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系传·通论》校读三题
2015-03-21孙利政
孙利政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说文系传·通论》校读三题
孙利政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说文系传·通论》共三卷,主要是从《通释》部分选取一些字再详加注释,往往旁征博引,对《通释》部分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说明作用。兹从三个方面谈谈在校读《通论》过程中的一些浅见。
《说文系传·通论》体例勘正校读
《说文解字系传》四十卷,南唐徐锴撰。前三十卷为《通释》,次《部叙》二卷,次《通论》三卷,次《袪妄》一卷,次《类聚》一卷,次《错综》一卷,次《疑义》一卷,末《系述》一卷。
《说文系传·通论》共三卷,主要是从《通释》部分选取一些字再详加注释,可与《通释》参读,相互印证,颇多发明。兹从“《通论》之体例”、“《通论》校勘疑误举例”和“《通论》当与《通释》对读”三个方面谈谈在校读《通论》(以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祁寯藻刻本为底本)过程中的一些浅见。
一、《通论》之体例
前三十卷《通释》是对《说文解字》的注释,先列出《说文》原文,如果需要进一步注解,徐锴通常会冠以“臣锴曰”、“臣锴按”等较为明显的字眼,以此与《说文》原文区分开来。即《通释》的体例是先列出被释字的小篆,再列出许慎的注,末或附以己意。小篆为大字,注释均为双行小字。许慎和徐锴的注解通常包括解释字义、用“六书”分析形体结构、援引书证、注音等几方面内容。
《通论》的体例与《通释》基本保持一致,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在于:《通释》的小篆放在最前,而《通论》小篆恰恰放在最后。《通论》被释字由徐锴独自注解,往往旁征博引,解释详实,大多具体到每个字的每个部件,大量运用了因声求义等训诂方法,对《通释》部分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说明作用。
《通论》存在两种特别的现象需要加以指出:
(一)有些相邻两字的注解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错位,通常是下一字的首几句注释当移于上一字的末尾。
前人早已发现此种现象,并做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据张翠云《〈说文系传〉板本源流考辨》载录,台湾图书馆藏有清翁方纲手校旧抄本《系传》四十卷(以下简称“翁校本”),有墨笔、朱笔、紫笔诸校,见于天头地脚或夹批中。
如“夫”字下云:
“又弟者,易也。顺兄之教则易也。夫者,扶也。既壮曰夫。……故曰:夫人曰君夫人,相扶以成家也。”
“夫”的上字为“弟”,末云:“故于文,弟从韦。”翁校本紫笔云:“从韦与又弟者相连,夫者另起。”即“夫”字下“又弟者,易也。顺兄之教则易也”是“弟”字的释义,当移于“弟”字末。
《通论》中还有很多字下存在着疑似“错位”的文字。笔者认为,“后”字下“下其口者,虑民也”当移于“君”字末;“智”字下“唯仁者能服众心也”当移于古文“仁”字末;“道”字下“道者,蹈也”以上一段论述当移于“信”字末;“真”字下“若枝茎也”以上当移于“行”字末;“刑”字下“《易》之《讼》曰”以上一段论述当移于古文“民”字末;“壻”字下“又曰壻”当移于“夫”字末;“友”字下“《经》曰: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一则以喜,一则以惧。父在,恒言不称老也”当移于“孝”字末;“恶”字下“好物者控搏之,好学者亦不舍也”当移于“好”字末;“肃”字下“《洪范》曰:‘作肃’”当移于“恭”字末;“否”字下“篆文善。从一言。一,壹也。吉也。《传》曰:‘一言而善也’”当移于“善”字下。
对于这种现象,翁校本朱笔认为徐锴“以一篇为一章,故篆文之下有申明上意者,又总论前义者”,可备一说。
《通论》中并非每一字下都存在这样较为明显的文字“错位”现象,然而亦不在少数,我们在阅读《通论》时要细加甄别,这样才不至于对某些字义产生误解和混淆。
(二)《通论》篆字释义中有些字或部件是双行小字,而有些则是篆体大字。
翁校本已揭示出“君”、“儿”(此篆脱,今见“咳”篆下)二字下存在部件作篆体大字的现象,翁校本朱笔认为“《通论》诸卷中之篆字不应大写”,墨笔则认为“《通论》上中下三卷,其篆皆应大写”。
此外,“日”、“光”、“仁”、“真”、“乐”等字下也存在篆字大写的现象。祁刻本后《校勘记》云:
“此《通论》三篇文本连属,无庸别出大篆以阻其文义。况别出之篆,多有不应其次者,宜与《类聚篇》同例,将篆文提标篇首,以下连缀书之。……用小篆书于行中,不必跨行作大字,方与体例合。”
我们认为,《校勘记》所云最为通达,可从。
二、《通论》校勘疑误举例
祁刻本《系传》末附承培元等《校勘记》三卷,凡《校勘记》已勘正的不再举例说明,分别从脱、讹、衍、错位、引典、疑文等六个方面进行举例,略加按语以明之。
(一)脱文举例
1.“咳”字云:“儿者,倪也。……贵而言之,故曰世子、公子、胄子;贱而言之,故曰羽林、孤儿、健儿、乞儿也。咳者,小儿之笑也。……或从子,亦同也。”
2.“嫡”字云:“孙者,逊也。弥逊顺也。……《诗》曰:‘无念尔祖,聿修厥德。’嫡者,滴也。……《传》曰:‘荀偃立后,曰:郑甥可。’子以母贵也。”
按:以上两例分别脱“儿”、“孙”二字篆体,故其释义混入“咳”、“嫡”二字下。另外,前三十卷《通释》在三、路、录、匕、二等字下明谓“《通论》详矣”或“《通论》备矣”,而检之并无专门的篆体和释义,恐亦有脱误。
3.“肃”字下云:“《洪范》曰:‘作肃’。”
按:今《尚书·洪范》作“恭作肃”,此脱“恭”字。
(二)讹文举例
1.“婿”字下云:“或从女、胥为壻。”
2.“辞”字下引《诗》云:“词之辑矣,民之洽矣。词之怿矣,民之莫矣。”
按:第1例中两“词”字,今《诗经·板》均作“辞”。从被释字看,两“词”字均当作“辞”,例2“壻”当作“婿”。
3.“和”字下云:“《传》曰:得时之禾,机疏而穗大。”
按:此节引《吕氏春秋·士容论》,后句作“疏穊而穗大”。“穊”同“穖”,与“疏”反义连文,此讹作“机(機)”。
(三)衍文举例
“孝”字下云:“气壮则变白衰,发盛则变白衰。”
《校勘记》:“则变白,‘白’字衍。发盛,当作‘发黑’。”
按:笔者认为两“白衰”必有涉上下文而衍者,疑当作“气壮则变衰,发盛则变白”。盛与壮对文,《校勘记》云作“黑”,恐非。
(四)错位举例
1.“惪”字下引《洪范》三德云:“一曰刚克,二曰柔克,三曰正直。”
按:《尚书·洪范》作“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文有错倒。
2.“戒”字下引《庄子》云:“‘寇莫惨于阴阳,而镆铘为下。’”
按:《庄子·庚桑楚》作“兵莫惨于志,镆铘为下;寇莫大于阴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盖因上下文而错倒。
3.“命”字下引《书》云:“惟天阴骘下民,我不知天之基命定命。”
按:《尚书·洪范》载周王之言云“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其彝伦攸叙”,《尚书·洛诰》载周公之言云“王如弗敢,及天基命定命”,盖因两涉而错位。
(五)引典勘正
1.“辞”字下云:“单穆公曰:告以文辞,董之以武师。”
按:《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告之以文辞,董之以武师”为刘献公语。
2.“忧”字下云:“谢庄系刑,一宿发尽白。”
按:谢庄,当作“谢超宗”。谢超宗是谢灵运之孙、谢凤之子,与谢庄均属南朝谢氏宗族,俱有才名。宋孝武帝曾对谢庄说云“超宗殊有凤毛,灵运复出”,即成语“凤毛麟角”之由来。《南齐书》、《南史》有《传》,载齐武帝年间,谢超宗因事“下廷尉,一宿发白皓首”。
3.“佞”字下云:“老子谓阳朱曰:‘彼其小言,尽人毒也。’”
按:据《庄子》、《列子》,此语为伯昏瞀人对杨朱所言。伯昏瞀人宗黄老,王青认为伯昏瞀人即彭蒙,详参其《伯昏瞀人即为彭蒙考》一文。
(六)疑文举例
1.“命”字下引《孟子》云:“人之性善,嗜欲害之。”
按:清周广业《孟子四考·佚文考》据此将“人之性善,嗜欲害之”列为《孟子》佚文。《淮南子·俶真篇》“是故圣人之学也,欲以返性于初”句高诱注引《孟子》云:“性无不善,而情欲害之。”语义正合。
2.“悲”字下引《淮南子》云:“得之则喜,失之则悲。”
按:台湾于大成《淮南鸿烈遗文考》据此将“得之则喜,失之则悲”列为《淮南子》佚文。《淮南子·诠言篇》:“守其分,循其理,失之不忧,得之不喜。”二句语义相反,且句有错位。徐氏引文往往不核原书,窃疑其所据或即《诠言篇》。
3.“患”字下云:“《传》曰:犹有患焉,不早除之,至于重累,乃为患也。”又“臣”字下云:“《传》曰:忠臣不忌其君,孝子不忘其亲。”
按:两段引文未详出处。然《通论》引《传》,多指《左传》,疑皆与“郑伯克段于鄢”的故事有关。前一句颇似《左传》“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之文,后一句颇似“颍考叔,纯孝也,爱其母,施及庄公”一类的赞誉之辞,又颇似《庄子·天地》“孝子不谀其亲,忠臣不谄其君”之语。盖两处或只引其意。
三、《通论》当与《通释》对读
《系传》卷四十《系述》云:“字别有义,具之则繁,沿流索润,以反其原,举其要,作《通论》三十三至三十五。”则徐锴作《通论》的目的在于对《通释》进行补充和说明,二者紧密相关、密不可分。因此,有必要将《通论》与《通释》对读,这样对字义才能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
如“皇”字,《通释》主要对其部件“自”字进行了分析说明,对许慎的释义阐发不多,而在《通论》中加以补充说明:
“皇者,大也。始也。天地既开,始为君曰皇。故文,王、自为皇。自,始也。始为王也。皇之为言煌。煌然放道而趋,率姓而行,自然有合于道也。民无得而名。若观火焉,不测其薪燎之本,但见其煌煌而已。”
《通论》释义详备,不仅通过分析形体结构、声训来佐证许说,而且为了表现圣德的潜移默化、“自然合于道”和“民无得名”,用“观火”这一譬喻加以说明,化抽象为具体,生动、贴切而又巧妙。
再如“真”字下为了强调世人应全性保真、“反身天理”,《通论》云:
“鱼目之贱也,今有人以千金之珠易鱼之一目,鱼不乐也。何者?贵而伪,不若贱而真。”
此“千金易鱼目”的寓言与《庄子·让王》中“攫臂必有天下”的故事如出一辙,异曲同工,增强了其语言的感染力和文学性。另外,像“天”、“土”等字的释义多是文辞华丽、讲求声韵的句子,颇具骈文风味,无怪乎近代学者谭献赞其“渊雅可诵,不失六朝人家法,乃兄不能为也”。
将《通释》和《通论》对读,还可以纠正徐锴的引文之失,如:
1.《通释》卷三“右”字下引《诗》云:“匪面命之,言示之事。匪口诲之,言提其耳。”
《通论》“辞”字下引《诗》云:“匪手携之,言示之事。匪面命之,言提其耳。”(与今《诗经·大雅·抑》同)
2.《通释》卷十八“危”字下引《孝经》云:“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与今《孝经》同)
《通论》“肃”字下云:“《经》曰‘节以制度,高而不危,满而不溢’也。”
按:前人或据《诗经》、《孝经》对徐锴引文进行匡正,而通过以上两两对比,从书中内证更加有力地说明了徐锴引文存在较为随意、不核原典的现象。
还可以通过对读确定一些引文的具体出处,如《通释》卷二十六“畔”字下引《列子》云:“听游于疆畔者。”此引文颇为简略,语焉不详,很少有人准确指明其出自《列子》何篇。而《通论》“和”字下引《列子》之文或可解决此疑问,文云:
“尧之盛也,不知天下之治欤?不治欤?百姓之愿戴已欤?不愿戴已欤?问于在朝,在朝不知;问于在野,在野不知。乃微服而之康衢,闻游童子之歌于疆畔者,曰:‘立我烝民,莫匪尔极。不识不知,顺帝之则。’问:‘谁为此歌者?’曰:‘闻于长老。’问诸长老。曰:‘古诗也。’”
此故事十分有名,“康衢谣”的典故即出此,见载于《列子·黄帝篇》,文辞稍异。“听游于疆畔者”与“闻游童子之歌于疆畔者”两句若合符契,可见“畔”字所据亦为《列子·黄帝篇》。
如若未能充分将《通释》、《通论》对读,则可能引起一些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论断。
比如翁校本《通释》卷二十一“泣”字“从水、立声”下,朱笔校增“徐曰:泣哭之细也,微子过于殷墟,欲哭则不可,欲泣则以其似妇人”一行字,桂馥指出“引徐曰一段见《通论》,不应入注”。
又如《说文解字注》“伪”字下段玉裁注:“徐锴曰:伪者,人为之,非天真也。故人为为伪是也。”米万锁《试论〈说文系传〉对段〈注〉的影响》一文谓“祁刻本无此语”,失检。此文实见于《通论》“伪”字下。
不唯《通论》,《系传》作为一个整体,宜将《通释》与后之《部叙》、《袪妄》、《类聚》等对读,这样对徐锴的释义方法、特点及其价值、意义等方面才能有更加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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