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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共同因素——以两者的证明责任承担为视角

2015-03-21高斯亮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特权保密律师

摘 要: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是英美法系证据特权规则中最具有学术研究意义和价值的核心内容。这两项特权制度的存在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对于健全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在法律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明责任的承担为视角,对美国证据法中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这两项特权制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从而归纳出二者的共同因素,并结合中国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据法中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立法方式、特权规则范围、特权规则的负面效应、审前程序以及一系列的相关规则等方面对在我国构建这两项特权规则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收稿日期:2015-05-09

作者简介:高斯亮,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一、美国证据法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总原则

与我国的诉讼制度不同,美国实行的是事实出发型诉讼。事实出发型诉讼注重在具体诉讼中法官发现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的作用,而且优先考虑判例法是其本质。所以美国证据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均认可“利益衡量说”。 ①在民事诉讼中,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特定的争点来说,不存在一些简单的程序性规则来决定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有如下一些大体的指导性方针来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1.在多数情况下,原告承担对民事争点的证明责任。如在过失侵权案件中,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被告的过失和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均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大多数法院,对共同过失和相对过失通常是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1]

2.通常情况下,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 [2]都由同一方的当事人承担,而且在争点上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通常也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如在过失侵权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原告对侵权的三个要件均有提出诉讼上的主张的责任,与此同时,这与关于这些争点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也是一样的。

3.根据法院辖区的实体法来分配证明责任。也就是,法院辖区都有制定法或者判例法来分配对每种类型的主张或者抗辩的证明责任。一般法官很少可以自由决定哪些当事人承担这些责任,除非某个争点恰巧是该法院辖区的首例。

4.关于确定在特定争点上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和立法机构通常要考虑以下这些因素:

(1)试图改变现状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承担证明责任。如过失诉讼中,原告尽力将经济损失从他那里转移到被告,所以原告属于想改变现状的人,因此,这是将大多数责任施加到原告身上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3]

(2)主张不合常理事件发生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承担证明责任。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原告诉称其向被告提供了服务,但是如果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服务不是交易关系,而是原告赠予的,那么此时被告很有可能承担证明责任。因为在服务交易的商业关系中无偿提供服务是很少见的,但如果原告与被告是亲属关系,如果原告主张自己向被告提供了服务,那么原告将很有可能要承担证明责任,因为家庭关系中提供服务通常应该是无偿的。

(3)立法机构和法院常常会把证明责任的分配用作推行社会政策的办法,包括某些特定的抗辩被排斥。这可以解释大多数法院辖区要求在共同过失的案件中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美国学者认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要先于被告提出证据,如果陪审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他们将会裁决原告胜诉,这属于原告提起诉讼的一个大前提,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有利于节省庭审时间和减少恶意诉讼。

(4)当要证明一个特定的抗辩或者主张依赖于一方当事人认识上的特殊性时,该当事人很有可能承担证明责任。如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他已经为货物或服务偿付了费用,通常他要对已付款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被告的记录与原告的记录相比是一个更好的信息来源。

二、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证明责任承担

(一)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主张方的证明责任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主张方需要就保密特权成立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要就保密特权成立的各个要件进行证明,而且需要达到可以证明保密特权实际存在且充分确定的证明标准。

1.证明内容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主张方需要对保密特权证据的基本性质、保密特权的分类和保密特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保密特权中的各个要件均需由主张保密特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证明,对保密特权的总括性的主张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如果公民披露过多的事实,那么将会导致保密特权变得毫无意义。但是主张保密特权的一方当事人,他必须至少指出主张受保密特权保护的书证的基本性质、针对该书证主张的具体保密特权的类型以及形成其所主张保密特权的要件事实。

例如,主张保密特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就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其中一个要件——秘密性进行证明,这就意味着该方当事人要对说明涉及保密特权的书证的用途承担证明责任。可以采取说明涉及保密特权的书证的分发对象的证明方式。如果保密特权主张方未能展示出具体哪些书证属于受保密特权保护的范围,那么这将成为导致保密特权主张不成功的致命的因素。如果保密特权主张方因为提出总括性的主张而导致证明失败,那么他可以通过在重审(remand) ②中展示证据的方法来进行救济,因为重审一般不会质证。

一个合格的保密特权的主张需要对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书证进行具体指明和描述,并说明保留其秘密性的明确原因。除非宣誓书可以明确将书证纳入保密特权规则的范围内,否则法官不能仅仅根据宣誓书来衡量保密特权主张的适用性。一个不合格的保密特权主张不可算作当事人已经主张了保密特权。根据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而拒绝证据开示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通过宣誓书充分说明将指定书证归入保密特权书证的事实和理由。

2.证明标准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主张方需负责证明保密特权的要件实际存在并将其证明到充分确定的标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表面证据(prima facie) ③可以证明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例外规定可以适用,主张保密特权的一方当事人需有机会对此予以反驳,此时法庭有必要主持一次完整的听审 ④。

(二)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异议方的证明责任

试图刺破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就保密特权的例外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达到初步证明(prima facie) ⑤即可。保密特权的主张方有权对异议进行反驳。不同案件中证明保密特权的成功率是不同的。在保密特权的异议申诉程序进行时,必须对争议对象给予适当的保护。 [5]

1.特权主张方的反驳异议权

当保密特权异议方提出存在构成保密特权例外的情况的主张,而保密特权主张方反驳时,法官必须进行听审。当事实认定者(fact finder)需要衡量证据以证明保密特权规定的例外是否存在时,申请保密特权的当事人有针对此证据进行作证和辩论的绝对权利。其他情况下,不要求法庭举行完整听审的程序,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份充分的誓言书便足以起到主张保密特权的效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大陪审团传票的动议(motion) ⑥审查应变为审中审 ⑦。如果每次法官都需要听取相关证言并进行质证的话,只需达成初步印象(prima facie)的证明标准的背后法理,即提高大陪审团审理的速度和效率,将会失去。

2.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主张保密特权证明的成功率不同

当保密特权被对方当事人根据犯罪或者欺诈例外予以质疑时,法官对公司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权保护程度要高于对个体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保护程度。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大陪审团程序 ⑧启动本身便构成被告有罪的表面证据,并且大陪审团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即使刑事被告面临的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赔偿而是自由被剥夺的风险,也不享有比民事诉讼更多的在保密特权方面的保护。

一些法官将展示给大陪审团的证据与庭审时作为呈堂证供的证据进行区分。如果保密特权主张是在庭审中受到异议的话,法官需要针对异议进行更详细的质询。法庭作出的认为某些书证不具有保密特权性质的决定的效力是有限的,这种决定只对大陪审团程序有效。如果大陪审团听证后继续进行庭审程序,案件中的其他被告可以再次提出保密特权主张,以阻止这些书证在庭审中的使用。当且仅当各方当事人均有机会发表意见后,这些有争议的书证的关联性和可采性问题才可以被最终裁决。

3.异议申诉进行时对争议对象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计划申请中间上诉或强制执行所针对的书证将通过密封予以保护。出于围绕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敏感性考虑,法官应特别注意在所有异议申诉方式失效之前,被决定适用例外规定的保密特权书证需要被密封保护。遗憾的是该保护不及于做出决定的法官,后者会在他的决定书中将保密特权书证内容泄露给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应该判决案件进行重审。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类似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只可以提出动议,申请在大陪审团前予以开示的书证在庭审时重新获得保密特权,但是该动议不能撤销控告。一旦证据被认定不具有秘密性,便很难再次回到保密特权的范围中去。如果保密特权证据对控告本身起决定性作用,即使在庭审时该证据不被采纳,也很难消除其对控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证明责任承担

(一)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必须被具体地提出

依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去阻止证据开示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像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提出者那样证明保护成果的可适用性,而且,像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引起的情况那样,合格的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必须被具体地提出和说明而不是以总括的方式主张。例如,在一个撤销原告的律师作为证人的书面证词的动议中,法庭认为律师不能在证据开示中主张工作成果保护直到具体的问题被问及。只有当要对具体的反对意见作出裁决时,法庭才要决定工作成果保护是否是可适用的。一个律师不可以主张“他知道的每件事都既是保密特权又是他的工作成果的一部分。”

(二)证明责任的转向

一般情况下,主张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每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6]但是开示的证明责任在不同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主张工作成果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已经证明争议的事实在诉讼预期已经被准备,那么证明责任就转向了寻求开示的一方当事人去证明被寻求开示的信息的重大需要(substantial need)和从其他来源去获得它不能够免除不当困难(undue hardship)。因为一个潜在的主张已经被认同,所以诉讼前景就会存在。如果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从表面上看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此时证明责任就会转向寻求证据开示的一方当事人去证明要求开示的材料的重大需要和通过证据开示以外的其他手段不能够获得它。在这种情况下,说明开示具有充足理由的证明责任落在了披露的提出者身上。

(三)寻求披露律师内心想法和结论的证明责任

当被寻求开示的材料不是必要的而仅仅是对于对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充分准备是有帮助的,那么工作成果的开示会被拒绝。而且,寻求披露对方律师的内心想法的过程和结论的文件越多,落在寻求披露的一方当事人去表明材料的极度需要和获得它的重大困难的证明责任就更加重。如果工作成果将会透露一个律师的内心想法的形成过程,那么这样的工作成果不能被披露,除非寻求披露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重大需要或者不能够在免受不当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相当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披露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7]

一般情况下,包含律师意见和书面结论的工作成果要受到绝对的保护,这样的工作成果在很罕见和很特别的情况下才会允许被开示。然而,在某些案件中,当律师工作成果不可能以仅仅开示查明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而不披露一个律师的内心想法、意见或者法律上的书面结论这样的方式去校正文件时,法庭会命令开示律师的意见工作成果。在具体案件中,包含律师的想法、印象、观点、策略、结论和其他类似的信息的那部分律师笔记如果可能的话将会被切除;如果不可能使这些信息被分割开来,那么整个文件将会被开示,因为如果要以隐藏来自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庭的非特权的案件事实为代价,那么律师工作成果将不会被赋予保护的资格。

四、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证明责任承担的共同因素

总的来说,证明责任的分担应该遵循这样的规则:主张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一方当事人需对特权的要件实际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并要将其证明到充分确定的标准。 [8]需要刺破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一方当事人要就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例外(如犯罪或者欺诈)或者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情况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异议方提出了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例外的初步证明,法院应该允许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方对异议进行反驳,此时法院必须进行听审。 [9]

(一)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总括性的主张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总括性的主张在法庭上是不会被支持的。提出请求的人要对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每个必不可少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二)提出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

不管主张特权的是证据开示的文件还是书面证词(deposition) 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都不能被概括地主张。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每一个主张都必须逐一提出。当然,实际上,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通常是针对整个询问的范围而提出。 [10]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必须被提出并且如果有文件之间的相互印证的根据,就应该被支持。那些没有限定什么信息被保护的关于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总括性的主张并不足够。

(三)证明每个要件的适用性

1.主张方的证明要达到充分确定的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通常由主张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要陈述得很具体,而且每个必备的要件要有事实做支撑,这样才能达到令法官满意的程度。例如,作为主张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一个必备要素,保持秘密性的证明责任应该由提出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一方当事人予以承担。具体来说就是主张方需要证明分好类的在保密特权范围的文件曾经展示给哪些人看。寻求保密特权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保密特权适用性的证明责任。

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法庭要求主张方要对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要件在事实上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要证明到充分确定的标准。如果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方没有就哪些文件披露将会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提出明确具体的主张,那么所有的文件将会被裁决可以开示。

2.主张通过宣誓书提出

通常的做法是,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各种不同的要件在宣誓书(affidavit) ⑩或者至少在一审中被提出。待证事实通常会被发回给事实发现者(地方法官或者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 ⑪),他们通过对有争议的文件或者必不可少的宣誓书进行审查然后作出裁决。 [11]通过聆讯(hearing) ⑫去裁决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每个要件是否已经被证明,这种做法是极其罕见的。更进一步说,不举行聆讯去决定已经提出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是否具有可适用性,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也是经常被采用的。

宣誓书通常应该是充分的,如果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主张方没有成功提供必备的宣誓书,那么主张将会不被支持,而且还会导致法庭对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主张的即决的否认。每个要件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以证明,被主张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的保护的文件要遭受出示文件的法庭命令。

3.主张方承担证明责任

与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其他的要件一样,法院通常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放弃特权或者放弃工作成果的情况下,证明责任由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提出者承担。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没有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放弃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情况。

然而,证明没有放弃保密特权或者放弃律师工作成果保护情况的出现,是需要举反证的。实际上,寻求披露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会提出可以构成放弃特权或者放弃工作成果保护的一些披露的实例。此时,证明责任就转向了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者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提出者去证明为什么在特权的环境下的披露本身并没有产生放弃保密特权或者放弃工作成果保护。

(四)证明外国法

外国的特权法常常在专利诉讼的语境下被提出。法院将会在司法管辖权上给予外国的法律司法礼让(comity) ⑬,这是以特权提出者要提供外国法的证明为条件。没有证明外国法,特权主张就不会成功。通过国外的律师执业者或者国外诉讼法院提交的宣誓书通常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大型的专利涉外案件中,常常需要适用多重的外国法,可以通过宣誓书的手段来证明在专利的背景下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具有可适用性。没有成功对外国法进行证明,保密特权的主张不可能成功的。对于与专利活动相关的涉外交流,如果特权主张方没有成功地表明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可适用性,没有特权将会被授予,即使特权是确实存在的。

五、我国民事证据法中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的构建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这二者最为核心的共同因素是证明责任的承担。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这两项特权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助于健全律师制度,促使律师在法律事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可以更好地规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这两项特权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证据法中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体现。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追求发现客观真实,庭审中采毫无保留地强制披露证据的极端的做法。所以,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中,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几乎没有体现。 [12]上述提及的这两项特权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证据规则,我们借鉴的时候并不能全盘照搬,我们有自己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价值目标。对于我国民事证据法中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需要在我国的证据法中对这两项特权制度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并同时完善与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相配合的证据规则。

(一)用成文法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名称、定义、内容和适用范围

我国是采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可以效仿美国在证据特权方面的立法趋向,采用成文法列举的方式将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名称、定义、内容以及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为扩大适用范围的现象。当事人申请是适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前提,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这项特权制度,当事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特权,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均可以。同时,应该明确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不属于律师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权利,而是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这与大陆法系对律师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是显然不同的,这是属于律师的一种权利。

在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方面,我国对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应该作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相结合的立法规定。律师工作成果分为主观看法和客观记录两种,对于律师的主观看法实行绝对豁免,但是对于客观记录则应该归属于相对豁免的范围,具体而言就是由法官视具体情况对客观记录作出是否开始的决定。考虑到我国的诉讼现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一般情况下,申请方提供证据证明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证据或者要取得该证据所需的花费很大时,法官应该允许对方律师对关于证人陈述的客观记载予以无例外的全面的披露。但是如果在此记录中含有律师本人的主观看法和法律意见时可以例外。但是对于律师的代理词以及关于证据资料所形成的意见等含有律师主观想法和意见的证据材料应该一律予以绝对豁免。

(二)明确规定排除适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情况,避免负面效应

对不适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的情况在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避免适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的负面效应,有助于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律师工作成果保护与公正裁决的关系的正确处理。进一步说,要在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整合平衡的基础之上建立这方面的规定。如,笔者认为应该从这些方面排除适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1)为实施犯罪行为、欺诈而准备的文件或者进行的交流;(2)特权是一项一旦没有了就再也无法恢复的权利,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权利人在诉讼外的场合或者在诉讼中泄露秘密交流的内容都会导致特权的丧失;(3)为了避免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滥用,秘密交流的当事人对可能或者已经存在的诉讼,为了隐藏证据或者掩盖证据而进行的交流,不在特权保护的范围内;(4)涉及公共利益的秘密交流内容,如果坚持适用保密特权会给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损害。

(三)确立审前程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证据规则

英美证据法上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制度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有与它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与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相类似的制度要在我国确立,就必须逐步对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审前的证据交换程序。美国证据法中证据开示指的就是一审的审前证据交换程序。证据开示对暴露事实、保全证据、简化程序、明确争点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避免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发动证据突袭。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是证据开示的例外情形,可以防止某些与当事人隐私相关的证据的开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审前证据开示程序是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存在的前提。在我国,有审前的准备程序,但是我国的这种制度其主要内容和英美法系大不相同。法院在这个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在这个程序中的作用,过分强调诉讼行为,对于当事人之间相关证据的交换或者保密也不进行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型的审前准备程序也不能直接对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但是重视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保护,从而进行一定的证据披露和证据交换是必须的,只是在构建我国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制度和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做法,要慎重地借鉴。

注释:

① 利益衡量说是美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种学说,具体是指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中不存在一般性的标准,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在对各种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之后,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分析。何家弘总主编,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14.

② 重审(remand),指上诉法院将案件发还给初审法院,要求初审法院按其指示对案件进行有限制的重审或完全重新审理或采取其他进一步的措施。也指法院将案件发还给行政机构的情形。(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1176页)

③ 表面证据(prima facie),也称初步证明,即“证据,除非是矛盾的,将支持该裁判。”进一步可以解释为除非对方反驳或提出相反证据,其提出的证据是充分的。若相反证据未被采纳,则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布莱克法律词典, 1990年第六版,第1267页)

④ 听审,也称聆讯,诉讼中期就程序事项和动议(motion)进行的审理,没有审判程序正式,无陪审团,裁定不可上诉。

⑤ 同注②

⑥ 动议(motion),是指向法庭或法官提出的,请求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命令或指示的行为。申请提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有时法庭也可以依自己的申请或动议作出裁定、命令或指示,如法庭有权依自己的动议而召开审前会议。(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932页)

⑦ 即针对特定争点耗费大量司法成本进行实体审理。

⑧ 大陪审团程序不属于公开审判。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证。检察官不能决定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

⑨ 书面证词(deposition),是可用作披露〔discovery〕的一种方式,在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原因在庭审时不能到庭作证时,或为在庭审时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impeachment〕的时候使用。(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401页)

⑩ 宣誓书,又叫宣誓陈述书(affidavit),指当事人自愿作出的对事实的书面陈述,并须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作出宣誓或代替宣誓的确认〔affirmation〕以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宣誓书的内容限于陈述人能以自己的知识或经历(如亲闻亲见)予以证明者,但有时也可包括以此为根据的其他信息。在司法程序中, 法官可以要求对某项具体事实或某一证人提供的证据以宣誓书加以证明。(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47页)

⑪ 特別主事官(special master),指受破产法院委托,对某事项进行审理并报告其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结论的人。(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1277页)

⑫ 聆讯(hearing),是指由法庭、审裁处或行政官员进行的法律程序,目的是解决法律或事实的争议,其间可录取口头证据,提交文件证据及实物证据。可在相对审讯的情况下,以较不拘形式的方式进行聆讯,可通过口述或书面陈词的方式进行聆讯。(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630页)

⑬司法礼让(comity),又称法院间的礼让或承认,是指一个司法区的法院自愿地、非正式地承认另一司法区的法律和司法判决。 (元照英美法词典2003年第一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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