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点浅谈
2015-03-21徐丹婷
徐丹婷,刘 慧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300170)
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点浅谈
徐丹婷,刘 慧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300170)
结合海委多年工作实际,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分类分析其对防洪造成的影响,提出河道内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和蓄滞洪区内各种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要点。
涉河建设项目;影响分析;技术审查;流域
1 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防汛抢险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确保防洪安全和河流健康生命。
早在199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就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进行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以《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授予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负责直管河道及水域、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等特定河段、海河口和国家防总直接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等六大蓄滞洪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
多年来,海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海河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细则》和《海河水利委员会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工作手册》等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2013年,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印发了《海委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进一步健全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以技术规范为基础、以专家评审为技术支撑的涉河建设项目科学评审体系,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不断规范化、法制化。
2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技术要点
2.1 审查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对其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为:①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②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③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④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⑤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⑥是否妨碍防汛抢险;⑦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⑧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⑨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2.2 审查要点
河道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一般分为跨河建设项目、穿河建设项目和临河建设项目3种,海委受理的项目多为跨河和穿河建设项目。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项目,由于其技术审查要点和前三者存在一些区别,此处另作为一种类型来讨论。
2.2.1 跨河建设项目
跨河建筑物一般有桥梁、缆线、管道等,一般最常见的为桥梁跨越。跨河建设项目对河道的影响和审查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压缩河道过水断面。布置在河道中的桥墩将会缩窄河道过水断面,造成局部流速加大,壅水增加,冲刷加深。审查时一般要求桥梁跨径不小于30 m,河道主槽内不宜布置桥墩,桥墩阻水比不大于5%,以降低桥墩布置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2)桥墩占用堤身断面。桥墩在堤防设计断面内可能会对堤身渗流稳定产生影响,同时建筑物运行时的振动也将对堤防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中明确规定,跨堤建筑物、构筑物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相比原来的设计规范中可以布置在背水坡的规定更加严格。
(3)桥墩与主流交角。当桥墩方向与主流方向不一致时,将产生挑流,影响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因此,一般要求桥梁轴线与河道主流方向垂直,偏差不超过5°,并且同组桥墩中心线应为顺水流方向布置。
(4)系梁(承台)埋设深度。桥墩周围一般会产生局部冲刷,比河道一般冲刷大大加深。如果系梁(承台)被冲刷出河底,将造成水流流态的紊乱,同时对桥梁自身的安全也存在影响。因此,审查中应根据冲刷计算结果,系梁(承台)顶高程应低于最低冲刷线0.5 m以下。
(5)防汛抢险通道。跨河建筑物与堤防相交可能会阻断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影响河道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交通。因此,应确保防汛抢险通道净空不小于4.5 m的要求。一般跨河建筑物与堤防应采用立交的方式,与规划堤顶之间净空不小于4.5 m。确需平交的,桥梁两端与堤顶道路应平顺连接,并采取措施满足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
(6)多桥梁联合阻水。同一河段内建有多座桥梁,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将会加剧。如果各桥梁的桥墩没有对孔布置将会大大缩窄河道断面,如果桥梁间距过近还会增加壅水高度,对河道防洪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审查中要尤其注意多桥联合阻水问题,桥梁之间须对孔布置,同一河道桥梁间距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倍。必要时,应采用模型进一步分析阻水影响。
2.2.2 穿河建设项目
穿河建筑物一般有管道、倒虹吸、涵洞等,一般最常见的为管道穿越。穿河建设项目对河道的影响和审查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穿越施工方式。穿河建设项目一般有定向钻、大开挖、顶管、盾构等穿越施工方式。由于定向钻埋置深度比较深,合理控制出、入土点距离的情况下,施工时对堤防的破坏也比较小,因此穿河建设项目一般宜采用定向钻的施工方式,不建议采用顶管和盾构穿越。但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定向钻穿越。定向钻穿越施工时,其施工的工作压力对出、入土点将会造成塌陷破坏,在审查中应注意定向钻出、入土点距堤防的距离,防止破坏堤防。定向钻出、入土点距离1级堤防外堤脚应不小于120 m,距离2、3级堤防外堤脚应不小于100 m。
(3)开挖穿越。采用开挖回填施工方式穿越河道时,对堤防和河道将造成破坏,回填后新老堤结合部位也有可能削弱堤防防洪能力。因此,此类项目应特别要求按照河道设计标准恢复堤防及河道断面,并对新老堤的结合部位进行专门设计。另外,建设项目穿越游荡性河道不宜采用开挖回填方式。
(4)穿越埋深。穿堤建筑物埋置深度对于工程自身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在堤基以下管道埋设深度过浅也将影响堤防抗渗稳定。因此,一般要求建设项目穿越河道主槽及滩地段管顶埋深应在最低冲刷线2 m以下,穿越堤防及堤身外管理范围段管顶埋深应在堤基线6 m以下。
(5)与堤防连接。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结合部位容易产生渗流通道,同时工程运行期的振动也将对堤防产生扰动,容易产生渗透破坏,影响堤防稳定。因此,穿堤建设项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并采取截渗环、刺墙、镇墩等防护措施,在渗流出口设置反滤排水,确保堤防安全。
(6)其他影响。管道容易在运行中产生不均匀沉陷,影响堤防和河道稳定,管道老化或废置后将产生塌陷等的处理方案也应在设计及审查中予以考虑。
2.2.3 临河建设项目
临河建设项目主要有码头、临河景观工程、生态修复类建设项目。临河建设项目对河道的影响和审查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位置选择。临河建筑物的位置应选择在水流平顺、岸坡稳定的地段,前沿线不能超越河道、河口治导线,并应符合岸线整治规划的要求。
(2)主要技术指标。临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减小占用河道过水断面,临河景观工程、生态修复类工程不得缩窄行洪断面。临河建筑物与水流夹角应不大于5°,阻水比应不大于3%,结构应采用高桩结构。高水码头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河滩地面50 mm。
(3)与堤防连接。临河建筑物与堤防交叉时,宜采用跨堤型方式布置。同时,不应降低堤顶高程和削弱堤身设计断面,连接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2.2.4 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项目
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除需满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以及相关的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要求。
(1)位置选择。《指导纲要》要求,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在审查中,一般要求在指定的分洪口门1 km以内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
(2)占用容积和面积。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占用蓄滞洪区内的面积、容积。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主要占用容积的为桥梁支墩、路基等,而工厂、学校等项目主要占用容积的为其厂房、宿舍等永久建筑物,如果项目本身设防标准比较高,采用不透水围墙设计的占用蓄滞洪区容积更多,需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占用补偿原则,对占用蓄滞洪区容积提出补偿方案。
(3)主要评价内容。蓄滞洪区的洪水影响评价计算方法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方法略有不同,一般采用数学或物理模型进行计算,主要评价水位、淹没范围以及对洪水水流的影响。由于项目建设占用容积,因此往往会抬高所在区域的洪水水位,增加淹没范围,项目周边的水流流态也将发生改变。因此,评价过程中,要重点对项目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水位、淹没面积、水流流势等进行对比,分析项目建设对蓄滞洪区运用的影响。
3 结语
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堤防和工程设施的安全,影响到河道的行洪安全,因此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尚没有统一的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标准,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检验。
[1]徐新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影响分析及技术审查要求探讨[J].水利发展研究,2006,(7):12-15.
[2]金旺盛,马云霞,徐丹婷.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现状与思考[J].海河水利,2009,(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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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04-7328(2015)01-0016-03
10.3969/j.issn.1004-7328.2015.01.006
2014-10-12
徐丹婷(1986-),女,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