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极日出号案”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缺席审判
2015-03-21王佳
王 佳
(外交学院 a.国际法系;b.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外交学院分中心,北京 100037)
从“北极日出号案”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缺席审判
王 佳
(外交学院 a.国际法系;b.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外交学院分中心,北京 100037)
“北极日出号案”涉及缺席审判与临时措施这两种机制,引发了适用上的矛盾。从文本和实证两方面对案件进行考察,指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认为法庭对缺席审判的论理不够直接、清楚,法庭未直接适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有关缺席审判的规定,法庭未能对强制程序中的缺席审判问题做专门解释。在将来的案件中,国际海洋法法庭需着力解决《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有关缺席审判与临时措施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的调和并适用,以及缺席审判与强制程序的目的和宗旨的冲突问题。
北极日出号案;国际海洋法法庭;缺席审判;临时措施;争端解决
成立于1971年的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 International)是一个致力于环保工作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守护北极”(Save the Arctic)是绿色和平组织长期以来的环保运动,主要强调北极脆弱的生态不应该受到商业开发的破坏。2013年9月,绿色和平组织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地区进行的钻油工程,不顾俄罗斯政府的反对,驾驶破冰船“北极日出”号(Arctic Sunrise)闯入北极海的喀拉海域,有两名成员试图登上石油钻井平台,但被俄罗斯边防警卫队逮捕。随后,俄罗斯边防警卫队登上“北极日出”号,并将其扣押,转运至摩尔曼斯克。与此同时,还逮捕并关押了船上的所有人员,并指控他们犯下了“海盗罪”和“流氓罪”。荷兰作为“北极日出”号的船旗国,认为俄罗斯在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便登临船只检查并予以扣押,以及关押船上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俄罗斯释放船只和船上人员,然而几经交涉未果。荷兰便于2013年10月21日正式向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提起请求,要求法庭指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令俄罗斯立刻释放“北极日出”号及船上人员。
法庭在收到荷兰的请求后,通过书记处将请求文本的复印件转交俄罗斯联邦驻德国大使馆,并随文书附有寄送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的信函。10月23日,俄罗斯联邦驻德国大使馆向书记处提交复函,称“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2月26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并未在有关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接受《公约》第15章第2节规定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我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荷兰王国,我方将不接受荷兰王国发起的根据《公约》附件7规定的仲裁程序,我方也不会参加荷兰王国根据《公约》第290条第5段向法庭提起的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程序”。①The Arctic Sunrise Case (Netherlands v. Russia), Note verbale of the Embass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 Berlin, dated 22 October 2013.此后,俄罗斯没有参加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就此案而举行的任何程序,法庭就在俄罗斯方面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决。这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自建立起,第一次在当事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判。②The Arctic Sunrise Case (Netherlands v. Russia),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Paik,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ase No. 22.
一、基于《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文本分析
国际海洋法法庭始建于1996年,总部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建立的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法律组织。[1]作为《公约》附件6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规定,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判。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在作出裁判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编纂受到了《国际法院规约》的极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后者进行了效仿。[2]那么,在缺席审判的问题上,二者的关系是否亦是效仿关系呢?《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规定:“一、当事国一造不到法院或不辩护其主张时,他造得请求法院对自己主张为有利之裁判;二、法院于允准前项请求前,应查明不特依第36条及第37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请求人之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有根据。”比较《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与《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以下的结论:
第一,在缺席审判结果的倾向性上规定不同。《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规定,如果当事国一方缺席,另一方得请求法院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判;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另一方只是“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判”。
缺席审判(default judgment)是来自于各国国内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是与对席审判(judgment inter parties)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术语。在通常意义上,缺席是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3]对席审判的重要价值在于诉讼公正,因为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庭言词辩论有助于发现实体真实,体现程序的公正,从而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但是,如果严格要求对席审判的形式,则可能会使诉讼程序过度拖延,甚至成为一些当事人逃避诉讼程序的手段,最终影响公正性。
从缺席审判的结果来看,在缺席审判制度产生以后的很长时间里,缺席判决一直被看作是对缺席方的一种惩罚。到了近代,随着公民权利思想的涌起,出庭被越来越多地看作是公民可处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出庭,仅被看做是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因而,在缺席审判中,既要保护出庭方的权利不因对方未出庭而受影响,也要保护缺席方的实体权利。
比较而言,《国际法院规约》的文本规定对缺席审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对缺席方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则更注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既要保证出席方的诉讼权利不受缺席方的影响,也要保证缺席方的诉讼权利不被出席方和法庭随意处置。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进行缺席审判时,应该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缺席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但是缺席的事实并不导致对缺席方作出不利的裁判。
第二,在初步管辖权(prima facie jurisdiction)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初步管辖权指的是法庭在审理实体问题之前而对一些程序措施作出裁定时应确定的管辖权,初步管辖权的行使不影响实体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都要求在作出裁判前,要查明法庭对案件有管辖权,且当事方的诉讼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不过,在指示临时措施的情况下,管辖权又该如何行使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临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如果争端已经正式提交法院或法庭,而该法院或法庭依据初步证明认为其根据本部分或第11部分第5节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或法庭可在最后裁判前,规定其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然而,《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对临时措施的规定,却较为简略:“一、法院如认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二、在终局判决前,应将此项指示办法立即通知各当事国及安全理事会。”
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指示临时措施前,要依据“初步证明”确定管辖权。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所以,既然临时措施是在对实体问题做全面审查前指示的,司法机关便在客观上无法确定实体问题的管辖权,况且,临时措施一般针对的是紧急情况,司法机关要对此作出快速反应,因而也没有必要对全案事实加以审查,只需作出初步审查和证明即可。
《国际法院规约》未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问题做专门规定,因而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不过,菲兹莫里斯法官曾在国际法院的“北喀麦隆案”(the Northern Cameroons case)中对初步管辖权问题做了如此的解析:“在管辖权领域,法院有实体的或基础的管辖权(意指对于最终的法律依据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管辖权)……同样,法院也有初步的或附带的管辖权(比如判令临时保护措施、接受反诉或第三方参与的管辖权)。初步管辖权在确定实体管辖权前即可行使,即使围绕后者有争议,抑或是最终发现法院对实体问题没有管辖权。”*Northern Cameroons Case (Cameroon v. United Kingdom),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Fitzmaur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Reports 1963, p. 103.所以,即使在《国际法院规约》中并未对初步管辖权做专门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国际法院对于实质问题的管辖权确定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较长的时期,这与临时措施的紧急性发生了冲突,因而在针对临时措施时,也有行使初步管辖权的观点。
因此,通过文本比较和分析可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根据请求得进行缺席审判,缺席的事实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同时亦不导致对缺席方的不利判决。法庭既要保证出席方的诉讼权利不受缺席方的影响,也要保证缺席方的诉讼权利不被随意处置。法庭在指示临时措施前,应查明其具有初步管辖权,而无须先行判定对全案具有实体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与初步管辖权的规定方面比国际法院的规定更加清晰。
二、基于“北极日出号案”的实证考察
荷兰于2013年10月21日就“北极日出号案”正式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请求后,俄罗斯方面便在对法庭的复函中正式声明其将不会参加法庭的程序。由于一方当事人缺席的事实并不会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仍得以进行缺席审判。不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的规定,法庭如果要指示临时措施,必须证明初步管辖权的存在。在本案中,确定初步管辖权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俄罗斯是否必须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管辖权方面上。因此,法庭在裁决中首先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
俄罗斯在1997年2月26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曾作出以下声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俄罗斯联邦声明其不接受第15章第2节规定的与以下问题有关的将形成有拘束力判决的程序:有关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的争端,有关海洋划界的争端,有关历史性海湾和权利的争端,有关包括政府船舶和飞行器开展的军事活动引发的争端,有关主权权利或管辖权行使的法律执行活动引发的争端,以及有关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行使职权时引发的争端。”*Russian Federation,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f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2 March 1997.根据这一点,俄罗斯在给法庭的复函中称其于1997年2月26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并未在有关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接受《公约》第15章第2节规定的程序。由此可见,俄罗斯认为逮捕和扣押“北极日出”号及船上人员的行为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而根据俄罗斯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俄罗斯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这一方面的管辖权,因而,法庭对本案是没有管辖权的。
就此观点,荷兰方面认为,法庭的管辖权不受俄罗斯声明的影响。《公约》第298条规定的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限于第29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法律执行活动,而第29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只限于海洋科学考察和捕鱼活动引发的争端,本案中的争端与此无关。*The Arctic Sunrise Case (Netherlands v. Russia),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ase No. 22, Order of 22 November 2013, p. 12.
法庭认可了荷兰的观点,认为俄罗斯所做的根据第298条的有关法律执行活动的声明只适用于有关第297条第2款和第3款的争端。而由于本案涉及的是俄罗斯在其专属经济区对“绿色和平”组织人员和船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与第297条规定的海洋科学考察和捕鱼活动无关,因而,尽管俄罗斯做了上述的声明,并不排除法庭对本案的初步管辖权。
在初步证明了管辖权的存在后,法庭对俄罗斯的缺席情况做了说明。俄罗斯在复函中通知法庭其将不会参加荷兰根据《公约》第290条第5段向法庭提起的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程序。荷兰方面回复称,其对俄罗斯拒绝参加法庭程序感到遗憾,认为这将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影响。
法庭认为缺席的事实不影响法庭程序的进行,也不会影响法庭针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只要缺席方有机会陈述其对相关问题的观点。为证实这一点,法庭援引了包括“渔业管辖权”案和“核试验案”等在内的国际法院缺席审理临时措施案件的例子。法庭还指出,其已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递交于俄罗斯,并通知俄罗斯其在听证结束前可接受俄罗斯方面提出的任何评论和意见。因而,俄罗斯有充分的机会发表对本案的观点,但却拒绝这样做。也正因为俄罗斯本来应该提供案件事实和法律的信息,但却未能提供,造成法庭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面临困难。法庭考虑到不能因为俄罗斯不出庭,而使荷兰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法庭必须在最佳可得证据(best available evidence)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法庭还考虑到应保护双方的程序权利,不能因俄罗斯未出庭而剥夺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在第一次面对缺席审判问题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陈述和分析。法庭根据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例,作出了缺席的事实不影响程序进行和管辖权确定的结论,并注重维护当事双方的诉讼权利。法庭既考虑到不能因为俄罗斯缺席而使荷兰的诉讼权利无法行使,又考虑到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护俄罗斯的诉讼权利。不过,围绕缺席审判,国际海洋法法庭内部有着比较大的争议。比如,法官针对本案作出的六份个别意见(separate opinion)或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中,全部提到了缺席审判及初步管辖权问题。
三、争议焦点问题
根据法官所提交的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以及舆论的反馈,围绕缺席判决问题,仍然争议重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认为法庭对缺席审判的论理不够直接、清楚。法官基泽斯在个人意见中称,俄罗斯认为法庭对本案无管辖权,而这可能是导致其缺席的原因。法庭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应该给出更加明确和直接的解释。*The Arctic Sunrise Case (Netherlands v. Russia),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Paik,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ase No. 22, p. 2.
在法庭的裁定中,对于初步管辖权的问题,只是寥寥几笔带过。如前文所述,法庭采取的方式是先列出俄罗斯的观点,再列出荷兰的观点,再指出法庭接受荷兰的观点,却未曾对荷兰的观点的合理性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样的方式显得对初步管辖权的论理不够充分、有力,从而使人对裁定存有疑惑。基泽斯法官的意见是,在论证初步管辖权的问题时,法庭应该首先指出,当事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而提交的争端按照规定是要采取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除非争端是《公约》第29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而《公约》第298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是与本案中俄罗斯的行为无涉的,因此,即使俄罗斯作出了声明,仍然不能排除第287条的适用,法庭对本案具有初步管辖权。法庭应着力于分析本案所涉争端为什么不是《公约》第29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而非展示双方的不同观点。这样的分析过程不仅符合逻辑推理的要求,而且说理更加直接、清楚。
第二,认为法庭未直接适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有关缺席审判的规定。如前文所述,法庭是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得出缺席不会影响审判的结论的,而只字未提《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固有的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法官派克对这样的做法做了以下的解释: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这一段时期里,国际法院面临着越来越频繁的当事国不出庭的情况,与此同时,出现了在临时措施程序中能否适用缺席审判条款的争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规定法院于允准缺席审判的请求前,应查明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请求人之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有根据。而在指示临时措施的情况下,法院只需确认对本案具有初始管辖权即可。这样,就形成了一对矛盾。有人认为,如果将《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适用于临时措施的案件中,那么当事方可能要证明法院对本案有实体管辖权,这样的负担是不合理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有关缺席审判的要求与《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的规定一致,所以将第28条适用于临时措施案件,亦可能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矛盾。这就是法庭采取避重就轻做法的原因。
不过,鉴于本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自成立后面临的第一起缺席审判案件,应该将《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加以适用,并落到实处,否则该条将存在名存实亡之虞。尽管《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的要求与临时措施的规定貌似有不同之处,但是从理论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仍是有可能加以解释的。认为第28条与临时措施的规定有矛盾的基点在于将第28条中的“管辖权”看作是实体管辖权,而非初步管辖权。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管辖权本身是具有多重含义的,既可以意为实体管辖权,又可以意为初步管辖权。如果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有相应的理解,可能更有利于释明疑团,并可将其与临时措施的规定同时适用,从而为将来法庭处理缺席审判案件开一个好头。
第三,认为法庭未能对强制程序中的缺席审判问题做专门解释。本案适用的程序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的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对于强制程序中的缺席审判,似乎应与一般程序的缺席审判有不同的解释。缺席审判不仅会使缺席方无法申述立场和观点,也影响了对方正常地通过法律途径去确认权利义务,更会使司法机构的工作受到阻碍。司法机构只能得到一方提供的法律事实和论理,这使其在工作时面临着极大的困难。*The Arctic Sunrise Case (Netherlands v. Russia),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Wolfrum and Judge Kelly,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ase No. 22, p. 2-3.
就强制程序而言,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在批准时所共同同意的程序,而不出席在本质上就可能不符合强制程序的目的和宗旨。强制程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将当事双方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争端妥为解决,这就需要当事双方都参加进来,并作出相应的贡献,不出席是对强制程序作用发挥的阻碍。菲兹莫里斯曾指出,不出席的情况有害于争端解决体系的内核,虽然在表面上无碍。[4]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法庭应该加以释明。不过,法庭的裁判虽然论及了俄罗斯不出席的危害,却未将该问题与强制程序联系起来。
四、结 语
“北极日出号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它是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缺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同时,它涉及缺席审判与临时措施这两种机制,引发了适用上的矛盾。联合国海洋法法庭首次进行缺席审判,在裁定中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解释了案件的争议问题。不过,围绕着裁定,仍存在着很多争议问题,这主要是由于裁定中对一些问题的说理过于简略,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有避重就轻之嫌。所以,人们期待的在首次缺席审判中澄清各种疑云的结果似乎并未实现。在将来的案件中,国际海洋法法庭仍需着力解决下述问题,即《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有关缺席审判与临时措施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如何调和并适用,以及缺席审判与强制程序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当如何解决等等。不过,“北极日出号案”仍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作为晴雨表,使人们得以管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有关缺席审判和其他重要问题的立场,并使人们期待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在未来对缺席审判作出更为直接详尽的解释与适用。
[1]赵理海.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J].中外法学,1997(5):116.
[2]NORDQUIST M H. UNCLOS 1982: A commentary, Vol. V[M].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9:389-390.
[3]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1998(4):99.
[4]FITZMAURICE G. The problem of non-appearing defendant government[J].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0, 55: 89.
2015-07-14
王 佳(1986-),女,博士,讲师;E-mail:mylunasea@126.com
1671-7031(2015)06-00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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