高志强

(1. 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2.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湖南 长沙410128)

我国自2007年将农业保险费补贴作为财政预算科目列入预算,开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指导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在保费规模上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二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农业保险开办区域扩展到了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险种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方面。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6.7 亿元,为2.14 亿户次投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39 万亿元,为3 367 万户次农户提供保险赔款208.6 亿元。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4]。

湖南作为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试点省份,通过近年来的发展,农业保险在保障湖南农作物生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已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湖南省在2015年提出开始启动对生猪价格保险试点的探索。笔者从宏观操作的视角出发,以湖南省为研究区域,对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讨论,并试图借助国内外相关经验,对进行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给出进一步的建议。

1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概念及运行机制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一种针对价格风险的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事实上,在谈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时,其定义与内涵都十分类似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从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本质就是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与传统的农业保险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从承保对象上看,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承保的是市场风险,与承保农作物生长期间遭受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传统农业保险完全不同。从赔付根据上看,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以“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相较于传统农业保险以“受灾程度”为赔付依据的做法,作为目标价格保险赔付根据的“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更为公开、透明、客观,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可以规避传统农业保险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大幅降低农业保险实际工作中的交易成本及反应时间。此外,虽然在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过程中,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与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一样,都是保障其实现的一种方式,但两者作用的机制、原理以及所保障的对象截然不同。目标价格保险是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管理的是中等的、不可预期的、随机性的价格波动,而目标价格补贴是一项政府逆周期的收入补贴计划,管理的是大的、可预期的、周期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保险保障的是“预期价格”,目标价格补贴保障的是“目标价格”,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目标价格保险实际操作中的主要风险来自于目标价格或者价格指数的选择。不恰当的目标价格将蕴含巨大的基差风险,即存在严重受灾的农户得不到相应程度的赔偿或者没有受灾的参保农户也能获得赔偿的可能。由此可见,目标价格保险运行机制的核心也将围绕这一确定了的目标价格或者价格指数。

理论上,有效期货市场中的远期合约价格是最理想的预期价格,也是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确定的依据。在实践层面上,基于期货市场发展程度的差异,国内外在目标价格的选择上有着截然不同的选择。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一般将期货市场价格作为目标价格保险中目标价格的制定依据。如美国加拿大两国的生猪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均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瘦猪肉期货价格作为制定依据。在保险到期日,如果市场实际价格等于或者高于制定的保障价格,投保人可按照实际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当市场价格低于保障价格时,投保人可以根据已购买保险获得相应赔偿。国内农业期货市场交易品种仅涉及少量粮油产品及鸡蛋,发展程度不够,远远无法实现有效期货市场所具备的价格发现功能。因此,山东的白菜大蒜及土豆目标价格保险均以“前三年保险期内当地市场平均生产价(地头收购价)”为目标价格[5]。当保险期内参保蔬菜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参保户赔付价格跌幅部分。参保蔬菜的生产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监测发布。而国内已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则均以保险期内猪粮比价的平均值作为预期价格,并以此确定目标价格。猪粮比价数据来自国家发改委或者地方的有关统计数据。当一个保险期间内猪粮比价平均值低于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约定对参保户进行赔偿。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运行机制类似于看跌期权,其所确定的目标价格类似于看跌期权中约定的执行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看跌期权的运行机制使得看跌期权的拥有者可以以执行价格(高于即时市场价格的价格)卖出基础资产而获利。目标价格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约定对参保户进行赔偿从而弥补部分参保户因市场风险或价格风险所遭受的损失。与看跌期权相比,目标价格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第一是便于理解,理解目标价格保险不需要相关的金融专业性知识,更易于农民接受和理解;第二,期货期权只适用于大宗交易,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现状决定了单个农户极难具备可供期权期货交易的量级,使得期权期货交易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最后,国内的期权交易尚处于萌芽阶段,目前仅启动了股票市场的期权交易,建立完备的农产品期权期货市场尚需时日。

2 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意义

当前湖南省正处在由农业大省转型为农业强省的关键过渡期,随着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探索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深入,利用创新性的农业保险来管理、分散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正日益凸显其实用价值。另一方面,近年来湖南部分农产品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稳定农产品价格正日益成为农业生产者及消费者共同的关注焦点[6],急需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把价格调控政策与市场保险结合起来,以稳定农业生产者的生产信心,增强其生产积极性和稳定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将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意义具体概括为以下3 点。

第一,保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作为第一产业的重要产品,处于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其生产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国民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在自然灾害风险及技术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专业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后产出的质量及规模。作为直接与其最后收入挂钩的指标,农产品价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湖南省部分农产品价格的年际或季度波动较为剧烈,部分价格甚至跌至其生产成本以下,严重伤害农户的利益,从而影响其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推出使得在市场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农户的利益可以得到一定制度保障,当市场价格低于该目标价格,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对参保农户的赔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损失。农户通过目标价格保险可有效抵御市场波动对其带来的影响,让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即使在市场行情低迷时也能得到延续。相应农产品产量的周期性波动得以缓解,从而实现保障农产品市场供给的目标,最终稳定整个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在价格稳定的农产品市场中,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形成价格稳定反作用于农业生产积极性的良性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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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稳定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农业生产收入是湖南省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4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060 元,比2013年增长11.4%,其中经营净收入为3 639 元,转移净收入为2 168 元[7],这两项与农业生产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收入占去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7.72%。通过推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实现“系统内损失系统外补”,可以有效防止因农产品价格下跌对普通农户经营收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保证农村居民收入平稳快速地增长。

第三,提高湖南省农业整体的竞争水平。湖南的主要农产品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稻谷、苎麻、茶叶以及柑桔的产量均位于全国前列,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及农产品供应地。但从长期看,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将从两个方面影响湖南省农业整体竞争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以及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双重压迫下,农户进一步拓展农产品生产范围的动力不足。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可以通过对农产品价格的保障稳定农户进行农产品生产的预期收益,从而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消除农户扩大生产规模和采用先进技术等的后顾之忧,从而提升湖南农业生产的竞争水平。另一方面,湖南省主要的出口农产品,如猪肉、茶等均十分容易受到市场风险影响,目标价格保险在这些农产品上的实现将进一步提升其抗市场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事实上,在WTO 框架内,价格保险属于“绿箱”政策范畴,是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同时也是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工具。

3 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3.1 理论可行性

与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不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障的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与价格风险。在保险理论中,可保风险的要求包括损失程度较高、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存在独立且同分布的大量同质风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以及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湖南省农产品市场市场价格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同种农产品在省内不同地区间的价格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基本一致,即同质风险标的的风险概率并不独立。实际上,这是农业保险在局部地区实行时所面临的共有困境,即无法满足风险汇聚原理的前提条件,导致无法满足保险的大数法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可保风险内涵正日益受到现代保险实践的冲击,越来越多原来不可保的风险随着已有实践及理论研究的进行转化成了可保风险。其具体思路则是通过进一步分散承保风险从而将赔付风险控制在承保方可承受范围内。对于在湖南省经营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也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分散承保方的风险。

第一,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美国与加拿大的生猪价格保险都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间供农民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可以将保险公司承保的价格波动风险在不同的保险期内和不同保险期的投保人间进行分散。但这种方式在农作物目标价格保险的实践中也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农作物生产不同于生猪养殖,大部分农作物有其固定生产周期,农产品的保鲜期极其有限,导致农产品流通所需规避的市场风险也多集中于收获期前后,这使得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操作空间极其有限。其次,在时间上分散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因为大部分保费收入都需要用来防备损失赔付,对企业运营的要求提高。

第二,通过设置不同的保障水平,通过不同保户间赔付机会和金额的不同分散风险。如美国生猪价格保险中,养殖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情况选定不同的保障,这种设置使得在发生风险事故时,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农户得到赔付的机会和金额完全不相同,将风险分散在保户间。但一旦遇到幅度较大的风险事故,这种方式所提供的风险分散功能将完全失效。

第三,同时开展多种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保险,在标的间分散风险。即使是在同一个市场内,不同农产品的价格也不是完全相关的,通过开展不同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保险,实现风险大量原则。

第五,在保险产品条款中添加适当保护性约定,以防范巨灾风险。如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在美国生猪价格保险的条款中就明确规定,当疯牛病等巨灾发生或期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将停止销售这款保险产品。但巨灾风险发生时,正是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市场风险积聚之时,虽然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承保方的积极性和延续性,但在最需要对农户提供保险保障的时候农业保险时却不能发挥作用,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在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3个方面。第一,以同质性极强的农产品(如粮棉油)为保险对象的目标价格保险会面临极高的巨灾风险赔付,需要十分注意其标的的选择及保险条款的设计;第二,以畜牧产品(如生猪)为保险对象的目标价格保险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但仍需在条款设计时注意对于逆向选择的防范以及对于风险在时间上的分散;第三,以保质期短的蔬菜产品为保险对象的目标价格保险极具可操作性,山东等地在这方面的探索将为湖南省相关保险的探索提供积极的经验。

3.2 实践可行性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第一批省份,同时也是国内重要的农业大省,湖南省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都具备良好基础,在推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方面,湖南省已具备的基础和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市场条件好。湖南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有相当基础。经过多年的试点,农民对保险产品能够规避风险,补贴损失的作用已经初具概念,对于创新性农业保险产品有需求。作为保险供给方,湖南省内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也已具备一定经验,对于农民的投保需求与投保习惯有所了解,基层服务网点也已基本建设完毕。湖南省开展目标价格保险既有合理需求、又有成熟供给,具备成为良好市场的条件。

二是政策环境有利。2007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的签发,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也为各地探索创新性农业保险产品提供了制度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各省基本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体系,成为我国支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3月,湖南省政府签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拥有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

三是技术条件基本具备。作为创新性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一套科学可行的保险方案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经营至关重要。我国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与研究提供了不少可供借鉴的经验,同时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技术也有了长足进步。湖南省也于2013年4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的农业保险研究会,可以为相关技术探索提供智力支持。此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在技术层面上还存在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信息采集、编制和发布体系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湖南省物价局联合湖南大学于2014年1月成立了湖南农产品价格研究中心,开始探索建设重要农产品价格数据库。这也为湖南省进一步发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提供了数据及技术支持。

4 湖南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相关建议

4.1 选择合适保险品种

建议优先选取蔬菜或畜牧产品开展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工作。湖南省已于2015年提出开始启动对生猪价格保险试点的探索,下一步应具体细化生猪价格保险条款的相关制定。

4.2 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

我国已有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探索表明,农产品价格是制定保险理赔标准的关键参考。在山东省的目标价格保险探索中,参保蔬菜的生产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检测发布,而我国相关生猪价格保险则大多以国家发改委每周公布的猪粮比价为准。建议以已成立的农产品价格研究中心为基础,联合农业、统计等部门以已有的本地农产品市场价格检测数据为基础,制定出符合湖南省农业生产状况的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作为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重要基础。

4.3 建立完备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2012年签发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指出,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借鉴山东省目标价格保险的经验,以物价部门为平台基础,将财政、保监、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有效整合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信息共享机制中。

4.4 解决搭便车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政府引导下的商业模式,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自行研发保险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在一款成功的目标价格保险被发行后极容易被模仿,即搭便车问题。政府应拿出一定经费作为补贴鼓励保险企业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在技术上,可以由政府牵头,联合农产品产业链相关企业以及农业相关科研机构等单位一同系统研究和设计适合湖南本土各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

4.5 完善制度保障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运行过程中政府提供的制度保证至关重要。在制度上,湖南省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一个清晰稳定且符合地方实际的指导。在具体的地方法规与条例制定中,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工具,合理有效引导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比如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抽取固定比例的其他商业险种的保费收入覆盖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相关费用,以保证目标价格保险产品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4.6 以试点形式带动深化发展

以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为契机,逐步探索对产中保险与产后保险的比例调整,即在稳定对农产品生产风险保障的同时,逐渐提升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可以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为契机,探索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险金融一体化产品的可行性,通过金融服务业与农业的联合进一步推进湖南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王建国.农业保险的新趋向:价格指数保险[J].中国金融,2012,(8):47-48.

[2]王 克,张 峭,肖宇谷,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保险研究,2014,(1):40-45.

[3]靳贞来.加快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安徽省为例[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4,(1):37-39.

[4]王 克,张旭光,张 峭.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猪业,2014,(10):17-21.

[5]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山东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通知[EB/OL].http://www.sdwj.gov.cn/ggfw/jggl/gsglsf/12/87201.shtm l,2014-12-09.

[6]陈艳飞.湖南农产品价格波动及稳定机制分析[J].中国统计,2012,(7):53-54.

[7]湖南省统计局.2014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继续增长[EB/OL].http://www.hntj.gov.cn/fxbg/2015fxbg/2015jmxx/201502/t2015 0226_115099.htm,20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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