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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统”视野下董仲舒对“天人感应”思想的重构

2015-03-22张安礼

大理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春秋繁露董仲舒思想

张安礼

(中共怀远县委党校,安徽怀远 233400)

西汉帝国经过了60 多年的发展,到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即位,经济已经走出了困境,国力已经逐步强盛。然而,封建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农民和地主对抗性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同时,作为一代英主,汉武帝当然也无法摆脱其大一统的皇权思想。这样一来,汉初统治集团信奉“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显然已不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了。

为了适应西汉帝国专制集权的政治意图,董仲舒极力宣扬君权神授的“天人感应”目的论,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儒家学说做了充分的发挥。他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对阴阳五行思想兼收并蓄、发挥改造,构成新儒家的理论体系。董仲舒为逐步强盛起来的西汉王朝提供了严谨而完备的治国理论,并为未来的政治活动、社会发展设计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在董仲舒为封建王朝重新架构的治国方案中,特别强调用“天”威来弥补其强大统治之不足。因此,“天”就成了政治家董仲舒哲学体系的最高概念。为了把西汉王朝中央集权的封建制美化成是天授的永恒不变的神圣制度,他宣称天是有意志、至高无上的神。“他歪曲自然科学的自然观,以春夏秋冬四时,论证‘天志’的存在”〔1〕。不仅自然界日月星辰的运行、春夏秋冬的更替是神的意志在人间的表现,就连国家人事的兴衰治乱也是如此。

董仲舒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论证新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存在的根据”。既然人是天的一部分,人的所作所为,自然应依据天的所作所为。天人之间有一种密切的相互作用。从这个前提出发,董仲舒把阴阳家形而上的宇宙观和儒家的政治社会哲学结合起来〔2〕180。

一、天之生万物和人类的主宰

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天者,百神之大君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天者,群物之祖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继承了孟子邹衍以来“天人合一”的学说,并利用当时的自然科学理论加以歪曲。他把天、人之间的关系,说成目的论的关系。“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春秋繁露·顺命》)“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天是有意识、有目的地产生世界万物和人类的主宰。

董仲舒认为天所以创造世界万物,是为了人类。他说:“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春秋繁露·人副天数》)“天地之生万物也,以养人,故其可食以养身体,其可威者以为容服。”(《春秋繁露·服制象》)“昊天生五谷以养人。”(《春秋繁露·求雨》)“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可见,世间一切都出于“天”的有意安排,而且天产生一切事物和道德观念,都是为了人类。

董仲舒认为天不但是世间万物的创造者,而且还给人类社会设立一个最高权力的“君主”,即皇帝。他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天以天下予尧舜,尧舜受命于天而王天下。”(《春秋繁露·尧舜汤武》)“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此之谓“君权神授”,是董仲舒用来论证封建专制统治制度合理性的。“封建统治者因为有君权神授这一护符,可以随意地对一些自然现象穿凿附会,来为自己的腐败政治行为粉饰或开脱”〔3〕。

为了巩固西汉的集权统治,调和阶级矛盾,董仲舒一方面宣扬君权神授,同时也企图假天之威,限制皇权。“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环》)就是说天并不是为了皇帝而产生人民,而是为了人民才产生皇帝,如果皇帝能对人民有益处,天就让他继续做下去,相反迫害人民的皇帝,天就会剥夺他的皇位。但董仲舒在这方面特别谨慎,《春秋繁露》载,某年,汉高帝庙遭遇火灾,董仲舒推论起火的缘故,推论文稿被人偷拿去交给了武帝。武帝大怒,董仲舒差点被处死。吓得他此后再也不敢谈论灾异。因为“皇帝需要有利于统治的妖妄言辞,但禁止议论朝政”〔4〕。尽管“独尊儒术”了,但儒生们如果想利用大力宣扬的效果来提高某部经典的地位和影响时,必须假借孔子之名,否则,“儒家”也同样会遭遇不测。这不仅是董仲舒个人的悲剧,更是那个时代的悲剧。因为“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终结了中国轴心时代‘学无拘禁,思想自由’的状况,使中国进入了一个漫长的帝制时代,以至任何宗派的学术思想都不得不依附于专制皇权强制性和压迫性的支配权力以求生存,它们的命运主要取决于统治者的好恶取舍”〔5〕。

二、人副天数

董仲舒不仅认为天生人类,是为了实现天的意志,而且还假想出人是“天”的缩影,即其所谓的“人副天数”“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成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反应),春秋冬夏之类也。喜,春之答也;怒,秋之答也;乐,夏之答也;哀,冬之答也。天之副在乎人,人之情性有由天者矣。”(《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人和天的模样构造完全一致,人有骨节,天有时数;人有五脏,天有五行;人有好恶,天有暖晴。等等,不一而足。“天地之符,阴阳之副,带设于身,身犹天也,数与之相参,故命与之相连也。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数也;乍视乍暝,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乍哀乍乐,副阴阳也;心有计虑,副度数也;行有伦理,副天地也。”(《春秋繁露·人副天数》)。

董仲舒不厌其烦地强调人类的形体、精神、情感、品质等等,都被说成天的副本,主要还是以此来证明他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

在董仲舒看来,天与人具有相同的生理和道德品质,天人是合二而一的,天与人可以交感。对天而言,其创造人就是为了体现它自己的意志,因此人一旦违反了天的意志,必然引起天的震怒,天就会出现“灾害”,进行“谴告”;当然,当人的言行符合天意,天就会高兴。对此,董仲舒曰:“天与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汉书·董仲舒传》)天与人如此,与国家亦然。“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春秋繁露·必仁且知》)。

天的灾异能影响人,反之,人的行为和精神活动也能感动天。“五行变至,当救之以德,施之天下,则咎除。不救以德,不出三年,天当雨石。”(《春秋繁露·五行变救》)董仲舒警告世人,一旦遭遇灾难,只有听从天的意志,才可以加以免除。“木有变,春凋秋荣,秋木冰,春多雨,此繇役众,赋敛重,百姓贫穷叛去,道多饥人。救之者省繇役,薄赋敛,出仓谷,振困穷矣。”(《春秋繁露·五行变救》)天通过灾异以告诫当政者,领会天的意志,缓解人民的负担,社会才会稳定。董仲舒意在提醒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不能过度。否则,物极必反。

三、阴阳五行

“在古代中国,阴阳家和五行家代表两种不同的思想。这两家对宇宙的结构和起源都提出了正面的解释。后来,这两种思想逐渐合流,在董仲舒的思想里,这种合流特别明显,其中既有阴阳家的思想,又有五行家的思想”〔2〕168。

先秦的科学家哲学家,多用阴阳、五行理论,对世界的构造、发生、发展给以了唯物主义的说明。到了汉初,随着科学的进步,《内经》《吕氏春秋》《淮南子》中的天文、地理和医学、农学,均用唯物主义的阴阳五行学说解释了世界。然而武帝时,作为封建统治者高级政客的董仲舒,为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竟然把唯物主义的阴阳五行学说曲解为具有封建社会道德属性的神秘主义阴阳五行说。

董仲舒认为“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就是说,“天”始终把阳作为主导方面,把阴作为次要方面;阳主导万物的生长,阴主导万物的收藏;阳主导天的恩德,阴主导天的处罚。这就是他所说的“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变在人》)质言之,阳为主,阴为从,即阳尊阴卑。在董仲舒的视阈里,一切自然现象均被加上了封建专制主义的道德属性。

董仲舒认为宇宙由天、地、阴、阳、木、火、土、金、水和人这十种成分构成。在董仲舒看来,“天地之间,有阴阳之气,常渐人者,若水常渐鱼也。所以异于水者,可见与不可见耳。”(《春秋繁露·天地阴阳》)阴阳二气可以再分成木、火、土、金、水五行。董仲舒所定的五行次序与《尚书·洪范》中的次序不同。董仲舒的五行次序是:木→火→土→金→水,而《洪范》之次序是:水→火→木→金→土。五行“比相生而间相胜”,“比相生”意味着相互促进,如“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间相胜”即相克,意味着互相排斥。金胜木,中隔水;水胜火,中隔木;木胜土,中隔火;火胜金,中隔土;土胜水,中隔金。五行相生相胜,终而复始,循环不止。同时董仲舒和阴阳家一样,以为木、火、金、水,各主导一个季节,又主导东西南北之中的一方。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四时(土兼四时);东(木)、南(火)、西(金)、北(水)、四方(中配土)。四季因此而嬗替,万物由此而产生。

因此,董仲舒认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是故,天之道,以三时(春夏秋)成生,以一时(冬)丧死。”还说,“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春秋繁露·阴阳位》)照董仲舒这种解释,本来是普通自然现象的阴阳五行,也有了意志、有了目的、有了道德情感。

四、三纲五常

董仲舒不仅将自然之天塑造为有意志之天来支配自然世界,而且还支配到社会人事方面。只有这样,他觉得才能完成沟通天人从而达到君权神授目的的理想。因此,他又通过阴阳五行来比附社会人事,用所谓的“阳尊阴卑”思想,把封建的伦常关系绝对固定化起来。他说:“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臣者君之合。”还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由天地、阴阳进而推说到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董仲舒从儒家之五种伦常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中,“提出了‘三纲’的论点,后来的儒生概括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成为长期封建社会儒家说教的中心和束缚广大人民的道德绳索”〔6〕。在董仲舒的阴阳与三纲哲学里,阴和阳这对矛盾,“阳”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主导地位;“阴”只能服从“阳”,双方地位不能转化,这是天意规定的。这种思想比附到人事上就成了大臣要服从君主,妻子要顺从丈夫,儿子要服从老子,双方地位也是永恒不变的天然秩序。

董仲舒的“三纲”论,“实际上是在思想战线上继承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学说,又吸取韩非‘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的三纲思想,实现了儒法合流”〔7〕314。董仲舒在这方面的突出贡献在于,他既改造了儒家的“礼”,又改造法家的“法”,并把两方面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有机结合起来。

此外,董仲舒还把“仁、义、礼、智、信”等五种所有儒家都主张遵奉的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与五行相比附,此谓“五常”。汉代的学者十分重视把“五常”和“五行”联系起来,但董仲舒不然。他之所以重视“三纲”“五常”,其目的是用“天意”来解释社会伦理道德。他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于天也。”(《春秋繁露·顺命》)在三纲之上加了个有意志的“天”,以此来论证“三纲”“五常”的合理性与永恒性。这也是董仲舒在向汉武帝的《对策》中提出的,“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也不变。”就是说,封建社会专制统治之道和天一样,都是永恒的不可改变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董仲舒提出的“三纲”思想,并把它说成是“可求于天”,是“天”所规定下来的。这一思想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给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女性带来了极大的毒害。毛泽东指出:“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父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8〕。

五、结语

董仲舒重构的,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封建思想体系,适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和封建统治阶级的“大一统”的政治格局。董仲舒以史为鉴,全面总结秦亡教训和汉初弊政,反对放任“无为”的黄老思想。“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儒、墨显学所宣扬的‘天命’‘天志’的思想,并与秦汉方士神秘化了的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又充分利用当时天文、历数、物候等自然科学的新成果,运用春秋公羊学的类比方法给以主观歪曲,构造出一套以天人感应目的论为中心的神学唯心主义体系”〔7〕315。

经过董仲舒精心改造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特别强调了思想统一的重要性,迎合了汉武帝为扩张皇权而积极恢复和重建天上神权的需要,有利于西汉的集权统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帝国史中,从西汉建立到东汉灭亡,整整走过四百零五个年头,其后不论是盛唐还是明清其延续的时间都远不及汉代。而汉朝所拥有的稳定疆域也一直保持到清朝。……四百年的大汉历史足以向世人证明,这种制度的适用性”〔9〕。董仲舒的整个思想体系毕竟是封建时代的产物,绝不能说他具有先进性。他的思想,不仅遭到现代人的猛烈批判,而且在他之后诟病之声就从未间断过。但就人伦道德而言,“三纲”论调应该彻底唾弃,而“五伦”之中,除君臣外,其他关系当下依然存在,旧时代为人称道的行为尊则,如父慈子孝、夫妇相敬、兄友弟恭、交友重义等也并未失去其基本的价值,建立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似乎不必对之一味回避或排斥。

总之,董仲舒重新架构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为逐步走上强盛的西汉王朝提供了严谨而完备的治国理论,并为未来的政治活动、社会发展设计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他为汉帝国所做的这一顶层设计,确实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作用。此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统治正是沿着董仲舒设计的模式进行的。

〔1〕任继愈. 中国哲学史:第二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77.

〔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12.

〔3〕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中国哲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58.

〔4〕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20.

〔5〕林存光.孔子形象的历史变迁与时代转换〔N〕.社会科学报,2015-01-22(6).

〔6〕白寿彝. 中国通史纲要〔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130.

〔7〕萧萐父,李锦全. 中国哲学史〔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8〕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1.

〔9〕何乐为.中国发现·帝国流年〔M〕.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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